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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时间:2017-04-17 05:54:52 来源:76范文网

篇一: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对事故进行定性定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载明交通责任的类型,全责、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或无法认定责任。如载明无法认定责任,则责任的认定由法院进行裁判。

2.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异议的处理

以下两个文件规定了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予以反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当事人如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也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推翻它,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为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早介入事故的调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责任认定书作出之日起3日内,收集能够证明责任认定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据,尽早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部门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核实后,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如下情况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3. 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诉与管辖

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选择适格的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权案件可以选择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按照受诉地法院当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所以选择不同的受诉地法院,直接会影响最终的赔偿数额,因此在具体诉讼时,要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法院进行起诉。

对于诉讼标的,各项损害赔偿数额暂不定。此时,可以先以现有的损害数额为基础写诉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明确的损害数额,待鉴定后确定。

4. 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不确定的专门性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或者在法院的组织下摇号抽签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限、护理等级、营养期限等。伤残等级是重中之中,在工伤事故里是行政行为可以复核,在交通事故里是司法鉴定一般推翻不了。

5. 修改诉状

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当事人根据结论计算具体的损害赔偿事项和数额,修改诉状明确诉讼请求。

二、交通事故案件适格当事人

1. 原告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被告的选择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将下列人员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1)驾驶人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要作为被告承担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仅在存在如下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5)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6)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

(7)套牌机动车和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8)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

(9)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试乘过程中造成试乘人损害的,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10)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依法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12)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事故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13)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14)投保义务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保险公司的特殊地位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三重民事法律关系,分别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交强险法律关系、商业险合同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情形: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除此之外,即使是驾驶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车辆被偷、被抢后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然具有赔偿责任,只是具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赔偿后具有追偿权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8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三、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与明细

(一)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1、赔偿项目及分类:

起诉状里需要列明的诉讼标的数额,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所涉及赔偿项目的数额,然后将上述项目损失分为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及财产损失三种类型。按照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第十四条之规定: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伤残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

(3)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直接损失和影响运营的间接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

2、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上述三项计算出来后,然后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被告承担责任:

致害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为下列几项相加之和,保险公司在各自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则仍不足部分,全部由全责方承担;如果主次责任,则主要责任方与次要责任方按照6:4承担责任;如果是平等责任,则按照5:5承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上述比例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方多承担一成责任。详见《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4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致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超出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二)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明细

对于部分损害赔偿项目需要区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并且按照不同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1)对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高于户籍地标准的,可以举证证明符合适用经常居住地标准的情况,其证据包括暂住证、社保缴纳记录、租房合同、单位发放的工资表等。(2)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导致多人受害的,受害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赔偿;(3)部分地区如: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已经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户口,统一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

如对数额有多种计算方式而不能确定,则采取就高原则,选择数额较大的计算。

1. 医疗费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内容: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等。

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计算依据:根据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或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应建议当事人去正规医院以正规发票凭票计算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依据: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营养费

计算依据: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车辆损失

车辆损失包括车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包括如下部分:

A、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B、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C、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D、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其他财产损失

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损坏财产损失的依据,如购置发票等。

3.死亡伤残涉及赔偿项目

(1)误工费

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依据出院记录、医院建议休息多长时间等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参照2004年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注意:误工费的计算不是简单的收入情况乘以误工期,而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对于实际减少的收入,此处具有可操作的空间,可以根据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灵活运用。

误工费计算: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证明固定收入的证据有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打款记录、工资表等,如工资过高,且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主张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对于实际收入减少的,同样可以主张误工费。

(2)护理费

计算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根据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

计算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的票据。

(4)外地就医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赔偿范围:合理部分

(5)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6)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依据: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7)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给予的条件是被抚养人未满十八岁或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抚养人是老人的,生活费须除以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数目;被抚养人是子女的,生活费除以2(父母各自承担)。

篇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1-06-26 作者:那顺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安XX,男,XX岁,汉族,个体运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那顺,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XXX,男,XX岁,汉族,个体运输户司机,略。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原告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12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次要过错责任赔偿金25,860.42元。 上述两项合计,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45,860.42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2日21时30分许,原告乘坐车内卧铺,由司机XX驾驶蒙GXXX·蒙GXXX挂车型半挂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431公里850米处,与同方位行使的被告驾驶的黑B/XXX·蒙EXXX挂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致原告和原告司机受伤,使原告挂车损坏。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在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待伤情好转后于2009年8月13日出院,之后回家治疗。 2009年8月18日经XXX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

2009年7月31日,由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由原告的司机苗庆负主要过错责任,由被告负次要过错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的赔偿120000.00元,另赔偿余额赔偿部分30%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略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赔偿金额明细1份;

3、其它证明证据份。

起诉人:XXX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赔偿金额明细如下:

一、原告赔偿金总额为206,201.39元。

1、医疗费:16,094.00元;

2、鉴定费:500.00元;

3、误工费:29,152.00元÷365天×82天=6,549.00元;

4、护理费:40.00元×22天=88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22天=1,100.00元;

6、残疾补助费(8级):14,393.00元×30%×20年=86,358.00元;

7、抚养费:母亲七十岁:11,232.00元×30%×10年÷6人=5,616.00元; 儿子十三岁:11,232.00元×30%×5年÷2人=8,424.00元;

8、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0.00元;

9、物品直接损失费:45,180.00元;

10、评估费:1,500.00元;

11、清障费:1,000.00元;

12、吊车费:3,000.0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金120,000.00元;

三、其余赔偿金额为:赔偿金总额减去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金额所得,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指数30%计算,被告还应承担的余额赔偿金额为:

206,201.39元-12,000.00元=86,201.39元×30%=25,860.42元。

四、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120,000.00元+25,860.42元=145,860.42元。

篇三: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须再经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2、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确已发生的证据。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赔偿限额标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

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1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掌握.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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