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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手册
时间:2019-11-11 13:16:36 来源:76范文网

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手册 本文简介:

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手册目录1、总则……………………………………………32、房屋选址………………………………………43、基础工程………………………………………54、主体工程………………………………………95、屋面工程………………………………………246、门窗工程………………………………

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手册 本文内容:

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手册



1、总则……………………………………………
3
2、房屋选址………………………………………
4
3、基础工程………………………………………
5
4、主体工程………………………………………
9
5、屋面工程………………………………………
24
6、门窗工程………………………………………
24
7、装修工程………………………………………
25
8、配套工程………………………………………
25
9、农村房屋建设建筑材料……………………
32

1



1.1
为了加强市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技术指导手册。
1.2
农村房屋建设要以保证农民重建房屋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2房屋选址
2.1房屋选址要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的应选择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硬度均匀稳定的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软硬不均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
3基础工程
3.1地基处理要根据当地地质勘察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基础埋深不得少于500mm,地基处理可通过固结、晾晒、振密、夯实、换填等方法来做好地基强度及稳定性处理,对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地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进行地基加固处理等,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设置在土性相同或相近的地基上。
3.2基础地基选择
3.2.1基础持力层应落在中硬土以上地质均匀的土层中。
3.2.2当基础地基出现软硬不均时,对软土部分进行处理,挖成台阶型,使地基持力层土质相对均匀一致。
3.2.3当地基有淤泥、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处理;换填材料和垫层厚度、处理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垫层换填可选用级配砂卵石、黏性土、灰土或质地坚硬的工业废渣等材料,并应分层夯实;
2、
换填材料砂石级配应良好,黏性土中有机物含量不得超过5%;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灰土宜用新鲜的消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
3、
垫层在基础底面以外的处理宽度:垫层底面每边应超过垫层厚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垫层顶面宽度可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经验放破确定,垫层顶边每边超出基础底边不宜小于300mm。
3.2.4当基础持力层落在斜面岩层上时,基槽应挖成台阶型并应有镶固,防止基础滑移。台阶型开挖比例按2:1的比例开挖(长1m,高0.5m),基槽严禁挖成斜坡式。
3.2.5在坡顶建房,基础应距边坡一定距离,具体视地质情况定。当边坡角
大于45°、坡高h大于8m时,应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防止圆弧滑动。对于稳定的边坡,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水平距离L不得小于2.5m。如所建房屋临近边坡底部,在确保边坡安全稳定的情况下,也应与边坡保持一定距离。
3.3采用砖基础时
3.3.1基础砖墙应采用实心砖和水泥砂浆砌筑。
3.3.2
砖基础的下部为大放脚,上部为基础墙。
砖基础的大放脚一般采用一顺一丁砌筑形式,砖基础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大放脚分为等高式和不等高式两种,等高式大放脚是两皮一收,两边各收进1/4砖长;不等高式大放脚是两皮一收与一皮一收相间隔,两边各收进1/4砖长。各层大放脚的宽度应为半砖长的整数倍。

3.4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且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Omm。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好土。
4.7
基础完工后,应标识并复核基础的开间、进深,标高等数据。

5主体工程
5.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是一种由梁、柱组成的超静定结构体系,其混凝土强度、梁柱截面尺寸及配筋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5.1.1模板施工
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而定。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3、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未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4、模板的接缝要严密、平整,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5、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6、对跨度大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7、模板支撑应落在实土上,并加垫板,不应支撑在松软的泥土地面上或堆起的砖墩上,防止模板支撑体系变形、位移,造成混凝土梁、板等构件不平、下挠、裂缝甚至坍塌酿成事故。模板支撑应设置水平拉结杆及设置适当的剪刀撑,确保支撑整体稳定性。采用木支撑时,木支撑稍径不得小于7cm。梁底木支撑应做成枇杷撑,支撑拼接应采用对夹木锁紧或钉牢,接头上、下截面应锯平对齐。
8、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拆模时
间可参考表5.1.1.8)。
表5.1.1.8
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及时间(C20—C30混凝土)
构件类别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的百分率(%)
参考天数





≤2
≥50
5-6天
7-8天
>2,≤8
≥75
11-12天
19-20天
>8
≥100
28天
28天
梁、拱、壳
≤8
≥75
11-12天
19-20天
>8
≥100
28天
28天
悬梁构件
——
≥100
28天
28天
5.1.2钢筋施工
1、
柱钢筋绑扎前,应检查下层预留钢筋的位置、数量、长度,钢筋接头宜采用搭接,若焊接可采用绑条焊、双面焊。
2、梁下部的受拉钢筋的接头要采用焊接,且位置应在跨中四分之一以外,负弯距钢筋应位置正确,钢筋绑完后要横、纵两个方向拉线、排线,调整钢筋的位置。
3、板钢筋绑扎前在模板上画好钢筋间距,按画好的间距绑扎,边绑扎边找直、找正。负弯矩钢筋每个扣都要绑扎牢固,为确保钢筋的位置,按要求加钢筋马蹬,绑扎完成后,经常上人处应铺脚手板,并注意保护,防止踩踏。
4、为保证主筋保护层厚度,在柱主筋、梁主筋、板底筋绑扎时,应垫保护层厚度的垫块,钢筋混凝土保护厚度要求见表5.1.2.4.
表5.1.2.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表

单位(mm)
环境与
条件
构件名称
混凝土强度等级
低于C25
C25及C30
高于C30
室内正常环境
板、墙、壳
15
梁和柱
25
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
板、墙、壳
35
25
15
梁和柱
45
35
25
有垫层
基础
40
无垫层
705、钢筋加工及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表5.1.2.5、表5.1.2.5-1。

表5.1.2.5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10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20
箍筋内净尺寸
±5
表5.1.2.5-1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绑扎钢筋网
长、宽
±10
钢尺检查
±20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绑扎钢筋骨架

±10
钢尺检查
宽、高
±5
钢尺检查
受力钢筋
间距
±10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取最大值
排距
±5
保护层厚度
基础
±10
钢尺检查
柱、梁
±5
钢尺检查
板、墙、壳
±3
钢尺检查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20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钢筋弯起点位置
±20
钢尺检查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水平高差
+3,0
钢尺和塞尺检查注:1、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3、为保证主筋保护层厚度,在柱主筋、梁主筋、板底筋绑扎时,应垫保护层厚度的垫块。
5.1.3混凝土施工
1、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水和水泥比例不宜过大,砂子含泥量不大于3%,拌制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做到随拌随用。
2、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边下料边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从一端开始采用“赶浆法”浇筑;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

3、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养护,养护一般不少于7天。
5.1框架填充墙施工
5.1.1
5.1.4预制构件的安装
1、预制构件必须采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不得使用。
2、预制构件(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搁置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水泥砂浆。
3、门、窗预制混凝土过梁,每端搁置长度不得小于240mm。
5.2砌体工程
5.2.1
房屋的层高:单层房屋不应超过3.6m,两层房屋总高不应超过7.2m,三层房屋总高不应超过9.6米。
5.2.2
砌体采用的砌块、砌筑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组砌方法正确。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米。
1、砌筑砖砌体前,应先用砖试摆,在房屋沿墙方向摆顺砖,在山墙方向摆丁砖,以确定排砖方法及错缝位置,砖缝搭接不得少于1/4砖长,砖应提前1天浇水湿润。含水率宜为10%—15%(断砖浸湿深度10—15mm);承重墙(墙厚240mm)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阳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冬季砖砌体施工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水泥砂浆配合比参见表5.2.2.1,混合砂浆参见表5.2.2.2、表5.2.2.3。
表5.2.2.1
水泥砂浆配合比
砂浆强度等级
用量(Kg/m3)与比例
配比
粗砂
中砂
细砂
水泥
砂子

水泥
砂子

水泥
砂子

M1
用量
195
1500
270
200
1450
300
205
1400
330
比例
1
7.69
1.38
1
7.25
1.5
1
6.83
1.61M2.5
用量
207
1500
270
213
1450
300
220
1400
330
比例
1
7.25
1.30
1
6.81
1.41
1
6.36
1.50
M5
用量
253
1500
270
260
1450
300
268
1400
330
比例
1
5.93
1.07
1
5.58
1.15
1
5.22
1.23
M7.5
用量
276
1500
270
285
1450
300
294
1400
330
比例
1
5.43
0.98
1
5.09
1.05
1
4.76
1.12
M10
用量
305
1500
270
315
1450
300
325
1400
330
比例
1
4.92
0.89
1
4.60
0.95
1
4.31
1.02
M15
用量
359
1500
270
370
1450
300
381
1400
330
比例
1
4.18
0.75
1
3.92
0.81
1
3.67
0.87
表5.2.2.2
混合砂浆配合比(32.5级水泥)
砂浆强度等级
用量(Kg/m3)与比例
配比
粗砂
中砂
细砂
水泥
砂子

水泥
砂子

水泥
砂子

M1
用量
157
173
1500
163
167
1450
169
161
1400
比例
1
1.10
9.53
1
1.02
8.87
1
0.95
8.26
M2.5
用量
176
154
1500
183
147
1450
190
140
1400
比例
1
0.88
8.52
1
0.80
7.92
1
0.74
7.40
M5
用量
204
126
1500
212
118
1450
220
110
1400
比例
1
0.62
7.35
1
0.56
6.84
1
0.50
6.36
M7.5
用量
233
97
1500
242
88
1450
251
79
1400
比例
1
0.42
6.44
1
0.36
5.99
1
0.31
5.58
M10
用量
261
69
1500
271
59
1450
281
49
1400
比例
1
0.26
5.75
1
0.22
5.35
1
0.17
4.98
表5.2.2.3
混合砂浆配合比(42.5级水泥)
砂浆强度等级
用量(Kg/m3)与比例
配比
粗砂
中砂
细砂
水泥
砂子

水泥
砂子

水泥
砂子

M1
用量
121
209
1500
125
205
1450
129
201
1400
比例
1
1.73
12.4
1
1.64
11.60
1
1.56
10.86
M2.5
用量
135
195
1500
140
190
1450
145
185
1400
比例
1
1.44
11.11
1
1.36
10.36
1
1.28
9.66M5
用量
156
174
1500
162
168
1450
168
162
1400
比例
1
1.12
9.62
1
1.04
8.95
1
0.96
8.33
M7.5
用量
178
152
1500
185
145
1450
192
138
1400
比例
1
0.85
8.43
1
0.78
7.84
1
0.72
7.29
M10
用量
199
131
1500
207
123
1450
215
115
1400
比例
1
0.66
7.54
1
0.59
7.00
1
0.53
6.51
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沿墙高每隔500mm应放置2φ6(墙厚240mm)或1φ6(墙厚120mm)拉结钢筋,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不应小于500mm,埋入长度不应小于1000mm.拉结筋末端应做成90度弯钩且弯钩应朝向墙体中心线,且不得伸出墙面。

6、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结筋的水平灰缝应密实,不得露筋。对于各种空心砌块,拉结筋应安装在空心砌块的纵肋中线上,拉结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15mm。
7、
抗震设防区房屋抗震横墙间距当采用实心或多孔砖时,采用木楼(屋)盖时不大于11M;
8、砌体结构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承重的结构体系;抗震设防区砌体结构局部尺寸限值为: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非承重墙或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的最小距离、内墙阳角至门窗洞口的最小距离均不得小于80cm;小砌块墙纵横墙交接处拉结筋的端部应设置90度弯钩,弯钩应向下伸入小砌块的孔中,并应用砂浆等材料将孔洞填塞密实。现浇板式楼梯平台位置必须设置梯梁,不允许直接支承在现浇板中。
9、木楼(屋)盖砌体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1)、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的屋架或硬山搁檩屋盖的山尖之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2)、山墙、山间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或檩条拉结;
(3)、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
10、承重、围护的抗震墙厚度:实心砖、蒸压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多孔砖、小砌块砖墙厚度不应小于190mm。
11、当屋架或梁的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数值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梁垫,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1)、
240mm以上厚实心砖墙、蒸压砖墙、多孔砖墙为6M;190MM厚多孔砖墙为4.8m;
(2)、
190mm厚小砌块墙为4.8m;
(3)、
240mm厚空斗墙为4.8m。
1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架眼:
(1)、砖柱和120mm厚墙;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墙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
13、砖柱应选用整砖砌筑,砖柱断面宜为方形或矩形,最小断面尺寸为240mm×365mm,砖柱每日砌筑高度不得超过1.5m.
14、砖平拱应用整砖侧砌,平拱高度不小于砖长(240mm),砖平拱的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砖平拱砌筑时,应在其底部支设模板,模板中央应有1%的起拱,砖平拱的砖数应为单数。砖平拱的跨度不得超过1.2m,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15、严禁用未经熟化的生石灰粉直接用于砌砖和墙体粉刷。
5.2.3
构造柱设置
1、混合结构提倡使用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纵横墙交接处、墙端部(自由墙)和较大洞口的洞边设置构造柱,其间距不宜大于4m。构造柱可不单独设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坪下500mm,或锚入浅于500mm的基础梁、圈梁内。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
×240mm,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
2、柱内竖向受力钢筋配置,对中柱不宜少于4Φ12,边、角柱不宜少于4Φ14,箍筋配置一般宜为Φ6,间距200mm,楼层板面上下500
mm范围加密、间距100mm。若有基础梁结构的构造柱竖向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至少35d。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3、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开始砌墙应先退后进,并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筋,且每边伸入墙内长度不应少于
1000mm。组合砖墙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混凝土。
5.2.4圈梁设置
1、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基础顶面、楼层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宜小于18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并伸入构造柱内,且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箍筋宜采用Φ6,间距200
mm。
2、非组合砖墙砌体结构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有条件提倡每层都设。圈梁宜连续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形成封闭状。当被门窗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倍错开高度或1
m。
5.3石砌体
1、石砌体是砂浆砌筑而成的料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其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7m。
2、石砌体房屋的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抗震设防烈度7度区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等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4、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
5、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5.4木结构房屋工程
5.4.1
木结构房屋的修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的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
2、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作防锈处理。
3、木柱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等);
4、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有效拉结。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5、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6、木结构防火、防腐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7、砖木结构房屋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维护墙为实心砖(240mm)、小砌块(190mm)的层数为两层,总高度为7.2m。
(2)、房屋的层高:单层房屋不应超过3.6m;三层房屋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3m。
(3)、砖、小砌块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90mm;木柱梢径不宜小于150mm。
8、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构件设置及节点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横向应采用穿枋连接,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在木柱的上、下端及二层房屋的楼板处均应设置;

(2)、榫接节点宜采用燕尾榫、扒钉连接;采用平榫时应在对接处两侧加设厚度不小于2mm的扁钢,扁钢两端应采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
(3)、穿枋应采用透榫贯穿木柱,穿枋端部应设木销钉,梁柱节点处应采用燕尾榫;
(4)、
当穿枋的长度不足时,可采用两根穿枋在木柱中对接,并应在对接处两侧沿水平方向加设扁钢;扁钢厚度不宜小于2mm、宽度不宜小于60mm,两端应采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
5.4.2农村房屋建设为木结构或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活、取暖用火房间和储粮房间的内墙一周、墙面、天棚采用的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的标准。
2、生活、取暖用火房间内,应给生活用水设置大于1m3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储水量应随时保持不低于0.9m3的水。
3、室内外电线沿建筑墙面、天棚安装的应有保护套管,用电线路、灯具、插座不得直接与木材接触。使用的灯具应优先采用节能灯具。
4、使用有动力设备的农户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6屋面工程
6.1屋面结构提倡采用大坡屋面,宜使用轻质材料。
6.2屋面防水工程应遵照“防排结合”、“刚柔并举”、“迎水面设防”的原则。
6.2.1防水层选用材料应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复合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6.2.2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屋脊等),均宜做成圆弧。
6.2.3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做好保护层。保护层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破坏防水层。
6.2.4应避免在已完工的防水层上打眼凿洞,如确需打眼凿洞时,损坏的防水层应做重点防水密封处理,并与原防水连成整体。
6.2.5屋面施工统一按《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西南03J201)大样图选用。7门窗工程
7.1房屋的门窗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均匀,门窗安装时必须上下平直,中间距离相同。
7.2采用木窗应在砌体砌筑时埋设木砖,埋设数量方法为上三皮下三皮,中间每500mm左右设一个木砖,保证每边不少于3个固定点。
7.3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应在砌体砌筑时埋设混凝土块,窗固定点四角,距边框150mm四处,其余为每600mm各设一个固定点。
7.4木窗玻璃安装时,必须打坐底油灰;铝合金、塑料窗玻璃安装时,必须垫橡胶条。室外玻璃安装不得拼接。当窗单片玻璃面积大于1.5m
2时、半玻门单片玻璃面积大于0.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7.5凡安装室外窗框时,应在窗框下端预留40~
60mm的粉刷位置,保证窗台板外低内高并以防窗台上表面抹灰时造成埋框。外窗安装后堵口应塞缝严密,防止渗透。
7.6在风压较大的地区,门窗洞开口不宜过大。
8装修工程
8.1水泥砂浆、混合砂浆外墙粉刷宜设分格缝,建议优先使用外墙涂料。
8.2外墙面砖粘贴要牢固,并用水泥浆勾缝。
8.3室内砂浆粉刷层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宜为5-7mm,厚度不宜超过35mm。
8.4内外墙采用页岩砖砌体时,必须做好基层防泛霜处理。
9配套设施
9.1电线铺设
9.1.1三相四线制输配电系统的零线严禁作为电器保护的地线使用。
9.1.2电器的开关应控制相线。
9.1.3进户线和穿墙线应用绝缘套管保护。
9.1.4室内开关安装距地高度不小于1.30m。

9.2自来水管安装
9.2.1自来水管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塑铝管或热镀锌钢管。
9.2.2在厨房的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
9.3散水
建成后的房屋四周必须做散水,以防雨水灌入地基。散水宽度一般60cm—80cm,散水与外墙边之间留20mm宽的变形缝,散水长向每隔6m设变形缝,缝宽20mm,并用沥青灌实。
10农村房屋建设建筑材料
10.1建筑材料采购的注意事项:
1、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2、对原材料的进场时间、产品名称、品种(牌号)数量、批号(炉号)做好详细记录和验收、签字。
3、对进场原材料按品种、批号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10.2
钢材:
1、建筑用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钢筋。
2、钢筋进场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吨,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3、每批钢筋应取样送试验室做力学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施工中不得使用改制材和或将已使用过的钢筋调直后使用。
5、砼构件同一截面受力钢筋不得使用2种级别的钢筋,同一截面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应大于2级。
6、施工中应防止钢筋锈蚀。
7、对进入施工现场钢筋应进行复检。
8、劣质钢筋的识别办法:
(1)、认真查看钢筋的产地、品牌和出厂合格证,对来路不明的钢筋不得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可能是劣质钢筋,应送试验室做进一步检验:
a、外观粗糙,直径不圆,肋的棱角不分明,有裂纹。
b、弯曲时脆断。
c、切割费时,火花多,锯片磨损严重。
d、可焊性极差,电渣压力焊、水平钢筋窄间隙焊、电弧搭接焊试件在焊缝或熔合线处脆断。
10.3
水泥:
1、建筑用水泥可使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最低强度等级为42.5)及矿渣、火山灰、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以及复合硅酸盐水泥(最低强度等级为32.5)目测颜色偏红或黄。
2、严禁使用废品水泥。(初凝时间不合格或体积安定性不合格或MgO和SO3含量超标的水泥即为废品水泥)
3、水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4、水泥出厂应提供检验合格证,其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应全部合格。见表10.3.3.1,表10.3.3.2,表10.3.3.3。
(1)化学指标检验表10.3.3.1
单位:
%
品种
代号
不溶物
(质量分数)
烧失量
(质量分数)
三氧化硫
(质量分数)
氧化镁
(质量分数)
氯离子
(质量分数)
硅酸盐水泥
P·Ⅰ
≤0.75
≤3.0
≤3.5
≤5.0
a
≤0.06
c
P·Ⅱ
≤1.5
≤3.5
普通硅酸盐
水泥
P·O

≤5.0
复合硅酸盐
水泥
P·C


≤3.5
≤6.0
b
a、如果水泥蒸压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至6.0%
b、如果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时,需进行水泥蒸压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c、当有更低要求时,该指标由买卖双方确定
(2)凝结时间表10.3.3.2
品种
初凝时间
终凝时间
硅酸盐水泥
不小于45分钟
不大于6.5小时
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不小于45分钟
不大于10小时
(3)安定性:沸煮法合格
(4)强度: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不同龄期的强度应符合表11.4.4.3的规定。
表10.3.3.3
单位:兆帕
品种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3d
28d
3d
28d
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5.5
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
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复合硅酸盐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0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4.5
(5)、
水泥的存储时间不宜太长,即使在良好的仓库中存放的,水泥也会因吸湿而失效。一般存放三个月以上的水泥,其强度约降低10%--20%;六个月约降低15%—30%;一年后降低25%--40%,常用水泥的有效期规定为三个月(自出厂日期算起),超过有效期的水泥就应视为过期水泥。对于过期水泥,要重新检验其强度后并按新确定的强度等级使用。
10.4
普通烧结砖:
1、烧结砖不允许出现严重泛霜。石灰爆裂:a、不允许出现最大破坏尺寸大于15mm的爆裂区域;b、最大破坏尺寸大于2mm且小于15mm的爆裂区域,每组砖样不得多于15处,其中大于10mm的不得多于7处(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5块)。
2、中度泛霜砖不得用在潮湿部位如卫生间、厨房等。
3、产品中不允许有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应进行复检。
10.5
木材:

1、承重结构原木不允许出现腐朽;容许表面有虫沟,不得有虫眼;在构件任一截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1/4,且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1/1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扭纹在小头1m材上倾斜高度不得大于80mm;原木的裂缝,可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

2、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⑵、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⑶、作为联结构件不应大于15%;

⑷、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10.6
砂:砌筑墙体宜选用中砂,毛石砌体宜用细砂,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5%。
10.7
水:施工用水应达到饮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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