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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护现况
时间:2019-09-25 13:32:22 来源:76范文网

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护现况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现况,个人信息,公民,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护现况 本文简介:[摘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立法的价值取向。但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国家公权利以及司法公开都有一定的矛盾冲突。文章研究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护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界定不清、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权的矛盾,并提出几点具体的立法优化建议。[关键词]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护现况 本文内容:

[摘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立法的价值取向。但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国家公权利以及司法公开都有一定的矛盾冲突。文章研究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护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界定不清、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权的矛盾,并提出几点具体的立法优化建议。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司法公开;技术侦查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的基本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

探究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问题,前置性任务是厘清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由此才能框定研究范围,避免研究偏题。公民是拥有某国国籍,并依法享受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公民与人民不同,人民更强调政治性,强调政治上的认可而非敌对,公民更强调法律性,强调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而存在。个人信息的概念是以电子形式、纸质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存在的公民身份证明或者活动记录,包括身份情况和财产情况、活动情况等。讨论法律问题时一般采用法律性的“公民”概念,而不采用政治性的“人民”概念,因此本文讨论的“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信息”而非“人民个人信息”,指的就是我国公民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身份证明、财产和活动情况。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下位概念。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人格权的物质载体,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客体,因此国家法律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认可和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目前我国从最高位阶的《宪法》,到《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体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体系,《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体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刑事诉讼法》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程序上的规制,以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违法犯罪的立法目的。《刑事诉讼法》本身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1979年颁布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多次修改,最新的修正版是2018年,因此本文讨论的《刑事诉讼法》均指2018年最新修正版。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现状

(一)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结合

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相结合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显著特点,具体体现在现行《刑事诉讼法》通过如下方式实行积极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护义务的主体,其大概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检法等国家司法机关,基于司法活动的需要,必然会搜集公民个人信息,搜集之后就容易造成信息的泄露。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办案过程中获得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个人隐私”与“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稍有出入,但指向的内涵是同一个。另一方面,律师调查取证、出庭应诉、与当事人深入沟通,这些律师执业行为都可能获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而且是重要敏感的个人信息。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执业活动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有权保密。之所以是“有权”保密,因为揭发犯罪、打击犯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法律允许其对于获知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信息也予以保密。消极保护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有禁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方式,也会通过要求公民个人信息合理公开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就其根本目的和最终效果来看,仍然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实现公民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但形式上不显示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积极保护,因此称为“消极保护”。消极保护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有一个法定公开范围,为了刑事诉讼、国家利益等特殊目的国家公权力可以强制公开。刑事诉讼公开开庭也应当公开一部分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也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概括性保护与具体保护结合

《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括性保护是指概括性地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具体保护是指从全体公民中抽取出特定主体,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概括性保护在《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技术侦查程序中都有体现。《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该原则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适用性,可以在很广的范围内为具体规制确立方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其实质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权的范畴,由此可以推导出公民个人信息是受《刑事诉讼法》保护的。但是该原则过于抽象,必须在具体条文中体现,才能真正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落到实处。刑事诉讼法的技术侦查措施章节就是具体实现。该章从适用范围上严格限定了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公民才能适用技术侦查,使用主体严格限定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审批程序非常严格而且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三个月过后技术侦查权限自动解除,需要重新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续期。技术侦查是整部刑事诉讼法法典中最容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严格的程序限制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性保护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得更为丰富。第一,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务和文件,国家机关不得予以任何干涉;第二,针对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作证国家机关应当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保护其人身安全;第三,针对证人,《刑事诉讼法》的保护更为全面,不仅防止其个人信息泄露,还可以由公安机关改造其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以确保其安全。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之不足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不清晰

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不清晰,体现在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公检法等机关的具体操作,法律不够细化,因此公权力与私权利没有完全厘清。比如技术侦查章节中,虽然规定了适用范围、使用主体、需要严格审判,但是对于技术侦查的内涵和种类都未界定,虽然学术界有各种总结和梳理,但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何为“技术侦查”在法律上仍然是不明确的。①在“技术侦查”的定义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技术侦查”、在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时是否应受到规制、应受到何种规制、未按规定办事时承受何种法律后果,也都是不明确的。公检法机关办案时需要调取大量证据材料,这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本来就有冲突,法律不明确规定,就存在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风险。

(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公开存在矛盾

如果说公检法办案过程中对于证据材料的搜集,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属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那么法庭审判与判决书要求的公开性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就属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公开的矛盾。公开审判是我国的审判原则之一,公开判决能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审判的公平公正。但是《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特定诉讼主体可以不公开自己的身份信息,使用特定证据可能危害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的,该证据可以不在法庭出示,由法官庭外核实,但庭外核实缺少了监督,能否保障核实的合法合理合规?判决书的公开也是矛盾的焦点之一。虽然对于犯罪分子,判决书的公开可以让社会知情,提高安全性,但是另一方面判决书的公开会加大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损害其“忘记过去的权利”。

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之优化

(一)进一步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作出更为明确清晰的规定,第二层含义是该规定应当是合法合理的。技术侦查是最为亟待明确的内容。首先,法律应当明确技术侦查的定义,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为破获特定的严重犯罪,采用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等技术手段进行的侦查方式。其次,对审判程序进一步明确,只有地级市以上的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能够批准技术侦查。我国的国情,县以下仍然是乡土人情社会,管理不够规范,如果允许县级检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技术侦查,有可能导致技术侦查的滥用。而且三个月期限过后技术侦查使用权自动失效,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再次申请,期限仍为三个月,但是对于可以再次申请的次数未做规定。如果可以无限次反复申请,那么三个月的期限限制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原则上只能申请三次,三次以后仍需要继续实行技术侦查的,应当报最高检察院批准。

(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公开的平衡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公开确实存在矛盾,但是可以通过折中平衡予以缓解。目前实践中讨论最多的“以人查房”问题,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回应。住宅信息毫无疑问属于公民重要的个人信息,但是当公民涉嫌刑事犯罪时,是否仍然应当予以保护?当涉及官员腐败问题时,隐私权也要退让其后了。对此,可以设计一项更为长期的制度,即对于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时可以以人查房,同时普通公民涉嫌刑事犯罪时也可以“以人查房”,但在仅仅涉及民事纠纷、治安处罚时,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不能够“以人查房”。

五、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越来越为民众所重视。刑事诉讼法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合理设计,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公开等问题上拓展处理,实现利益平衡与社会和谐。本文以利益平衡为导向,提出了刑事诉讼法优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具体建议,以期能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作者:刘润南 单位:成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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