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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新政细则
时间:2017-05-11 05:59:29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2014年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各种税收政策调整

2014年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各种税收政策调整,对于新政的理解和运用各有不同,很多财务人员心理已经忐忑了,在此整理了一些汇算清缴中常遇到问题及解答供大家参考。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7、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9、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0、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

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1、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2、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4、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15、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6、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7、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为办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

篇二:上市公司分红四千元为什么股东要交万元红利税?

分红四千为什么要交万元红利税?

搜狐证券讯 近期,股民张先生反映,自己4000多元分红,却因持股不满月,被扣近万元税款。

A股市场一直以来的传统,就是爱炒高送转。尽管送股本身并没有给投资者增加什么额外的收益,但投资者总是乐此不疲,高送转的企业总能在市场上引发一波炒作。可很多人并不知道,上市公司送的红股是需要缴税的。而根据去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差异化股息红利税新政,某些情况下扣税可能比得到的分红还高,也就是分红还得倒贴钱,广州的张先生就有这样的遭遇。

广州的一位投资者张先生在2月8号买入了上海新梅(600732.SH)的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而在此期间,该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

“我在3月6日卖出股票以后,资金就被冻结了,并分别在3月7号和3月8号补缴税款,而派息收入则是在3月14日才打进账户。”张先生称。结果,张先生只取得了4000多元现金分红,却交了近1万元的税款,张先生很困惑。

几经研究之后,张先生发现了如下两条原因:

首先,红股是要交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相关比例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其次,去年11月份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差异化股息红利税新政加大了张先生的税率。 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而张先生持股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因此不得不补缴了20%的“重税”。

具体来看,张先生的股进行了10股送8股,按照票面额1元算,支付20%的红利税,相当于每10股要缴税1.6元的税款;再加上现金分红1元的20%红利税,即需缴纳0.2元。整体上计算,张先生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8元的红利税。

事实上,张先生的情况并不是只有特例,很多投资者已经在懵懂之中,缴了20%的最高税率。“多数客户的资金量比较小,都还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上海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称。 现金红利张先生不陌生,没想到连上市公司的送股也抽税,送得越多抽得越多。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建议彻底取消当前股市的红利税。他认为,

在中国资本市场一蹶不振的前提下,征收送股红利税破坏力很大。

“从法律上说,派送的股权除权之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变现,形成个人收入,在一般正常的股市里面,作为资本利得税是合理的”。刘纪鹏提到,但就中国股市目前的情况来看。股市发展二十年,一级市场诞生了无数的创业板富翁,但二级市场的股民被盘剥的白骨累累,股市一蹶不振,在这种条件下,不应该征收送股红利税。

刘纪鹏认为,不仅仅是送股红利税,整个股市的红利税都应彻底取消。“中国资本市场风险大,赔钱的上市公司是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更不会给股,西方国家则不然,他们规定股市的亏损和红利、送股之前可以互相抵扣,同时还可以与其他经营性收入合在一起进行平衡。但我们国家的股市有这么完善的制度保障吗?”

“赔钱了没人管,分一点红利都要交税,而且包括送股本身是对这个市场大量亏损投资人的一个补偿,或者对投资人来说,只是正常的买卖股票的获得,对这方面收益征税是不合理的。”刘纪鹏指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健全,征收送股红利税的作用和破坏力很大,最终的结果就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在不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中更得不到补偿。

分红四千却交万元红利税 曹凤岐批送股收税不合理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送股收税没有根据,没法计算,不合理。"除权之后这个送股和转增股除权后都是一样要摊薄每股利润和每股净资产的,其实什么都没得到,不应该收税。"

但这部分不应征收的税款在去年11月的政策中,不仅没有减免,相反的,税收比重加大。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监管层显然是为了鼓励长期持有,但事与愿违,曹凤岐指出,差别化红利税征收政策对持股一个月内的征收20%的重税,这会逼得差别化红利税征收众多投资者在公司高送转之前提前离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多为象征性的,很少有股民会因为得到微薄的股息始终坚守,往往高分红也弥补不了股东的损失。

红包变成了炸弹,在新政策第一年,很多投资者因为不熟悉分红税收的细则而亏损。曹凤岐指出,送股征税相当不合理,可见之前制定这个政策的时候,税收的利益面的考虑大于

对投资者的保护。

"如果这样,还不如把送股都变成现金分红。"鼓励价值投资,曹凤岐提出自己的红利税"改革方案":"持股一个月以内(红利税)应减为10%,持股一个月到一年的应减为5%,一年以上的应该免税。"

呼声:应取消红股所得税

在议论声中,不少人对红股需要征税产生了质疑。

“送股根本就不算真正的分红吧,连分拆也交税。”一位投资者产生了这样的质疑。

“红股也要税,高送转坑爹没商量。”网友叶为王说。

“无论是直接以当期盈利、未分配利润对股东派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抑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民手上的股票是增加了,可到手的现金财富并没有任何增加;红股发与不发、股本是否转增,股民所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或者对上市公司的剩余财产索取权,都不会有任何变化。以当期盈利、未分配利润对股东派送红股,以及以盈余公积金派送红股,投资者到手财富没有增加,对此征收所得税,从法理上也站不住脚。”评论员熊锦秋说。

“对红股是否是应税所得,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提出,上市公司派发红股,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从公司中拿走任何财产,没有增加股东利益,不应被认为是收入,进而认定红股并非应税所得。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将股东是否实现了收入作为判断是否征税的标准,这才是比较合理的。”熊锦秋进一步解释说,这么多年来,沪深股市投资者之所以对红股税收问题不大重视,是因为按《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派发红股的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有时投资者感觉不到红股所得税的存在,并非没有缴纳,而是在不知不觉中被扣缴了。可以肯定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投资者所分到的红股越多,其所缴纳的所得税越多,其在上市公司的实际利益却在减少。目前沪深股市红股所得税为红股票面的10%,尽管比例不大,但长年累月,积少成多。其实,细究起来,投资者获送红股与所获的转增股本一样,其现金收入并没有因此有任何增加,为此缴纳红股所得税,于情于理都很难说得通,理应尽快废除。

不过,也有投资者为红股所得税说了点好话。“的确是不合理的,但是,恐怕没有红股税的约束,市场上玩股本拆分的游戏会更烈!”有网友这么说。

接下来几个月将是A股的密集分红期,请投资者们密切关注自己股票的分红情况,对于高送股的股票,多留一份小心。

篇三:01全套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相关税收政策解读(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等)

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本文整理了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以及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行为涉及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股权转让

二、公司分配股息、红利

1

三、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股权转让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

2

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一、转让方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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