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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
时间:2017-07-03 05:41:06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高效行使监督职能,保障本行、存款人、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由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外部监事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本行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风险、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 1

(二)当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九)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2

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

第八条 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职权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与对发展规划、重大业务项目、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发表意见;

(二)对高级管理层或本行有关部门提交的报告发表意见;

(三)检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时,有权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决策过程及经营管理情况;

(四)在本行业务出现较大波动时,可向本行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发出质询函,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股东、职工意见,根据股东、职工的意见对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当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活动中损害本行利益时,应责成其予以纠正,有重大失职行为的,并可视情节根据股东大会要求行使诉讼权;

(七)发现董事会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股东 3

大会决议或明显损害本行利益时,可建议董事会予以撤销并重新决议;

(八)核查本行的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重点检查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九)要求提供内部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

(十)根据需要,监事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 对董事会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条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二)监事的分工及履职情况,监事会对监事的工作评价;

(三)本行依法运作的情况;

(四)财务检查的情况;

(五)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情况;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股东大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会议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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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l/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或由1/2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和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可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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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报告述职报告

根据(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经过紧张有序的工作,筹建工作已基本结束,总体上具备了开业的各项条件。现将筹建工作报告如下。 一、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过程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原义乌市信用联社的基础上于2003年11月开始筹建的,在义乌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和全程指导下,历时近一年时间基本完成了筹建工作。(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义乌市信用联社被确定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后,义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市长吴蔚荣任组长,副市长王奎明、朱江龙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业务骨干组建改革指导小组,指导、协调义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4月26日,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保证。(二)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市改制领导小组根据(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并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了《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3月12日上报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月6日获得批准。 4月27日,义乌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至此,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启动。(三)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义乌市农村信用社于2004年2月10日开始清产。在信用社自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评估金融企业资质的金华安泰资产评估公司、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对义乌市农村信用联社和下辖农村信用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4月底,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并形成《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产核资报告书》和《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净资产确认书》。经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信用联社和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确认,并通过金华银监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验收。(四)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具体的筹建工作。一是研究制定筹建方案。根据《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书》关于同意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意见,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方案》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可行性报告》等有关筹建材料。二是召开原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4月下旬,义乌农村信用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分别召开原社员代表大会,并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审议通过取消自身法人资格,与联社及其下辖各信用社合并,组建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组建后的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承继。(2)审议通过原信用社社员股金清理方案。(3)授权委托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机构提出合并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三是全面清理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对于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分四类情况处置:一是对愿意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自然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元、法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0元,作为义乌银行的资格股。二是对不愿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股金予以同额清退。三是对既不愿增资又不愿退股的,将股金统一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四是以生产队名义入股的股金,原则上予以清退;不愿清退的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上述方案经联社及各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月28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与各农村信用社联合发布公告,4月28日—5月10日,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股金清理工作。据统计,2003年末实际应清理股金24676户、5781.2万元,已清理21310户、5779.3万元,占应清理户数的86.36%、占应清理股金的99.97%,未清理股金3366户、19559.3元。四是确定股金募集方案和募股对象,发起设立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严格设定入股条件,精心研究募股方案。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金募集的全过程实行公开操作,即:公开增资扩股方案和增资扩股指标,公开符合

条件要求申请入股的法人、自然人名单,在《小商品世界报》上进行公告,并由银监办事处、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组成入股资格审查监督组,负责对整个资格审查过程、结果进行全程监督。7月2日至7月9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对申请募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社会自然人股金资格认定结果在《小商品世界报》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经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资格审查监督组认定,符合募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股资格131家法人,社会自然人4749人,其中:重点客户1666人、非重点客户3083人。根据银监会意见,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以发起形式设立,符合募股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于7月14日前签订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书》,认购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股份,自愿发起设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五是及时上报筹建申请。上述各项工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完成后,经浙江银监局审核同意,于8月4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申请,8月4日申请核准。 9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筹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批复》,同意筹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六是完成筹建准备工作。筹建申请批复后,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开展各项筹建工作,向发起人募集股份,起草章程(草案)、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今天,我们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至此,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完成。

篇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第51号2006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 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 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三) 道德准则。内

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一) 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二) 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三) 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四) 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五) 会计记录

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六) 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七) 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权限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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