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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籍制度
时间:2017-05-03 06:08:26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中国的户籍制度发展

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

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

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10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

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92年8月

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80年代开始

"农转非"政策发生变化。"农转非"对象逐渐扩大,控制指标有所调整,控制办法得到改变。

1986年

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年3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15年7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即将开始——

篇二:解读广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解读广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公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专家表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对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协调发展有极大的作用,而且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领域的重要部分。通过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可以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在我省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具体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解读:部分地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

根据实施意见,广东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将有序放开。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和揭阳,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广深严控人口规模

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对超大城市则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实施方案指出,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允许符合条件人员向亲友搭户

统计数据显示,全省现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居住5年以上的552万人,因此,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居住证积分可阶梯式享受公共服务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广东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除入户、子女入学外,全省各地推出凭居住证可享受的便民服务项目涉及金融服务、公交、小额消费、充值、票务、积分、门禁应用、企业一证通等20多项。根据广东此次推出的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各地要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政策外生育小孩:先办入户登记再通报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

问答

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这么多年,遇到的困难有哪些?

答:一是户籍上城乡二元体制的划分,使得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其他政策措施进一步割裂,全省各项城乡政策措施难以统一,造成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广东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且分布不均。2014年,全省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的流动人口占了全省流动人口的92%,这些地区的人口压力非常大。三是我省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各级财政承担实施改革的投入较大。

对此,我省的户籍制度改革应着重解决上述三个问题: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来解决城乡二元体制问题;通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来解决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问题;通过加大统筹调配现有各项资源、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来解决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不足的问题。

为什么每个地级市落户政策不一样?省内城市落户政策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的?

答:总体来说,我省城市落户政策主要依据当地人口承载力来确定。我省《实施意见》基本保持与国家改革意见一致,但是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珠三角一些地区城市在环境、就业等综合承载能力的差别很大,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与人口的迁移压力作出了适当的调整。

一是东莞、中山两个地级市,所辖没有县级单位,镇、街一体化程度较高,如按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人口压力很大,应整体考虑人口发展政策。

二是珠海市为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且毗邻港澳,承担着对接港澳,维护“一国两制”政治经济体系的特殊职能,总人口虽然不多,但仍建议采取较严格的人口控制措施。

三是汕头、湛江、江门、惠州、茂名、揭阳6市虽然总人口达到了大城市的规模,但由于这些市城区面积较大,人口压力不是很大,考虑其经济发展现状,因此建议放宽人口迁移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到2020年,要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这个总量看起来很大,如何实施?

答:一是本省农业转移人口600万。从2014年至2020年7年间,每年需吸纳约85.7万人,来源分别有:省内“农转非”人口约15.5万;城市区域扩张新覆盖的人口约60万;以及实施户籍改革全面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后,每年新转移农业人口约10万人(包括新进入城镇就业人口和亲属投靠人口)。

二是外省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约700万落户本省城镇。从2014年至2020年7

年间,平均每年吸纳约100万人。目前,广东有外省籍流动人口2433万人(其中就业的约2200万人):居住时间已满5年以上的395万人;半年到5年的1368万人,并将在2020年前陆续达到居住满5年的条件;半年以下的有670万人。根据《实施意见》,将优先解决这部分异地务工人员的落户问题。按照每年吸纳100万人口的进度,约占当年2200万异地就业人口的4.5%。

回顾:广东户籍改革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自理口粮落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2001年11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在全国率先提出户口登记管理一元化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此文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2003年至2010年

逐步将人口迁移重心从小城镇转移到中心镇和中小城市,先后逐步放宽了投资入户、纳税入户、购房入户以及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创业和具有突出贡献人员入户条件,拓宽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渠道,先后出台并修订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义》、《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其中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属全国首创

2011年初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后,省政府迅速出台了相关通知,提出分类实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放宽城镇入户条件、依托居住证提升服务农民工水平等三点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012年10月

省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四条具体意见和推进工作时间表

2014年7月24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广东历时1年,于2015年7月份推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三:户籍制度历史及改革

关于中国户籍制度及改革历程的浅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国政府对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我国的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殊”历史下的产物。长期以来,我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的这种特殊制度在建国初期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进行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乡间人员的流动频繁,该制度愈来愈受到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国家开始着手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截止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在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历程中,重庆、广东也开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然而改革的路在何方?现今国家也还没有统一的方案,至此,改革之果到底为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一、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

中国的户籍制度自奴隶社会就有之,据《文献通考·卷十·户口考一》记载,周朝就有官吏负责人的出生病死和人员的社会流动事务以及领土的行政划分,以执行不同的税收和征兵制度。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随着王朝的更替,相应的户籍制度也在发生变迁以适合当时国家的各种需要。对新中国户籍制度历史的梳理,我们在此以改革开放的开始为分水岭。

1、改革开放之前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户籍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1958年前的自由迁徙的第一阶段,该阶段着重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这时的户籍管理政策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上面,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1958年——1978年严格控制的第二阶段,此阶段着重户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动方面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人口的乡城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与规制;1978年至今的半开放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新的利益格局形成,因此现阶段着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其最突出的表现将涉及诸如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今天中国所施行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所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确立了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和变更等7项内容在内的一套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衣、食、住、行、科、教、文、卫、就业、结婚等方方面面都根据户口来进行管理。

《条列》的产生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是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便开始全面引进苏联的社会体制来建设被西方国家孤立的中国。在苏联计划经体制的影响下,中国也开始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家工业化战略,并且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实行统购统销。随着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城乡差距持续拉大,城乡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为了维护这种强积累模式的提取能力,国家一方面加快推行农业集体化,以便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另一方面加紧建立和完善城乡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的外流,保障城市生活的稳定,一种城乡二元利益格局就此形成。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部分农民对农业集体化的生活不适应和城市市场功能的萎缩从根本上影响了当时人口流动的体制性问题。农民走出农村的离心力不断增强,城市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幅度衰减,在这两种矛盾的推动下,城乡冲突越加剧烈。

1957年,城乡社会主义改造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体制转轨问题,在经济发展方针上的冒进和反冒进的争论问题,城乡利益剪刀差拉大的冲突问题,整风中大鸣大放的问题,屡禁不止的农民进城问题,等等,构成了这一年错综复杂的政治社会生态。反右派运动为这些矛盾冲突的解决提供了特定的制度路径,直接促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出台。

2、改革开放之后

改革开放后,在一些大城市开始实行一种介于正式户口和暂住户口之间的“蓝印户口”(由公安机关加盖蓝色印章而得名)用来管理外来人口。据东方网载文披露,最早的蓝印户口大致出现在1992年左右,最初以中小城市居多。1994年之后,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城市也开始办理蓝印户口。蓝印户口是由当地政府出台,对投资者、购房者或者“引进人才”等外地人给予的优惠待遇。蓝印户口持有者经过一定时期后,可以转变为常住户口。在广州,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要经过5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2002年4月该户籍管理办法被终止,改为使用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人员,从此“蓝印户口”退出中国户籍制度舞台。

1998年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第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第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第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第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90年代末,我国的户籍制度开始有所松动,部分地方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

农村户口。2003年起,部分省、市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但户口簿上仍保留居住地一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进行,旧有的户籍制度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于是不少人纷纷要求对当前的户籍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05年10月,公安部官员表示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二、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没有一项政治制度能够一成不变的永存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之中,随着该国家社会的不断变迁,其相应的制度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革,有弃之不续,有继之改良。中国的户籍制度随着中国历史的不断演绎也发生着相应的变革。

1、国家层面上的改革历程

虽然在今天许多国人依然受到1958年确立的户籍制度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但在1992年,国家就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文件明确: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一是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二是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当年,户籍制度改革首先在国家和各省、市的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进行,据国家发改委中国小城镇发展中心统计,至1999年先后有1.27亿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居民。人口的集聚促进了城镇消费和第三产业发展,促进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

1998年7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一是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二是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政策;三是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四是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是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城市落户。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城市扩展。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确立了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和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为户籍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的目标和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因地制宜,协调发展三原则。《意见》规定,“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还要求,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办理小城镇常

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在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在207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杨春兴提交了一份《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束缚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的大会发言。2009年10月,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表示,户籍制度的取消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2、地方政府所推行的改革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部分地方政府开始纷纷探索适合自己省情、市情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可能莫过于重庆10内1000万农民变市民的改革(截止2010年7月,重庆户籍人口为3275.6万人,农村居民占2326.9万人,)和广东的“积分入户”制度。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又被一些媒体称为中国户籍制度的“破冰”。

2010年7月29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全面启动,当日,重庆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能吸引全国各大媒体以及专家学者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它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总体目标中所提出的两阶段任务。即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万―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回应,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任务。

早在重庆颁布意见的一个多月之前,处于我国改革先锋地位的广东已经开启了户籍制度的新一轮改革。2010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农民工积分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意见还提出,各级政府要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积分入户”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各市的自定指标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 政策设定。因此,广东各市的申请条件和分值计算都各不相同。

三、结语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行以具有稳定就业和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既要鼓励地方勇于创新,又需要从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既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落户意愿,又要充分考虑流入地人口承载能力。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区别情况,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和农民工的落户条件。要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对于正处于宏大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能否加快推进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短期内破除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是能否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影响因素。我们期待在新一届国家领导集体的领导下,集众知识分子之力尽快实现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村庄建设要注意保持村风貌,营造宜居环境,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的目标。

2013年4月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词条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消除束缚城乡协调发展的障碍,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03

3.国家统计局:中国取消户籍制度已是历史必然,中国新闻网,2009.09

4.重庆启动户籍改革,未来10年推动千万农民变市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0.07

5.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0.08

6.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上》,中国政府网,2013

7.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公安部网站,2001

8. 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网站,2006.03

9.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2010.08

10. 广东农民工积满60分可入户城镇,每年60万名额,南方周末,2010.06

11. 蓝印户口被重提以救房市 支持反对者各半,东方网,2008.10


深圳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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