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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处警工作规范
时间:2017-04-21 06:48:24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公安机关接处警执法规范化内容与对策研究

公安机关接处警执法规范化内容与对策研究

摘要:习主席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建设法制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影响着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进程,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其中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公安接处警规范化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接处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接处警;规范化;警民和谐

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加强“三项建设”。“三项建设”即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其中,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其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进程,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其中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其对于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性。本文对公安机关接处警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公安机关接处警规范化的涵义

“规范化”是指在经济、技术和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警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警务机制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接处警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接警、出警、处警所形成的基本体系。具有执法依据的法定性、执法行为的程序性、执法体系的互动性、执法标准的公正性等四个特点。执法依据的法定性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依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实现法定职责;执法行为的程序性是指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执勤的过程和结果的运用,要按照标准的操作程序有序开展;执法体系的互动性是执法体系具有执法主体与执法客体之间、执法主体与社会条件之间、执法环境的软件建设与硬件保障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二、公安机关接处警规范化的内容

1、着装规范化

公安机关接处警规范化建设首先应从着装开始,警察制服是警察身份的象征,是警察队伍的特殊标志,也是警察执法中权威的体现。警用装备是警察执勤、

篇二:交警接处警规范

交警接处警规范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一)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二)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三)处警指令的内容;

(四)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五)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

(六)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六、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七、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八、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

九、交通警察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当再次报告。

十、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

十一、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

十二、具有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交通警察并协调相关单位救援人员开展现场救援,组织、指挥交通警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具有本规范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十三、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十四、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

十五、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

十六、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十七、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十八、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可以封闭道路。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

高速公路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外,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百米至一千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绕行提示标志以及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提醒其他车辆绕行。

十九、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二十、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二十一、肇事车辆已逃逸且已初步确定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缉。

二十二、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作出指定。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

篇三: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级(含)以上城市(包括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统一规范、信息畅通、手段先进、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实施接警处警、信息研判、决策参谋、指挥调度、社会联合行动工作的执法勤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是实现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警务指挥枢纽,是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的重要依托和参谋助手,代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

第三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本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负责辖区110接处警工作、协调本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与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职责任务:

(一)负责本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接受、处理群众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报警、紧急求助、举报和对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

(二)负责处理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报告的重大紧急警情;

(三)负责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紧急警情;

(四)协助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各警种、各部门处置重大紧急警情,视情派员跟随领导赴现场处置;

(五) 指挥协调涉及各警种、各部门的重大警务活动;

(六)负责本市要害部位、交通要道监控(含视频监控、全球卫星定位、金融机构报警系统、旅馆业报警系统等),组织部署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布控查缉工作;

(七)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日常值班;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归口管理,收集下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服务领导决策,对外发布社会治安预警信息;

(九) 负责收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报送辖区重大警情、敌社情信息,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情报信息工作;

(十) 负责汇编每日动态》,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

(十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社会面治安情况,并以快报、要事摘报刑事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

(十二)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值班室的业务工作,对本级公安机关110处警情况进行督察;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应用;

(十四)负责本市出入市境道口公安检查站,市内高架道路、环线道路等交通要道的出入匝道以及其他重要卡口、岗点的布警规划,组织指挥布控查缉实战演练和布控查缉工作;

(十五)参与制定、修订本市处置社会安全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收集、整理各类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预案库。开展法律法规库、专家库、重点目标库、力量装备库和典型案例库以及指挥调度流程等应急反应辅助决策指挥库建设;

(十六)负责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及城市应急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根据本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突发公共时间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承担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协调采集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工作; (十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具有以下职权:

(一)直接指挥权:处置一般警情时,可以直接向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或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下达处警指令;

(二)先期处置权: 遇重大紧急警情,按照预案向有关部门、警种下达先期处警指令,同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领导指令作进一步处置;

(三)通报协调权:对需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同级公安机关协同处置的重大紧急警情,可以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协调共同进行处置;

(四)装备调用权: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时,可以根据需要或有关指令,调用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的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武器(非杀伤性)、警械、防护装备等以及参加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应急设施、物资;

(五)检查督导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指令和出警、处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拒不执行或推诿、拖延执行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信息归口权: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下级公安机关每天及时搜集上报全市各类动态信息,并具体布置信息搜集范围、重点。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六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独立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科室,如 110接警管理(对外称110报警服务台)、指挥调度、信息、技术支持、综合、接出警督导等职能部门,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依据辖区连续3年接警量和信息量,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人员编制。

第八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领导职数和职级应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人员从事110接警等辅助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严格管理。

第四章值班工作

第十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24小时昼夜值班,实行指挥长带班负责制。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根据职责任务设置值班长,接受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指挥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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