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
xxxx小学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自查报告
根据x财字【2015】21号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我校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了教育干部、教职工代表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具体政策把握、工作要求和进行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学习,我们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通过自查,我校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奖金的情况。
特此报告。
2015.5.8
篇二:201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篇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方案
桃花岭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工作方案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管理,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 成立整治工作专班
组 长:陈少斌总经理
副组长:姜 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
谢忠明办公室主任
刘丽涛财务部经理
戈豫林党办副主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艾文青审计监察员
二、 整治时间及范围:
2014年元月1日以来,在市国资委核定年薪标准和范围之外以各种名义发放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福利性货币收入及物质性奖励项目。
三、 整治内容
1、 超出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范围和标准发放薪酬的;
2、 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发放奖金、加班补贴、施工补贴、年休假补贴、节假日津补贴和发放降温费等福利性货币收入等;
3、 未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批准在下属子公司兼职取酬的;
4、 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的商业性保险;
5、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自行为企业负责人建立或超标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 年度风险抵押金未及时向专户存储的;
7、 其他不符合发放的货币性收入和有价证券。
四、 重点整治对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五、 工作方法及步骤
1、自查自纠
纪检监察室通过逐项查账的形式查找并发现问题,并报整治工作专班。
2、问题反馈及情况核实
工作专班反馈检查问题,并了解核实具体情况。
3、明确纠正问题
工作专班明确应立即纠正的内容,并报公司党委审议。
4、 情况汇报
工作专班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15日之前上报市国资委。
5、 接受督查
迎接市国资委对公司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和活动效果的督查。
6、 整改落实
根据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包括整改内容、措施、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力争从制度和规程上予以规范。
六、 工作要求
1、 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把活动与“三严三实”专项教育活动相结合,客观真实反映问题,严禁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2、 整治工作专班成员要把握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要以突出问题为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贯彻于专项整治活动的始终,力争使活动取得实效。
3、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汲取本次整治活动的经验教训,并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
企业违规发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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