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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召回退伍军人
时间:2017-04-28 06:18:13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例条役服兵士役现军放解民人国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四条 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篇二:填空题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4、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5、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6、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

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8、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

9、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10、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11、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12、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13、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14、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15、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

16、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

17、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18、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19、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20、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21、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22、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

23、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24、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25、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

26、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纽扣,可以将衣袖上卷,扣好纽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27、军人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

28、军人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29、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

30、军人不得文身。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31、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32、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33、军人不得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34、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35、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36、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37、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38、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

39、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与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40、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41、连队一日生活内容是起床、早操、整理内务和洗漱、开饭、操课、午睡(午休)、课外活动、点名、就寝。

42、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餐、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

43、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44、连队行政会议包括班务会、排务会、连务会、连军人大会。

45、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46、《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47、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48、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

49、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50、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

51、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52、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

53、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54、军人亲属来队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的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55、军人身份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56、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57、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58、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59、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不该传的秘密不传;不该记的秘密不记;不该存的秘密不存;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60、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61、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戏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62、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63、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连接涉密计算机。

64、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65、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物联网。

66、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67、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68、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69、外出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军人通行证。

70、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71、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旅(团)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

72、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审查,经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73、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4、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75、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质,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76、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

77、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78、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

79、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80、最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施行。

1、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

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2、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3、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4、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

5、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给予处分。

6、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7、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8、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9、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有(一)嘉奖;(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

10、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

11、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

12、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13、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嘉奖由连、营批准;三等功由团、旅批准;二等功由旅、师批准;一等功由军批准;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14、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15、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16、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17、团级单位,嘉奖由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18、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19、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20、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21、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22、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23、奖励必须根据跟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24、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25、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26、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打到奖励条件的,

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况实施奖励。

27、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

28、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29、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30、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31、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32、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33、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34、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35、处分的原则是(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36、对士兵的处分项目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或者降衔;(六)撤职;(七)除名;(八)开除军籍。

37、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38、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六)撤职;(七)开除军籍。

39、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是(一)警告由连批准;(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40、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41、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有(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42、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43、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44、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45、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46、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47、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区,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48、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篇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

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 在青海海拔3000米一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 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 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40天;服现役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二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署、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

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

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于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干部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本规定执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


部队召回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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