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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纠察职责
时间:2017-05-05 05:55:17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

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四)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五)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务的,应予立案。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四)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肇事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篇二:司令部工作职责

司令部工作职责

司令部是在支队党委和支队首长领导下,负责部队军事业务训练、灭火作战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主要职责是:

(1)熟悉掌握辖区情况和部队执勤灭火力量情况,熟悉、掌握消防水源,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2)负责拟制和实施部队军事业务训练计划,检查考核训练情况,组织研究各类火灾扑救对策和指挥方法,及时有效地组织好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指导部队执勤工作,拟制执勤方案、处置突发事件方案、抢险救援方案和灭火作战计划,组织部队落实战备制度,检查指导执勤战备工作,组织部队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4)组织指导部队器材装备的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部队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

(6)管理部队机构、人员编制和军事实力,负责兵员、保密、档案工作。

(7)检查督促部队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制度,预防各种事故。

(8)加强司令部自身建设,提高官兵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

(9)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一)参谋长工作职责

参谋长隶属于支队长和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对司令部的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全支队的战训和行管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灭火作战计划,指导部队落实各项战备措施,做好灭火、执勤、训练过程中装备使用工作。

(3)传达首长决定,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及其他参战力量的协同作战、通讯联络和战斗保障,完成火灾扑救任务。

(4)组织拟定全支队的军事、训练计划,指导、检查和考核全支队教育、训练工作,保证教育、训练任务的完成。

(5)组织全支队的行政管理工作,检查部队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预防各类事故。

(6)掌管全支队的编制和实力,执行兵员使用管理规定。

(7)总结交流军事业务工作经验。

(二)副参谋长工作职责

副参谋长隶属于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领导或参谋长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三)办公室主任(秘书科科长)工作职责

(1)承办日常公文、函件、材料和领导交办的事宜。

(2)负责支队办公会议的准备和记录工作,掌握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贯彻落实支队会议情况。

(3)了解掌握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上级反馈信息。

(4)负责各类会议材料的撰写。

(5)负责支队级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维护。

(6)负责支队拟发文件的核稿。

(7)负责支队印章、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工作。

(8)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信息上报。

(9)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秘书工作职责

(1)了解掌握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

(2)负责首长的秘书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和记录工作,了解会议贯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3)积极参与支队重点、中心工作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工作,书面编印支队工作动态。

(4)负责文件的收发、分办、归档和机要保密工作。

(5)掌管支队印章。

(6)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警训科科长工作职责

(1)带领科内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努力提高科内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修养,增强对消防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组织好科内人员的业务理论学习,熟悉战训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精通本职业务。

(3)负责拟制战训工作计划,组织指导部队的执勤备战、教育训练和灭火作战工作,负责检查、指导、考核和总结部队的战训工作,组织部队对各单位和建筑物内的灭火系统和水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建筑物内部固定灭火系统情况。

(4)负责搜集、整理、研究部队执勤、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及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进行技战术研究、战评总结、经验的交流与推广。

(5)负责协助首长做好抢险救援和重特大火灾扑救力量的调动和组织指挥,组织拟制战斗文书,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6)负责执勤、训练、灭火技术装备、油料、通讯器材等方面的工作。

(7)传达首长的命令,及时向首长请示、汇报工作。

(8)了解掌握科内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9)监督、检查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10)负责部队的管理教育,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1)组织制定本科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战训参谋工作职责

(1)了解和掌握部队灭火执勤、训练工作以及市区消防水源状况,收集执勤有关资料,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拟制训练指示、计划。

(2)组织部队实施训练,检查、督促训练“四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部队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装备器材管理规定》情况,对辖区消防水源管理、检查和保养,做好战斗勤务,确保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3)协助领导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搞好重、特大火灾扑救情况的战评分析,做好报告、总结、编写战例等工作。

(4)组织训练机关参谋人员、中队干部和预提班长;开展教学研究,提高带兵干部和骨干的“四会”水平;开展训练学术、经验交流和各项军事业务训练的竞赛、评比、会操等活动,并承办组织实施保障工作。

(5)检查和督促部队节假日执勤战备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演练、装备器材保障等工作。

(6)承办有关执勤文件的上传下达,撰写执勤日记、指导和审定部队重点单位作战方案。统计执勤数据,开展部队执勤学术、经验交流等活动。

(7)参与城市消防站(点)的规划和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8)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的基础课目和灭火技术、战术的训练工作。组织开展训练交流活动。

(9)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警务参谋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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