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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实施细则
时间:2017-05-01 15:33:14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关系,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印发<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湖新农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程序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工作范围为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所有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农业生产用房用地。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具体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证。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私人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申请登记土地坐落的行政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国土分局审核。

(五)公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分批在各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国土分局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时间。

(六)登记。公示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区国土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七)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确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当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确权登记发证。

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登记发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历史上因继承已经实际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在出具继承公证书或司法调处意见后,可以按照初始登记予以登记发证。严禁将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登记发证。

三、宅基地处置的相关政策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以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一)不同阶段宅基地的处置办法。除已颁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并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可直接换证外,其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发生的时间,予以区别对待: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且四至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的宅基地,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

4.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今,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一律要求“一户一宅”,如一户多宅的,除合法宅基地法定继承外,由农户自行确认一宅,按照“一户一宅”的处置办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但其余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原则上应予以拆除。

5.对因政府性工程集中拆(搬)迁安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安置形成的公寓式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共用分摊。多套套式住宅合计实际共用分摊面积未突破规定标准的,可以视为“一户一宅”。

6.农户购买村或生产队等集体农业生产及管理用房,或市政府为改善农村养殖专业户生产条件,批准城镇规划区外每户45平米生产用房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临时生产用房。

7.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相关农户首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

界线单独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8.对有合法权属来源但未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依据合法权属来源直接申请登记发证。对于没有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则由村民本人出具不具有土地证的证明,由村委会进行核实后方可办理。

(二)违法宅基地的处置办法。在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违法宅基地上的房屋,除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补办的,应列入“三改一拆”范围予以拆除。

1.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建设用地的,要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非建设用地的,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在2001年12月31日前,因违法占地建房被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缴纳相应罚没款,至今仍保留现状,也未建(改)造过其他任何农村住房的,其进行罚没款处理的房屋可以暂缓拆除。

(三)暂缓办理宅基地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农村居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5.已列入2015年底前新农村建设或旧城(村)改造计划的;

6.空闲的农村宅基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宅基地管理中“户”的认定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户”,是指南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村民,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结合南浔区实际,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对分户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子户连同父母、祖父母按一户计算。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二)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外嫁子女(包括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能和父母分户。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四)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子女未婚的,不得分户。

2.子女已婚的,且配偶户口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分户。

3.子女已婚的,若配偶户口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所在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

4.子女已婚的,配偶户口既不迁入,也不作出相关承诺的,不得分户。

5.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

(五)上述情形中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五、其他

(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管理。

(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突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用地补办方面要充分尊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村民民主自治管理。

(三)2009年以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已经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在核发新证之前,一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上交并由区国土分局统一销毁。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二: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讲 实施细则概述

王远燃

《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简称《实施细则》)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2012年9月开始调查研究;2013年1月17日至27日编写组完成初稿;1月29日邀请5个试点县(市、区)的分管局长、地籍科长、省土地规划勘测院有关专家,会同地籍处和省土地登记办公室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进行讨论,对《实施细则》提出修改意见;1月31日将修改后的讨论稿发给厅机关6个处室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征求意见,要求2月25日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土地登记办公室;2月27日至3月3日,结合各处室各地的意见,再次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共收集94条意见,采纳42条,校对修改150处,增补调整60余处。还向全国土地登记办公室请示询问了有关问题;3月8日,邀请厅8个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对修改稿再次讨论;3月11日编写组根据讨论的意见对20多处再次进行了修改;3月14日,地籍处、土地登记办的全体同志以及省土地规划勘测院的专家再次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正在按程序上报审批。整个编写过程是严谨慎重的。

一、《实施细则》编写的指导思想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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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做好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三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2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再次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特别是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再次强调: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湖北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农村体制机制增强城乡一体化活力的若干意见》(鄂发[2013]1号),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实施细则》编写就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为指导进行的。

(二)落实四部办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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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简称60号文件),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简称178号文件)。与以往有关文件比较,60号文件和178号文件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主要明确了四个新的要求:一是要求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二是落实土地分类国家标准,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简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三是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四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应该说,《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四个新的要求。

(三)以土地管理法律规章为依据

《实施细则》以《土地管理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为开展地籍调查的法律依据;以国务院的《土地调查条列》为依据约束规范土地调查的行为;以《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为土地登记发证的法律依据;以《土地登记办法》为依据确定规范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具体依据。

(四)紧扣技术规程方案

2012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最新版本的《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简称《地籍调查规程》,重新规定了地籍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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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方法、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有别于《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简称《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2011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2012年1月印发了《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发

[2012]4号),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又印发了《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鄂土资厅函[2012]1354号)。在《实施细则》与教材中,将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技术方案,予以规定和表述。

(五)做好两个结合

1、结合试点经验。去年,省里就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别在蕲春县、南漳县、恩施市、荆州市沙市区、鄂州市华容区开展了试点。几个月的艰辛努力,各地试点都取得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如沙市区就制订了《沙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规定实施方案》,共有10条规定;蕲春县出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制定了20条;恩施市制定了8条意见,处理已发证面积与调查核实后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华容区制订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4大条19款;南漳县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规定》,共27条。《实施细则》与教材,都尽量地吸纳试点成果。

2、结合基层实际。由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主要任务都落到基层去完成,外协单位配合进行。基层所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与技术力量相对差一点;外协单位技术力量雄—4—

厚,但对农村情况了解较少,权属调查的实践经验相对欠缺一点。针对以上情况,《实施细则》与教材,力争做到结合实际,简单易懂,有的地方还用案例与图片进行解释说明,尽量避免概念化与模棱两可。

《实施细则》共10个部分。第1部分:范围;第2部分:依据;第3部分:术语与定义;第4部分:总则;第5部分:准备工作;第6部分:通告;第7部分:地籍调查;第8部分:土地登记;第9部分: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第10部分: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另外还有附录部分。1—4部分和9—10部分,包括附录等;是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内容、成果与措施的丰富与完善,所包含的内容综合性较强。

5—8部分系统体现了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土地总登记共8个步骤,除准备工作—通告—地籍调查3个步骤外,在第8部分,将土地总登记的后5个步骤,即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予以规范。5—8部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部分。为了防止照本宣科或算“流水帐”,省土地登记办公室分别编写了《实施细则》与教材。《实施细则》全文供大家在实践中边干边学边完善边丰富,逐渐消化。教材将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法规政策,技术规定和试点的情况,确定授课的内容。

这次培训教材的结构,第一讲对《实施细则》的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作提示,有的还进行了分析,目的是让大家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和完整的印象。二至七讲,是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解,应该说有一定的针对性,也是要重点掌握的部分。第八讲,主要阐述成果的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的问题,让大家了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该产生哪些成果,成果达到什么标准,怎样进行检验与管理。如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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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实施细则最新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试 行)

2013年8月

前 言

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 录

1.总则 ??????????????????????????????????? 1

2.准备工作 ????????????????????????????????? 4

3.土地权属调查 ??????????????????????????????? 5

4.地籍测量 ????????????????????????????????? 8

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 14

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 15

7.土地登记发证 ???????????????????????????????15

8.成果整理 ?????????????????????????????????16

9.检查验收????????????????????????????????? 17

10.提交成果?????????????????????????????????18 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 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 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 附录D指界委托书 ??????????????????????????????35 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 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 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 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 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 附录J宗地图 ????????????????????????????????42 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 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 47 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 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 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 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 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 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 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 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 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 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 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完善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提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水平。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 原则

1.3.1 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 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3.3 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1.3.4 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3.5 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1.3.6 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成果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1.3.7 统筹规划原则

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实施过程中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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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3.8 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1.3.9 服务社会原则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1.3.10 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解处理队伍建设,及时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1.4 依据

1.4.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4.1.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1.5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1.4.1.6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4.1.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1.4.1.8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4.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4.1.1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4.1.11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4.1.12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

1.4.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1.4.1.14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2〕1号)

1.4.2 技术依据

1.4.2.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4.2.2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4.2.3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4.2.4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4.2.5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02)

1.4.2.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

1.4.2.8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4.2.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1.4.2.10《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1.4.2.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4.2.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2007)

1.5 步骤

1.5.1 准备工作

主要进行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经费筹措、队伍组织、

2


宅基地确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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