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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户籍
时间:2017-05-09 06:09:12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中国法制史 汉代知识点

汉代

一、 法律指导思想

?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

“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

三、“儒家化”及影响

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

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四、汉代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

?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代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 《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

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60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 《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而制定,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五、东汉的继承和改造

为解放生产力的需要:释放奴婢 减轻刑罚

六、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律——法典

比——判例,“决事比”

法律注释著作

《春秋》经——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至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科——单行刑事条例

七、刑罚制度

罪名、姓名基本沿袭秦律

? “殊死”即斩首

? “顾山”——针对妇女 ? 罚金刑——犯罪情节轻微适用 ? 徙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 1. 大逆不道罪 ? 祝诅上罪——妄图以巫祝以鬼神的力量加害于君主 ? 迷国罔上罪——欺罔君主 ? 左道罪——“左道”邪道 ? 漏泄省中语罪——泄露臣下上奏于君主的言论 ? 赃百万以上罪 ? 诬罔主上罪 ? 上僭罪 ? 谋反罪——整个家族都会受牵连被诛 ? 巫蛊罪 ? 怨望诽谤政治罪

? 妖言罪

? 殴辱王杖主罪

2. 不孝罪——极刑

3. 不敬罪——违君道尊严(较“不道”轻)

? 失礼罪——违反臣下之礼

? 醉歌堂下罪

? 戏殿上罪

? 不下公门罪

? 不朝不请罪

? 挟诏书罪

? 废格罪——没有按照君主的命令所要求的去做。劳役刑

? 非所宜言罪——弃市

?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须举报

4. 欺谩罪

5. 不直罪——“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6. 选举不实罪

八、法律原则的发展

?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确立下来。它反映汉代法律的开始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

?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 尊老爱幼原则

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九、民事制度

? 行政制度

三公九卿制。中央设丞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又设太尉,主管军事。还设御史大夫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三公以下为九卿。

察举制度。“贤良方正”、“孝廉”和“直言极谏”。还采取了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纳赀(用钱或谷买官)、上书拜官(或皇帝赏识),任子(任满三年保举一人为官)等方式。

考核与奖惩方面,“上计”。

? 民事制度

一妻多妾。妇女可另嫁他人。15至30岁期间不出嫁,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七出三不去”。

“不孝”罪,维护父权。“轻悔法”(父亲被侮辱,儿子杀死侮辱者,受到宽宥)。收养制度

? 经济制度

禁止私人铸币。盐铁官营。算缗(向工商业者征收财产税)告缗(鼓励揭发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工商业者的一项措施)令。

十、司法制度

? 司法机关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要案件有最后裁决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在西汉初由审判权,东汉罢丞相、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于是失去了审判权。廷尉在两汉时期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是审理刑狱。

? 诉讼程序

(一) 告劾

起诉叫“告劾”,一是指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即“自诉”;另一指官府官吏 “举劾犯罪”,即“公诉”。

(二)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告劾,要立即逮捕、羁押。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法律规定老小、废族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

(三)审理和判决

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经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后判决,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称“读鞫”。 请求复审,叫“乞鞫”。对判决不服,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复审,即“乞鞫”。乞鞫以三

个月为限。既是“慎刑”制度的体现,又是对司法官吏的检查。

(四)复案

指复审案件。中央机关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成立专案组。朝廷还经常派特派使者巡行地方,主要职责是“平冤狱”。

? 春秋决狱

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

“原心定罪”是最为重要的内容。考察犯罪事实,考察犯罪动机。动机上不合乎儒家道德,对这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惩;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罪也可从轻。 ? 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 秋冬行刑

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者允许罪犯出钱赎罪。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时间必须在秋天霜降以后至冬至以前。

? 检察制度

主要是君主对官吏的监察。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有权监督丞相。西汉末年,设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

篇二: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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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目录[隐藏] 名词解释 简介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演变过程 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历史特征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名词解释 简介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演变过程 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历史特征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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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户籍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本文就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历史作用作一考察。

简介

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1]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2]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3]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4]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演变过程

萌芽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

户籍制度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

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篇三:明朝的户口制度

明朝的户口制度

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明朝的户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①。

《明史·食货志》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册”②。所以,户籍也可以称为“户册”。明太祖所以在建国之初急于“籍天下户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为人户和土地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两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劳力进行开发耕种。不掌握户口,不明人丁事产,就不能了解基本国情,征发赋役也就无从下手。由于元末以来,连年战争,兵荒马乱,人民流散,田册、户册,或毁于兵火,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所以,整理户口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建国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战,炮火纷飞的日子里,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区域内“籍户口”。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1368)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

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③。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136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①“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1370),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户帖,最初是由宁国知府陈灌(瓘)创制出来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明太祖朱元璋命陈灌为宁国知府。陈灌为良吏,关心民间疾苦,在府内大力除弊兴利,“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首创户帖之制。明太祖得报,以为可法,遂取以为式,颁行天下②。对于这种户帖的创设与规制,明人多有记述。其中,以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一书所记,似最为详尽。兹摘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看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著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首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①。

据称,洪武户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诩是明朝常州府江阴县人。他所记的江阴县户帖,与其他地方的户帖,规制完全一样。由上可见,明代初年户帖的内容与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项:前面,记载皇上圣旨;中间,写明户主姓名、籍贯,全家口数,分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妇女大口、小口,俱记各人姓名、年龄及其与户主之亲属关系;最后,登录事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田地)以及动产(如船只、耕牛)等之种类与数量。“唯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此其与赋役黄册不同之处”①。

② 参见《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

①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

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首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①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0 年第3 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①。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①,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首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②。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①。

① 《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①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

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② 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 页)。

① 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②。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

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

《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①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

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发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正统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00 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08 。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1300余户。“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11 。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130600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16 。

(续表)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302230 户,计男女1985560 人。未复业者32050 余户,男女146020 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1000 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0 。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13400 户。《明太宗实录》卷106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0 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197 。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00 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明太宗实录》卷252 。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100 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12 。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10 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115600 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0000 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明英宗实录》卷6 。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0 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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