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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医院政策

2017-04-11 05:38:05 来源网站: 品牌对比网

篇一:2016年民营医疗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

景预测报告(2016版)

报告编号:1829280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Cir.cn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 报告编号: 1829280←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 ¥6750 元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mail: kf@Cir.cn

网上阅读: http:///R_YiYaoBaoJian/80/MinYingYiLiaoHangYeXianZhuangYu

FaZhan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 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依靠自身规模比较小、运营成本比较低、服务方式比较灵活等优势,得到较快发展。民营医院在心外、眼科、妇科、男科、医学美容、特需服务等方面逐步崭露出优势。目前,中国民营医疗机构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市场规模不断被扩大,在服务以及患者满意度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也成为民营医院发展的一大优势。

2013年我国民营医院个数为11,313个,与2012年的9,786个相比增加了1,527个,同比增长15.6%.其中,2013年民营医院诊疗人数为2.9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6%.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显示,2014年我国民营医院共计12,166个,与2013年的11,313个相比,民营医院增加了1,137个,同比增长7.5%.2014年民营医院诊疗人数为2.8亿人次,同比提高13.3%.

2015年1-5月我国民营医院诊疗人数为1.3亿人次,同比提高9.9%.民营医院在我国医疗卫生行业中发挥的作用逐步增强。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从床位标准、设备购置以及政策扶持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给予支持,明确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同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等。

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是对民营医疗行业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论证,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取的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分析,通过图表、统计结果及文献资料,或以纵向的发展过程,或横向类别分析提出论点、分析论据,进行论证。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如实地反映了民营医疗行业客观情况,一切叙述、说明、推断、引用恰如其分,文字、用词表达准确,概念表述科学化。

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揭示了民营医疗市场潜在需求与机会,为战略投资者选择恰当的投资时机和公司领导层做战略规划提供准确的市场情报信息及科学的决策依据,同时对银行信贷部门也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正文目录

第一章 中国医疗行业发展分析 第一节 医疗行业基本概述一、医疗产业的定义二、医疗行业产业链构成三、医疗行业的产业特性四、医疗市场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中国医疗行业发展概况一、中国医疗产业的形成背景

二、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三、2015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四、2016年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将迎来良性发展 第三节 中国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阻力二、医疗行业遗留的十大问题三、阻碍国内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的因素四、医疗行业资产管理面临的难题

第四节 中国医疗行业发展的对策一、医疗产业发展模式探讨

二、医疗行业仍需要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三、促进中国医疗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四、医疗卫生事业在服务中跨越式发展的对策 第五节 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一、规划背景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三、加快医药卫生体系建设四、做好各项重点工作五、保障措施 第二章 民营医疗行业分析 第一节 民营医疗行业发展概述一、为民营医院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提高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三、严格监管,引导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第二节 中国民营医院的发展分析一、2015年中国民营医院数量分析二、2015年民营医院发展面临政策利好三、2016年民营医院逐步纳入新农合四、2016年部分城市开展民营医院评级 第三节 民营医院的竞争分析一、构建民营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二、民营医院竞争力提升的制约因素

篇二:民营医院注册开办流程

民营医院注册开办流程

民营除了通常所说的私营医院外,还包括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民营医院的开办注册流程一般为:调研论证→设置申请→筹建→登记注册→执业。

1、了解兴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条例规定、基本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对设置审批、机构名称、登记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构思申办医院的基本思路:性质、类别、规模、地点、投资额度。

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态度。进行拟设医疗机构的可行性论证。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设置单位(人)的资信证明,有的地方还规定,要提供环境保护、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获得县以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有关的原则、规定。

3、建筑装饰、设备购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管理架构。

4、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经过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

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规模等,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提醒的是:具体在设置审批过程各地区对民营医院的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向当地卫生局或相关卫生、工商部门了解详细手续。 例:哈尔滨平房区申请民营医院流程:

事项名称

办事人类

事项类型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

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程序之设置审批本地人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本地户口、身份证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3、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五年以上 4、具有

执业医师资格 5、申请人必须为非在职人员 6、年龄要求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 以下准备材料一式两份: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4、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5、个体诊所须准备材料:申请单位法人的提供材料 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

纸复印件)。 民营医疗机构须准备材料:设置单位法人、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学历证书、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 6、

篇三:民营医院章程

新蔡仁爱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医院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医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医院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第二条医院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管理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

第三条医院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医院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物价收费政策。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医院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医院名称:新蔡仁爱医院

第七条医院地址:河南省新蔡县宋岗乡长杨庄村委

邮政编码:463502

第八条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院长→监事

第三章 医院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医院的注册资金为:六百五十万元。

第十条注册资金如有虚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主要为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等,其它详见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 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本医院由以下股东组成:黄金平、陈遇喜、吴长发、陈学庆、黄新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医院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对医院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医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医院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医院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医院承担责任。

(三)医院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医院章程,保守医院秘密。

(五)支持医院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院业务发展。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及出资之转让

第十五条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出资额比例详见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各股东应当于医院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一)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医院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的最高权利机构。第二十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生医院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医院章程。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以及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12月召开。医院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医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五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医院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黄金平担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医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做出决议,在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表决程序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医院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至二人,并根据医院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医院经营管理机构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三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院长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院长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董事、院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医院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

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时,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董事、院长除医院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和院长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院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章 监事

第三十七条医院设二名监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医院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医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医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二条 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医院的合并和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医院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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