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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时间:2019-02-04 17:45:52 来源:76范文网

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本文简介:

安全环保管理标准??20xx年?月?日发布实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G/WLG.1701-2008?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环保的相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环保管理。2.安全环保管理2.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到公司工作的首要位

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本文内容:

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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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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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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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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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WLG.17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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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环保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环保管理。
2.安全环保管理
2.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到公司工作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
2.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标准,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2.3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总目标,层层展开,层层落实。在操作上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全过程、多层次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2.4从公司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使企业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2.5通过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实现自我控制三方面工作,促进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2.6不断细化公司与各单位、车间、班组、个人之间的安全责任制,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2.7公司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全面推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标准,制定考核细则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表,实行量化考核。
2.8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强化管理,认真落实,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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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标准,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差的单位和责任人,要通过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其全面整改。调动员工努力完成目标的积极性。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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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QG/WLG.17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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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1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和内容
2.1.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支柱,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新员工上岗及员工转岗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经常性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形式。
2.1.2通过教育培训,使员工树立、增强安全意识;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学习、掌握必须的劳动安全卫生与急救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员工整体的安全素质。
2.2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
2.2.1
有意识的教育培训方式
2.2.1.1
授课方式。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2.2.1.2
会议方式。如安全例会、员工大会、事故分析会、安全演讲会、安全表彰会、安全研讨会、安全论文发布会等。
2.2.1.3
演练方式。指与理论知识相配合的实际演示和训练。
2.2.1.4
参观展览方式。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进安全技术与事故现场及伤亡者的惨状、损失程度等,用图片、照片、实物等集中起来展览,进行正反实例对比的宣传教育。
2.2.2
潜意识的教育培训方式
常见的方式有:安全影视、广播、安全简报、板报和口号、新闻报导等。
2.3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2.3.1
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公司和员工转岗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逐级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卡片装入本人档案。无上一级安全教育卡片,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接收。
2.3.1.1
公司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我公司的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一般的入公司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础知识等。
2.3.1.2
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状况,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标准,预防事故措施等。
2.3.1.3
班组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岗位的各种规章标准,岗位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安全装置,预防事故措施,工具、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2.3.2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该工种各种机具、器械的性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规程,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技术知识(包括防毒、防尘、噪声控制、振动控制、防辐射、高温作业等)。定期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授课,经考试(核)合格,持证上岗。
2.3.3
经常性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基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安全技术知识,急救、避险及逃生知识与技能等。
2.3.4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对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在总结、继承传统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学习现代安全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4
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2.4.1
所有在职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4.2
安全教育和考试(核)相结合,必须考试(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4.3
定期教育和经常教育相结合。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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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会管理标准
QG/WLG.170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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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例会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
2.安全例会管理
2.1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应在每季度末召开,总结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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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主管总经理主持,各单位党、政、工领导及安全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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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每年五月份召开全公司“安全生产月”部署会议,七月份召开“安全生产月”总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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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紧急会议或临时会议,根据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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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严格会议管理,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确需离开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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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会议纪录人员应认真记录会议内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保存和上报。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标准
QG/WLG.17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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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奖惩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
2.奖惩标准
2.1
为加强安全管理,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做出突出贡献者,惩罚“三违”行为和事故责任者,制定本标准。
2.2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员工违反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标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标准。
2.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按综合奖励基金总额的3—5%设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2.4奖励
2.4.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标准,保持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2.4.2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者;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我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4.3
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2.4.3.1
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500—1000元物质奖励(或晋职),并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
2.4.3.2
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200—500元物质奖励,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2.4.3.3
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避免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50—150元物质奖励。
2.4.3.4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应给予晋升职务、调升薪酬,并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
2.4.3.5
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给予安全奖。
2.5
惩罚
2.5.1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一经查出,追回资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
2.5.2
对于“三违”行为责任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处以10—200元罚款,态度蛮横或拒不改正的可加倍处罚。
2.5.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5.4
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如安全检查标准、教育培训标准、事故报告处理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等等),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处以50—500元罚款,并扣发其安全奖。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降职、解聘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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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管理标准
QG/WLG.17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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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检查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环保管理。
2.安全检查的形式
2.1
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及专职安全员参加,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2.2
定期专项检查。每月由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贮存、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2.3
季节性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保卫部会同有关部门按季进行全公司的防火、防汛、防雷电、防暑、防寒等项检查。
2.4
安全环保部门日常巡查。由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2.5
各单位自检自查。
2.5.1
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单位内部的安全检查。
2.5.2
各车间每周组织一次车间范围的安全检查。
2.5.3
各班组实行一班三检的检查标准。
3.安全检查的内容
3.1
安全管理方面检查主要内容
3.1.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及素质情况。
3.1.2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和规章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1.3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3.1.4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落实情况。
3.1.5班组安全建设的情况。
3.1.6对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行为的管理情况等。
3.2生产现场方面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3.2.1生产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情况。包括环境布置、照明、粉尘、有毒有害物质、事故火灾隐患、高空和狭小空间作业、环境温度和湿度、放射性物质等情况。
3.2.2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及设备使用情况,包括工艺及机械、电器缺陷等情况。
3.2.3危险品使用、保管情况,如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3.2.4防护设施,如护栏、防护设备等。
3.3班组一班三检的主要内容
3.3.1班前检查重点是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
3.3.2班中检查重点是设备运行状况和纠正违章行为。
3.3.3班后检查重点是工作现场,不能给下一个班留下隐患。
4.安全检查的要求
4.1
全面排查,重点突出。要逐部门、逐岗位、逐环节、逐设备进行检查,不留死角。
4.2
自查与互查相结合。
4.3
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4.4
检查与责任的追究和落实相结合。
4.5
定期检查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
5.事故隐患的整改
5.1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够现场解决的,应立即落实整改措施,现场解决。
5.2
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立即通知单位负责人,设立安全警示牌,采取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并限期(或停产)整改。
5.3
检查及整改情况,按照班组—车间—公司—公司安全环保部的顺序依次上报。各单位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应提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6.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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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QG/WLG.17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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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2.1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2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包括总支书记)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及安全员(经理)为主要责任人。
2.3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2.4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必须强化、细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2.5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以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考核监督,以过程管理保目标实现。
2.6
为便于管理和明确责任,我公司推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领导管理标准。
2.7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其尽职尽责的共同努力,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2.8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2.8.1轻伤(设备)事故: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机械设备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
2.8.2重伤(设备)事故:是指人员受到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的机械设备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
2.8.3死亡(设备)事故:指事故死亡人数在2人以下(包括2人)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的机械设备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
2.8.4重大死亡(设备)事故:指事故死亡人数在3—9人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的机械设备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
2.9进一步完善各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标准,做到有章可循。切实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2.10坚持安全生产例会标准。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专题会,由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并且必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
2.11定期对公司采矿场、浮选厂、质检中心、物料管理部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场所进行检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检修,根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及时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2.12高度重视尾矿库和采空区、露天采坑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更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露天采坑塌陷、滑坡事故的发生。
2.13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管理,健全相应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标准,并严格执行,严防任何形式的流失和泄漏。
2.1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和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演练,以最大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应急预案要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2.15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按瞒报处理。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2.16事故发生后要立刻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助,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17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17.1
由于安全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轻伤事故,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的2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的50%;发生死亡事故,取消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并解聘职务;
2.17.2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发生轻伤事故,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的2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的50%;发生死亡事故,取消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绩效工资并解除职务;
2.17.3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考核合格上岗而发生伤亡事故,负责安全培训的责任人给予罚款处分,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2.17.4
安全防护措施不齐而发生发生轻伤事故,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0%;发生死亡事故,取消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并解除职务;
2.17.5
劳动组织不合理,工人因连续作业过度疲劳而发生发生轻伤事故,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0%;发生死亡事故,取消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并解除职务;
2.17.6
在一个季度内同类安全生产事故重复发生时,涉及的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地点、作业环境、事故原因等客观原因类似,扣除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同类事故发生周期内绩效工资的50%;情节严重,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解除职务。
2.17.7
伤亡事故发生后,不予配合、协助事故调查,更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行为,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解除职务。
2.17.8
伤亡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不采取有力措施,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解聘职务。
2.17.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或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解聘职务。
2.17.10
发生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核放射源流失、泄漏等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重大的,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解聘职务,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17.11
发生重大责任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解聘职务。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处罚;
2.17.12发生火灾等其它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处分。构成重大以上(含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一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解聘职务。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7.13其它领导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视事故情况给予处罚。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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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QG/WLG.17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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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2.1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2公司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按本标准执行。
2.3本标准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参照执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2.5
公司内部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代替应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2.6
下列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和发放:
2.6.1没有取得许可证或认可证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2.6.2无许可证或认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
2.6.3伪造证件的产品。
2.6.4从员工手中收购的产品。
2.6.5防护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产品。
2.7
每年年末由安全环保部作出下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计划。
2.8采购部门必须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认可证的生产厂家或定点经销商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并经安全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入库。
2.9使用单位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未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上岗作业。
2.10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标准,并应在发放使用前对其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验,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2.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提供采购、使用伪劣劳动保护用品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2.12对于采购、使用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员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奖惩规定》严肃查处。
2.13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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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标准
QG/WLG.17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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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
2.1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2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
2.2.1事故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2.2.2事故隐患的分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2.3排查和治理
2.3.1事故隐患排查
2.3.1.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工作。
2.3.1.2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
2.3.1.3安全环保部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
2.3.2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2.3.2.1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2.3.2.2查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2.3.2.3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2.3.2.4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2.3.2.5查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2.4事故隐患的整改
2.4.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限期,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4.2对于需要较大投资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报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
2.4.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2.4.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安全环保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隐患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收后应按期实施整改。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2.4.5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按本标准要求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2.5事故隐患上报
2.5.1各生产单位每月对所属生产经营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按要求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2.5.2事故隐患上报的主要内容
2.5.2.1事故隐患类别;按设备设施隐患、管理隐患、作业环境隐患,分为三类。

2.5.2.2事故隐患等级;按本标准事故隐患分类。
2.5.2.3影响范围和程度;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失。

2.5.2.4整改措施;

2.5.2.5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2.5.2.6整改目标。
2.6奖励及责任追究
2.6.1对及时发现隐患及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2.6.2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标准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2.6.3按规定及时上报排查治理情况,对于误报、迟报等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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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
QG/WLG.17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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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
危险化学品管理
2.1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2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3
公司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各单位从事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4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保卫部门、卫生部门和质检中心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2.4.1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4.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2.4.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2.4.4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2.5
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5.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2.5.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5.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5.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标准;
2.5.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5.6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5.7
公司对剧毒危险品的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如存在现实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予存档。
2.5.8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场所应当设置通讯、监控、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适用状态。
2.5.9
剧毒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保卫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泄漏、被盗、丢失或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泄漏、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5.10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标准。应将储存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5.1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2.5.12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13
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5.14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5.15
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5.16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5.17
如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求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由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5.18
如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须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5.18.1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5.18.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2.5.18.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
2.5.16.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
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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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标准
QG/WLG.17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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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
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2.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2.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各单位。
2.3本标准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4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5事故报告
2.5.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及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调度室,由公司调度室转报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
2.5.2公司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并确认后,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市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总工会。
2.5.3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害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6事故调查
2.6.1轻伤、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6.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2.6.2.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6.2.2确定事故责任者。
2.6.2.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2.6.2.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6.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2.6.4事故调查程序
2.6.4.1现场处理:救护伤员,控制事态,保护现场,做好现场标志。
2.6.4.2物证搜集:搜集物证,并标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2.6.4.3事故材料收集: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材料(包括受害人、肇事人的个人情况及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6.4.4证人材料搜集并考证其真实程度。
2.6.4.5进行现场摄影和绘制事故图。
2.6.5调查的项目
2.6.5.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2.6.5.2伤亡人员数、伤害部位、种类和程度。
2.6.5.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并造成伤害的伤害物,以及事故类别。
2.6.5.4事故后果及经济损失。
2.6.5.5事故时的现场情况。
2.6.5.6受伤人员、共同作业人员和与事故直接有关的人员的情况。
2.6.5.7安全管理情况。
2.6.5.8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
2.7事故处理
2.7.1坚持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
2.7.2按照“轨迹交叉理论”分清人的不安全行为、物(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分析结果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7.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7.4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8其它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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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
QG/WLG.17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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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
职业病防治管理
2.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公司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2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3
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4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5
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7
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7.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7.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7.3生产布局必须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2.7.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7.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8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9
公司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9.1指定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9.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9.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2.9.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9.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标准;
2.9.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0
公司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11
必须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2.12
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标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3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14
必须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15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16
公司领导应当接受职业病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7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公司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2.18
公司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19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20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21
员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2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2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2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21.4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2.2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21.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2.21.7参与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22
工会监督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公司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2.23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24
员工可以在公司所在地或指定的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25
公司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26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公司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公司应当如实提供。
2.27
公司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28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29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30
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2.31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态状态。
3.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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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组织管理标准
QG/WLG.17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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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环保组织机构成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引用标准《矿山安全条例》。
3.管理机构
3.1
安全环保委员会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高管、安全环保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门。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总体安全环保工作。
3.3公司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具体负责。
3.4
公司高管负责分管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环保工作。
3.5
安全环保部配备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通风防尘、安全教育、安全档案、安全统计和粉尘测定等,配备环保员兼管工业卫生、环境卫生和环境统计、监测等。
3.6
基层单位根据生产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环保员。
3.7
工段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4.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5.检查与考核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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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本文关键词:环保,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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