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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涉枪案件
时间:2017-04-28 06:20:11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涉枪类犯罪案件特点分析及预防建议

2011年上半年,朝阳区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涉枪类犯罪13件14人。本文结合近年来该院办理的典型涉枪类犯罪案件,分析此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一、 案件特点

(一)涉案枪支以仿真枪为主。其中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制手枪、猎枪和其它火药枪。

(二)犯罪目的多样化。主要表现为售卖牟利、使用防身、收藏爱好等方面。如犯罪嫌疑人程某伙同他人,非法改造发令枪,期间程某分两次将4支改造后的发令枪卖给河北省一小商品市场摊贩赵某,案发后从程某处起获该种枪支13支。如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李某枪支爱好者,从2008年至2011年间其基于“收藏、鉴赏”的目的先后购买了9支仿真枪。

(三)持有枪支并用于作案案件危害性严重。嫌疑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基础上进行作案,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如犯罪嫌疑人郑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2010年12月27日18时许,郑某为报复李某,伙同他人将李某所开公司的玻璃门及公司内设施砸毁,在与李某等人发生械斗过程中,郑某使用携带的自制手枪向对方开枪射击2次,但未遂。

(四)通过互联网买卖枪支现象突出。通过网络购买枪支的方式主要有二类,一类是通过淘宝网等在网上商铺购买,如2010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淘宝网某商铺购买仿真枪两支;另一类是利用网上论坛、聊天工具发布购枪、卖枪信息,私下联系购买。如犯罪嫌疑人蔡某于2009至2011年间,通过QQ与卖家联系,先后购买仿真枪9支。

(五)犯罪嫌疑人多有前科劣迹,北京籍居多。

二、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一)群众对涉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在持枪类犯罪中,许多嫌疑人基于兴趣爱好而购买收藏仿真枪,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反映出对枪支管理问题的社会宣传教育在普及性和深入性上存有不足。

(二)枪支多为“地下”交易。上述案件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买卖、流转枪支:一是通过旧货市场、小商品市场暗中交易;二是通过网络邮购,部分网站对用户网上交易的监管不足,致使网络成为仿真枪交易的重要媒介;三是嫌疑人通过熟人关系私下进行枪支买卖、赠与、出借等活动。

(三)物流、快递公司对承运物品审查不严或疏于审查为不法分子买枪卖枪提供了便利。在网络购枪案中,嫌疑人通过网上交易后,均能顺利通过物流、快递公司收到所购仿真

枪支,快递公司为经济利益放松对承运物品的审查在客观上对涉枪类犯罪提供了帮助。如2007年6月犯罪嫌疑人姜某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向其网友刘某贩卖双管猎枪一支,并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该猎枪托运给刘某。

三、对策建议

(一)对重点行业、重点人员加强监管。加强对旧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易进行地下枪支买卖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做好涉枪情报信息的搜集处理,对有前科劣迹人员特别是具有涉枪类犯罪前科人员的加强管控。

(二)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上交易活动。利用技术手段对各类聊天网站和交易网站进行监控,督促网络运营商和相关网站管理者加强网上交易内容的监管,严控网络购销途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三)加强对物流公司、快递公司等流通行业的监管。严格规范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对邮寄物品的查验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断枪支等违法物品流通的渠道。

(四)加强枪支管理的社会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普及涉枪政策法规,激发群众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实现对涉枪犯罪的综合治理。

(五)加大对涉枪案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案件中,应当将查清涉案枪支和弹药的来源、打掉贩运网络和制贩窝点作为工作重点,从源头上控制涉枪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篇二:我国涉枪犯罪研析

我国涉枪犯罪浅析

【摘 要】近几年,涉枪犯罪在我国持续增长,现状很不乐观,在犯罪过程方面,涉枪犯罪具有多方面特点,一般都是连续作案。在犯罪原因方面具有多样性,犯罪分子大都性格暴躁,心狠手辣,不留活口,作案时间段,一般不超过一分钟,并且有足够的时间逃离作案现场。在侦破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这给持枪犯罪侦查带来很大的困难。在侦破过程中反映出了许多自身问题以及一些客观问题,需要我们执法人员通过相互合作来克服,以及法律的漏洞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轻易得到犯罪工具、运输犯罪工具,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关键词】涉枪犯罪;人身安全;法律漏洞

Research on China's crimes involving guns

Guo Nan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rimes involving guns in China continued to grow,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in the process of crime, crimes involving guns has many features, generally is a crime. Diversity in the causes of crime, criminals are hot tempered, be extremely cruel and merciless, no prisoners, crime time, generally not more than a minute, and have enough time to escape the scene of the crime. In the detection process,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safety not guaranteed, it is difficulty to gun crime investigation. In the process of solving reflects a lot of problems and some objective problems, we need to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through mutual cooperation to overcome, and the loopholes in the law makes many criminals, easily get criminal tools, transport criminal tools, thu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rime.

[Key words] crimes involving guns; personal safety; legal loopholes

涉枪犯罪是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面对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它是典型的暴力

犯罪,因此被人们称为威胁人类未来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是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最凶狠、最危险、危害最大的犯罪,它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应当加强对涉枪犯罪的严惩重罚,它不仅是犯罪应得的报应,也是刑法正义性的昭示。涉枪犯罪的客观存在并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国家不仅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加强对涉枪犯罪的研究,还要结合理论探索控制预防涉枪犯罪,这两方面的结合,对于涉枪犯罪的研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涉枪犯罪的现状

(一)非法制贩枪支现象严重

涉枪犯罪在我们国家的泛滥与危害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重视,它被成为“真正的头号杀手”。可见它的严重危害性已经成为威胁我们生活的主要来源。在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地区都存在制贩枪支的现象。在青海,非法造枪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某些地区有相邻的几个村落,他们联合起来生产。面对日益严重的抢患,警方开展了多次打击行动。我们国家的某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暗地里生产枪支弹药,以企业为掩护进行地下枪支生产,并且出售枪支弹药,以次来获取暴利,这在各个地区已经屡见不鲜。他们生产的枪支大多流入了社会,成为了涉枪犯罪的主要工具。地下工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使枪支弹药泛滥严重,屡禁不止,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人不畏法律的制裁,冒着掉头的危险进行犯罪活动。1998年4月查获龙某等5人地下工厂,缴获仿六四式手枪12支,子弹300多发,其中一直手枪是无声手枪,另外两只还带有来福线。经过审讯,龙某等人交代了其他两处地下工厂,当晚警方就断掉了这两个制抢窝点。

国外也有很多走私枪支的犯罪分子,他们将生产好的枪支弹药出售给经过的商人或者潜逃的犯案人员,以及一些寻衅滋事的地痞流氓。而这些人很容易就会利用枪支来实施犯罪,影响治安。我国对边境的枪支管理还不够严格,这就使得这些人有机可乘。

(二)持枪杀人、抢劫案件频发

枪支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必不可少的工具,他们利用枪支的杀伤力和威慑力进行伤人、抢劫、绑架等犯罪活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广西自治

区与广东省交界的博白县逐渐形成了以阮强为首,以李春、黄志广为骨干成员的黑恶势力。至1999年,该组织发展同伙32人,开始在广东与广西交界区域大肆实施敲诈勒索、抢劫、贩卖枪支、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该团伙犯罪手段及其残忍,曾多次枪击豪华轿车,并将车主捆绑后投入河中溺死,为了保证犯罪活动的实施,她们还从各地采用非法手段购置了大量的手枪、冲锋枪、猎枪等武器,有众多无辜人员死于其枪口之下。最终,经过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过缜密侦查,查明了犯罪团伙的藏身窝点,并联合自治区武警总队,一举端掉了这个涉枪犯罪团伙,还给了人民一个一个太平盛世。这种涉枪犯罪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全国比较普遍,根据这种犯罪形势,我国加大了对涉枪犯罪的资金投入以及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涉枪犯罪,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涉枪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依旧存在于我们大多数城市,给当地的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威胁,使得当地的治安工作步履维艰。当前涉枪犯罪活动仍旧频繁而强烈,自2006年2月以来我国破获了多起涉枪案件,缴获枪支4273支,惩处了相关涉枪犯罪人员。2001至2006年发生在香港的三宗涉枪案件,案犯徐某是一名香港警察,他制造的三宗血案共有四个人死于其枪口下。被害人都是警员,还有一名警员严重受伤,因为案件属于严重而复杂的涉枪事件,受到全国范围内的高度关注,负责案件的相关人员全力侦破,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香港警方出动了精锐警员,调集了大批优秀警力,耗费了大量时间,有许多警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终于在2007年2月26日将作案人徐某送上法庭,给了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三)枪毒黑、枪爆恐呈合流态势。

形势严峻的涉枪犯罪活动,需要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在涉枪犯罪研究方面应有更高的投入。目前黑社会势力利用枪支来实施犯罪活动,他们用枪支来维护毒品犯罪,许多毒品交易都会涉及严重的持枪犯罪。大多恐暴分子利用枪支来滥杀无辜,进行恐怖袭击,造成了群众的恐慌。枪支作为犯罪分子维持自身利益的工具,现在国内的毒品交易都靠枪支来完成,给警员办案带来很大的危险,同时警员自身素质放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以及警员装备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科技的发展,涉枪犯罪分子也在不断更新自己的硬件设施,利用

更先进的反侦察装备来躲避警察的追击,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门需要从多方面来提高,从而达到侦破案件的目地。以至于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更高的价值,提高侦查效率。在我们一些边缘地区,也存在一些涉枪案件,这些涉枪案件大都伴随着黑社会纠纷,但是我们的相关警员在执行任务时却没有配枪,这给执行任务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仅影响了办案效率,还增加了伤亡人员,这都是存在与现在一些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涉枪犯罪的原因

犯罪现象是犯罪主题的个人行为,它具有多变性、复杂性和偶然性,对犯罪现象的解释有利于寻求犯罪的本质,一个人处于危险状态时是最容易引发犯罪的,危险状态的个人是变化无常的,他不能够很好的控制自己,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涉枪犯罪是后工业社会的一类犯罪现象,是国家军事化和战争年代留下来的后遗症。枪支在我国有很大的需求,并且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没有严格的规定,这些都是促使涉枪犯罪的原因。 [1]

(一)枪支管理的松懈和随意性。

对枪支使用管理的松懈和随意性促使了犯罪的形成。枪支的使用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并且繁琐的工作。在一段时间一段地方可以做好,但是要在长时间内做到管理有序,就必须投入专门的人力和财力。在我国各个地区都有都存在枪支管理松懈的现象。有的公务人员携带枪支旅游休假,探访亲朋好友,参加各类宴会,平时休闲娱乐。枪支就在他的身上,使用还是不使用,完全在于持枪者个人的念想。因此,枪支管理的松懈就会以使用枪支的任意性为结局。使用的随意性使人们对持枪者产生了怀疑,增加了人们对持枪者的对抗,枪支和使用枪支的安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有些心怀不轨之人借此抢劫枪支弹药,危害社会。最近,在四川发生了一起警察丢枪案。周某是一派出所副所长,在下班后,与朋友去玩,回到家后才发现自己的公务用枪不见了。于是该派出所展开了悬赏5万元的寻枪活动。经过一周的搜寻终于确定,枪支是被两个未成年人偷走,他们趁周某不备,从其车上偷走了一支六四式手枪,并将枪支藏了起来。透过上述案例,我们能够看到,枪支管理的松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次案例中,由于该派出所没有严格管理枪支,导致公务用枪丢失。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

防止此次事件再次发生。

(二)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枪支是影视主角成功的寄托,从而也成为了受众模仿的对象。这种管理的失范向很多人提供和传授了该种生活方式,辨别能里不够强的青年便看到了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以及各种各样的破坏方法。因为被激发出了过度的英雄崇拜的潜意识,他们就开始喜欢和模仿,有一定的条件时自己就开始真实的实施,涉枪犯罪便不能避免。因此大众的传播媒介便成为了涉枪犯罪的犯罪诱因。

(三)枪支需求的广泛性

涉枪犯罪属于状态犯,对于私藏枪支的罪犯来说,枪支不是其生活的必需品,也不是任何人生活的必要内容。然而,枪支的刺激,尤其是在使用枪支时所具有的诱惑,比其它方式取得的成功更加刺激,这就使得涉枪犯罪分子有所启发:拥有枪支会让自己处在比别人更具优势的地位中,会给自己带来比预期更多的利益。这些方面都使得犯罪人想法设法获取枪支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2]

(四)枪支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规定以来,不断加大打击涉枪犯罪的力度,并先后于2000年12月和2006年2月开展了两次全国规模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有力的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过程中,我国关于涉枪事件的暴力犯罪的法律制度逐步得以完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和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及其相关的犯罪行为、刑罚制度以及打击涉暴的特别程序进行了系统的修订。虽然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完整地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黑社会案件的特别程序加以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的特殊性,但是对技术侦查、证人和被害人特殊保护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反暴力犯罪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管理环节的失范,社会治安管理状况与基层的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关系。而基层治安体系存在忽紧忽松的现象,尤其是基层治安单位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和配合,更加没有灵活性,这些都为涉枪犯罪提供了机会。

篇三:试述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

试述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通常是指使用特定工具,采取非常、强暴手段,对人身、公私财物非法进行伤害和损害的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分子使用工具特殊,手段强暴残忍,因此社会危害性和对社会构成的威胁巨大,历来是“严打”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除具以上特点外,还严重损害军队形象和威信,甚至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危害社会稳定与安宁。多年以来,战斗在刑侦一线的保卫干部,与严重暴力犯罪活动进行着不懈地斗争,总结和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侦破和:处置这类案件的方法及对策,及时有力地揭露和打击了犯罪活动。我区部队驻守在北京及北京周围地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是我们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最高原则。根据总部和军区的有关规定和我们的实践,本文就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作些探讨和研究。

一、我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常见类型

公安部和总政保卫部根据全国和全军的暴力犯罪案件发案情况,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范围都做出过大体相同的限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1)持枪犯罪的案件;(2)利用爆炸物行凶、破坏的案件;(3)驾驶机动车辆杀人、抢劫的案件;(4)劫持机动车和绑架人质的案件;(5)盗窃、抢劫枪支和化学毒剂等危险物品正在或可能危害社会和人身安全的案件;(6)其它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暴力犯罪案件。就我们军区的情况,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类型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盗窃枪支、弹药案件。枪支、弹药是杀伤力很强的武器装备,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则对社会构成很大的威胁。由于职务的需要,军队掌管着大量枪支、弹药等武器装备,是那些企图获取枪支、弹药进行暴力犯罪活动的军内外犯罪分子主要猎取的目标之

一。所以,虽然各级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防范措施,盗窃枪支、弹药案件仍然时有发生。除了极少数出于好奇或制造事端报复领导的

盗枪案件外,大多数案件现实危险很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内部人员作案,枪、弹得手之后暂时匿藏不动。多表现为:(1)受好奇心的驱使,企图等待时机,带回家中玩耍、使用;(2)挟嫌报复,企图制造事端,使单位或领导受到影响;(3)经济目的,企图到社会上贩卖谋利。此类案件潜在危害比较大。二是枪、弹得手后即离开营区,流向社会。大体有四种情况:(1)地方人员到部队营区盗窃,枪、弹得手后即离开营区;(2)军地人员合伙作案,枪、弹得手后由地方人员携枪逃离营区;(3)内部人员作案,携枪到社会上报复杀害自己的仇恨对象,或到社会上进行抢劫等犯罪活动;(4)内部人员持枪杀人后,携枪逃往社会匿藏等。这类案件,其现实危害和潜在危险都很大。

(二)持枪杀人案件。这类案件,多数为报复杀人案件。有的到地方报复杀害自己的仇恨对象;有的在部队报复杀害仇恨对象;有的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制造政治影响。在部队报复杀人的,除极少数杀人后自毙者之外,通常情况是杀人后即携枪潜逃社会,企图逃避打击和处理。这类犯罪的作案人,由于命案在身,往往不计后果,为了生存极易抢劫杀人,遇有追捕堵截往往开枪拒捕,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在部队没有杀人,趁机获取枪支后携枪潜逃,企图到地方杀害自己的仇恨对象,往往是趁站岗之机或擦枪、搬运武器时顺手牵羊获得枪支,尔后寻找机会逃离部队。这类案件,往往发现较晚,或者说需要一个发现、查证的过程,这就给查控和抓捕犯罪分子带来一定难度,有时在地方打响以后才能发现。

(三)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的案件。这类案件,多是部队哨兵遭外部歹徒袭击,而现役军人作案的较为少见。从历史上看,军队哨兵遭歹徒袭击案件时多时少,但从没有间断过。近几年来,此类案件有上升趋势,严重危害部队安全和社会稳定。1996年发生在北京、河北的系列枪击哨兵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当年3月31日晚,犯罪分子使用铁棍将在北京石景山高井电厂执勤的北京武警某部哨兵击昏,抢得56式半自动步枪之后,又于4月7日晚、4月22日

晚、7月27日晚,先后三次持半自动步枪偷袭部队营门哨兵,造成亡2人、伤7人的严重后果,其中还抢得81—1式自动步枪一支和手枪套等物品。犯罪分子抢枪屡屡得手,日后又在北京、新疆等地疯狂抢劫作案5起,打死、打伤多人,抢劫人民币达150多万元之巨,给部队和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恶果。现役军人抢劫、抢夺枪支弹药案件虽不多见,但也决非仅有。特别是近些年部队强化子枪支弹药的管理和多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采用盗窃途径获取枪支、弹药越来越困难,转而采取抢劫、抢夺手段获取枪支弹药案件呈增多的趋势。

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多以暴力将哨兵打死或打昏,尔后持枪到社会上继续作案,因此其恶性程度特别大,侦破起来也相当困难。如上所举系列枪击哨兵案件,侦查过程长达一年半之久,终便恶贯满盈的犯罪分子白宝山落网。

除以上三类常见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外,其它如爆炸、放火、驾驶机动车辆杀人、抢劫等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有的案件与上述案件有相似或雷同之处,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二、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

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查明案情,控制事态发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果断制服罪犯。为了顺利完成这些任务,处置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防止进京,确保首都安定的原则。总参、总政《关于驻京部队紧急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驻北京地区部队紧急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要以确保首都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最高原则。”我区部队驻守北京和北京周围地区,维护首都安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职责之一,因此,全区部队都要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增强首都观念,自觉地贯彻这一规定,遵守这一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把落实这一规定变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京外单位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遇有犯罪分子携枪逃离营区

时,要树立这样一种思想,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向北京逃窜,在工作部署上,必须把重点放在进京的各个交通要道上,一是组织力量沿铁路、公路进行追捕。二是在交通路口进行堵卡,对过往行人、车辆进行严格盘查,不使犯罪分子漏网。其次才是其它方向的堵卡,当然,为了不使犯罪分子逃出驻地,可以同时在驻地市、县周围及时部署设卡,但重点必须把通往北京的路口、要道卡住。同时,要迅速向军区报告,由军区按照北京地区追捕堵截实施方案,在可能进京的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上,由远至近设置若干道防线,进行设卡堵截。前些年,由于种种原因,几起案件的儿罪分子部没有在当地卡住,致使作案人逃到北京后才被抓获,险些在京造成危害,教训十分深刻。

驻在北京外围的单位,要想方设法不使犯罪分子逃向市区;驻城区的部队,要坚决防止犯罪分子逃向市中心地带。要严格按照总参、总政《关于驻京部队紧急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办,一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紧急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预案,设置防进京训练科目和内容,组织职能部门和战备值班分队熟悉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二是遇有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迅速部署工作,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罪犯逃向市区;三是已经逃出营区的,发案单位要迅速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时可动用不超过一个班的兵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追捕。动用超过一个班的兵力,或需动用其他部队进行围捕、堵截时,由总部批准,并报军委备案。

(二)减少危害,维护军队声誉的原则。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军队的形象和声誉。对此,军委和总部有明确要求,如:“把犯罪活动制止在预谋阶段”,对已发生的暴力犯罪案件,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千方百计将犯罪活动制止在营区内或控制在城区以外,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减少危害,维护军队声誉的关注和重视。

减少危害,维护军队声誉的原则,要贯穿于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始终。从防范控制,到发案后的各项处置环节,处处都要体现这一原则。一是加强部队的管理教育,提高发现能力,把犯罪活动制止在预谋阶段,防止犯罪得逞;二是案件发生以后,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千方百计将犯罪活动制止在营区以内,防止犯罪分子逃离营区,危害社会,损害军队形象;三是在社会上追捕堵截时,要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部队协助,尽量减少影响。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处置措施上,要采取内外有别、密切协同,尽量掩盖军人身份等方法进行。所谓内外有别,是指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后,判明犯罪分子尚未逃出营区时,要立足内部处置,能不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的则不要轻易向地方通报。如若作案人尚不明确,或有可能是外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的,通报地方公安机关以后,在情况的掌握、措施的采取等一系列活动中,都要注意内外有别,注意保守军事秘密,注意维护部队的形象和声誉。所谓密切协同,主要指在设卡堵截等实施上,要按照军委、总部的要求,犯罪分子在营区时,以发案单位保卫部门为主,必要时请地方公安机关协助;犯罪分子窜到社会上时,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追捕,部队协助。军队按照规定派组到社会上追捕堵截时,除处理好配合关系外,在着装上要尽量穿迷彩服或作训服,使军人形象有所掩盖。在遇有过路群众或无关人员探听有关案情时,不可暴露军人身份和发案单位情况。

(三)防止出逃,力争营区内解决的原则。军队常见的几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几乎都与枪支、弹药有关。不言而喻,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重点或主要类型是涉枪案件。这类案件除极少数情况外,大多数犯罪分子作案后即持枪迅速逃离发案地,或者流窜社会继续作案,抑或潜逃社会匿藏。犯罪分子携枪带弹,一旦逃向社会,不仅会影响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危害后果。因此,一是必须牢固树立就地解决、防止犯罪分子逃出营区的思想,随时准备对付突发事件,把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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