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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作协议
时间:2019-09-18 12:26:39 来源:76范文网

ppp项目合作协议 本文简介:

PPP项目合作协议甲方:某某乙方:某某*****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6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6第2条声明和保证9第3条协议生效条件9第4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10第二章甲乙双方基本权利义务10第5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0第6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2第三章合作项目13第7条合作项目内容13第8条合作方式13第9

ppp项目合作协议 本文内容:

PPP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年**月目

第一章
总则
6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6
第2条
声明和保证
9
第3条
协议生效条件
9
第4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10
第二章
甲乙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10
第5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0
第6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2
第三章
合作项目
13
第7条
合作项目内容
13
第8条
合作方式
13
第9条
合作期限
14
第四章
项目公司
14
第10条
项目公司组建
14
第11条
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5
第12条
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16
第13条
项目公司的权利
17
第14条
项目公司义务
17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18
第15条
甲方的前期工作
18
第16条
乙方的前期工作
18
第六章
项目投资及费用
18
第17条
投资控制责任
18
第18条
与费用相关的约定
18
第七章
工程建设
21
第19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1
第20条
工程变更管理
21
第21条
项目验收
22
第22条
工程保修
22
第23条
工程建设保险
22
第24条
建设期违约及处理
22
第八章
运营维护
22
第25条
运营
22
第26条
运营内容
22
第27条
运营服务标准
22
第28条
运营维护期保险
23
第29条
运营维护期的特别补偿
23
第30条
运营维护期违约及处理
23
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23
第31条
项目移交
23
第32条
保修期
25
第十章
履约担保
25
第33条
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25
第34条
运营维护期的履约担保
26
第35条
移交担保
26
第十一章
政府监管
26
第36条
后期评价
26
第37条
资金监管
26
第38条
建设期监管
26
第39条
运营维护期监管
27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27
第40条
不可抗力事件
27
第41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27
第42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27
第4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27
第44条
法律及政策变更
28
第十三章
违约和处理
28
第45条
违约行为处理
28
第十四章
PPP协议的解除
31
第46条
解除的情形
31
第47条
PPP协议的解除程序
32
第48条
PPP协议解除或宣告无效后的清算、付款和结清
32
第49条
PPP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33
第50条
其他约定
33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33
第51条
争议解决方式
33
第52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33
第十六章
其他约定
33
第53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33
第54条
合同的转让
33
第55条
保密
33
第56条
廉政
34
第57条
权利放弃
34
第十七章
工程建设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
34
第58条
34
第59条
34
第60条
35
通用合同条款
35
专用合同条款
35
第十八章
通知及其他
54
第61条
通知
54
第62条
合同适用法律
54
第63条
适用语言
55
第64条
适用货币
55
第65条
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55
第66条
合同份数
55
第67条
合同附件
55某某项目PPP合作协议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某某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内容采用“PPP模式”有关事宜,双方达成本协议,并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市签署。
本协议甲方是某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指定实施“某某”项目的采购人即协议签约人,即某某。授权文件附后。
本协议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或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即成交的社会资本方。
本项目已经某某市政府的批准,实施方案已得到市政府的审批同意,资金来源和支付主体已由市政府确定。
本项目由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乙方为“某某”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按照PPP模式进行实施。甲方已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本合同鉴于以下法律、法规、政策订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4.《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5.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
6.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8.《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9.《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658号);
12.《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
22号);
13.《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泸市府发[2014]53号)。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01定义
1.市政府
指某某市人民政府。
2.
PPP
英文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中文意思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运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3.
PPP项目
指*****和长江滨江路小关门至柏木溪PPP项目。
4.PPP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和长江滨江路小关门至柏木溪项目PPP合作协议》,此后为实施PPP项目与乙方、项目公司等签订的所有一系列的协议、合同、文件、附件等作为补充协议。
5.项目公司
指市政府指定的某某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市城投公司)与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是PPP协议所指的PPP项目的执行公司。
6.本工程范围
指经甲方批准实施的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和采购文件所示内容。
7.准备期
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开工日止的期间。
8.建设期
指自开工日起至项目通车基准日止的期间。
9.运营维护期
指自从通车基准日起至运营维护期届满日止的期间。
10.
运营维护年
指运营维护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维护年的开始应从开始运营维护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维护年的结束应在运营维护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1.
运营维护月
指运营维护期内任一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维护月的开始应从开始运营维护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维护月的结束应在运营维护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2.
运营维护日
指运营维护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13.开工日
指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
14.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指本PPP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并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5.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
指本PPP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6.通车基准日
指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其中,*****以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长江滨江路小关门至柏木溪项目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
17.移交日
指运营维护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18.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PPP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
19.融资文件
指乙方或项目公司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移交保函等相关的文件。
20.投资收益
指根据协议确定的项目公司应得到的投资回报。
21.可用性付费
项目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后,政府方以项目最终审计的结算价格为基准,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可用性付费(本项目可用性付费主要指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征拆费用及投资收益、运营维护费、项目管理费、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等)。可用性付费均以静态方式计算,不计复利。可用性付费投资额的确认程序具体如下: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每月25日后30日前,向甲方申报当月投资额确认资料,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投资额审核。甲方审核过程中需引入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审计的参考依据。
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在2个月内完成完整的项目投资资料的编制(包括投资结算资料)并报政府审核,审计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申报的单项工程完工投资确认资料完整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完成项目投资额确认审核,出具单项工程投资额确认报告。项目完工审计应以项目过程审计结论为参考依据,按照本协议计量计价原则进行。政府及完工审计机构逾期未完成完工(竣工)审计的,视为同意接受项目公司申报的投资额。确认程序详细条款在补充协议中完善。22.运营维护费
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责任由项目公司负责。费用按照某某市上一年执行的市政维护、清扫保洁维护和路灯维护等事项的管理维护标准进行测算,项目公司可委托某某市政部门实施运营维护工作,运营维护费用以市政部门报市财政审定为准。
23.法律适用
指适用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4.不可抗力
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形。
25.法律变更
指在PPP协议签署之后,适用的法律被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以及新颁布的任何法律;或者某某市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在PPP协议签署之日后修改、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适用于乙方、项目公司或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26.相关资产权属关系
在政府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政府付费义务前,相关资产的权属由项目公司享有;政府方完全履行付费义务后,相关资产的权属归政府方所有。
1.02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
“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协议、合同是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或附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5.“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市政府或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第2条
声明和保证
2.01甲方声明与保证
(1)已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已取得本协议生效和履行的相关批准;
(3)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4)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得到了合法授权;
(5)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付费。
2.02乙方声明与保证
(1)在签署本协议及相关协议时,乙方已对本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充分知悉了本项目的现状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2)知晓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等有关的材料、资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且乙方只是参考而非依赖上述材料、资料、信息或数据而签订本协议;
(3)保证具有合法的法律主体资格;
(4)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5)保证本协议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得协议签署资格授权;
(6)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7)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和资本,并具有可实现的融资条件和渠道;
(8)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订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协议(合同)、法律文书、会议纪要等全部法律文件;
(9)保证以上所声明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3条
协议生效条件
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本协议方可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
2、经某某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本项目的第一笔征拆资金人民币柒亿元整通过项目公司划到采购人指定账户。
4、政府方提供指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付费的文件。
第4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4.01
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往来公函、有关确认书、合同附件等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02
以上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在发生冲突时,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
(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
(3)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
(4)成交通知书;
(5)补遗、答疑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
(7)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资格审查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附录(含乙方在评审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市政府或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等);
(9)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第二章
甲乙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第5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某某
住所:

法定代表人:

5.01
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下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对PPP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工程质量、安全、运营维护、移交等进行检验、检查、监督等活动,乙方及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
(2)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变更、建设与运营、工程质量、安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权。
(3)有权要求乙方及项目公司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专项报告。
(4)有权将项目监管情况向社会公布,有权受理、核实和处理公众对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投诉。
(5)有权根据PPP协议及关联协议的约定兑付、提取或没收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移交期内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6)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7)若本项目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甲方有临时接管权,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无条件配合。
(8)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PPP协议,收回本项目所有权利:
1)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3)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关停的;
4)违反获得本合同权利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享有PPP协议及关联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5.02
甲方义务
(1)遵守并执行PPP协议的义务。甲方按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权,应在收到乙方及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上报事项报告或请示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批复。否则,视为甲方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乙方及项目公司申报事项或请求。
(2)负责某某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事宜。
(3)依法批准或协调相关部门批准乙方或项目公司递交的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申请文件。
(4)负责支付可用性付费。
(5)征地、拆迁义务:
某某项目涉及江阳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约****亩,国有河滩地约****亩,需拆迁农房约***户,企业单位约***家;需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约****户,房屋面积约***万平方米。(6)负责将本项目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并向乙方提供将本项目列入某某省PPP项目清单的相关文件(如可查询的网址)。
(7)本项目政府付费资金纳入某某市级跨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及中期财政规划,出具财政付费承诺及某某市人大决议。
(8)政府方出具指定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付费的文件等。某某市出具可覆盖本项目投资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地块的全部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付费来源的承诺书,并提供以下资料:1)相应地块信息;2)规划指标或出让指标;3)土地出让计划;4)土地评估价。
(9)本项目的政府指定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在甲乙双方认可的设在*****的专户封闭运行,并接受乙方监管。
(10)为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帮助,上述文件材料在PPP合作协议正式签订2个月以内提供给乙方。
第6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某某
住所:
法定代表人:

6.01
乙方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PPP协议约定通过项目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3)乙方可以在成立项目公司时引进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但需得到甲方事先批准,且乙方须承担主体责任。
(4)若本项目在PPP合作协议正式签订6个月内不能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届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义务。
6.02
乙方义务:
(1)
乙方遵守并执行PPP协议的义务。
(2)
乙方应按照PPP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融资义务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文件,并在PPP协议生效后15日内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
(3)
乙方依约提供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征拆资金、工程建设资金、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等。
(4)
依法履行出资和组建项目公司的义务。
(5)
在本项目全部移交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包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设定其他债务等可能使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或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行为。(6)督促项目公司在成立后30日内与甲方签订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及履行关联协议。
(7)乙方应在其因本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若PPP协议或关联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乙方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自动解除或终止。
(8)乙方为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项目公司未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9)依法纳税:乙方及项目公司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营业税及附加缴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项目公司不再重复缴纳政府方支付可用性付费中的工程建筑安装费、运营维护费、征拆资金本金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若项目移交时股权转让(乙方及其财务投资人将股权转让给市城投公司)或项目资产移交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第三章
合作项目
第7条
合作项目内容
7.01
本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万元整,第一部份*********工程预计投资约****亿元,建安工程费以实际施工建设并经计量、确认的金额为准,征地拆迁资金以实际到账使用金额为准。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及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如下:
序号
项目内容
主要建设规模及标准
7.02
具体范围和标准最终以通过行政审批的设计文件为准。
7.03
在投资额度和合作期限内,双方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调整。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调整项目的数量、规模、建设周期,涉及变更事项规定见工程建设通用和专用条款。
第8条
合作方式
8.01乙方(包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与甲方指定的市城投公司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
8.02鉴于在资格预审时已对社会资本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已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乙方可获得与其资质相符的施工总承包权。若乙方不具备专业工程相应的施工资质,则须按规定招标。8.03在政府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政府付费义务前,相关资产的权属由项目公司享有。
第9条
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限为***年,其中:
9.01
准备期从PPP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开工日止;
9.02
建设期***年,从开工日起至交工(竣工)验收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止;
9.03
运营维护期为**年,从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至本项目运营维护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第四章
项目公司
第10条
项目公司组建
10.01
项目公司由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和市城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0.02
项目公司名称:
暂定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
10.03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
100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
10.04
住所地:某某市范围内
(暂定)
10.05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股权比例
市城投公司:现金出资额为人民币***元,股权比例为10%;
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现金出资额为人民币****元,股权比例为90%。
不论投资总额如何发生变化,甲乙双方的股权比例和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进行调整,各方同意的情况除外。
若项目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和书面认可。
10.06项目资本金的出资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原则上为总投资的***%,即0.00元。具体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不低于国家标准。
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时间为:
乙方第一笔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后15日内按10.08(2)条约定到位,其余项目资本金根据甲方和项目建设的要求到位。
10.07项目公司的设立
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45个日历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某某市范围内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在报请甲方核准后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项目公司未经甲方或市城投公司的许可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10.08融资
(1)甲方及市城投公司不承担项目公司融资义务,但需按“5.02
甲方义务”款约定及时提供必要文件。乙方对项目投资承担合同明示的融资义务和违约责任。乙方可以以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但项目公司如不能完成融资任务,由乙方提供融资资金;因甲方不履行“5.02
甲方义务”款约定,导致项目公司及乙方不能融资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所有资金必须进入项目公司专用账户,并且均须用于本项目,不得挪用。任何一方挪用资金,需按挪用资金金额的20%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及项目公司按照甲方所要求的项目进度提供资金,所提供的资金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和征拆工作的需要。征拆资金的到位时间、金额,由甲方以书面方式提前15天通知乙方。其中,首期征拆费用(项目资本金可作为第一笔征拆资金使用)人民币柒亿元整(如不能一次性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则按实际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的工程规模占投资总额比例分期到达项目公司账户)。甲方使用征拆费用时向乙方和项目公司提交征拆资金的需求计划和清单,项目公司根据需求计划和清单,乙方对征拆资金使用计划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将征拆资金划到甲方指定的征拆账户,并对征拆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若甲方在资金到达项目公司账户5日内未能提供征拆资金需求计划和清单或者实际需求小于柒亿元,乙方和项目公司可以自行处置剩余部分资金。
第11条
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1.01
董事会、监事
(1)董事会由7人组成,政府方指派4人,乙方指派3人。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事半数(包括本数)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即生效。甲方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对政府方利益损害的重要事项(具体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享有一票否决权。由乙方派出人员出任董事长、总经理,其中董事长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经资格预审合格的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须担任项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
(2)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市财政局派驻监事1名。
(3)项目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对财务进行监督。若甲方发现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1.02
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重要人事发生变化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和书面认可。
11.03
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事制度、决策机制、财务制度,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12条
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12.01
本项目公司股东为市城投公司和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
(1)
市城投公司不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对项目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减少注册资本及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2)本项目公司的具体事务由乙方负责执行,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项目公司对第三人出现违约、被索赔等情形,甲方、项目公司有权向乙方行使追偿权;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项目公司对第三人出现违约、被索赔等情形,乙方、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及城投公司行使追偿权。
12.02
市城投公司不承担PPP项目公司经营成本及盈亏责任,但需承担PPP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所约定责任与义务。
(1)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本项目公司股东依约履行PPP协议及关联协议等规定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2.03在建设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及经甲方认可的财务投资人不得向除市城投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运营维护期内,乙方及经甲方认可的财务投资人向除市城投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资格,并须得到甲方的事前批准。
12.04在合作期内,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质押;若乙方为本项目的融资需要而质押股权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但融得的资金须存入项目公司账户并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否则:
(1)视为乙方违约;
(2)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相应兑付履约保函或没收保证金;
(3)乙方同时须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解除质押、清偿相关债务;
(4)若乙方不能履行第(3)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项目公司应保证在其履行对政府方的所有责任、义务完毕之前,不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对项目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在本项目移交前不得低于90%;且不得与项目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与本合同规定事项以外的交易,不得抽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项目全部移交前,乙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设定其他债务等可能使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或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化。
12.05
在合作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无存续之必要时,双方股东需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
第13条
项目公司的权利
13.01
项目公司依法获得包括可用性付费及其他应得收入的项目收益权。
第14条
项目公司义务
14.01
项目公司负责PPP协议所指PPP项目的实际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项目建设、材料采购、质量控制、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项目维护、项目移交等工作。
14.02
项目应接受政府审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接受甲方派出的监督机构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4.03
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某某市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图、实施计划完成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14.04
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某某市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违规分包、转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14.05
项目公司应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应按照国家和某某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14.06
项目公司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养护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桥梁工程维护、立交工程维护、道路工程维护、绿化工程维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土地管理等工作,达到质量、环卫、环保、水保、土地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和标准。
14.07
项目公司应服从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项目范围内的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等的新建、改建费用,产生的费用纳入投资总额。
14.08
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4.09
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内,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产生的费用纳入投资总额。
14.10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内双方确认需为项目投保的,由项目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投保保费纳入投资总额。
14.11
应按照甲方及建设、运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养护过程中的相关报表、文件。
14.12
项目后评价工作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及项目公司积极配合。
14.13
对于PPP协议所约定的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股东协议、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乙方有约束力,乙方必须同意并承诺配合和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PPP协议及相关协议、按本合同约定根据损失情况相应兑付银行保函。
14.14
依法完成应由项目公司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
14.15
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的报监手续。
14.16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照征拆工作的进度要求,依照国家和某某市有关规定,按约定的时间、金额等足额承担征拆费用。
14.17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需要迁移的,费用经审计后按实结算列入征拆费用,甲方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15条
甲方的前期工作
15.01项目立项、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预算、评审等工作由甲方负责,费用甲方支付。
15.02甲方依法选择本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并支付监理费。
第16条
乙方的前期工作
16.01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本项目的前期手续。
16.02
依约向甲方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6.03
完成其他因履行PPP协议及相关协议所需之工作。第六章
项目投资及费用
第17条
投资控制责任
17.01甲方、乙方和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超过投资规模的,超出部分则由甲方及市城投公司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超过投资规模的,超出部分则由乙方承担;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超过投资规模的,由甲乙双方依法承担或协商解决。
第18条
与费用相关的约定
18.01
本项目政府可用性付费购买价款由建安工程费总额、建安工程费的投资回报收益、征拆费用及投资回报收益、运营维护费、项目管理费、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一切险等保险费用等指标构成。本项目以静态方式计算资金,不予考虑银行利率变化对本项目收益的影响,建安工程费投资回报率及征拆费用回报率实行固定费率包干,不再另行计算投资人在建设期内的利息,已计入建安工程费的总承包管理费、税费(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等不再另行计算。
18.01.01
由于本项目受蓝田机场搬迁因素限制,*****将进行分段建设,***)于*****年1月开工建设,桥梁工程和南段连接线预计于*****年开工建设;*****、*****建设开工时间也不一致。本项目按7.01款规定分段签订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建设期、运营维护期按照单个合同时间计算;政府可用性付费的支付采用单个合同单独结算。
18.02
政府支付可用性付费的主要方式:
18.02.01
工程建设期内当年(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结算建安工程费投资收益部分和征拆费用投资回报部分,每年支付一次。
18.02.02
项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后,即在开工后第4年年底支付总投资20%的本金和第4年应付投资收益;第5年年底支付总投资20%的本金和第5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6年年底支付总投资20%的本金和第6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7年年底支付总投资10%的本金和第7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8年年底支付总投资10%的本金和第8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9年年底支付总投资10%的本金和第9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10年年底支付总投资剩余部分本金和第10年应付的投资收益。(注:年底指当年12月31日前,总投资是指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中的项目总投资)18.02.03
征拆费用从划入第一笔征拆费用开始,第4年年底支付征拆费用总额20%的本金和第4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5年年底支付征拆费用总额20%的本金和第5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6年年底支付征拆费用总额20%的本金和第6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7年年底支付征拆费用总额10%的本金和第7年应得的投资收益;第8年年底支付征拆费用总额10%的本金和第8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9年年底支付征拆费用总额10%的本金和第9年应付的投资收益;第10年年底支付征拆费用总额10%本金和第10年应付的投资收益。(注:年底指当年12月31日前)
18.02.04
政府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支付相关费用,提前支付的要约主动权归甲方。如提前支付,提前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占用时间计算投资收益(以单利计算)。
18.03
政府支付可用性付费的计算方法:
(1)建安工程费:依据《工程建设通用和专用条款》确定的计量规范和有合同约束力的技术经济资料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按市财评中心评审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下浮率0%)(成交下浮率)计算,由甲方组织、乙方参与,由财政、审计部门最终确定。
(2)
建安工程费投资回报的计算:
施工期建安工程费投资回报:当年结算的投资回报以双方确认的月工程费(如与审计确认的不一致,暂按审计确认的月工程费为准)的85%作为计息基数,按年投资回报率8%(以成交费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支付到施工期建安工程费总额95%的投资回报,对最终审计金额的95%与中间计量总金额的85%之间的差额,按施工期计量比例相应增加支付或扣减投资回报。计算时间从计量计价当月25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以每月25日作为计量日)。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延误的工期不计施工期投资回报;若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违约责任处理,不计工程投资回报并追究违约责任。
施工期建安工程费投资回报=∑[双方确认的月工程费×85%×成交费率8%/年×(计量计价当月25日至结算日之间的时间(按天计)/365)]。上年12月31日已计算的建安工程费基数,在次年12月31日结算时直接按8%/年(以成交费率计,单利)计算投资回报。
②运营期建安工程费投资回报:从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之日次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止,以工程费总额余额的95%(二年质保期满后按100%计算运营期工程费投资回报)为基数,按年投资回报率8%计(以成交费率按单利方式计算)。运营期建安工程费投资回报=当期未支付的工程费总额余额×95%×成交费率8%/年×(对应的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日的次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的天数(按天计)/365)。
本项目提前付费的要约主动权归甲方。在工程竣工满一年后,甲方每年可以提出一次提前购买要约,乙方不得拒绝。提前购买要约可以是部分购买,也可以是全部购买。
(3)建安工程费的支付:本项目建设期3.5年,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后,从进入运营维护期第1年开始每年支付一次建安工程费本金,分7次支付完毕,年支付比例为:20%:20%:20%:10%:10%:10%:10%,乙方须于每一年满后30日内向政府方提出拨款申请。市政府根据应付资金进度提前安排土地出让事项,并及时安排资金支付项目投资及回报。运营维护期的计算见第1条第1.01款第9项和16项。
(4)征地拆迁资金的计算: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金额100%为基数,年固定回报率10%(以成交的费率按单利方式计算);计算时间以该类费用拨付到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日起计取。
①施工期征拆费用投资回报:从每一笔征地拆迁资金对应的拨付到政府方账户的实际到账日当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年投资回报率10%(以成交费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当年结算。若乙方未按期提供征拆资金的,按违约责任处理,不计投资回报并追究违约责任。
施工期征拆费用投资回报=∑[每一笔双方确认的征拆费用×100%×成交费率10%/年×(拨付到政府方账户的实际到账日至结算日之间的时间(按天计)/365)]
②运营期征拆费用投资回报:从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之日次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止,以应付未付的征拆费用余额的100%为基数,按年投资回报率10%计(以成交费率按单利方式计算)。
运营期征拆费用投资回报=当期未支付的征拆费用总额余额×100%×成交费率10%/年×(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日的次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的天数(按天计)/365)。
③征地拆迁费的支付:本项目建设期3.5年,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后,从进入运营维护期第1年开始每年支付一次征地拆迁费本金,分7次支付完毕,年支付比例为:20%:20%:20%:10%:10%:10%:10%,乙方须于每一年满后30日内向政府方提出拨款申请。市政府根据应付资金进度提前安排土地出让事项,并及时安排资金支付征拆费用本金及回报。运营维护期的计算见第1条第1.01款第9项和16项。
④本项目提前付费的要约主动权归甲方。在单笔征地拆迁费占用满一年后,政府方每年可以提出一次提前购买要约,社会资本方不得拒绝。提前购买要约可以是部分购买,也可以是全部购买。
(5)运营维护费的计算: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责任由项目公司负责。费用按照某某市上一年执行的市政维护、清扫保洁维护和路灯维护等事项的管理维护标准进行测算,项目公司可委托某某市政部门实施运营维护工作,运营维护费用以市政部门报市财政审定为准。
(6)大修费用:合作期限内除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以外的大修费用
,须由甲方提出维修范围、期限、造价,并按市政维修项目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组织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7)项目管理费及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一切险等保险费用按相关规定计算,须报市财政审定。项目管理费的分配在补充协议中完善。
(8)质保金(建安工程费的5%)在质保期内不计资金回报。
(9)支付时间:以每年12月31日为支付节点,每一年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双方确定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并予以支付。项目公司提出申请时,需附:支付申请书;由甲方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本项目维护、保养正常或合格的意见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审核和支付可用性付费。
(10)乙方为项目公司融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04
政府购买可用性付费资金来源:
本项目以*****城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作为项目资金支付来源,市财政将该项目付费资金列入跨年度预算,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资金补足安排。第七章
工程建设
(见工程建设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条款)
第19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见本项目工程建设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条款
第20条
工程变更管理
见本项目工程建设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条款
第21条
项目验收
见本项目工程建设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条款
第22条
工程保修
见本项目工程建设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条款
第23条
工程建设保险
见本项目工程建设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条款
第24条
建设期违约及处理
见违约和处理条款及本项目工程建设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条款。第八章
运营维护
第25条
运营
25.01
在乙方和项目公司遵守PPP协议及对其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排他性的运营权,该权利在整个运营维护期内有效。25.02
在准备期、建设期、运营维护期内,未经甲方批准,项目公司无权将运营权及其他权利进行转让,否则视为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再具有执行PPP协议的能力,乙方和项目公司须无条件放弃执行PPP协议的权利,同时甲方根据损失情况相应兑付银行保函,项目公司须无条件撤场,乙方并将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过户转让给甲方指定主体。
25.03
通车基准日起并经市政府或甲方批准,项目公司负责运营。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责任由项目公司负责。费用按照某某市上一年执行的市政维护、清扫保洁维护和路灯维护等事项的管理维护标准进行测算,项目公司可委托某某市政部门实施运营维护工作,运营维护费用以市政部门报市财政审定为准。
第26条
运营内容
26.01
项目的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主体结构、路面、灯饰、绿化、景观以及根据《某某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26.02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27条
运营服务标准
27.01
运营维护的目标
项目的运营维护目标:符合《城市桥梁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其他国家和某某省、某某市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运营维护标准,若在运营维护期内有新的规范、标准时,以新的规范、标准为准。
27.02
运营维护和维修要求
项目公司应按照政府及行业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运营维护和维修,保证项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安全、畅通、便捷的服务,并按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各种报表、记录和报告。
27.03
安全及紧急事件
从运营之日起,项目公司应:
(1)
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2)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紧急事件应对措施;
(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当服从政府、公安交通部门和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
27.04
道路的临时关闭
(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在不损害项目公司在PPP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以向甲方申请暂时关闭道路的相关部分,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2)政府和甲方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项目公司临时关闭项目,项目公司应当执行。27.05
路政、交通管理
项目的路政、交通管理按照某某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应协调项目公司与市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运营中搞好路政和交通管理,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条件和协助,保障项目运营安全畅通。
第28条
运营维护期保险
按政府方要求执行。若政府方要求运营维护期购买保险的,项目公司按要求购买运营维护期保险,产生费用纳入投资总额。
第29条
运营维护期的特别补偿
在运营维护期间若出现由于市政府或甲方特殊要求造成项目公司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情形,项目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载明因何种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的金额、计算标准等内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评估,并制定出初步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30条
运营维护期违约及处理

见违约和处理条款。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第31条
项目移交
31.01
正常移交
(1)
移交标准
在距运营维护期满前6个月,甲方对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符合取得该项目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及项目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若不符合,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维修,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或维修工作未达到目的标准的,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甲方可直接从移交担保金中扣除该部分工程的1.1倍费用。

(2)
移交范围
在运营维护期满后,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ⅰ)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含相关权利凭证);
(ⅱ)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文件、手册和记录;
(ⅲ)与项目运营和维护必须的技术和知识产权;
(ⅳ)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手续、材料等。
(3)移交程序
(ⅰ)在运营维护期届满前2年内,有关项目的重大运营决定应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商定;
(ⅱ)在运营维护期届满12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ⅲ)
在运营维护期届满12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及项目公司应联合对项目进行检查;
(ⅳ)
在运营维护期届满6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乙方及项目公司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它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以及向甲方移交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
(ⅴ)
在运营维护期届满3个月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当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经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ⅵ)
在运营维护期届满前6个月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协助甲方完成接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距离运营维护期满3个月前,甲方接管人员开始参与由项目公司安排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以利于正常移交。
(4)移交费用
甲方和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各自承担本身为移交而支出的费用,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不能正常移交或移交时间延长、次数增加的,则违约方承担对方为此而支出的费用。
(5)合作期满,甲方按约向项目公司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任何一笔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政府付费均作为内部股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至市城投公司名下,双方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项目公司予以注销,乙方实现退出,但乙方应作为保洁人。
31.02
非正常移交
因PPP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而导致PPP协议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经营权或收益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
(2)项目公司应自PPP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及注销项目公司的职责;
(3)项目公司、乙方应采取清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结清及解除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
(4)在甲方接管前以项目公司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接管权利前项目公司就项目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维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维护等合同可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6)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解除协议》中完善。
第32条
保修期
32.01
本项目移交保修期为移交日至其后的12个月期间。在移交保修期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承担属于乙方及项目公司运行维护保修期的质量保修责任及相关费用(因接受移交单位维护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在收到维修通知48小时内维修。未能按时按标准维修的,甲方可使用移交保证金(或根据损失情况相应兑付移交保函)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用告知乙方及项目公司,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第十章
履约担保
第33条
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33.01

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担保
(1)建设期履约担保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保函须为规定的格式,并由乙方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履约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递减。
(2)若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照造成的损失相应兑付乙方已提供的履约保证金;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需重新提供相同性质、金额的银行保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项目公司须无条件撤场,乙方并将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过户给甲方指定公司。
33.02
银行保函应由相应担保额度的乙方基本账户开户行开具,并使用采购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33.03
PPP协议要求的所有银行保函均按本约定执行。
第34条
运营维护期的履约担保
34.01
运营期履约担保
Ⅰ.在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以其所获每年购买服务费的1%—5%,运营期累计履约担保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由政府方在应支付的购买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担保期限:本项目运营维护期。
Ⅱ.退还时间:待项目完全移交30日内退还,期间不计息。
第35条
移交担保
35.01移交履约担保
经营期届满当年的前6个月,乙方应提供所获每年购买服务费的1%—5%,经营期累计移交担保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同等金额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移交担保,担保期限为18个月。乙方如未按期提供前述保函,政府有权直接扣除运营期届满当年最后6个月可用性付费收入(或500万元)作为移交保证金。移交保证金自双方移交完毕后一个月内,由政府退还移交保证金的50%给乙方。剩余的保证金如在移交后12个月内未发生费用,则全额退还。第十一章
政府监管
第36条
后期评价
在建设、运营维护期内,甲方指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照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PPP协议起即开始填写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期评估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37条
资金监管
项目公司或乙方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的资金必须进入以项目公司名义开设的专用账户,所有款项须用于本工程的建设,不得挪用。
甲方、项目公司应与项目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第38条
建设期监管
38.01
甲方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全程监管,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服从和配合。
38.02
甲方应对项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和介入权,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定期向甲方提供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建设招标采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和介入权;
(2)工程款(进度款)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和介入权;
(3)投保的知情权;
(4)融资渠道和融资交割计划;
(5)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
(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影响本项目建设的重大的事项的知情权。
第39条
运营维护期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维护实施监管,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甲方委托监管机构对本PPP项目的运营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价,监管机构监测审计项目公司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公开发布绩效评估报告。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40条
不可抗力事件
40.01不可抗力指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
第41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双方共同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认定,如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十五章争议解决”条款解决。
第42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PPP协议的相关方包括甲方、乙方、项目公司应及时向其他方通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擅自停工,以维护公共利益、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4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43.01
征收、征用、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的政治不可抗力导致PPP协议暂时无法履行或履行难度、成本增加的,乙方及项目公司有权延长工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3.02
在本项目的建设期若发生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等社会异常事件等自然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免于履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通过项目产权主体申请保险理赔处理;在本工程的建设期若发生前述自然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暂时难以部分或全部履行,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以20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分担原则”处理。项目公司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的影响要求延长建设期,甲方审核评估后确认。
43.03
第十七章21.3.1条确定的不可抗力中应由发包人分担的计入政府可用性付费资产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43.04
在PPP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属于投保范围,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甲方或市政府不予赔偿或补偿。建设期未投保时,由投保义务人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
法律及政策变更
44.01
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及政策变更的处理
(1)在建设期间,若因发生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及政策变更导致本PPP项目发生额外费用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甲方补偿;若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2)在运营维护期间,若发生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及政策变更导致本PPP项目发生额外费用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甲方补偿。
若发生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及政策变更导致本PPP项目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按照乙方及项目公司实际投入及收益(经审计、财政部门确认)进行回购(不计复利),并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4.02
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及政策变更的处理
若出现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及政策变更的情形,PPP协议各方同意按照PPP协议第43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回购,但各方均不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章
违约和处理
第45条
违约行为处理
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未履行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则该一方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其他方偿付违约金,若因其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则还应进行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按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若属双方的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本合同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守约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守约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守约方应有权从违约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如果损失是由于受损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该违约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45.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45.01.01
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甲方违约:
45.01.01.01
由于甲方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1)若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甲方应承担的前期工作或征拆工作或工程用地移交工作导致乙方无法开工或停工的;
(2)甲方提供的勘察报告或施工图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缺陷影响施工或导致工程返工,但乙方很明显可发现的图纸问题而未发现并未提前向甲方通知的除外;
(3)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乙方停工或工期延误的;
(4)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停工或工期延误的;
(5)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的;
(6)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无故拖延、拒绝批准确认子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的;
45.01.01.02
未按时到位注册资本金;
45.01.01.03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
45.01.01.04
在收到乙方竣工申请报告后没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45.01.01.05
甲方未能落实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支付费用的。
45.01.02
甲方违约的处理:因甲方违约造成停工或者工期延误的,除顺延工期外,还视情况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甲方发生第45.01.01.01(1)项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的30天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前述赔偿责任,项目公司无权在建设期间内要求甲方承担。
(2)
甲方发生第45.01.01.01(4)项违约情况时,双方协商调整计算项目可用性付费的支付起点。
(3)
甲方发生第45.01.01.02项违约情况时:
(ⅰ)若到位延迟在60日以内(含60日),每日应以欠付资本金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四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ⅱ)若延迟超过60日以上的,除按实际延误天数日息万分之四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必须在宽限期(10日)内补足,若在10日内仍未补足的,相对方有权解除PPP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4)甲方发生第45.01.01.03项违约情况时,
追究甲方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5)甲方发生第45.01.01.04项违约情况时,
追究甲方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发生第45.01.01.05项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外,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时,给予甲方60日的宽限期(乙方向甲方发出逾期宽限的通知书),从宽限期满后开始计算违约金。以应履约而未履约的金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四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5.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45.02.01
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乙方违约:
(1)资金方面违约:乙方未按时到位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金);或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征拆资金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到位资金;
(2)进度方面违约: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竣工的;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3)质量方面违约:质量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的;施工总承包人自费修复后仍不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或者违法转包、未经甲方同意的违法分包的;
(5)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单位指示再进行修补;
(6)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终止的、乙方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及明确表示不履行的;
(7)管理方面违约:乙方未按承诺或工程进度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未按规定撤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经监理工程师催告拒不到位的;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有严重安全问题或有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拒不整改的;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单个子合同工程连续停工30天及以上的;本项目的在建工程经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认定出现重大质量或重大安全问题时,经催告后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改善的,且继续施工违反工程施工规范,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若乙方未能遵从的;
(8)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组建项目公司;
(9)在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期间,若项目公司出现保修、保养、维护不当或怠于履行相关义务,而影响本项目的通行和使用的;
(10)因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原因未按时移交的。
45.02.02
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45.02.02.01
乙方发生45.02.01违约情形时:
(1)若乙方发生45.02.01(1)项违约情形时:
(ⅰ)若到位延迟在60日以内(含60日),每日应以欠付资本金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四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ⅱ)若延迟超过60日以上的,除按实际延误天数日息万分之四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在宽限期(10日)内补足,若在10日内仍未补足的,相对方有权解除PPP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2)乙方发生45.02.01(2)违约情形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工程建设专章中工期延误计算违约金。由乙方承担因违约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由此造成投资回报增加的费用。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发生45.02.01(3)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承担修复任务,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发生45.02.01(4)违约情形,责令其纠正,处以因违约涉及转包、未经甲方同意的违法分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发生45.02.01(5)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承担修复任务,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发生45.02.01(6)违约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发生45.02.01(7)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政府执法机构及监理有权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处以相应处罚。

(8)乙方发生45.02.01(8)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履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发生45.02.01(9)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承担修复任务,费用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完成修复任务的,乙方或项目公司以其他资金补足。
(10)乙方发生45.02.01(10)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应兑现移交保函,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5.02.02.02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单位通知乙方进行抢救,乙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抢救。此类抢救若按合同约定属于乙方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45.0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5.04违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章
PPP协议的解除
第46条
解除的情形
46.01
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发生股权变更、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影响其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行为;
(2)乙方未履行管理职责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
(3)乙方或项目公司投资不到位,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
(4)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严重延误工期的;
(5)项目公司施工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因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间内不履行维护、保修、保养义务的;
(7)其他违反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PPP协议及相关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方责任,并按照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相应兑付银行保函或者没收保证金,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撤场和办理全面移交工作,甲方可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甲方,并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宣告无效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46.02
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市政府指定的市城投公司不履行股东出资且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PPP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PPP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3)甲方违反PPP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书后30日内未改正此行为。
46.03
出现PPP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形,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PPP协议。
第47条
PPP协议的解除程序
出现PPP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一方可以要求相对方在30日内纠正,若未予纠正,一方可行使解除权,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相对方。
第48条
PPP协议解除或宣告无效后的清算、付款和结清
48.01
合同解除或宣告无效后,本合同项目可用性付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具体清算程序、移交手续、投资及回报资金、违约金等的计算方式在补充协议中完善。
48.0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按照PPP协议的第43条约定处理。
48.03
若因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解除的,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相应兑付银行保函或没收保证金、追究违约方责任,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无条件撤场,并办理移交,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资料、施工场地、乙方股权按程序转让给甲方指定主体,否则无论任何一项延迟,每延迟一日,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48.04
双方协商解除的,根据双方协商的一致意见进行处理。
第49条
PPP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无论因何种原因合同解除,乙方和项目公司必须配合甲方办理项目移交,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及相关资料、项目公司的账簿、债权债务的资料的移交、乙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过户等。
第50条
其他约定
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违约事由,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有权临时接管本项目,乙方和项目公司必须配合,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第51条
争议解决方式
PPP协议的各方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28天内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依法选择诉讼地点。
第52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建设或运营维护服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按PPP协议第十四章及相关约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协议,根据损失情况相应兑付银行保函或没收保证金等。第十六章
其他约定
第53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PPP协议的各方若变更或修订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54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各方同意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本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禁止转让。
第55条
保密
55.01
双方应当对PPP协议的内容、因履行PPP协议或在PPP协议期间获得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PPP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PPP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PPP协议目的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55.02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PPP协议中的内容及在PPP协议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5.03
本保密义务应在PPP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55.04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第56条
廉政
56.01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要求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56.02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56.03
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它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
56.04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或物品。若违反,且查证属实,每次甲方对乙方进行1—5万元处罚。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责任。
56.05
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间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PPP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照PPP协议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责任及行使相关权利。
56.06
双方人员不得有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责任。
56.07
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PPP协议,履行廉政条款,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甲乙双方分别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作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第57条
权利放弃
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外,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PPP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PPP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PPP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第十七章
工程建设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
第58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组建项目公司以后,项目公司和承包企业须接受政府方按照某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规定)进行管理。
第59条
由甲方组成现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现场管理。项目公司和承包企业须接受政府方选定的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
第60条
项目公司和承包企业须执行以下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特别约定,因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未标明的条款号依照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6监理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1.1.3.11临时占地: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修改文件;
(4)
响应文件及响应文件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承包人按规定递交了履约保证金,双方按规定完善本工程合同的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提供。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两套完整的设计施工图。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按施工要求,提供本项目各分项工程的辅助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图,安装工程设备与管线连接工艺图等。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该部分工程进度实施计划时间前15天,报送监理人。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式六份。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资料之日起算,15天内。
(5)其他约定:提供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安全控制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实施方案。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10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
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工程部。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项目监理办公室。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5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由承包人按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办理。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及时与承包人签订本工程合同。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督促乙方及项目公司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要求承包人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等的接口(红线范围内变压器接口含变压器)和施工场地。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利:1)变更合同的范围;2)变更合同单价和合价或调整合同价格;3)合同分包;4)重大设计或技术方案的变更;5)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6)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它重大决定。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1)保证在项目建设时,其建设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维护和管理;
2)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和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周围的既有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在组织本合同工程中各分部项目建设前,必须对项目地的地下管线进行勘验并根据勘验资料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3)承担本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部保卫工作及夜间和非夜间施工需要的照明。

4)全面负责本项目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承担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特殊管理规定和要求。
5)全面负责本合同工程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维护和管理。
6)承担发包人独立发包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进度统筹协调,现场管理统一的安排、配合、照管和服务。具体内容(不限于):
①配合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并提供电源接口,提供工地现场用水点,提供必要的材料堆场。自行向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所用的施工水、电费。免费允许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现场已有的如卫生间、安全通道等设施。承包人的垂直运输设备(含操作人员)必须提供给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直至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止。有多家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需用承包人垂直运输设备时,承包人负责协调,不得因此影响工期。承包人拆除任何垂直运输工具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②负责对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产生建筑垃圾的统一清运管理,产生的垃圾由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
③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协调工作,不得以任何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影响为由拖延工期。
④承包人现场的设施(如塔吊、施工电梯、外架、临时楼梯等),在土建正常施工期内,允许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
⑤其他专业工程与土建同时施工的,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要充分的协调配合工作,与其他专业承包人共同制订相互交叉的施工作业进度计划及工序安排。
⑥负责工作面的协调,不得以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或施工难度增加为由拖延工期。
⑦负责所有进场材料、设备的抽检复检,交接后的保管和二次运输等。
⑧负责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本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移交本项目的全部工程档案资料。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不作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1)为发包人现场管理提供现场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通讯、网络、照明以及办公用品设施;
2)负责提供专门供发包人进行现场工程管理的用车一台并配备司机给发包人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使用、油费、维修、养护等一切费用。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另行协商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①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场地,保证后续工作的进行。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全面清理现场,将所有本工程产生的垃圾和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后的弃料等全部清运出施工现场。②根据施工总进度安排,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其他专业承包人提供计划和报表:1)开工前提供施工计划;2)每月的25日报送本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及各种工程报表;季末月25日报下季度进度计划和本季度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报表内容涵盖分包人承包内容)。3)计划和报表提供六份。③向监理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人确认。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招标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察看和核实为依据的。承包人应对自己的解释或推论负责。⑤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承包人应使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⑥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常驻现场。⑦合同签定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与投标文件一致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并按开工通知要求及时进场施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派驻现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人员。未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的违约处理方式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⑧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而需要的下述人员:1)投标文件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和管理人员。2)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3)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者工期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⑨承担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本工程或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独立承包人拟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相应的全部赔偿。⑩服从监理人的协调管理,接受相关人员的质量监督管理,无条件配合跟踪审核。配合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协调管理,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其他专业承包人应服从其实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的相关细则要求,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对其的质量监督管理。⑾负责自行从发包人提供的接口处接通施工用水、用电保证施工所需并进行维护,统一支付本项目的用水用电总表核定的所有费用,自行协调管理其提供给本合同工程有关的独立承包人的用水用电费用。⑿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接收、保管和安装工作,具体包括提出材料供应计划、供应清单,材料运至现场验收合格后的装卸、场内运输、堆放、保管、维护保养、安装等工作。⒀负责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5.5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1)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提供项目经理证(原件)和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施工期间压证施工,工程完工后归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应在本合同项目之外兼职其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违约。(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能变更或以“执行经理”等名义变相变更项目经理,否则视为违约。对于工程现场重要事项的商谈和文件签署,由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定的项目经理参与商谈和文件签署才能被认为有效。(3)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并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4)若承包人有上述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兼任其他项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等的违约行为的,处以20万/人的违约金。(5)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请假制度,即: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应保证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若因事确需离开工地的,其必须书面向总监和发包人的分管领导请假,以上请假必须在得到相应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事先书面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工地或请假得到批准后未按时返回工地,发包人将按5000元/次/人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累计三次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终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该事件的认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为准。
4.5.6
现场人员管理:(1)本工程必须按投标书中所列人员上岗,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共用到其他项目,直至工程竣工。如承包人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工程师、安全员,须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并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若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而更换以上人员,则视同转包,按有关规定办理。(2)现场管理人员实行离开工地请假制度: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应常驻现场,应保证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否则承包人应承担2000元/次/人的违约金。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在通用合同条款基础上增加:承包人须提供与投标文件中一致的项目现场管理成员名单、职务、联系电话、身份证和上岗证的复印件,交由现场监理人核查备案,同时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证件的原件交发包人压证施工,工程完工后归还。
4.6.2在通用合同条款基础上增加:(4)承包人按照项目经理负责制组建项目班子,并承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组建。(5)承包人需雇佣与投标文件中一致的相关工程建设的关键人员或者由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专业人员来完成相关专业工作。发包人只有在由承包人所提议的其他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同或超过资料表中的关键人员时才可能同意考虑相关人员的替换。(6)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出于工程管理和施工质量、工期等的考虑,要求承包人所雇佣的相关专业工作人员离开此项工程,则承包人必须保证其三天内离开施工现场并与此项工程不再发生任何联系,同时承包人应保证在收到通知日起三天内雇佣业务水平满足此项工程要求的合格工作人员,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费用增加的要求。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存在下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且承包人还应按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10万元/人/次,其他人员按2万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将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4.7.1.1
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4.7.1.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4.7.1.3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安置)者;
4.7.1.4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7.1.5
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4.7.1.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7.2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一旦发现,发包人将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责任的追究。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承包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现行规定的所有保险,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及各项材料款,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对承包人的工程款进行监控管理或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权力。若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项及分包款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作出相应处罚。
4.8.8为防止承包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的款项,造成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在事实确认清楚后,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直接支付民工工资、材料供应款、分包单位工程款。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一周内连续停电、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2)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中若道路路基和地下管网工程、桥梁基础工程施工时,在既有地面5m以下遭遇到了阻碍工程实体构件施工的地下永久性埋设物。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材料到达现场的3天前。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按与本项目执行的计价定额配套的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技术规范规定承担其为进行本合同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同时负责按安全用电及电力行业的规定,实施施工用电接入保证项目施工,并按城市用水要求,自行完善施工用水的接入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增加。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无。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发出开工通知书前14天,由监理人联系地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控制网后14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施工人员进场前5个工作日。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15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施工人员进场前5个工作日。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15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图纸)和发包人的意见修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一份完整而详细的说明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的计划(合同进度计划)。并在投标文件基础上更详细的定量描述细化本工程的施工方法和计划说明,其中对实际施工需要的辅助施工措施,如:提升架、塔吊、拼装平台、操作平台、顶推平台、临时墩、栈桥、围堰、施工临时水平横撑、提升机械、支架和脚手架等,应提供具体的施工方案图,同时在提供的补充细化施工方案中应详细地叙述承包人采用的设备、施工顺序、施工与生产的预期进度、材料与劳力的预期需求、充分保证施工质量的控制与检测方法、安全措施以及临时工程的详细项目等。此后,任何改变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的建议必须提交监理人批准。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概况、施工期间的交通布置、施工方案概述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设计及施工),结构施工方案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设计及施工)等。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后七日内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无。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修改后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修改后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50年一遇的冰雹、大雪
、飓风、大雨、高温、干旱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0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延误时间(天)×10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总金额的2%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10000元/天。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由于承包人失误等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订购款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按政府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后七日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五日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工程隐蔽覆盖前24小时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全部自检记录和检查资料。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二日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本合同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检验标准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全部内容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二日内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附加工作(须发包人书面确认);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收到书面变更通知书后7天,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一式六份的变更工程报价,内容应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初审后报发包人核定,发包人在监理人初审的基础上确定变更价格。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可由监理人决定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类似项目主要包括(不限于以下类型):
(1)只变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材料,而该项目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未调整的,则按评审限价中的变更前该材料预算价格与变更后的施工同期《某某省工程造价信息》上的*****地区信息材料价格的价差进行综合单价中的该变更材料的变更价格调整,若变更后的材料在《某某省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则按发包人核定的变更材料价格的价差进行综合单价中的该变更材料的变更价格调整。
(2)只变更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包含的部分组价子目的,而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中的其他组价子目未变更的,发包人将按本合同条款15.4.3项的约定对其中变更部分子目进行组价调整,对综合单价中包含但未变更的其他计价子目,按评审控制价的评审单价不作调整。
15.4.3长江滨江路小关门至柏木溪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变更项目的单价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某某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进行单价计价,变更项目施工当期的《某某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按发包人核定材料单价或评审控制价中已有的材料价格的价格进行组价),并再按采购文件中约定的下浮比例下浮后的项目综合单价作为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
*****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变更项目的单价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进行单价计价,变更项目施工当期的《某某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按发包人核定材料单价或评审控制价中已有的材料价格的价格进行组价),并再按采购文件中约定的下浮比例下浮后的项目综合单价作为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
15.4.4
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缺项,按本专用合同第15.4.3项约定组价计算。
15.4.5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单价合同形式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结算时,除单个子目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不含15%),且该子目的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大于按本合同15.4.3项约定的计价原则组价的该子目单价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含15%)部分的该子目单价,按本合同15.4.3项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进行修正计价外。其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化,均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无。
15.4.7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0.2款和第11.3.1项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并抄送发包人。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另行协商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对完成本合同工程设计施工图中建筑构件耗用的钢材(不含措施及摊销钢材)、成品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普通钢绞线、钢绞线斜拉索五类材料,若实际施工同期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基准价5%以上(不包括5%)时,发包人将按下列方式对涨、跌幅度超过5%以上(不包括5%)部分的上述材料价差进行调整,具体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以及调整方式如下:
(1)以上五类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为评审控制价中的对应材料预算价格;
(2)调整方式:

材料上涨价差=施工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地区信息材料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核定)-基准价×(100%+5%);
材料下跌价差=施工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地区信息材料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核定)-基准价×(100%-5%)。
注:1)当《*****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有区间价的,按信息价中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2)可调价材料的价差调整,随同本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支付周期进行调整,在每个形象进度周期内的调整价格按照该进度周期内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施工同期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核定的该进度周期内的核定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施工同期发包人核定价。

2.合同正常履行期间,若某某省建设厅(或某某省交通厅)颁布了人工费调整文件的,发包人将按正式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时间再加30天的时间作为已完成和未完成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分界点,对新颁布人工费调整文件以后完成项目工作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新颁布人工费调整文件与评审预算计价时计算的定额配套人工费调整文件间的文件标准差进行修正调整。

3.除上述约定外,其余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涉及的所有物价波动风险和收益,均已包含在评审价中,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对除上述约定外的其余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浮动进行调整。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执行期间的合同价款调整条件(其余未作约定的任何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均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①经发包人核定的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工程变更书面通知;②可调价材料的调整价差;③发包人核定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漏项;
(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①发包人核定的设计变更或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的价格,按专用合同15.4款的修改约定进行计算。②可调材料价格的价差调整,按本专用合同16.1款的修改约定进行计算。
17.计量与支付
成交的社会资本方在实施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对本合同项下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以下计量原则进行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投资计量与支付,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否则,发包人对其投资可以不予认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具体(不限于)如下: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按本PPP项目磋商文件确定、与评审预算计价标准一致的技术、计量规范执行。除工程量清单有特别说明的,按工程量清单特别说明的计量办法计量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计量和收方除依据上述原则经监理人认可外,还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17.1.3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及工程形象进度表资料。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

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暂为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竣工后为审定结算金额的5%。
17.5交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六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
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结算书及相应的竣工结算资料、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发包人按相应的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完善核实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但若承包人未完整提供资料或不配合的除外。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按约向承包人支付可用性付费,同时,承包人按某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归集、整理、装订完整的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和完善竣工验收备案,并承担相应资料费用,且移交给某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六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六份最终结清申请。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某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六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承包人自行承担。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无。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不限于):桥梁下部构造(如桥基、桥墩等)、桥梁上部构造(桥梁、桥面板、防撞设施等)、桥面铺装、道路土石方工程、路基工程、管网工程、路面工程;各安装专业工程;附属设施如标志、标牌、标线、绿化草坪等,及施工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确定相关本合同工程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各分项工程项目节点。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14天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见本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书”。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见本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书”。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见本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内容:
发包人确定的工程内容。

(3)保险费率:按照相关规定及清单说明。
(4)保险期限:从项目开工起至竣工验收。20.4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由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保险合同生效后30日内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双方另行协商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以上自然力标准的认定均以当地地震、气象部门的记录资料为准。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按国家规定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28天内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依法选择诉讼地点。第十八章
通知及其他
第61条
通知
甲方:某某
地址:某某省某某市*****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某某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双方确认前述所留地址为送达地址,如地址发生变化,应当于三日前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当事人,该地址为包括并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文书、催收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等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送达不能或被退回即视为送达。
第62条
合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63条
适用语言
本协议采用中文语言。
第64条
适用货币
本协议采用人民币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
第65条
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生效见第3条约定。合同有效期至合作期届满且项目公司完成全部移交义务一年后终止。
第66条
合同份数
本协议一式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7条
合同附件
1.市政府的授权委托书;
2.社会资本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证明文件、承诺书;
3.竞争性磋商文件;
4.响应文件;
5.成交通知书;
6.质量保修书;
7.银行保函。
8.其他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地址:某某省某某市*****
地址:某某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


日期:*****年

日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桥梁工程、立交工程、道路工程、管网工程、照明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交通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立交桥工程、防水工程等为

5

年;
2.道路工程、管网工程、照明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交通工程为2年;
3.道路配套设施等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履约银行保函
致:某某:
鉴于
(下称“乙方”)已承诺根据于


日签署的项目《
协议》及其附件(统称“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约定承担该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项目;
鉴于双方在协议中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向某某提交经由某某认可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首次要求即付的履约保函,以该保函中所述的数额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鉴于我们已经同意向某某出具上述履约保函;
我们特此确认,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及项目公司向某某负责,担保总额为。我们承诺,在收到某某第一次书面要求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们将不加挑剔和无可争辩地向
某某支付上述额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某某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但是某某在每份书面要求中应提及如下情况,即其所要求支付的数额是由于乙方及项目公司在其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方面发生违约或违反有关项目的保证而导致的到期应付给某某的款项。
我们在此放弃要求某某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及项目公司提出付款或对乙方及项目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要求。
我们还同意,某某与乙方及项目公司之间可能对协议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调整,绝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
本保函自协议生效日起至其根据协议的规定解除为止始终有效。
某某在本履约保函项下的书面要求必须在本履约保函有效期限内送达我们,否则我们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在到期日,履约保函在用于支付到期日前按本保函要求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由某某予以解除。
如果在本履约保函到期的三十(30)日前,我们未能向某某出具一份用以替换本履约保函的保函,某某有权兑取本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本履约保函不得转让。我们对除某某或其继承实体(根据协议的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责任。
本履约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们在本履约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
本保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协议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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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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