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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时间:2019-08-22 15:23:56 来源:76范文网

某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本文简介:

某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引言1.1为了更好的落实《**县国家卫生县城环境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责任,制订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是本县居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镇区农场、景区景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标准。

某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本文内容:

某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引言
1.1为了更好的落实《**县国家卫生县城环境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责任,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是本县居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镇区农场、景区景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标准。
1.3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2.1
严格实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要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的街巷、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绿地、沙滩、水域、居住区、单位等区域,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环境卫生责任制覆盖每个片区,不留死角;要签订责任书,做到专人负责,形成长效机制。
2.2
每天凌晨6:30前要对城市道路进行一次大清扫,并做到全天候保洁。道路卫生质量要达到
“六无六净”,即:无废弃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和树叶、无砖瓦沙石、无泼撒物、无污泥积水、无人畜粪便、人行道净、沟眼净、树穴净、落沙井净、花坛周围净、墙根净。
2.3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果皮、纸屑、塑膜、烟蒂、槟榔汁等),每1000平方米一级道路范围内不超过4处、二级道路不超过6—8处、三级道路不超过8—10处、四级道路不超过10—15处;加大对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城区垃圾乱扔现象严重的地段设置禁令告示牌和处罚点,实行严管重罚。
2.4
每周对城区主次干道路面进行一次以上水洗除尘;炎热季节,每天对路面进行一次洒水;对被油污、槟榔迹、余泥等污染的路面要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清洗,做到路见本色。
2.5
加强垃圾收集清运,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积压。
2.6
生活垃圾要做到定点投放;清运生活垃圾要定时收集、密闭运输,要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点干净,运输途中无撒漏、无垃圾暴露现象;县城区内禁止使用农用车、翻斗车等不密闭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
2.7
城区内要配备足够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垃圾桶等);要做到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周围干净;要做到每天安排专人及时清理城区街道果皮箱内的垃圾,对果皮箱体进行每周不少于2次的清洗。
2.8
加大对城市“三乱”(乱贴乱画、乱喷乱涂、乱刻乱写)的查处力度,实行严管重罚。
2.9
坚持打击未经审批私设滥挂户外广告的行为;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特别是屋顶广告、路灯杆广告和建筑物悬挂广告;对有碍市容观瞻的残破广告通知业主进行整改,否则予以拆除。
2.10
监督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要做到无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确保责任区内干净整洁、秩序井然。
2.11
确保城区河水面清洁。要加强对城区河道和近岸水体环境卫生的管理,严禁不达标的污水排入河道,做到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杂物,水体内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3、公共设施的管理
3.1严格落实公共设施巡视管理制度,要做到每日巡视,并设专用举报电话。
3.2
做到城市主次干道(柏油路)及人行道路面破损达0.5平方米以上部位及时维护。
3.3
做到城市主次干道(柏油路)下水道排水畅通,道路无积水(积水深度达8厘米以上,同时面积达1平方米以上属积水),道路无排水设施的除外。
3.4交通、城市照明、邮电、通讯、人防等各类公用设施应做到设施完好,修补或更换及时。
3.5
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3.6
市政设施养护要符合相关规定。
3.7公共厕所管理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7.1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3.7.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3.7.3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3.7.4公厕四周应绿化。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3.7.4.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3.7.4.2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7.4.3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3.7.4.4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3.7.4.5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3.7.4.6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3.7.4.7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3.7.4.8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4、交通的管理
4.1
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完善城区道路主次干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加强对城区内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点)的管理,取缔擅自设置的停放场(点)。
4.2
坚决打击违章入市、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超期报废、非法营运车辆等严重违法行为。
4.3
定期开展整治乱停乱放行为的行动。
4.4
对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影响道路运行秩序的行为每月至少整治一次。
4.5垃圾运输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5.1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垢、灰垢,标志应清晰。
4.5.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5.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5.4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1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5、建筑施工工地管理
5.1
施工现场要有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或卫生整治工作方案,要严格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落实卫生整治工作。
5.2
工地周围要有刚性围档,实施封闭管理。
5.3
工地要做到无卫生死角。
5.4
凡具备条件的工地出入口地面须硬化,并在场地进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将泥沙带出场外,如若带了少量泥沙出场,应及时采取冲洗等补救措施,防止泥沙污染市政道路。
5.5
重点解决主城区施工扬尘。严查在县城主要道路上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渣土淤泥泄漏或者遗撒污染路面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5.6
建筑材料必须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定点堆放。
5.7
要严格落实除“四害”措施,有相关消杀记录,“四害”密度不超标。
5.8
工地厨房要安装纱门、纱窗,设置防蝇防鼠设施;厨事工作人员具备健康证。
5.9
工地设置的厕所、洗浴间等要做到卫生清洁,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6、农贸市场管理
6.1
强化农贸市场考核挂牌管理规定和农贸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2督促各农贸市场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对市场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整治标准,市场环境卫生管理符合要求。
6.3
农贸市场要做到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6.4
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菜场和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6.5
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6.6
经营食品的摊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6.7
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8
加大对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监管力度,防治一次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行为,杜绝“白色污染”。
7、占道经营、流动商贩的整治
7.1
制定管理标准,严格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乱摆摊设点的行为。
7.2采取疏堵相结合的方法整治占道经营、流动商贩的行为,疏即是选取的适当地点,疏导流动商贩限时限地经营,并完善疏导点的给排水、果皮箱、垃圾收集转运、厕所等设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食药监局、工质局、卫计局等部门加强管理,把环境卫生与经营资格捆绑管理,不卫生者取消经营资格。堵即是坚决取缔不规范的夜市、烧烤排档、瓜果摊、修补摊点、店外经营、马路市场、肩挑担卖等各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和无证照经营行为。
8、违规搭建的整治
8.1
严厉打击控制辖区内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强化初建阶段的拆除。
8.2
进一步加大拆除乱搭乱建违法建设力度,对乱搭乱建行为,要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未经批准正在乱搭乱建的,要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依法予以处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消除。
9、
“门前五包”监督管理
9.1
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所有机关、团体、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对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周围从临街建筑物外墙到路沿石范围内(道路建有绿化分车带的,含各自一侧绿化带):
9.1.1
包环境卫生。室内垃圾要用垃圾容器装好,倒入垃圾箱或垃圾收集车,严禁直接扫出店门;不向街道和人行道泼脏水和丢弃果皮脏物等有损卫生的物品;从事餐饮业的店主要随时清扫门前垃圾,保持门前不得有污染物。
9.1.2包市容市貌。自觉维护和保持门前不乱停乱放车辆,对占道乱放机动车辆的行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不占道洗(修)车和堆放货物,不出墙占道经营和乱摆摊点,不乱设置占道广告招牌、标示牌和牵绳挂物,对责任区内的流动摊贩有义务进行劝阻和制止。
9.1.3包公共设施。加强责任区门前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保护门前的供排水设施,道板砖、街沿石、护栏、消防栓、路灯及通讯设施等不受损坏。
9.1.4包绿化美化。对门前种植的树木、花草、绿化带、路灯、景观灯等加强管理,使之不受损坏。
9.1.5包举报监督。监督门前公用设施不受损坏。凡发现损毁公用设施的行为,必须及时举报。
9.2各责任单位要与各单位(门店业主)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钉挂责任牌上墙,划清门前责任范围,明确户主门前责任。
9.3县城市管理行政政执法局加大“门前五包”的管理力度,对违反“门前五包”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
10、环境卫生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0.1将城(镇)区的环境卫生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县城市建设总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10.2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县城管局应及时推广使用经济实用的分类果皮箱,设计好垃圾收集压缩转运系统,管理好好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10.3加强城区交通设施建设。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要抓好停车场和候车亭、交通标识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达到布局规范、合理,使之与日益发展的城市交通相适应。
10.4加快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以推进我县2016年至2020城乡环境整洁行动及创建国家卫生乡镇、省级卫生乡镇和省级卫生村工作,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卫生创建成果,以城带乡,联动发展。
10.5环境卫生和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范畴
11、除四害工作管理
11.1建立除四害专业员制度。县乡两级均设立除四害专业员,确保除四害工作不留死角,实现全覆盖。
11.2除四害工作采取物理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方法,不断完善防四害设施,减少化学药品的使用量,合理用药,保护环境。
11.3公共环境(公共绿地、广场、下水道、公共道路等)实行市场化运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除四害公司进行防治。
11.4宾馆、酒家、物业小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贮存和加工企业等必须聘请有专业资质除四害专业公司开展除四害工作,确保四害密度达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11.5发改、住建等部门在验收和审批建设项目和规划时实行防四害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1.5维护和补充公共环境防四害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降低四害密度。
12、市容市貌乱象的处罚
12.1对“六乱”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乱扔、乱吐、乱贴、乱挂、乱堆、乱放”的行为依据《**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进行处罚。执法主体为分别为县卫计局和县城管局。
12.2对不落实“门前五包”的处理。对不遵守“门前五包”管理规定的按照《**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处理。
12.3对车辆乱停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交通道上的车辆乱停放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人行道上的车辆乱停放由县城管局处罚。
12.4对违章运输渣土余泥的处罚。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罚上限严格处理。执法主体为县城管局。
12.5对不开展除四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严格处罚。
12.6以上执法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执法权委托各乡镇有相应执法资质的单位进行执法,并加强监督和培训,各乡镇和县城管局、卫计局要相互协调,把环境卫生执法工作做好。以上执法主体和被委托执法单位如出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予以责任追究。

某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本文关键词:县城,乡镇,卫生管理,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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