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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2017-04-01 05:50:34 来源网站: 品牌对比网

篇一:病案管理制度全套

病 案 管 理

目 录

一、管理组织

二、医院各部门对病案和病案管理的职责 三、病案保管制度

四、病案归档、借阅和复印管理制度 五、病案管理奖惩制度 六、病案质控标准 七、病案管理工作流程图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出院病历内容排序 九、相关表格 1、移交病历登记表

2、病案借阅登记表(附:示踪卡) 3、病案复印登记表

深红医务字?2009?05 号

关于成立病案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成立深圳红十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

(一)成员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二)职责

(1)对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2)定期抽取病案室对各病案管理情况的报告。 (3)监督病案管理制度及医院解决的实施情况。 (4)审核申请新病案内容、项目、格式的报告。 (5)组织与病历书写有关的教育培训。

(6)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病案委员会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

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星期四下午5:00召开 参加人员:全体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医务科

内容:研究讨论病案质量、病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改进操作的措施。

附:1、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

2、病历保管制度 3、病历查阅及复制制度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

病案管理工作不是一个科室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共同努力,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病案管理应实行分级责任管理,即分院级、病案管理委员会和科室三级;由科室、病案室(医务科兼)具体实施。 (1)挂号、住院、收费处和病案室责任

①准确使用病案号。②认真填写和仔细检查病案首页及病案各项内容是否准确。③严格住院病人病案的传递。④按病案整理要求收集和整理资料。⑤按病案归档存贮、供应借阅制度和管理方法进行系统的管理。⑥对收集整理好的病案进行疾病编码、分类。⑦开展随访工作。

(2)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科室责任

1)住院医师的责任:①仔细询问病史,注意收集与诊疗有关的各种记录。②认真书写(记录)病案。③爱护保管好病案。 2)护士的责任:①按操作常规填写护理记录。②保管好科室内病案和其它影像等资料。③负责转交出院病案。

篇二: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管理规定(试行)

病历反映了医院的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和医师的业务水平,病案在医院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病案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保障,而且还涉及医疗管理、疾病预防、医疗保险及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病案质量,根据目前我院现状就病案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病案质量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1、建立、健全病案质量管理体系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下设病案室、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科室质控小组。在业务院长的领导下,医务处、门诊部、病案室负责组织对门诊、住院病历进行检查。

业务院长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 医务处 门诊部 病案室 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

科室质控小组

医师、护士

2、建立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质控小组(QC小组)

(1)、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下设院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

(2)、各专科质控小组人员应由科主任、护士长及一名高年资医师组成。

3、实行“病案质量三级管理制度”

一级管理:主治医师(质控医师)认真检查每份出院病历,对书写格式、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疑难、危重、死亡病例、重大手术病例(甲类手术)应重点检查,高级职称医师检查并审签。经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审签的病历都应为甲级病历。护士长应检查与护理有关的记录。各临床专科质控小组负责本科室病历的质量监控,应认真记录活动内容。

二级管理:病案室检查出院病历,及时将不足之处反馈给临床医师,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科主任,在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予以完善。

三级管理:医务处、病案室负责定期组织病案质量检查,对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出院病历进行评价,及时归纳、总结病历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病历质量评审、奖惩细则

1、评审标准

①严格执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四版)及其评分标准。

②实施病历质量单项否决,一项不达标即为乙级病历,另视缺陷情况,可定为丙级病历。(见附件一) 。

2、门诊病历检查及奖惩规定

①门诊病历、门诊处方由门诊部负责检查(药剂科协助检查处方)。 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门诊病历不合格,每份病历扣50元。

③门诊处方由门诊药房负责质量把关,在发药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处方,每天由中西药房班长审核统计,月底报送门诊部,门诊部审核后对每张不合格处方扣相关医师10元。

④门诊部每月对药剂科初检后的“合格”处方进行抽查,如再查出不合格处方,每张处方扣药房核查者、医师各10元。

⑤其他用药单位发现错发药品、药物使用存在配伍禁忌等情况并及时纠正的给予奖励100元,扣相关责任者每人100元。

⑥门诊病历检查标准(见附件二)

3、门诊病历质量要求

①一般项目:门诊病历封面应详细填写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或工作单位、就诊日期。持通用门诊病历就诊者,应写明医院、科室和就诊日期。

②初诊病历

(1)主诉:主要症状+(部位)+时间;

(2)病史:现病史重点突出(包括与本次发病有关的过去史、个人史和家族史);

(3)体检:有一般项目、阳性体征及有助于鉴别诊断的阴性体征;

(4)其他:必须做的实验室检查、器械检查或会诊记录;

(5)诊断:有诊断或初步诊断。“待诊”者应有进一步检查或建议;

(6)处理:应正确及时。

③复诊病历

(1)要记载上次诊治后的病情变化和治疗反应,不可用“病情同前”字样描述;

(2)体检着重记录原阳性体征的变化和新的阳性发现;

(3)补充的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

(4)三次不能确诊应请上级医师会诊,并写明会诊意见、日期,并签名。

④医师签名:应签全名,字迹清楚。

注:凡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属不合格病历。

4、处方质量检查要求

①一般项目填写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诊断、日期、是否自费、医保等)。

②正确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药时间,规范中英文书写,实行两行全量书写法。

③无配伍禁忌,无超量给药,特殊用药有说明。

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符合《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要求。

⑤需进行皮试的处方应有注明。

⑥贵重药品使用应有指征或用法、用量合理。

⑦字迹清楚,易辨认,修改处有医生签章。

⑧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斜线。

⑨医生签全名,盖医生专用章。

⑩药房有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签名或盖章。

注:凡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属不合格处方。

5、现病历检查及奖惩规定

医务处及专家督导组每月到各病区抽查现病历10-12份,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科主任或QC小组。12项核心制度不落实的病历,每份扣100元。

住院期间有转科的病历终未质量由出院科室负责,转出科室转出时必须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完成病历。

现病历质量评审表(见附件三)、12项核心制度(见附件四)。

6、终末病案评审规定

每月抽查各专科终末病历比例为15~20%,终末病历40份以下的科室抽5~10 份(其中待诊、疑难、危重、抢救、死亡病历、甲类手术病历、医患纠纷病历等必查)。各科室甲级病案率必须≥90%,不达标的科室,将考核结果纳入科主任、科室考评,并扣除科室当月绩效3%。经专家评审

发现的丙级病历经病案室审核后上报医务处,由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作最后裁决。丙级病案每份扣相关科室1000元。

7、优秀病案评展规定

每年进行二次全院优秀病案展评。

①评选程序:每月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评出前10名优秀病案,半年

累计全院展览、奖励。

篇三: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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