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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支出规定
时间:2017-05-15 06:44:08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贵州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

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局(部、室、处、大队)、分局、社区服务中心、职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的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差学习(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桥新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由党政办统一将“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红桥新区因公务需要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实行派用制度,没有经党政办调派,不得擅自出车。

(二)干部、职工外出办理业务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经用车人提前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三)司机于每月底到办公室核对行车里程与用油量。

(四)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没有经同意,非定点的修理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六)所有车辆平时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场内,不得开回家。

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同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财政局每季度将车辆开支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制作“会议费预算表”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各单位应负责会议的通知、签到、接待和结算。(接待标准参照第三点。)

(二)来宾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前各单位分管主任(分管主任不在的,实施AB岗制度)联系党政办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报销人保管,作为报销凭证),由办公室统一向分管主任报告。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

(三)接待标准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5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天4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元。开发区外围机构来管委会办事,原则上不接待,确需安排工作便餐的,每人每餐10元。用餐禁止饮酒,严禁发烟,如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主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未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擅自接待的,不予补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视作私人接待,不予报销。

(五)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餐标准由分管主任临时视情况另定。

(六)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分管主任签章,各部门财务或财政局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

第八条 严禁区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四章 公款出差学习管理

第十条 规范出差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旅差登记单后,报分管主任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干部职工因私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费用及后果由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公款出差学习管理由党政办“三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三公经费规章制度

三公经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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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公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2. 小学“三公”经费控管规章制度

3. “三公”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4. 统计局三公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5. 三公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1、三公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行政人员、处室副职,、年级工作组成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并开通使用建行地方预算单位公务卡,研读并留存《华容县公务卡操作指南》,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及《强制结算目录》。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等,和5000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必须按强制结算目标相关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2、公务卡财务报销流程。上述因公消费支出报批时须附消费发票及银联小票,履行经手、证明、入库、处室主任审核及学校财务集体审批等程序后,再到财务室结算。财务室结算时先登录公务卡支付系统,录入持卡人消费信息,刷卡消费金额由财政及银行系统直接还款至公务卡,现金消费由财务室直接支付。

3、按照《教育局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控制接待费、差旅费、租车费、会议活动费等支出。此项费用年度开支总额不超过教育局规定标准。教师培训费按公用经费5%安排。各种会议和来客接待原则上在食堂就餐。出差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补助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每天报销限额:伙食费省外50元、省内30元、市内20元;公杂费省外30元、省内15元;县内公差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每天20元;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局管干部县内出差补助和交通费参照城关学校标准执行。

4、严格控制公款接待用餐。所有因公接待用餐及住宿等开支须严格执行事先申报制。申报时须先到办公室填写申报单,注明接待事由、接待人员及陪同人员,并由办公室注明消费限额,加盖公务接待专用章。300元以上的公务接待用餐申报须经校长签字同意;300元以下公务接待申报须经值班副校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所有公务接待用餐应事先申报表申报;电话口头申报的事后及时补办申报;未申报先用餐的不予报批。所有因公接待用餐严格对口接待、尽量减少陪同,并按照对口径、谁经手、谁刷卡、谁报批的原则经手和审批,坚决杜绝签单消费。用餐申报单、公务卡刷卡银联票及对应发票,为接待用餐报批凭证,系公务卡刷卡消费时由办公室加盖公务卡消费专用帐。直接与年

级发生工作关系的部门来客和由年级组织的教师工作性用餐,由年级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和结算。

5、严格控制接待用烟及商店购物。校内常规接待用烟由办公室2人签字申报、后勤处商店3人签字,批量采购入库、批量领取使用;办公室保存申报、领取及具体使用登记明细;每期期末双方核对无误后列入商店支出。校内常规公务接待坚决不发整包烟。部门协调应急用烟由当事人申报、办公室经手、学校行政采购,并经行政财务审批后于行政帐报批,报批时须附采购申报单及公务卡银联小票。严格各处室直接到学校商店拿用物品。各处室常规用品须由处室主任申报、后勤主任审批后,交由学校行政集体采购;确需在学校商店临时拿物的,须先到办公室填写申报单,注明事由、物品及数量,经办公室、对应处室主任及后勤处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商店拿取。每学期期末,由办公室与后勤处人员凭申报单结算,结算总额列作商店支出。

6、严格控制公务租车用车。全年学校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在教育局规定范围内。各年级晚自习后送教师回家用车车费列入年级收支预算。行政人员及各处室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县内用车须向值班副校长或办公室主任申报,县外用车的须向校长申报。所有公务用车应事先申报表申报;电话口头申报的事后及时补办申报。《公务用车申报单》须写清用车事由、主要线路及用车时间、用车金额;用车人及随车人须签字认可。事先申报的,申报单由用车人交车主留存结算;事后申报的,申报单由办公室留存与车主结算。办公室与车主要做到一月一清理、一月一结算。工会教职员工祝贺慰抚用车,须控制车次、控制标准、严格审批,费用列入工会开支。其它以年级名义组织的教师活动、家访和学生活动用车,经费由年级负责。

7、接待费、租车费、差旅费、培训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财务室、办公室应每半期形成一次分析报表,供校长室决策用。本规定下发至全体行政人员、处室副职、年级工作组成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2、小学“三公”经费控管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示)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南关小学“三公”经费管控制度。

一、建立齐抓共管机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的各项规定,并把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作为20XX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完成“三公”经费控制目标任务。

二、实行报批制度。凡是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考察,都要如实申报,按规定报县组织部干部组审批、备案。

三、建立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经县教育资金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杜绝将“三公”经费支出列入其他科目、瞒报实际支出现象的发生。

四、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金塔县南关小学

二0XX年五月

3、“三公”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为切实规范“三公”消费行为,有效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管,扎实推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公司(中心)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公”经费定期上报制度。

严格按照公司《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每月的上报、审批、核算、累计等基础性工作。每季末,在公司党委会议上公开上季度公司和子公司的“三公”经费支出执行情况,同时在公司内网予以公示,接收全体员工的监督。

二、公务卡制度。

由综合部负责,拟办理公务卡制度。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开立公务卡,其他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原则自行确定;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三、公务考察制度。公务考察,在两周前将公务考察目的、内容、地区向公司党委进行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一周前将审批手续、考察日程、外出人员名单报综合部备案,严格按规定控制天数、人数、次数。

四、备查账制度。公司综合部负责专项登记公务接待、公务考察相关详细信息,同时负责登记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等费用信息。公务接待按公务接待表及实际支出;公务考察登记外出考察审批表相关内容;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登记备查制度,司机班负责人每月向综合部上报公车运行的公里数、里程数、百公里油耗。公司综合部每季度向党委公布“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统计局三公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

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局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上级党委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三公”经费控制有关规定,我局出台了“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出国(境)经费管理

1、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财务室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4、规范单位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二、公务车辆管理

1、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

2、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3、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不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4、对车辆修理实行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浪费,尽量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5、制定相关的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三、公务接待管理

1、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进一步完善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2、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3、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

本。

5、三公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二、公务接待凭公函一律在食堂进餐。

1、招待标准:按人均25元计算,分100元、150元、200元三个档次(含酒最高不超过400元);

2、中餐不饮酒,饮酒不醉酒,严禁使用高档酒(80元以下);

3、严禁派送香烟和土特产;

4、严禁进餐馆和同城吃请,反对大吃大喝。

三、实行县内出差、下乡车船费包干制度。县内出差、下乡车船每人每月包干160元;县内出差不发补助。严禁公费旅游和到旅游景点参加活动。

四、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林业生产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和林政管理等公务性用车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出车单。不得公车私用或假公济私。

篇三: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岳阳县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

第二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五条 公务车辆购置。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

(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六)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八条 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县公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收缴,交县财政局国资办处置。

(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是市管干部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的单位全县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发整包烟,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乡镇和有独立院落的部门单位必须建有食堂,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食堂;不能回家就餐的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和部门干部除重要接待活动外应当在食堂就餐。

第十三条 县级会议或其他大型会议就餐及住宿地点实行公开招投标,费用标准按中标价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现金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十六条 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并按每桌不超过150元的标准开支;县级领导干部、县直部门干部和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乡镇、村组非午餐接待用酒只能用啤酒或本地产的粮食酒。

第十七条 接待中央、省、市来客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党员干部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党员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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