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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发津补贴检讨
时间:2017-06-21 05:40:44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文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两城镇七村小学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文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两城镇七村小学严格贯彻执行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通知》精神,依据通知要求开展了自查自纠。我校多次组织全体教师开会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提高规范办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充分认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危害性,自觉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文件保持高度一致。通过目前深入细致排查截止到现在,我校没发生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

两城镇七村小学

2014-12-10

篇二: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方案

桃花岭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工作方案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管理,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 成立整治工作专班

组 长:陈少斌总经理

副组长:姜 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

谢忠明办公室主任

刘丽涛财务部经理

戈豫林党办副主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艾文青审计监察员

二、 整治时间及范围:

2014年元月1日以来,在市国资委核定年薪标准和范围之外以各种名义发放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福利性货币收入及物质性奖励项目。

三、 整治内容

1、 超出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范围和标准发放薪酬的;

2、 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发放奖金、加班补贴、施工补贴、年休假补贴、节假日津补贴和发放降温费等福利性货币收入等;

3、 未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批准在下属子公司兼职取酬的;

4、 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的商业性保险;

5、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自行为企业负责人建立或超标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 年度风险抵押金未及时向专户存储的;

7、 其他不符合发放的货币性收入和有价证券。

四、 重点整治对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五、 工作方法及步骤

1、自查自纠

纪检监察室通过逐项查账的形式查找并发现问题,并报整治工作专班。

2、问题反馈及情况核实

工作专班反馈检查问题,并了解核实具体情况。

3、明确纠正问题

工作专班明确应立即纠正的内容,并报公司党委审议。

4、 情况汇报

工作专班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15日之前上报市国资委。

5、 接受督查

迎接市国资委对公司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和活动效果的督查。

6、 整改落实

根据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包括整改内容、措施、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力争从制度和规程上予以规范。

六、 工作要求

1、 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把活动与“三严三实”专项教育活动相结合,客观真实反映问题,严禁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2、 整治工作专班成员要把握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要以突出问题为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贯彻于专项整治活动的始终,力争使活动取得实效。

3、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汲取本次整治活动的经验教训,并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篇三:哪些行为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哪些行为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其中,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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