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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治安管理制度
时间:2017-05-01 15:31:55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寺院管理制度

寺庙管理人员寺规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

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

石鼓山岩泉寺理事会

香客注意事项

1、不要穿着短裙、短裤、露背、露脐的衣服、剪奇怪发型、染奇怪头发、化浓妆进寺烧香;宽领、短衣、低腰裤也最好不要穿,以免在礼佛时露出不雅之态。

2、不要在寺庙内抽烟、嬉笑、拍照摄影、说对佛菩萨不敬的言语。

3、进寺院门,游客进寺院门应尽量走两边,走右边门先迈右脚,走左边门先迈左脚,不要跨中间门槛,更不可站在或坐在门槛上,那是对佛和菩萨的不敬。

4、跪拜礼佛的规范动作:游人,香客先要将身上背的,手里提的包放在旁边,然后在佛像前两边的蒲团上跪拜(中间蒲团是留给出家师傅们跪拜的),先右手抚住蒲团中心,左手前伸,右手并齐,然后双手掌心反向上观想托着佛足,头叩下的位置在两臂之间,蒲团正中心的位置,抬头时翻掌向下,回收两手,左手先起右手伏蒲团,起身,再合十再拜。

5、香客上香以心诚为主,烧香时见香不着不能用嘴吹,不着时占点烛油再点。上香前要平举香与眉心齐高,可以冲四方礼拜,也可以只对佛的方向礼拜。香要尽量插端正,不能随便一扔。

6、寺院里可能随缘吃素斋,入斋者应自觉在佛堂功德箱内投入一些香火钱,以示乐施的诚意。

7、举止有礼

在寺院中见到僧尼,要合十施礼,经堂法器,香案蜡烛,供品不可随意乱动。

8、注意寺庙的环境卫生,在指定地点燃放花炮,注意安全。

石鼓山岩泉寺理事会

篇二: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一、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寺院要以寺养寺,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已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四、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开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五、寺院境内应保持安全、庄严肃穆。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内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稿迷信活动。

篇三: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前言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

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征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三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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