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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时间:2017-06-08 05:33:55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动物卫生监督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一、动物检疫

1 产地检疫

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1.3 实验室检测

1.4、检疫结果处理:

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

1.5.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

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2.2.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2..3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2.4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2.4 瘦肉精检查

2.3结果处理

2.3.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3.3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4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

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5宰前检查

2.5.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5.2 结果处理

2.5.2.1合格的,准予屠宰。

2.5.2.2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GB16548

2.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2.6.1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内脏检查。

2.6.2胴体检查:整体检查 ,淋巴结检查 ,腰肌,旋毛虫检查。

2.5.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2.6.4结果处理

2.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2.7检疫记录

2.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

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2.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2.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1. 巡查

1.1. 养殖场备案:存栏牛10头、羊50头、猪100头、禽1000只以上

1.2. 风险等级评估:A级B级C级

1.3. 巡查次数:A级6个月一次 ,B级3个月一次,C级1个月一次。

1.4 结果

1.4.1正常:要求养殖场进一步加强管理。

1.4.2不正常:按有关规定处理。

1.5. 做好巡查记录

2. 监督检查

2.1 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的监督检查

2.2 加强养殖场动物的监督检查

2.3 病死动物处理: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2.4 结果:

2.4.1 一般问题按规定处理

2.4.2 重大问题即时上市局。

2.5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采样

1. 发现或举报疫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疫情,作出初步临床诊断。

1.1 一般疫情:按规定要求处置,月底上报。

1.2 重大疫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即时上报市局。

1.2.3 做好记录

2. 采样:按时完成采样任务和协助上级采样。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加强兽药监督和巡查

2. 协助上级对兽药的专项检查。

3. 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4. 发现或举报有销售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人,调查属实,即时上报市局。

5. 做好日常监督记录

五、动物溯源

做好日常动物耳标佩戴和上传信息

六、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

1. 证章标志发放要登记,要保管好,严禁倒卖、转借。如有遗失及时上报市所,并书面说明原因。

篇二:湖南省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南省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护养殖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产地检疫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第三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县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具体负责接受动物检疫的申报,组织实施动物产地检疫。

第四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市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遵循“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负责检疫申报点的建设。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报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设

置。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则上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不少于3个,不能单独设置的,可与乡镇动物防疫站合设。

第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工作记录,统一检疫器具和设备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产地检疫。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含两名)以上检疫人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协检员协助检疫

员实施产地检疫。协检员对官方兽医负责,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第九条 协检员需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培训、考试、考核认定,并报省、市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协检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动物检疫事业,遵纪守法,办事公平公正;

(二)具有兽医中专或相当于兽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兽医工作两年以上;

(三)熟悉动物检疫业务,掌握动物检疫的基本技能,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经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男低于55岁,女低于50岁。

第十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货主的动物检疫申报。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核实所在地近三个月的动物疫情和有关疫病监测等情况,审查相关材料。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写《湖南省动物产地检疫申报记录表》,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报检人。

(一)申报时限:

1、供屠宰食用的动物离开原产地提前1至3个工作日报检。

2、继续饲养的动物离开原产地提前3至5个工作日报检。

3、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申报检疫;

4、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检疫;

5、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应随时到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6、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和携带动物的,随时申报检疫;

7、出售、运输其他动物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申报检疫。

(二)申报方式: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现场申报、电话、网上申报等方式。

1、现场申报:报检人直接到检疫申报点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2、电话申报:报检人通过电话提出检疫申请,按要求告知有关申请事项及内容,由接报人代为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3、网上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网上公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报检人可以网上申报。

(三)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报检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动物所在地点,动物的种类、数量和用途,运载工具,启运日期、到达地点等事项。跨省调运的动物应填写动物饲养企业备案号。

跨省调运的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调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需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材料。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市、区)的检疫申报。

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理申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派出动物检疫人员到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疫。

对经过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由动物检疫人员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动物饲养地为非疫区;

(二)强制免疫符合规定或经免疫抗体监测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五)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国家规定。

对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员应监督指导畜(货)主按照规定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扫消毒。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严格执行动物申报检疫制度,检疫人员不得上路拦车、追车,实施野蛮检疫。

第十五条 检疫人员发现货主有逃避检疫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履行动物疫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建立完善并上墙公示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及时上报动物产地检疫数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湖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动物检疫申报并登记。

二、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三、对检出的病害动物,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装载动物的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明。

附件3:

湖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热情友善,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刁难、训斥报检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

四、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漏检、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

五、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玩忽职守,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

篇三: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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