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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
时间:2017-06-28 05:39:35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以下简称证章标志)的订购、发放、使用、保存、核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章标志,是指由农业部统一设定的或农业部尚未设定、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设定并报经农业部备案后在本自治区政区域内使用的动物卫生监督证明、证件、印章、标识、标志、文书等,包括下列几类: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资格证书;

(三)动物检疫专用章、监督检查专用章;

(四)动物检疫标志;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

第四条 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证章标志的申购、发放、使用、保存、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证章标志管理必须专人保管、专帐记录、专库(或专柜)保存、专人使用,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确保可追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证章标志使用单位,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使用证章标志的机构和组织,包括下列几类: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

(四)动物诊疗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第二章 订购和发放

第七条 证章标志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向农业部定点生产厂家订购,逐级发放。

证章标志不得跨辖区、越级订购和发放。

第八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订购证章标志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逐级将订购申请报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九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当地的证章标志使用单位进行核准、备案。

不得向非使用单位发放证章标志。

第十条 对有存根或具备案属性的证章标志,必须严格执行“缴旧领新”制度。凡未收缴旧的证章标志的,不得发放新的证章标志。

发放用于电脑打印的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对上一次领用的存在破损、断码以及作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证章标志时,应当根据其入库的时间、编号,按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全区统一的证章标志帐务管理系统制作台帐,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章标志的发放信息上传到广西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证章标志的法定使用单位向法定使用个人发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应当控制发放数,每次发放三个月左右的使用量。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领证章标志,应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在每次领取前结清上次的费用。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每年的证章标志工本费及时报请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安排专用库房、配置存放柜等专用设施保管证章标志,落实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证章标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以及从动物定点屠宰场、加工企业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为12个月;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申报材料自该行政许可行为被注销之日起保存2年;

(三)其他证章标志和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证章标志库存盘点,发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发生盗失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官方兽医,方可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官方兽医,方可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

第二十条 官方兽医应按证号顺序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规范填写。 采用电脑打印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在全区统一的电子出证系统中录入检疫出证信息后,方可出具。

禁止自行设置、更改模板打印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官方兽医应按规定保管领用的证章标志,严禁借予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的证章标志。

第二十二条 严禁转让、伪造或变造、冒用、涂改证章标志。

第四章 回收及核销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回收、销账,定期集中销毁:

(一)填写、制作错误以及出现破损、缺失、断码或重号的;

(二)被注销或吊销的;

(三)遗失声明作废后又被追回的;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

(五)在监督环节收缴的已使用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按规定证章标志应回收、销毁的其他情形。

对填写、制作错误,属于纸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照、证件等,应当加注“作废”字样后完整集中保存,统一定期销毁。

第二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以下程序销毁证章标志:

(一)证章标志管理员填写《证章标志销毁申请单》,详细填写拟销毁证章标志的品名、数量、号码、销毁方式、销毁时间等信息;

(二)《证章标志销毁申请单》交由证章标志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在单位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实施销毁;

(三)证章标志销毁完毕后,必须按照广西证章标志帐务管理系统中《证章标志出入库分类登记表》的格式做好台帐记录,完整填写核销或销毁证章标志的信息。

(四)在销毁审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台帐记录与《证章标志销毁申请单》载明的信息不符、与实物不一致或销毁方式不当的,应责令经办人进一步核实、纠正。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溯源、追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销使用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含存根)时,应当认真核实以下信息: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为法定格式,是否为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的官方兽医出具;

(二)填写是否规范,笔迹是否一致,是否为虚开、伪造、涂改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核查第一联和第二联的,应当核实两联之间填写的日期、检疫数量等信息、笔迹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发生证章标志遗失、盗窃或被损毁事件,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遗失、盗窃的证章标志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全区。

声明作废后再被追回的证章标志,不得再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证章标志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检查内容包括:

(一)证章标志的领取、保管、发放、盘点、使用、核销、销毁等过程是否建立台帐;

(二)记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三)台帐与实物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订购、发放、保存、使用、核销证章标志的,由同级兽医主管部门或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查验证章标志。

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吊销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证章标志。不得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 年5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桂渔牧发〔2014〕40号)

篇二:关于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是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为领导提供参谋服务的主渠道。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加快报送频次,促进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促进动物卫生监督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它既是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整体情况、阶段性情况的及时反映,更是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完善和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动物卫生监督的全局工作。只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同时,及时、有效地收集、传输重大动物疫病信息,对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研判、处理、上报、通报、存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了解、掌握和指导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开展信息调查研究和信息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准确、及时、全面、适用。准确,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内容要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及时,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要及时迅速,讲究时效。全面,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要注意广泛性,真实地反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个方面的情况。适用,即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信息要有针对性,尽可能被上级机关采用。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制度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制度建设是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畅通的根本保证。

(一)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送信息,一般情况,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每两日报送一次,急事、要事要立即报送。对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水

产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要及时上报。对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随办随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广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简报》及时通报各市报送的信息,并对各市报送信息及被采用的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

2、对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3、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5、专项工作报告;

6、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蔓延情况;

7、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预警预案;

8、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9、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

10、动物产地检疫情况;

11、动物屠宰检疫情况;

12、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情况;

13、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情况;

14、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15、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执法人员重大违纪事件处理情况;

16、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情况;

17、对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员是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主体,只有明确三方的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才能真正把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落到实处。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责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本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完成本单位动物卫生监督基本信息的收集、编辑、上报等工作。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名单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该负责人是本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审查把关本单位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信息,对本单位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信息负责;

(2)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本单位信息设备的物理安全、网上信息安全监控、有害信息清理等;

(3)对信息员进行培训,指导信息员完成信息工作。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员的责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定至少一名同志负责信息工作,名单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信息员是本级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信息工作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信息上报制度的规定,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动物卫生监督信息;

(2)密切跟踪信息的处理情况,切实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开展信息调查研究工作,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

(4)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信息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制度 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是指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紧急动物疫情等重要紧急情况。只有建立健全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制度,才能及时有效地转输紧急重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为领导及时决策提供依据。

1、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送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送。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紧急动物疫情等情况发生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第一接报人,要立即将信息原件或电话记录迅速报主管(或带班)领导阅示。

2、主管(或带班)领导在接到重大紧急信息后,经过认真复核,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批后迅速上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3、重大紧急信息原件或电话记录等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4、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指定专人密切跟踪反馈有关后续情况,直至重大紧急事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篇三: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1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所称的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规范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和兽药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准则。

1.2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的要求和内容。 2 工作程序

2.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装整洁,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2.2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前应准备好相关监督执法材料、执法文书、检查方案、取证设备等。

2.3监督执法人员对各个环节的管理相对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应根据不同环节的内容填写《监督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监督记录》应用复写两联单,复写联交被检查单位,书写联由监督执法人员及时交回单位存档。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监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时,复写联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书写联由上级监督执法人员带回单位存档。各个环节的《监督记录》见附表。

2.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兽药、动物、动物产品、资料等进行查封、扣押、抽样、处理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2.5 需要开展动物防疫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的,应按照NY/T541-2002《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和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执行。

2.6 每月应对辖区内的各个监督环节进行至少1次的巡查。 3 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主要内容

3.1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巡查的内容

3.1.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取得养殖代码;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检疫。

3.1.2 有关防疫记录: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记录;

(2)养殖档案、免疫病种、时间、数量、程序、畜禽标识佩带等情况记录;

(3)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记录;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情况记录;

(5)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记录。

3.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情况。

3.1.4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2 对农村散养户(场)巡查的内容

3.2.1 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

3.2.2饲养动物的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3.2.3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3.2.4消毒情况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

3.3 对孵化场巡查的内容

3.3.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3.2 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

3.3.3 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

3.3.4 卫生消毒制度落实情况;

3.3.5 种苗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3.3.6 废蛋、废胚、弱胚及绒毛等废弃物处理情况。

3.4 对动物屠宰场(点)进行巡查的内容

3.4.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4.2屠宰场四周设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

3.4.3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入场检查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检疫检验室等;

3.4.4配备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3.4.5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3.4.6建立动物进场屠宰、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3.4.7动物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入场,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才可屠宰;

3.4.8 出场(厂、点)动物产品均持有检疫证明;

3.4.9 对出入场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3.4.10 落实场地环境每天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3.5 对动物产品加工、贮藏场所巡查的内容

3.5.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5.2动物产品来源、数量、检疫证明持证情况,动物产品出厂(库)数量情况;

3.5.3 消毒设施、消毒药储备、消毒制度及执行情况;

3.5.4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6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巡查的内容:

3.6.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6.2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6.3 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3.6.4 消毒制度执行及记录情况;

3.6.5 经营户进货、销售记录台帐,持有检疫证明及检验标志情况。

3.7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3.7.1 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3.7.2 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7.3 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3.7.4 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3.7.5 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3.7.6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3.8对兽药经营企业(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巡查的内容

3.8.1查看是否持有合法有效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3.8.2经营进口兽药的查看是否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代理协议;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查看是否有代理销售协议,产品是否具备批签发手续。

3.8.3 查看进货入库、销售等档案记录材料。

(1)是否备齐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厂家的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

(2)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保管制度,

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所经营兽用产品的保存质量。

(4)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3.8.4 实地检查库房、营业场所、药柜等地点。

(1)兽药产品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等有序陈列存放.

(2)是否采取与存放的兽药相适应的保存条件,如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兽用生物制品是否按储存条件要求保存。

(3)有无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和超范围经营兽药。

(4)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它要求。

3.9 对种公畜站巡查的内容

3.9.1 是否建有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3.9.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与生活区是否分开,是否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9.3采精区是否靠近精液检测室;

3.9.4是否按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建立免疫记录;

3.9.5是否建立种畜标识;

3.9.6是否开展种公畜疫病检测,是否对阳性公猪淘汰处理;

3.9.7是否按规定记录精液销售情况,公畜精液销售是否申报检疫。 4 对巡查过程中,需要整改的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应出具责令改正文书,责令改正。

发现问题需要处罚和进一步立案调查处理的,按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理。

5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要求限期整改的管理相对人要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其改正情况,并做好记录。

6 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下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责令限时改正或处罚或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由当地监督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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