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的学习心得 本文简介:
2018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财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地学习热潮……学习中,小刀有些许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与大家共勉。 首先小刀注意到个税的征税范围,原《个税法》第十一项,修改案的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个兜底条款不见了 在过去38年的个
新《个税法》的学习心得 本文内容:
2018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财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地学习热潮……学习中,小刀有些许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与大家共勉。 首先小刀注意到个税的征税范围,原《个税法》第十一项,修改案的第十项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这个兜底条款不见了 在过去38年的个税征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两者共同行文利用授权将原《个税法》征税范围之外的,纳税人的大约十一项非税所得解释为个税征税范围的
其他所得
,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这十一项所得的个税是收到了,但非常勉强,有几条甚至与个税法立法本意相距甚远,难逃滥用之嫌。 将明显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的所得,硬性塞入
其他所得
的兜底条款中,也层起引过愤愤不平,但终因没人敢或没人有精力或没人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或因知道提起合法性审核也无用而鲜见提起……敢怒不敢言,只能道旁侧目,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 本次《个税法》修订,彰显立法进步:立法权集中,避免过渡授权,实在无法避免的,杜绝越级授权。 具体表现之一,
免税所得
的界定由国务院决定。具体是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之第十项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具体表现之二,第五条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中,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人担心,实施条例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会不会在实施条例中再授权财政部或国税总局界定
其他所得
呢?
其他所得
会不会起死回生呢? 不必担心,应该不会的。我国《立法法》在这方面是有严格规定的。 大家应该可以高枕无忧,应该再也不会因被
其他所得
而战战兢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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