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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背离及其完善
时间:2020-02-01 22:52:18 来源:76范文网

《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背离及其完善 本文关键词:票据法,背离,票据,完善,原则

《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背离及其完善 本文简介:摘要: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没有清晰的定位,强制规定票据流转时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真实有效。但该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瑕疵,且在票据的实际使用上也存在一些不便,与现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相违背。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不符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与《票据法》的个别条文相抵触,破

《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背离及其完善 本文内容:

  摘    要: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没有清晰的定位,强制规定票据流转时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真实有效。但该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瑕疵,且在票据的实际使用上也存在一些不便,与现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相违背。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不符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与《票据法》的个别条文相抵触,破坏了《票据法》的内部统一。本文拟从票据无因性的内涵与沿革出发,分析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在此基础上,探讨第十条第一款的合理性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票据; 无因性原则; 票据关系;

  票据是现代商品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担负着支付、流通、信用等多种功能,有着诸多重要作用。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制度的基石,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可。我国的票据立法发端于国家改革开放之初,经济体制转型之际,也适当地吸收了一些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论。但是,由于其并未明确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反之在《票据法》中明确要求票据交易的真实背景,这在实践中严重阻碍了票据的流转,也产生了很多问题。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含义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贯穿票据制度的核心,其本质就是将原本捆绑在一起的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人为地区别开来。在《票据法》中,票据行为的真实关系包括票据的预约关系、资金关系和原因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与票据行为最紧密的是票据原因关系,即产生票据的直接当事人根据某种原因发生的票据关系。若将票据发生的原因和票据发生行为本身相分离,那么在行为人使用票据时,仅需要提示票据发生的原因存在,而无须保持票据发生原因和行为本身一致,持有票据即可实现其价值。这样就可以摆脱票据流通的枷锁,发挥票据的流通性,使其法律关系脱离于束缚票据的基础关系,这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产生原因

  票据是随着商品贸易的兴衰而不断动态变化的,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也是如此,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持续壮大与繁荣,这一理论与制度也在逐渐发展与完善。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票据的基本用途还仅仅停留在汇兑和支付功能上,并没有实现票据流通和信用的效用。进入20世纪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不断革新,在商品交易与流通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票据往往没有到期取现就需要资金的流转,所以票据的功能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增加了票据的流转功能,后来又根据需要增加了信用功能,票据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为了维护票据的交易安全与有序流转,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地推动商品贸易,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学说也自然地产生发展而来。
 


 

  (三)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果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法律效果,基本体现在三个层次:首先,票据行为本身的法律关系脱离于发生的基础关系,其效力不再受原有基础关系的制约。只要票据行为已经达成,就不再与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关联,两者就脱离了联系。其次,持票人不承担证明给付理由的义务。持票人在请求票据权利时,不必证实票据原因关系的发生与延续,而仅须以票据行为作为权利诉求的依据,前后手的背书满足《票据法》的要求与规定,持票人即可当然地向票据债务人请求实现票据的相关权益。最后,票据债务人不能以票据发生基础的原因关系来抗辩善意的第三人。票据的原因关系与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在某些方面上约束了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的对抗,只有在持票人与票据发生原因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才能以原因关系抗辩持票人。

  二、《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分析

  (一)《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产生的背景和争议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鉴于经济体制的落后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理念的约束,并没有明确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而是进行了诸多限制。而我国之所以未采用与国际通行原则相一致的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当时是有其深刻背景与原因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阶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的信用制度很不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研究与法律制定起步较晚,各方面的措施还不健全,利用票据进行的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稳定,避免不法者假借票据的无因性对票据的合法流转与交易进行破坏,故《票据法》以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为有效要件对票据行为进行了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一款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是票据出票和流通的两大环节,这两大环节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民商法原理的。但“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表述却无疑引起了巨大争论。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实际上使票据法律关系依附于票据基础关系,为票据行为的效力附加了有效要件。尽管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我国票据立法上并未完全承认,但在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已获得大多数认可。所以,该条文规定表述并不恰当,带来了不同的歧义解读,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二)《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缺陷与问题

  笔者认为,《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该条款要求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时,应当考虑其前手的原因关系。而前手多次流转的原因关系又比较复杂,当事人不可能清楚地知晓,反而不必要地增加了交易成本。票据债务人只有调查清楚前手流转的每个原因关系才能付款,其中的关系冗杂难懂,想要查清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

  其次,该条款的规定背离了基本的票据流转理论,票据流转时背书具有担保付款的效力,所以票据背书的次数越多,承担票据连带责任的前手持票人也就越多,票据的安全性也就越高,其清偿能力也就越强。但持票人往往是难以知悉前手交易的真实情况的,依据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将处于无法确定的不安全状态,无法确定其是否存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所以该规定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最后,该条款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造成票据债务人恶意适用而拒绝付款,恶意的票据债务人假借审查票据的产生原因拖延时间,以前手原因关系不清抗辩持票人从而拒绝付款,加重了业务的成本与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过度保护了票据的债务人。所以该规定不合理地过分维护了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致使其滥用抗辩的权利与不恰当地适用该法条。

  综上所述,《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实践中增加了使用票据的成本与风险,不利于确立与落实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过分关注了票据发生的原因关系,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大大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与降低了其安全性,不可避免地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的扩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司法解释及时地纠正了我国票据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在票据纠纷中坚持了普遍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但是,法律修改的滞后却对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工作开展造成重大的阻碍。

  三、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完善

  (一)《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思考

  基于立法之初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与市场健康发展,并且在当时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尽管《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确实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并没有全盘否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第一,正如前述,我们所说的票据无因性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票据行为发生后,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前手的原因不会影响已生效的票据行为。但是并不是说票据行为的发生没有原因,这种原因可能是对价相当的,也可能是对价不相当的,甚至可能是非真实的。《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侧面说明票据行为的发生是有原因的,并没有确立票据行为的有因性。

  第二,当该条的规定适用在直接发生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成为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理由,这体现的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恰好说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非绝对的,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存在相对性。

  第三,票据行为无因性强调的是票据行为的效力与原因关系的分离,不受前手原因关系的干扰。第十条第一款并没有直接规定非真实有效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效的。因而,并不能直接从该条文中得出其完全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流通的根本属性,世界各国均坚持这一原则,我国在票据立法时也应遵循此原则。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相对的,而并非绝对的。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繁杂情况,我国立法者在立法时片面强调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相对的,没有直接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目的是为了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能够推进票据的有序发展与保障市场的安全稳定。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并未完全否定票据的无因性,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坚持了票据无因性的原则,并对《票据法》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说明和修正,解释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

  (二)《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修改建议

  近年来对《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的呼声一直存在,有学者甚至主张删除该条款,而笔者认为,对现行的规定应进行适当修订与完善。《票据法》制定初期,为了稳定国家金融秩序与保障金融安全,立法者坚持“立法必须与国情相结合”的理念。历经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具备了修改的社会基础条件。删除该条款是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为避免造成理解上的错误,过分强调票据的基础关系对票据效力造成的影响,建议作补充性说明,在原有的法条后面增加“但是,票据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以票据基础关系的真实有效为条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与否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这样一来,修改的结果既能保持票据法律内部的统一又能协调票据法与司法解释的一致,使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科学统一,协调一致,提高立法的技术与增强其科学性,更好地推动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敦常.票据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2]叶婷婷.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无因性问题探析[J].中外企业家,2016(07):16-18.
  [3]谢爱珍.关于《票据法》第十条意义的论述[J].经营管理者,2017(03):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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