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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仪式视频
时间:2017-06-18 10:22:18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宪法宣誓活动方案

利村中心小学向宪法宣誓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根据上级机关文件要求,我校通过开展国家宪法法制宣传活动,在全校师生中大力宣传法制精神,提高全校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二、活动主题

向宪法宣誓。

三、活动时间安排:

从8月31日开始

四、宣传要点

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

五、活动安排

本次宣传日活动期间,学校将结合实际、围绕主题,认真开展好下列各项活动:

1、营造一个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2、开展一次主题班会或主题演讲活动。各班级充分利用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召开一次“向宪法宣誓”的主题班会,对学生开展《宪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

3、全校师生每天要参加“向宪法宣誓”活动。周一在国旗下宣誓,周二至周五在第一节课前宣誓。

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4、请我校法制副校长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全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好本校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好法制宣传活动。

2、多方联系,共同配合。校长室及早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此次活动。同时,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充分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宣传合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3、突出主题,注重实效。紧紧围绕““向宪法宣誓”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各班级要坚持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充分挖掘教材里涵盖的法制教育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各老师要联系实际,创新形式。要结合本校实际,善于利用学生身边的人和事,让学生喜闻乐见,深受教育;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开展好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利村中心小学

2015年9月1日

篇二:“我是中国公民”宣誓仪式主持词

“我是中国公民”宣誓仪式

主持词

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聚集一堂,进行“我是中国公民”宣誓仪式。这项活动是今年“公民道德建设月”的一项重要内容。

今年3月是自治区第十四个“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月的主题是“增强法治意识、远离宗教极端”。根据上级要求,XX开展此次宣誓活动,活动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现代意识。下面请大家起立,奏国歌。 请大家举起右手握拳,跟我一起宣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庄严宣誓:忠于我的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一名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守法、知礼的中国公民”。

宣誓结束,谢谢大家。

篇三:XXX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烈山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草案)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淮北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镇长、副镇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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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表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人民政府副区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派出法庭庭长、副庭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集体宣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 - 2 -

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推举一人领誓;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镇长、副镇长的集体宣誓,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誓。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主任会议推举一人领誓;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推举一人领誓。

十二、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宣誓组织部门推举一人领誓。

十三、宣誓仪式应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

十四、宣誓人应当着正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宣誓应当着制服,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十五、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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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六、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本实施细则。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镇人大主席团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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