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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
时间:2017-05-02 05:46:11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高校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

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

由户籍科开出遗失证明。原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8)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校,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校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更换身份证由保卫处户籍科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明,凭系部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派出所补办。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户籍迁移办理中所交费用以公安部门要求为准。

篇二: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 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 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 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 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 年 01 月 09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 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 1.1 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 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 年 07 月 22 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 1994 年 02 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或美元 20 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 1996 年 01 月 01 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 1998 年 03 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 3.7 万

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 7,000 人;广州 1998 年 03 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口和户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具备本规定条件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经本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并在规定年限内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种准常住户口户籍管理形式。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白云区、芳村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东区、广州保税区生活居住区、海珠区新■镇、天河区东圃镇(含车陂)及柯木■、渔沙坦、龙洞、棠下村,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74平方米、75平方米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购

房者,可为本人或亲属分别申办1、2、3人的蓝印户口。

第五条 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有固定住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为本人、派出人员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

(一)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或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每年上缴税款8万元以上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1年内每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

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二)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第六条 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企业,按在本市缴税额,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其中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2

5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

第七条 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驻本市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可按规定一次性申办蓝印户口: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10个蓝印户口指标;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6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二)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2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第八条 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一)在本市累计连续工作并居住满5年,符合本市外来人才、劳动力管理规定的。

(二)同一单位继续聘用且签订了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

(三)有固定住所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含中专、中技、职中学历)且技术等级中级以上的。

第九条 出国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取得了居留资格,在本市投资开办企业1年以上或受聘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定3年以上合同的留学人员,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第十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房地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买房屋合约书、购房发票和申办人与购房者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申办人与投资者或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企业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四)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批准设立的文件、《驻穗机构登记证》、安排蓝印户口指标批件、办事机构正式工作人员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五)被本市单位聘用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审核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技术等级证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六)出国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办人与出国留学人员关系证明、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位证明或居留资格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第十一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申请蓝印户口资格;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一经发现即注销其蓝印户口。

第十二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经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后,由公安机关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登记簿》及有关证件,纳入常住户口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每半年一次抄送市粮食行政部门。已取得蓝印户口人员不需要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粮食供应迁出手续,也不需要在本市申

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蓝印户口不得迁移。

第十三条 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5年。蓝印户口人员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在期满5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核准,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其中驻穗办事机构取得蓝印户口人

员,期满5年后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集体户口,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蓝印户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二)持蓝印户口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在其母或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后,可随母或随父申办蓝印户口。

(三)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执行。

(四)凡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注销其蓝印户口。

(五)履行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其他同等义务。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纳入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计划部门统一进行调控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专项指标给各区,并根据计划统一印制《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手续。在办理蓝印户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办本市蓝印户口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 1999 年 06 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三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1]。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综述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

篇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现状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过去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产物,有着悠长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自由流动的有效政治工具,正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新中国的政权基础和经济基础得以巩固。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户籍制度正逐步变为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道路上一道坚固的藩篱。拆除城乡二元户籍藩篱势在必行的,大量农村人口需要拆除户籍藩篱获取崭新生活,我国经济也需要拆除户籍藩篱在特殊的经济转型期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这道户籍制度的藩篱如何拆除、拆除的进程快慢等,是一直处在争议中的问题,以政府为主体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政府一条简单的政令就能顺利完成的,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在制度的背后存在着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城乡差距的合理缩小等等问题。综览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潮,其主要趋向有两类:一类是循序渐进,在原先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有所放宽;一类是彻底放开,对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一视同仁,以人口登记制度取代户籍管理制度。这两类改革路径的选择,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正确处理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可以考虑第二类改革路径,在广大欠发达的城市和乡村应该采取第一类改革路径。

二、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拆除户籍藩篱后,不管是乡村还是城市,不再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人口流动更加自由。户籍制度改革“取消‘身份’限制,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①。然而,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仅对社会形态造成了制度性的约束,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意识形态领域都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稳定的固定利益集团。现今对户籍藩篱的拆除,使我们不禁断想,在这个拼经济数量和质量的时代,我们的社会结构告别城乡二元模式到底会对社会各个层面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地区城镇化发展的道路更加平坦

在原先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大部分的劳动力是被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就算青壮年劳动力被城市生活所吸引,暂时性背井离乡地参与到城市运转,但这种劳动力流动往往背负着抛家舍业的艰辛和压力。最终,大部分农村人口还是要回归到家庭联产责任制下的农业生产生活。同时,城市地区凭借政治功能和经济优势可以轻易的转移农村资源和财富。譬如在1953年中共中央发出的控制农产品资源供应的“统购统销”决议,虽在早期保证了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但是对农产品自由市场的取消,严重阻碍

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甚至在个别农村地区造成了积贫积弱的落后局面,这不能不说是对农村农民的不公正剥夺。这道城乡二元户籍藩篱困扰着农村乡野接触新思想、新门路,是阻碍广大乡村地区向城镇化发展固若金汤的制度性瓶颈。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乡村与城市之间无形藩篱的渐渐被拆除,有利于乡村与城市获取公平的发展权利,有利于农民与市民在教育、人事、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得到相同的待遇,有利于广大农民在农村这片广阔的天地中迸发出更大的创造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拆除了户籍藩篱,农民的创富智慧、农业的发展潜能、农村的建造热情必定会加快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广大乡村地区向城镇化发展的道路更加平坦。

(二)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地区可以有效解决用工短缺难题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存在着大量廉价劳动力,中国的人口红利是可以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为城市的各行各业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然而“民工荒”现象的出现打破了我们一直以来的劳动力无限供给的观念,城市用工短缺问题的愈演愈烈提示我们重新关注农民工这一特殊的职业群体。“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这种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②。尽管农民工置业群体为城市建设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和智慧,但受户籍制度的压制,却得不到公平的薪酬,甚至时常遭受权益侵害。与其在城市没有尊严的讨生活,他们更加愿意留在农村重拾旧业,或者在家乡附近城镇谋求出路,不再背井离乡的奔往发达城市。探究“民工荒”的深层原因,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其症结所在。若拆除了这道户籍藩篱,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进程可以大大加快,在得到教育、人事、医疗等等方面的多重福利后,农民工站在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公正平台,农民工便没有理由离开城市中的工作岗位,“民工荒”问题便迎刃而解。总之,拆除户籍藩篱,让农民工进城变市民,得到与自己的贡献成正比的待遇,城市地区才能继续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解决用工短缺难题,中国的人口红利才能继续。

(三)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型

“十二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转型期,世界经济也逐渐摆脱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影响、进入一个自我改良调整的状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等词汇在十八大报告中和国家经济政令中是重要关键词,同时也是指引我国经济战略转型的重要关键词。这些关键词不仅仅是人们街头巷尾所闻所讲的词汇,而且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经济意识和经济行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的实际操作都将产生着影响。而现存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流动劳动力的牢牢控制,使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大打折扣,抹杀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观能动性。农村与城市之间人为树立的户籍藩篱,本身就是有失公平的制度。尤其在特殊的经济转型期,户籍藩篱对属于农村户口的众多劳动力的无形盘剥,使劳动者个体在市场经济中便没有公正的竞争地位,被社会和企业淘汰的人力资源往往是农村户籍的劳动者,导致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从产业结构调整到企业创新突破都留下了阴影。由于这道藩篱的存在,无法有效的提振内需,无法有力的发挥国内市场对经济转型的巨大贡献。拆除户籍藩篱便是坚持了以人为本,便是解放生产力的壮举,仿佛经济列车的加速器和润滑油,有利于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户籍藩篱存在下的市场竞争是有失公正的、经济发展是畸形发

展,只有拆除户籍藩篱,才能实现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才能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完美转型。

三、小结

拆除城乡二元户籍藩篱也是积极响应中央号召,“2009 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2010年中央的一号文件与‘两会’共同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调整,就是城镇化”。“放开户籍制度限制,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是我国‘城镇化新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我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屡现”③。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要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要改革旧的规制,定然会破坏旧的规制下的利益结构,引来拥有优势话语权的既得利益者的非议。同时旧规制下的意识形态、法律规章、经济政策、社会保障体系等等都必须适当做出可操作性的调整。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人口跟城市人口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获取公正的“国民待遇”,面临着重重困难,任务繁重。但是拆除了这道户籍藩篱后,我们获得的将是农村地区的崭新发展、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民兄弟的欢歌笑语,社会才能更加和谐。让生活更美好的城市也应当将这份美好惠及到每个辛劳建设城市的劳动者,这也是城市主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就像邓小平同志讲过的“改革开放越前进,承担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我们处理问题,要完全没有风险不可能,冒点风险不怕”,户籍制度改革也必能承担和抵抗风险,为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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