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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
时间:2017-06-15 05:47:46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重要提示通知汇编 (1)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重要提

示通知汇编

(2013年5月~2015年4月)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部

2015年05月

目录

关于加强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 3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提示通知 ............................................................... 6

关于加强混凝土结构预留洞口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 8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 9

关于加强地下防水工程验收管理的提示通知 ..................................................................... 11

关于加强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施工管理的提示通知 ......................... 13

关于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管理的提示通知(重要) ......................................... 15

关于规范检测试验管理的提示通知 ..................................................................................... 23

关于规范不合格建筑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 ................................................................. 29

关于加强厕浴间楼板四周混凝土翻边施工质量的提示通知 ............................................. 32

关于施工现场门窗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的提示 ................................................. 33

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 ................................................................................. 34

关于加强保温砌块进场检验的提示通知 ............................................................................. 48

关于实施《 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 DB11/ / 1028- 2013 )的提示通知 ... 49

关于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指标判定的通知 ............................................................................. 53

关于做好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冬期施工混凝土试件留置工作的通知 ..... 54

关于加强地下防水工程细部构造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 56

关于做好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板)、地下室外墙保温的紧急通知 ........................... 59

《关于加强填充墙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 61

关于做好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63

关于测评平台新增测评指标的提示通知 ............................................................................. 64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加盖强审章及工程管理文件上签字盖章管理的重要提

示通知..................................................................................................................................... 70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制作、试验管理的提示通知(本文第六、第七条款已根据

(京建法[2015]5号)修改,2015年04月30日) ............................................................. 72

关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重要提示通知 ......................................................................... 75

市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5年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 86

关于加强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2014 年 4 月监督总站开展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执法检查以来,共检查在施工程 57 项次,立案处罚 20 起,其中质量 17 起、安全 3 起。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使用的喷头进场时必须严格按照《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第 3.2.3 条规定

进行现场检验,其中闭式喷头的现场检验中必须包括密封性能试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必须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第 5.2.1 条的规定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系统试压、冲洗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标准的相应规定。

2、 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的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

墙体或楼板时,必须严格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第 6.2.1 条的规定设置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1.6mm,通风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3、 防排烟系统采用的柔性短管必须严格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

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第 5.2.7 条的规定为不燃材

料,不得采用易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4、 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安装中水系统,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取消中水系统,不得擅自在户内大便器处增加生活用水给水点。

5、 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安装采暖系统中的自动恒温阀,

不得擅自将自动恒温阀改为手动控制阀 (手动调节阀) , 严格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采用低阻力或高阻力的自动恒温阀。

6、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代替水封,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7、 建筑物进出户及管井中的金属管道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等电位连接。

8、 强弱电管井内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敷设明装接地干线。

9、 电气竖井内电缆桥架必须严格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第 12.2.1 条第 1 款的规定设置伸缩装置。

10、 吊装安装的线槽必须严格按照《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

收规范》第 3.0.11 条、第 4.5.4 条第 9 款要求设置防晃支架、固

定支架和伸缩节。

11、 金属电缆桥架必须严格按照《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

规范》第 4.5.4 条第 6 款规定设置接地连接点。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市监督总站将继续开展设备专项检查并加大执法力度, 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

篇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92)京建质字第189号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 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 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 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 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 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

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 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 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 作质量。

第四条 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 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 配 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 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 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 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 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 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 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 质理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三、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技术理论知识,熟悉国家和市 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身体健康条件能胜任监督工作,拥护党的方针、 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第六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 有关规定。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制度。

二、依法办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核查工程勘察设计 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含监理企业)。

三、依法监督施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审查施工(生产)企业营业资格 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其对国家和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质量 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四、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工程质量(含监理工程)。参与评定 国家和市级优质工程。

五、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协调仲裁质量问题争议,依法查 处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生产)企业。

六、专业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市政公用工程,文物建筑和房 屋修缮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市人防工程质理监督站,负责对附建人民防空工程 的设备及其使用功能和对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对建设工程的附建 人民防空工程,应由承监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站(室)负责监督。

区、县监督站,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 围,相应执行本条有关规定。

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资格和管理能力应与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结构特性、规模大 小和技术要求相适应。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应符合:

1、多层住宅工程或建筑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应由 具有建筑类中专学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且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 员担任;

2、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业、公共工程项目和住宅小 区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3、大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含住 宅小区),应由具有建筑 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 任;

4、防水工程、水电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 应由具 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

5、工程项目电梯安装施工队, 技术负责人必须由能掌握所安装的电梯梯 型性能的机械和电气工程师担任;

6、以上所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 必须与有关管理规定相适 应。专业管理人员和工长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岗位合格证。

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 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有的质量责任。

三、企业必须按规定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试验、检验手段。企业的质 量检验部门,应在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检验职权,对其检验工作质 量负责,不得承包企业的质量指标。

四、建立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供应者应对其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配件 和设备质量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进行检查验 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品,不准使用。

五、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张拉施工专业队伍,必须按有 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六、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技术资 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档案资料,并应符 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办法》第五、六条规定,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商品混凝土 搅拌站,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取得企业等级证书后,按《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监督范围,到监督总 站(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经对其营业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生产。

二、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应与企业等级、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相适 应。必须按规定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机构和试验、计量、检验手 段。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资格、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扩大营业范围和生产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按规定事先办 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准生产。

四、企业行政、技术负责人变更或当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变动涉及到改变资 格等级或营业范围时,应在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向监督总 站(监督站)备案。

第九条 企业所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必须先经试验 (含工程试点)和按国家规定组织鉴定,有相应的规程和标准。未经试验鉴定或 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者,不得推广使用。国家和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落后的生 产工艺,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 含城市 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

”其注册登记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凡由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中规定的各审核单位签章顺序,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持《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和该项工程有关文件及其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概况资料, 到监督总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监督费。

填报《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经监督注册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合格后,在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二、监督总站自从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签章之日起,三日内确定 承监该项工程的监督站(室),

(室)。

三、建设单位所持《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经市建委最后审核签章后, 于工程开工前十天,会同施工单位到确定的监督站(室)办理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并持下列文件资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和《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工程施工图纸(全套设计图纸);

5、施工单位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

四、凡由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依照工程所在区、 县建委和监督站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贯彻“以监为主,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企业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宏观控制,巡回监督,重点抽查,竣 工质量核定。以监督组的形式为主,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对施工(生产) 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巡回监督及抽查。建立巡回监督和工 程项目监督抽查记录制度,作为核定工程质量和考核监督人员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准备,监督站(室)指定的监督组组织审阅施工图纸 及有关文件,并根据工程项目特性,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监督组必须核 查的分项工程,部位和巡回监督抽查的重点部位以及对施工单位审查资格条件 的主要内容,制定巡回监督工作计划和必要的监督工作准备。

二、工程开工,依据巡回监督工作计划,在施工现场重点审查施工单位以 下内容:

1、审查项目经理实现质量目标采取的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质 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和施工组织设计;

2、审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长、专业管理负责人的资格, 人员配备情况 及其保证质量的措施;

3、审查试验、计量、检验设备及人员资格和专业施工队伍的资格;

4、核查各项专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资料 是否齐全;

5、审核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质量的检验、试验和存放管理, 采 购供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经审查,主要条件不具备的。限期改正和完善,否则,不准开工。 在审查时,按巡回监督工作计划对其必须经监督组核查的分项工程、部位, 提出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必要时附以书面通知。

三、工程施工,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1、复查或抽查本条第二款审查内容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2、工程地基与基础,核查基底(坑、槽),抽查验槽有关资料;

3 、主体工程,重点抽查结构重要部位和节点,注重隐蔽工程和结构强度; 主体工程转入装修前要进行质量核查;

4、装饰工程,必须按照经鉴定合格的样板间(含厨房、厕浴间) 和样板项 目进行抽查;

5、给水、排水、电气、暖卫、燃气、电梯、空调、通讯等专业工程, 注 重抽查防水、防渗漏、防堵、防腐、防雷等质量保证措施和使用功能隐患。 在重点抽查时,必兼顾抽查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

四、工程完工,依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 会同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 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经核定不合格的工 程,不准报竣工,更不准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工程,应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核定合格。附 有人民防空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验收时,应有 人防管理部门参加。竣工质量核定,有关监督站应会同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进行。

在竣工质量核定中,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经法定检 测单位鉴定,并按《办法》

第九条规定进行技术处理。对于影响使用功能或装 修质量粗糙,不合格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返修合格。

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住宅工程只核定合格 质量等级,达到优良质量等级的工程,可暂定优良等级,待使用一年,由施工 单位申请正式核定优良质量等级。逾期未申请的,按合格等级对待。

第十三条 经监督总站(监督站)质量核定合格的竣工工程,施工单位与建 设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负责保修和服务,建设单位或 房产管理单位应对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负责,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使用过程 中发生与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争议时,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有关监督部门协调处 理。

第十四条 管理监督费按《办法》规定费率标准缴纳: ?

七、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由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八、各监督站,向监督总站上交监督管理费,每半年交一次,比率为总收 入的10%。

管理监督费用于质监督管理有关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应在当地建设 银行单独开户、立帐。监督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按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 标准对待。

第十五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企业等级证书或超 营业范围施工(生产)的,责令停工(停产),并提请市或区、县建委主管部门处 理。

二、施工(生产)企业,技术、质量管理混乱,试验、计量、检验工作失控, 技术资料失真,操作质量低劣,工程(产品)质量粗制滥造,责令限期整顿、返 工、停工(停产),酌情处责任单位1000元至5000元罚款,处责任者个人50元至

100元罚款。

三、违反规范、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随意改变设计图纸或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工程(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责令 返工、停工(停产)、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5000元至10000 元 罚款,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个人100元至200元罚款。玩忽职守、

篇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电子版

前 言

2010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个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部令”)正式实行。5号部令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到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作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5号部令的要求,抓紧完善我市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监管效能,明确实施抽查、抽测以及差别化监管的具体方式,确保对监督内容,程序的规定更具操作性,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执法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严格按照5号部令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初步开始探索及抽查为主,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总结了目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普遍采取的各种监督方式的具体特征,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以及检查次数、检查项目,检查部位的确定方式,规范了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程序,重新梳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案由及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以工程实体质量与质量行为两个角度为切人点创造性地编制了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细则,与此同时《手册》还突出了科学制定监督工作计划,规范填写监督抽查记录和执法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报告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行政执法行为更具规范性,监督人员职责更具明确性,增强了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手册》的编制是当前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一次探索和尝试,希望同过此《手册》能够帮助新如入职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尽快了解工程质量执法工作的运行流程及工作重点,能够促使目前在职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一步反思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所面临的困惑与挑战,能够为工程质量机构充分履行执法职责,加快建立以抽查为主的监督管理模式,实施差别化监管,促进监管方式的转变,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部断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模式提供部分参考路径。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执法手册》编制调研课题”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2011年度开始组织实施,经历课题开题启动会及多次专家研讨

会,在对广州。厦门,青岛,深圳等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较好的省市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课题最终形成本《手册》等成果文件并于2011年11月15日通过课题评审专家组验收。评审专家组对《手册》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对课题项目评审验收情况一致认可,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手册》内容解释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主要编写工作由中国建设监督分会北京工作部及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为提高《手册》编制质量,各相关单位在参考使用《手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16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委托单位、编写单位和主要编写人:

委托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编写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北京工作部

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审定组组长:金德钧

审定专家:杨嗣信 张元勃 杨于北 吴月华 贾洪 冯跃 杨健康 汪道金 毛杰 主编:丁胜

副主编:黄卫东 杨玉江 王薇 张晋波 王玉恒

编写人:蔡斌 陶潜 林胜 甘绍鹏 李波 闫海泉 雷海正 白家璋 潘金华 耿强

孙世如 刘焕维 陈伟 高金枝 马洪华 孙晓玲 董长亮 吴余 安红印

曲秀梅 李国栋 郝毅 马英鹤 宋勃岩

目 录

第一章质量监督方式……………………………………………………………………………………1

第一节 监督抽查…………………………………………………………1

第二节 差别化监督………………………………………………………3

第三节 其他监督方式……………………………………………………4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4

第一节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5

第二节 质量监督检查频次的确定……………………………………… 6

第三节 质量监督检查项目确定………………………………………… 9

第四节 质量监督检查部位的确定……………………………………… 11

第三章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程序……………………………………………………………………12

第一节 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 14

第二节 日常监督执法检查………………………………………………………………….…15

第三节 竣工验收监督执法…………………………………………………………….………16

第四节 行政处理处罚程序…………………………………………………………………….20

第五节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22

第四章质量监督执法案由汇总表……………………………………………………………… 40

第五章质量监督执法操作细则……………………………………………………………………80 附录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项目表………………………………294 附录 2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执法抽查次数测算案例…………………297

第一章 质量监督方式

工程质量方式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立至今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一个法展阶段中的监督方式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以及工程建设发展形势下的产物。

从1984年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立伊始。我市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先后经历如下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以依靠企业自评为主,政府质量监督为辅的监管模式;第二阶段:由依靠企业自评转变为政府强制监管与企业保证结合;第三阶段:实施政企分开,工程质量监管职能回归政府,采取“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第四阶段:由:“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转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监督开始以“巡查、抽查”为重点形式。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吴慧娟司令在5号部令宣贯会上的讲话中将该形势总结为“任务重,要求高,问题多”,即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水平和要求部断提高,在这种形势下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很重;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质量通病普通村在且工程质量水平部平衡,存在比较大的地域区别和城乡差别,工程质量监管总体上还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2010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5号部令,进一步明确了以抽查和抽测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一方面是对工程参建主体依法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建设工程监管时,以抽查的方式为主,遵循差别化的原则。

第一节 监督抽查

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施工技术难度不断增加,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2005年至2012年期间,我市房屋建设工程开复工面积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2010年开复工面积达到15572.1万

平方米,同比提高了8.3%,是“十一五”时期最高规模;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数量由于编制、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并未进行相应的扩充,据2012年年底统计,全市实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432人,导致建设工程规模与监督执法力量不相适应。传统的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鉴于传统的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和缺陷,5号部令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抽查监督方式。

所谓监督抽查可以是对所监督工程中抽查某一个或几个工程,也可以是对一个具体工程抽查某一项或几项内容,但无论是对工程质量的抽查还是对某一具体工程某项具体内容的抽查,都是建立在科学的数据统计和监督执法工作计划要求基础上的抽查,具有客观性、科学性、计划性,不是监督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确定、随意抽取行为。

对工程的抽查,是指在一定时间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科学的方式、方法随机确定受检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在确定所抽查工程时应当充分结合现有监督执法工作资源、监督执法人员数量、有效工作时间以及被查工程自身特点等因素。

对工程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结合工程规模、所处的施工阶段、所具备的施工技术特点和技术难度,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替代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监督人员不可能对工程的各方面全面检查,只能通过抽查部分环节,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以督促工程参建质量责任主体自觉履行质量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针对报建工程,应全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应采取抽查的监督方式,对所监工程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资料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结合本工程的特点,从监督内容的范围内抽查本次检查应该检查内容,抽查的内容需要检测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

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并以科学的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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