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加盟网
交通运输部监督总站
时间:2017-05-20 09:22:35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

监理企业使用手册

(试用)

2004-11-26

目 录

一. 手册简介 二. 监理企业注册 三. 监理企业登陆

四. 监理企业基本信息数据添加 1. 监理企业基本信息 2. 监理企业职工概况 3. 监理企业技术装备 4. 监理企业行政人员 5.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6.

监理企业相关图片

五. 监理人员数据添加 1. 监理人员列表 2. 监理人员登记 3. 监理人员注销 4.

监理人员注册

六. 工程项目数据添加 1.监理合同段信息 七. 修改密码 八. 注意事项

一、简介

为指导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监理企业信息的申报操作,制定本手

册。本手册的使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取得公路或水运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企业首先在网站注册,进入监理企业信息申报的后台管理页面,填写各项内容后,将数据提交到一个临时数据库中,等待省站的审核。省站审核通过后,监理企业的数据就进入正式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二、监理企业注册

点击网站首页“监理企业信息申报”进入监理企业注册页面。首

先选择“注册”,然后输入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和自己设定的密码。已经获得交通部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名称信息已经由总站录入数据库中,初始密码为123456。 三、监理企业登陆

如果监理企业已经注册完毕,下次登陆时就在单选框中选择“登

陆”,在文本框中输入企业名称和自己设定的密码,点击“登陆”进入监理企业后台管理页面。

四、监理企业基本信息数据添加 1. 监理企业基本信息

点击“基本信息”链接,进入“监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正确填写各项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提

篇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09]18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

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

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五、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六、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八、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九、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十、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十一、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五)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3.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篇三: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一)我部代表国家承担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央企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职责。

(二)部安全监督司代表交通运输部对五家央企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部相关司局、质监总站、海事局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分工各司其责,对央企的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安全监管。

(三)受部委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对所在地的各央企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二、监督管理范围

(一)我部对央企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实施安全监管,具体包括道路和水路运输、港口生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对央企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央企设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依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接受所在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央企负责履行其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监督管理内容

(一)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条件、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安全应急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企业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生产实操能力和安全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情况;

(四)企业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五)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相关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活动或事项的报告情况;

(七)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和阶段性或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加强对央企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我部将建立健全央企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二)央企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企业层级责任制体系,加大责任落实的考核力度,同时要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央企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比例提取足额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加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不断改善和提高运输车船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四)央企要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实操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加强对高危行业、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培训教育,重视农民工的岗前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五)央企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按照部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监督总站
由:建材加盟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yuan0.cn/a/1838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最近更新/ NEWS
推荐专题/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