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加盟网
涉枪涉弹
时间:2017-05-05 06:00:49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涉枪责任书

枪支弹药和枪弹库(室)安全监督管理治安防范责任状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安全使用,杜绝枪弹丢失、被盗、被抢、损坏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以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责任状:

一、配备枪支弹药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防范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配备枪支弹药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应确定专职人员,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弹药交接、携带、保管和擦拭保养等执行情况,督促枪弹管理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四、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枪支以及使用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五、配枪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项安全保管设施。必须设立专门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落实“三铁一器”、“双人双锁”。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保证随时领用枪支。必须落

实枪支与弹药分开存放制度。

六、对配备、使用枪支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已取得配枪资格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七、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和枪弹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因上述工作未落实,发生涉枪涉弹事故、案件的,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盖章): 派出所(盖章):

治安责任人(签字):所长(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注: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由责任单位和派出所各执一份。

篇二:无涉爆涉枪涉刀责任书

无涉爆涉枪涉刀责任书

为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特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一、服从公安机关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检查。

二、认真学习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治爆缉枪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内容、要求。

三、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四、对发现的涉爆涉枪涉刀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积极与涉爆涉枪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六、积极参与涉爆涉枪涉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辖区民警与签订部门双方各存一份。

八、本责任书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订部门:莎车县公安局古鲁瓦克派出所

年 月 日

篇三:涉枪弹爆炸物犯罪认定的几个误区

龙源期刊网 .cn

涉枪弹爆炸物犯罪认定的几个误区

作者:周洪波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6期

本文案例启示:在涉枪弹爆炸物的判别上,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不宜一律认定为爆炸物,枪支类的爆炸物不宜单纯以外观、部件或性能为标准;对单纯的非法购买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情节方面,“被他人利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属于“情节严重”。

涉枪弹爆炸物犯罪在实践中发案相对比较多,其危害也比较大,但在认定上也存在不少争议,有些定性甚至是错误的。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来谈谈涉枪弹爆炸物犯罪认定中的几个误区。

一、单纯的非法购买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案例一]陈某从部队转业后酷爱枪支,便从网上购买两支手枪藏于家中,经常在家闭门拿出枪支擦拭、把玩。一次酒后向朋友炫耀被告发。对于陈某的行为,有意见认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没有出售的目的,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另一观点认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认为刑法使用“买卖”一词,与贩卖、倒卖、购买、出售等词用意有明显区别。刑法用贩卖、倒卖的词语,意味着买进的目的是为了卖出,比如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等。如果单纯地买进,或单纯地卖出构成犯罪的,刑法用购买、出售或销售、卖等用语,如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强迫卖血罪等。刑法的“买卖”一词,是配置给有别于前两种情况的第三种情况,即或买进、或卖出,或买进再卖出,具备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属于买卖,如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法院最后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量刑。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单纯的非法购买枪支、子弹的行为,不宜认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而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理由有:

首先,从词义上讲,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买卖”是指“生意”,其本质特征是一种买进再卖出的商业经营活动,仅仅是为自己使用而买进的行为不能叫“买卖”。买卖、贩卖和倒卖含义相同,只是称呼不同而已。主观上没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卖出的行为,单纯的买进行为是不能称之为“买卖”的。目前,一些刑法著作对“非法买卖”进行随意解释,认为“买卖”是指买进或者卖出,这是不正确的。这种解释既没有放在刑法体系中进行比较,也没有分析买与卖在社会危害上的不同,更不符合民众对买卖的惯常理解。尤其一些司法部门领导领衔主编的书籍,更是粗制滥造,随意解释,导致司法人员不加甄别地迷信。

其次,从社会危害上看,对于买卖型枪支弹药犯罪,卖方与买方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行为的客观危害,都相差悬殊。枪支弹药犯罪危及的是公共安全,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行为中,正是出卖者的出卖行为导致枪支弹药流失到社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


涉枪涉弹
由:建材加盟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yuan0.cn/a/1398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最近更新/ NEWS
推荐专题/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