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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细则
时间:2017-05-01 15:31:21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河南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宅基地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切实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1 调查单位和单元 调查单位为完整县级行政辖区。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称为一宗地。 1.2 规程适用范围和调查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也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内的每宗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范围外的的集体建设用地。 1.3 地籍测量方法 宅基地使用权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和解析法。 1.4 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有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资料,对宅基地使用状况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核查),查清宅基地宗地的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6 工作程序 1.6.1 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或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等工作。 1.6.2 权属调查或核查: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状况; 1.6.3 地籍控制测量:依据有关控制测量规范,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等级的控制网。 1.6.4 地籍细部测量: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以控制点为依据,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 1.6.5 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以 2 乡(镇)为单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1.6.6 登记发证:各类调查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1.6.7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上述调查成果,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建立地籍专题数据库。 1.6.8 成果整理:主要包括统计汇总、图件编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1.6.9 检查验收:包括对各类工作成果的自检、复验、预检、验收等工作。 1.6.10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给类成果的存档、逐级汇交、保密等工作。

1.7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 个一级类,57 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编码、名称及含义见附录A。 1.8 地籍图的投影类型、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1.8.1 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正形投影。 1.8.2 平面坐标系统。原则上应采用1980 西安坐标系。 1.8.3 当长度变形不大于2.5cm/km 时,应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抵偿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8.4 抵偿面和抵偿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须通过认真计算确定。

1.8.5 高程基准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9 地籍图及比例尺 1.9.1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 1.9.2 地籍图的分幅、编号 1.9.2.1 地籍图不论其比例尺大小,均采用50cm×50cm 正方形分幅,其图幅理论面积及边长见表1。 表1 地籍图图廓参数 比例尺 图廓线实地长、宽度 图上图廓对角线长度 图幅理论面积 1∶500 250m×250m 70.71cm 0.0625km?? 1.9.2.2 地籍图图幅编号。采用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10 公里数(小数后两位)编号,X 坐标在前, Y 坐标在后,中间以半短线连接。 2 准备工作 2.1 方案的制定与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也 3 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起编制。 2.2 组织准备 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队伍,组建登记发证队伍。 2.3 资料准备 2.3.1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包括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000 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以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有关资料。 2.3.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平面图、地形图、平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2.3.4 收集房屋普查资料及

其它有关资料。 2.4 表格仪器准备 2.5 人员培训及试点计划 3 权属调查(核查) 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3.1 基本要求 已经发证且资料完整、宗地实际现状未改变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无误的,作出书面说明(可用表格或文字记载,并由核查者签字盖章),可不再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未发证或已经发证但资料不全、宗地实际现状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3.2 宗地编码 3.2.1 宗地代码结构。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如下图所示: XXXXXX XXX XXX XX XXXXX 县级行政区划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土地权属类型 宗地号 3.2.2 编码方法。第一层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第二层为地籍区,代码为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层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 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第五层为宗地号,代码为5 位,用00001—99999 表示。宗地代码表见附录。 3.2.3 赋码规则。 3.2.3.1 地籍区、地籍子区原则上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行政村界线划分,如有必要如有必要也可按 4 照明显的或不可移动的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所依附界线或线状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3.2.3.2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码用“000”表示,地籍区代表地籍子区。 3.2.3.3 宗地不得跨越地籍子区、地籍区、县级行政区划。当现有宗地跨越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时,应调整相应的界线,以保持宗地的完整性;当宗地跨越县级行政界线时,以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 位于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的宅基地,应保持原有编码不变。未分宗的,应重新调查。 3.3 界址点编码 一般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编号,同一街坊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 3.4 权属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3.3.1 收集调查工作底图 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影像平面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做为调查工作底图。也可以利用按街坊或小区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3.3.2 划分调查区 在县级行政区划内依次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应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的街道、街坊保持一致,做到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3.3.3 划分宗地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宅基地,要确定分摊面积,分摊原则是有协议的按协议定,无协议的按共有宗处理; 农村居民点或农户穿插在原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的,已经调查过的,符合本次调查要求的,可不再重新调查。 3.3.4 发放调查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或登门送达地籍调查通知书或电话通知。通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相邻宗地使用者按时到现场指界。送达的通知书,应由土地使用者签名并留存根备查,电话通知必须有电话记录。 3.3.4 调查土地权属状况 3.3.4.1 土地使用者名称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5 3.3.4.2 土地权属性质可分别填写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空闲地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 3.3.4.3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3.3.4.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联营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他证明文件等。 3.3.4.5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的,由四邻认可,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3.3.4.6 其他资料 3.3.5 调查土地利用分类 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依据,结合权属调查成果,逐宗地调查核实土地的利用类别、位置、分布、面积等。 3.3.6 确认界址点、界址线 3.3.6.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

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件上的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3.3.6.2 宅基地须由户主指界,签字,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户主外出的,由其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按手印,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见证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可只按手印,由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见证栏签字,并注明按手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完善签字手续。 3.3.6.3 土地权属或宗地界址有异议的,应及时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未能调解的,应在调查记事栏内写明争议原因,并标绘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在现场难以调解的,应在土地权属争议登记簿上注明相关情况。 3.3.6.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3.3.6.5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 3.3.6.6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 3.3.6.7 所有宗地界址点都必须编号,并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界址标志见附录D)。 3.3.6.8 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c.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 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 两条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附录E)。 6 3.3.6.9 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3.5.8 条的规定处理。 3.3.7 记载地籍调查表 3.3.7.1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3.3.7.2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表、图、实地三者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填写的各项内容只可划改、不得涂改,也不允许连环划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每一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3.8 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检核地籍图精度的原始资料,必须实地绘制。 3.3.8.1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地物点间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土地使用者名称及相关地物;指北线、图框、比例尺、丈量者、丈量日期等。 3.3.8.2 宗地草图绘制要求 a. 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为A3、A4, 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 b. 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图上所有数据必须实地勘丈并现场记录。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c. 勘丈数据均须在图上标注,界址点间距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 d. 用2H、3H 铅笔绘制草图并注记,数字注记字头朝北或朝西,斜线排列的数字,注记字身应垂直于斜线。 e. 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 f. 每个宗地均须绘制宗地草图。 7 4 地籍控制测量 5 界址点坐标测量 界址点坐标测量方法有解析法、图解法。 5.1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是以各等级已知地籍控制点为依据,外业采集已知控制点与界址点间的距离和角度数据,利用数学公式解算每个界址点的坐标。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极坐标法、截距法、测距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测角交会法等。根据不同的条件使用不同的方法。 5.2 图解法是利用量取界址点之间、界址点与其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点坐标可在图上图解获得。图解法确定

界址点图上平面位置的方法有平板仪法、图解距离交会法、图解角度交会法等。 5.3 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见表16。 表16 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类 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 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 允许误差 (cm) 界址点与邻近 地物点关系距离 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0 ≤±10.0 ≤±10.0 ≤±10.0 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 ≤±7.5 ≤±15.0 ≤±15.0 ≤±15.0 村庄内部的界址点 注:界址点测量精度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不论采用何种测量方法,均须达到表16 要求。 6 测绘地籍图 6.1 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内容主要包括数学基础、地籍要素、地物要素和有关土地利用要素等。 6.1.1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包括: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及注记、控制点及注记、比例尺、图幅编号与有关注记等。 6.1.2 地籍要素 6.1.2.1 各级行政界线。省界、市界、县(市、区)界、乡(镇)界,当各级行政界线重合时,只表示高级界线。 6.1.2.2 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 6.1.2.3 权属界线。宗地界址点、界址线。 8 6.1.2.3 地籍号。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号。 6.1.2.4 地类。按照《土地利用分类》规定的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 6.1.2.5 宗地座落。包括行政区名、道路名、门牌号等。 6.1.2.6 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宗地内能注记得下的权属单位名称应注记。 6.1.2.7 宗地面积。分幅地籍图上不注记宗地面积。 6.1.3 地物、地貌要素 6.1.3.1 建筑物、构筑物 a.实地面积大于等于6m 2 的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用相应符号表示其位置和占地情况。 b. 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要测绘其占地状况,在建筑物右上角用分数形式标注层数和结构,如 12/2,分子为层数,分母为建筑物结构代码(见表 17),同一栋建筑物,层数不同的应分别标注。层高低于2.20m 的不作为一层。 表17 建筑物结构分类及其代码 结构分类 钢结构 钢和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结构 缩写 钢 钢、钢 钢混 混合 砖木 其他 代码 1 2 3 4 5 6 c.实地占地面积大于等于6m 2 的台阶、有柱雨蓬、花坛、花池等应表示,不落地的阳台、雨蓬不表示。 d.建筑物外围小于50cm×50cm 的装饰性细部(如墙面外砖柱)可舍去。 e.室外落地的扶梯、楼梯等允许包括在建筑内,不落地的可舍去。 g.建筑群内井式建筑中面积大于等于6m 2 的天井或院子须表示。 h.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表示。 i.城墙及垣栅应表示。 6.1.3.2 道路 a. 道路以两旁宗地界址线为界。道牙石线是界址线的要表示,不是界址线的酌情表示;通过城镇的铁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b. 道路中间或两边的小绿地、小花池、花坛、行树可不表示。 c. 道路附属物、里程碑、筑路牌可不表示。 d. 桥梁、大型涵洞、隧道用相应符号表示,且须符合投影原理。 e. 地下道路、架空道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6.1.3.3 水系 a.河流、湖泊、沟渠、坑塘等以堤、岸为界绘出,有界址线的标明界址线和界址点;堤面高出地面0.5m 以上的,视情况用堤岸符号表示。 b.河流中线为界址线时,按实际河流中心标绘,当河道变迁时,界址线随之变迁。 9 c.地下河流、地下排水沟不表示。 6.1.3.4 地貌 a.地籍图上不用等高线表示地貌。 b.山区、丘陵区须表示大面积斜坡、陡坎、路堑、路堤、台阶路时,可适当注记台地、低地、道路交叉口、大面积农地等处的散点高程。 6.1.3.5 土壤植被 a.建成区内的公园及各宗地外大面积绿化地、街心花园用土壤、植被符号表示;城乡结合部及建成区以外的农用地等用相应地类符号表示。 b. 宗地内的绿地、花坛、零星植被可不表示。 6.1.3.6 其它 a. 一般电力线不表示,但110KV 以上的高压线及塔位应表示。 b. 通讯线、架空管线、电杆、路灯、消防栓、窨井等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时应表示。 c. 地下室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大面积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应表示。 d. 宗地内部的次要道路、水塔、纪念碑及与权属界址无关的围墙可不表示,危险品仓库、保密车间应注记。 e. 农贸市场内的摊位、临时售货棚不表示。

6.1.4 注记 除地籍要素全部注记外,还应按规定注记河流名称、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和有关的土地利用要素等。 地籍图图式、图例见附录(附录I)。 6.2 地籍图的成图方法 6.2.1 解析法 解析法成图是以已知控制点为依据,根据野外测量获取的控制点与界址点间的距离、角度等数据,利用数学公式解算出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将解析界址点展绘在图上。以解

析界址点坐标和解析边长为基础,勘丈并在图上绘出其它地籍要素、地物要素的位置和几何图形,经宗地勘丈数据检核后成地籍图。 10 6.2.2 部分解析法 部分解析法成图是采用解析法测定街坊外围及街坊内部明显界址点的解析坐标,根据界址点的解析坐标,展绘出街坊地籍图;以街坊地籍图为基础,用图解勘丈法勘丈街坊内部的有关要素;采用几何作图的方法,在街坊图上装绘街坊内部的界址点及各类要素的平面位置和几何图形,经图幅分割、编辑、整饰和宗地勘丈数据检核后成地籍图。 6.2.3 野外数字测量法 野外数字测量法是在已知控制点上架设全站仪或 GPS,同时采集测站点与界址点、地物点、其它细部点之间的距离、角度等数据或直接采集界址点坐标;将其自动传输到电子手簿、IC 卡或便携式微机记录,现场绘制草图。内业借助计算机及其配套的数字测图软件,通过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生成数字地籍图。 6.3 地籍图的平面位置精度指标(与图件比例尺相关的精度指标)见表18。 表18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 项 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备注 相邻界址点间距 ≤±0.3 ≤±0.6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 ≤±0.3 ≤±0.6 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地物点 ≤±0.5 ≤±1.0 邻近地物点间距 ≤±0.4 ≤±0.8 勘丈数据装绘界址点间距 ≤±0.3 勘丈数据装绘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 ≤±0.3 内图廓边长误差 ≤±0.2 内图廓对角线误差 ≤±0.3 图廓点、控制点、坐标网点展点误差 ≤±0.1 其它解析坐标点展点误差 ≤±0.2 6.4 宗地图 6.4.1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其幅面一般为 A3、A4。可以由绘图仪输出或根据地籍图复制。宗地图比例尺可根据宗地大小适当选择,但比例尺分母必须为10 的整数倍。 6.4.2 宗地图的内容包括:行业代码、本宗地号、地类号、宗地面积、土地使用者全称;宗地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图幅号;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及宗地号、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边上的界址点及其编号、邻宗地间的界址示意线;相邻道路、河流及其名称等。 宗地图样图见(附录J)。 7 图件整饰 7.1 图件接边 11 7.1.1 相邻图幅间,图廓线两侧的界线、地物、地类等应一致,其位置误差小于等于图上 1.2mm 时,两边各配赋误差的一半后严格接边;误差大于图上1.2mm 时,须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到实地复核后再进行接边。 7.1.2 接边后不得在图面上出现不合理现象或逻辑错误。 7.2 图件整饰 各类要素符号、规格和图例按地籍图图式图例(附录I)、图廓整饰(附录K)进行整饰。 8 公告地籍调查结果 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以乡(镇)为单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再报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9 登记发证 土地登记申请 9.1.1 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工作;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式样见附录J。 9.1.2 土地登记申请人。 9.1.2.1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1.2.2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1.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 9.1.2.3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连成一片,且为一个使用者的,应分别申请 9.1.3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由承担地籍调查任务的技术协作单位获得。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9.1.4 收件。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审查无误后,应在《土地登记收件单》进行登记、编号、装袋入案,土地登记收件单的式样见附录K。 9.2 权属审核 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L)。权属审核应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主要包括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对土地权属状况审核等。 12 9.3 土地登记公告 将土地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的式样见附录M。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登记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的式样见附录J。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异议

篇二: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关系,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印发<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湖新农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程序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工作范围为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所有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农业生产用房用地。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具体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证。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私人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申请登记土地坐落的行政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国土分局审核。

(五)公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分批在各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国土分局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时间。

(六)登记。公示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区国土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七)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确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当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确权登记发证。

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登记发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历史上因继承已经实际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在出具继承公证书或司法调处意见后,可以按照初始登记予以登记发证。严禁将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登记发证。

三、宅基地处置的相关政策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以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一)不同阶段宅基地的处置办法。除已颁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并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可直接换证外,其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发生的时间,予以区别对待: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且四至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的宅基地,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

4.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今,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一律要求“一户一宅”,如一户多宅的,除合法宅基地法定继承外,由农户自行确认一宅,按照“一户一宅”的处置办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但其余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原则上应予以拆除。

5.对因政府性工程集中拆(搬)迁安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安置形成的公寓式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共用分摊。多套套式住宅合计实际共用分摊面积未突破规定标准的,可以视为“一户一宅”。

6.农户购买村或生产队等集体农业生产及管理用房,或市政府为改善农村养殖专业户生产条件,批准城镇规划区外每户45平米生产用房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临时生产用房。

7.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相关农户首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

界线单独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8.对有合法权属来源但未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依据合法权属来源直接申请登记发证。对于没有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则由村民本人出具不具有土地证的证明,由村委会进行核实后方可办理。

(二)违法宅基地的处置办法。在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违法宅基地上的房屋,除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补办的,应列入“三改一拆”范围予以拆除。

1.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建设用地的,要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非建设用地的,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在2001年12月31日前,因违法占地建房被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缴纳相应罚没款,至今仍保留现状,也未建(改)造过其他任何农村住房的,其进行罚没款处理的房屋可以暂缓拆除。

(三)暂缓办理宅基地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农村居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5.已列入2015年底前新农村建设或旧城(村)改造计划的;

6.空闲的农村宅基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宅基地管理中“户”的认定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户”,是指南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村民,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结合南浔区实际,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对分户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子户连同父母、祖父母按一户计算。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二)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外嫁子女(包括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能和父母分户。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四)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子女未婚的,不得分户。

2.子女已婚的,且配偶户口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分户。

3.子女已婚的,若配偶户口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所在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

4.子女已婚的,配偶户口既不迁入,也不作出相关承诺的,不得分户。

5.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

(五)上述情形中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五、其他

(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管理。

(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突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用地补办方面要充分尊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村民民主自治管理。

(三)2009年以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已经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在核发新证之前,一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上交并由区国土分局统一销毁。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 作 技 术 细 则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八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工作内容与任务………………………………………… 2

二、工作依据 ……………………………………………… 3

三、工作程序 ……………………………………………… 3

四、权属调查 ……………………………………………… 4

五、地籍测量………………………………………………… 9

六、登记注册 ……………………………………………… 17

七、其他 …………………………………………………… 19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内容与任务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

1、完成全省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2、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

3、建立全省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镇三级联网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系统。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10、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程序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

2、权属调查

3、地籍测量

4、建立数据库

5、登记注册与发证

四、权属调查

1、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

3、现状登记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4、宅基地界线调查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5、庭院经济用地

(1)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可以将庭院经济用地在宅基地宗地图中加于注明。

6、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宅基地确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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