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加盟网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时间:2017-05-25 05:43:03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立法研究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立法研究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经济数据:2014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了54.77%。很明显,我国仍有相当大比重的人口居住在农村。相比农村和城镇,城镇无疑拥有更好的基础设施。也许曾经让城镇居民唯一羡慕乡村的一点便是乡村未被现代工业气息沾染的环境。然而那种印象似乎只能成为印象了。因为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的景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但是在可喜的成绩后面,有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现实,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农村环境污染有其复杂的构成因素,其中,系统而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是农村环境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本文拟从法律运行的视角来分析农村环境防治中的问题,并试图探寻应对之方,希望能对我国农村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环境污染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综合起来有下面几种: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升,大量的工业产品进入人们的生活,廉价工业品充斥着农村各个角落。农村生活产生的包装袋、塑料瓶等现代垃圾日益增多,正在成为威胁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来源。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 8亿吨,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垃圾处理设施和方法明显落后,河边、道旁、田间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及时处理也至多采取就地填埋的简单方式。据相关报道,我国农村每年暴露在野外的生活垃圾约1.2亿吨,致使农村白色污染日益严重;农业生产带来的污染日益严重。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虽然效率不高,但基本与农业生态环境相适应。随着人口的高速增长和科技的进步,人们追求土地上更高的产出,开始大量施用农药、化肥,使农村土地、土壤、河流乃至整个农村生态环境受到威胁。农村中,由于农民自主生产、自主管理,使得用药行为散乱,不能协调一致。这就使部分害虫存活了下来并且产生了耐药性,为了消灭害虫,导致农药品种必须不断翻新、使用浓度必须不断加大,如此恶性循环,对生态平衡的影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越来越大。每年土地上产出大量的农作物秸秆,有些地区的人们为了省事,将秸秆烧毁在土地里,有的甚至堆放一边任其自由腐烂。近年来反季蔬菜种植被大量推广,农用地膜被大面积使用,一段时期以后,大量废弃的农用地膜在田野随风飞舞。调查显示,我国土地有机肥的施用比重越来越小,长期且大量的施用化学肥料导致土壤结构性损害。这些问题已成为农村生产、生活中严峻的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城市中相关生产企业的污染处理成本增加,新建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滥提高,城市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开始向落后地区转移,乡镇企业数量骤增。多数乡镇重经济轻环境,在多方面给予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缺乏必要的监督。很多企业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环境评估,诸如企业布局混乱,乱排放等。曾经流经家门口的小河可以摸鱼、游泳,如今每次从旁走过都是臭气熏天,这种景象不是个案,它正给人们敲响警钟。

二、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主要问题

农村环境污染的一系列事实,不禁让我们反思现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存在的问题。

㈠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相信没有法律的约束,还没有人们不敢做的事,我想这就是法律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之一。环境的保护不能靠人们的自觉实现,在人们还未形成这种自觉之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极其必要的。放眼世界上环境保护做的好的国家,无一不坚持法律规制和引导,坚持法律至上,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套可操作的制度。尽管我国对这块立法众多,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当前在这方面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环境保护基本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配套实施的框架结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太过简单笼统,缺乏系统性。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相互之间有冲突之处。此外,其中的很多规定太过于原则,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致使问题出现的时候找不出准确的法律依据。此方面的原因使官员有更大自由裁量的余地,各地的环境保护标准极不统一。其次,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数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制定而成的,我国传统环境立法重政府权力轻政府义务,重管理轻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忽略公众参与。虽然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但相对笼统、死板,已无法适应和协调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多变的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此外,我国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没有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导致相关环境执法法律依据不足,无法使农村环境污染主体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无法有效遏制肆意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使农村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㈡地方环境立法的缺陷

我国地方环境立法起步较晚,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该领域的立法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地方环境立法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由于环境保护立法要求专业性比较高,所以地方环境立法多由具有业务优势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立法监督和协商程序,往往使地方环境立法烙上部门利益的痕迹。很多人把地方环境立法看成是环保部门的法,其他部门不给予执法配合,法院也很难重视。造成实践中一些有利益的事许多部门争着管,无利益的苦差事互相推诿。据统计,在已出台的环境法规,行政机关出台的远高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规。行政痕迹浓厚主要体现在立法中行政法律规范较多,民事、刑事法律规范欠缺。在执法手段上,行政命令方式多,其他手段运用少。在法律责任方面,过多地强调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而忽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只强调行政管理部门自身利益,忽视资源环境的公共利益特别是公民环境权益的倾向,导致了在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能让公众充分行使参与权、知情权;可操作性不强。地方环境立法更强调地方特色,可真实情况是普遍的地方环境立法成为了国家立法的翻版,其操作性自然就成了问题。常常听到环保工作者抱怨国家立法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或者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如跨界污染问题、面源污染问题等。殊不知这些不正是地方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吗?地方立法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家立法。现实情况是地方环境立法只成为了响应执行国家立法的装饰,它没有对国家立法的空白点和难操作性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补充。又怎么能说是执行国家立法呢?最终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薄弱环节,恰巧也是地方环境立法的薄弱之处。如国家环境立法是污染控制方面较完善,自然保护方面欠缺,地方立法也如此;国家环境立法是实体法较完善,程序法相对不足,地方立法也是如此。有些地方出台了新的措施,也只不过是顺应潮流,装点门面罢了,好像是不管有用没用先立起来再说,也算完成了一项任务。很多地方就是这种心态,他们没有仔细思考地区的环境特点,尽管出台了新的法规,往往开错了药方,完全脱离了实际,没有可操作性,落得空抄概念的印象。

㈢公民环境权立法缺陷

环境权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权利。世界上许多法律发达国家都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环境权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环境的立法理论和实践受到了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处于步履蹒跚的阶段,提到我国环境权的立法时,国内学者普遍主张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规定有环境权。《宪法》中规定:“国 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4条也有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环境权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法律位阶太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更是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没有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立下来,对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更多散见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加强环境立法,把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与之相比,我国的环境权的立法层次明显太低,这与我国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是不对称的,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环境权的缺失造成公民维权的障碍。无论是环保法还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体现公民环境权的内容都过于笼统、抽象,导致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侵害公民环境权益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通常侵害公民环境权益的案件中,存在着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经济实力相差悬殊。过于笼统、抽象的环境保护立法,使那些在资源方面占尽优势的主体得不到其应有的制裁。

三、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立法的建议

㈠加快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直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都是重城市轻农村。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农村的环境问题也变得严重起来。由此,环境保护工作的这种倾向已不能适应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环境问题专项研究,有针对性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也是调整环境权益关系最重要的部门法。在新时期应对农村环境问题方面,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作出一个纲领性的规定。可在其中设立环境污染防治章节,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并就监管体制、基本制度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其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与之前将环保的工作重心放在城市一样,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上也要制定一部农村污染防治法,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做出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其中应包括总则和分则。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农村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标准和保障机制等。分则部分应包含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要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及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部分应就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负责机关、组织构成、人员要求、权责划分、资金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民众参与制度、环境宣传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污染防治部分应针对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等不同污染源的具体特点做出细化的规定。主要污染防治部分应以农村环境污染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现代农业污染、乡镇企业污染的特点做出具体规定。另在法律责任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方面应主要针对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企业、监管不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分别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防止责任划分不明造成的责任推脱相互扯皮。在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要赋予农民充分的权利和良好的诉讼渠道,对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和维权途径进行明确规定。毕竟我国国土辽阔,地区发展还很不均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只是提出了在该方面问题上的总思路,它不可能是一部包罗万象的法,有必要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从而增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可操作性。应针对农村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农村垃圾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焚烧、高毒性农药的使用、乡镇企业排放等加以规范,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而且,该抓紧时间制定针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相关环境监测、评价标准和农村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监测和应急预案等,加大经济激励措施的用,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加以保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样适用指导环境立法工作。所以

要使所立之法有可操作性,就需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出发,科学分析、严格立法质量,增加立法的系统性。

㈡加强地方环境立法

环境问题更具有区域性,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好的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优势。在一定限度内,地方能够制定法规去处理地方性的问题。我们不能总巴望国家立法制定更完美无缺的法律,小岗村经验告诉我们要做社会主义建设的先行者,要大胆尝试。地方环境立法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体现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思想,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用足用活地方依法享有的立法权,以地方环保工作急需的立法为重点,实施性立法与自主性立法并重,加快立法步伐,注重立法质量,逐步走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环境立法道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地方环境立法还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地方立法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行出台针对性强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积极有益的经验探索。地方立法上应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比如,结合各地方实际分别制定《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取代多数省市原有的《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另外,还可以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以乡镇、村庄为单位依法制订符合本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的村规民约,真正把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落实到乡镇、村庄,落实到每家每户。

综合决策原则,即要将地方环境决策与地方改革发展决策结合起来,改掉以往政府官员只片面追求地方经济的发展。要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使环境问题作为整体决策的一部分。反过来,这一要求同样适用,即进行环境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其他政策,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地方环境立法在进行环境方面的利益分配与制度安排时,同样应将其他部门的政策考虑进来,这样方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当改变过去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全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起草的模式,这样才能消除部门利益。同时应该建立环境保护立法草案征集制度,要将四面八方的声音综合起来分析,体现多数人的共识,才可以保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法律法规不只是环保部门的法。当遇到环境权益纠纷时,才能更好发挥各部门的联动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可操作性原则。地方环境立法如果缺乏可操作性就只是一种装饰物。地方环境立法的目的就是执行国家法律,解决地方环境问题。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必须要从大而全的立法观念向小立法转变。也就是说,地方环境立法不追求形式上的完整和系统,力求有针对性,条文简洁、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在立法项目选择上一是解决在监督实施国家立法中的突出问题,有什么突出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几个问题就规定几条。选择严格执法和规范执行迫切之所需进行立法,即找我国家立法中的漏洞或空白,拾遗补网。摒弃片面追求建立地方环境立法体系的思想。对一个行政区域来说,没有必要像国家一样,对有关环境问题的方方面面都出台一个地方法规,形成一个所谓的完整体系。且不说地方环境立法能力有限,无法保证有足够资源来建立这么一个体系,客观上也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因为是否形成体系与地方立法的目的并没有什么联系。地方立法的宗旨实际执法需要什么、缺什么就立什么样的法。那些没有实际要求的,或虽有要求但国家立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就不需要浪费精力去立法了。这样,可以避免为了凑足体系而制定一些毫无新意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 ㈢加快完善公民环境权立法

环境权的规定是宪法当代化的标志。如前所述,越来越多的国家直接将环境权界定为基本人权,并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应对这一符合我国基本国策的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予以采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及时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而把环境权规定为我国公民基本人权之一,既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

除了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把环境权确认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外,还要在民事法律和行政

法规中具体规定环境权的内容。和人格权类似,环境权只是一种抽象意义的权利,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把一切都扔进环境权这个保险柜里。环境权要做一定的界限划分,否则它会成为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滥用权利的口实。比如,笔者认为可以具体为宁静权、采光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所列具体权利必须体现公民环境权受侵害之迫切诉求。此外,还要在法律中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现实生活中只有环境污染的事实发生以后,公民才知道真相。有些地方政府放松环境审批,招商引资,这些企业为当地带来大量税收的同时也把污染留在了那里,一些公民出现区域性的某种疾病,殊不知是污染企业在作祟。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重要法律权利,它与生存权、自然权、生命健康权、发展权等许多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权利有交叉和牵连。公民拥有环境状况知情权是环境权的应有之意,也是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也有利于推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做出了规定,如泰国的《环境质量法》,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

篇二: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前言:随着农村城镇化、生活条件的提高,农村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生活垃圾、农药化肥、养殖业牲畜粪便等,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大多数人是忽视、不理睬。然而农村持续良好发展的前提,是必须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了解农村环境现状,发现农村环境问题,更好的改善农村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当代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可持续发展、资源重复利用、科学合理的原则,才能真正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1、调查对象及方法

1.1、调查对象

2015年暑假在本村进行走访式调查

1.2、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通过口头叙述及观察方式展开,随机访问,获取客观真实的原始材料。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我村的环境问题现状

2.1.1、居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

生活条件的提高,对物质精神的追求,居民日常生活带来的垃圾增多。垃圾增多了,却没有人收集处理,致使垃圾越堆越多。在农村

一些闲置地到处可见成堆的垃圾,如居民房屋旁,池塘岸,河堤底下等成了垃圾的聚中场所。从而造成附近环境严重污染,花草树木被破坏,土壤污染严重。生活垃圾不但对闲置地造成污染破坏,也对居民生活用水造成严重污染。池塘、小河流随处可见生活垃圾,水源水质受到污染。

2.1.2、养殖业牲畜粪便污染问题

我村的牲畜养殖业,以前是离散型养殖,养猪、牛、鸡鸭为主。现在由于生活条件提高,食物来源充足,大多数人家不养猪、牛。但有小部分人家养殖,如养几只过年的猪牛、鸡鸭。村里有两家养殖业户,一家养了几十头牛;另外一家专养猪,有上百头。

牲畜粪便从表面上看,对环境污染不大。但养殖户附近却是污染严重,因为牲畜的粪便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从而对附近的土壤、水质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两家养殖大户附近,粪便堆积成山,臭气熏天。

2.1.3、农药、化肥污染问题

为了防止作物病虫害,农民采用农药对作物治疗。为了让作物高产,施加大量的人工化肥,绝大部分取代了以前的天然化肥。农民们只知道农药、化肥能让作物健康生长、高产,却不知道农药化肥对环

境的污染破环。

农药散逸于土壤、空气及水体之中,环境中的农药在气象条件及生物作用下,在各环境要素间循环,造成农药在环境中重新分布,使其污染范围极大扩散,致使全球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体内都含有农药及其残留。依靠化肥、农药等化学物品投入的大幅度增长,导致土壤有机质降低、肥力下降。化肥的不合理使用,还会对大气造成污染,氮素化肥浅施、撒施后往往造成氨的逸失,硝态氮在通气不良的情况下进行反硝化作用,生成气态氮而逸入大气,对大气造成污染。农药的大量使用还会造成生态平衡失调,物种多样性减少,使农村本来就较脆弱的农业生态系统更加脆弱。在使用杀虫剂时,一些农业害虫的天敌也由于食物链的关系或直接毒害而大量死亡,破坏生态平衡。

2.1.4、不合理用地,乱建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近几年我村建房,达到风靡。圈地造房,填池建屋,改田为地,在我村成了常识,周围的村庄也是如此。将池塘填埋,建成了房子,致使下雨天,路面积水,池塘暴满。也给当地的生态带来严重破坏,植被减少,动物鸟类减少。农田建起了房子,周围的田地就遭受了破坏。房子不合理的布局,道路水泥的铺设,给人们带来了欢心,同时也带来了烦恼。村里的树木减少,土地的蓄水能力就下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2.2、对我村环境问题的分析

2.2.1、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从访问人数中可知,大部分人是知道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但不在乎,不关心环境破环所带来的影响。一小部分人关心、担忧环境,但认为担心也没用,因为周围人的影响,以及没有相应的措施来改变现有的情况。

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非常薄弱。一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温饱即足,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另一方面,农民的文化水平低,农民的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不高,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即使认识到环境的危害性,也不知自己拥有何种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2.2、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重经济发展轻环保的思想依然存在,对环境治理工作缺乏长效管理。同时,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又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公益工作,经济效益的相对较低和奖励机制的欠缺,直接造成治理资金投入的不足,制约了治理工作的开展。对农民的宣传不足,基层领导管理不到位,致使农民对环境认识缺失。

篇三:浅谈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及原因

浅谈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及原因

摘要:总结了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现状,并分析了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以期为控制农村水环境污染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原因

前言: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农村的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水环境既是农村大地的脉管系统,对雨涝起着调节作用,同时又是农业生产的生命之源。因此,保护好农村水环境是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

1.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

近10年来,我国农村水资源污染越来越严重,水环境状况越来越恶化,大部分水源中重金属、氨氮、总磷、化学耗氧量、大肠杆菌、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农村面源污染的特点是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面源的监测、管理及污染控制比较复杂。在农村大部分集镇周边河流均存在被污染的现象,不仅造成粮食减产[1],而且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的基本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据调查,我国患病人群的88%、死亡人数的33%都与生活用水不洁直接相关。农村水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稳定。

2.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2.1 化学肥料、农药的大量使用

我国农村有机肥料施用的大幅度减少和氮、磷、钾肥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化学肥料使用的快速增长,其结果导致氮磷钾使用不平衡、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和水分易流失,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湖泊富营养化[2]。我国农药总量由1989年的20.62万t增加至1997年的39.45万t。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来自于:直接向水体施药;农药通过雨水或灌溉水由农田向水体迁移;农药生产、加工企业废水的排放;大气中残留农药随降雨进入水体;农药使用过程中,雾滴或粉尘微粒随风漂移沉降进入水体;施药工具和器械的清洗等。一般来讲,只有10%~20%的农药附着在农作物上,而80%则流失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并在灌水或降水等淋溶作用下污染地下水。

2.2 乡镇企业污染物的排放

改革开放带来了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农村小城镇的复苏和兴起。由于乡镇企业具有布局分散、规模小和经营粗放等特征,使得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乡镇企业每年有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中,废水排放达30亿t,化学需氧量排放300万t,固体废物排放量达3 000万t,严重污染了农村的水环境。许多乡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由:建材加盟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yuan0.cn/a/1923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最近更新/ NEWS
推荐专题/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