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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观念调查分析网络知识产权
时间:2019-05-16 11:40:08 来源:76范文网

大学生观念调查分析网络知识产权 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观念,调查,大学生,分析

大学生观念调查分析网络知识产权 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网络知识产权市场繁荣,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大学生作为社会各类人群中综合素质较高的群体,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观念和态度对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多数大学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了解不多,不能准确判断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是否侵权,不能判断使用的资源是否正版,对是否使用了

大学生观念调查分析网络知识产权 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网络知识产权市场繁荣,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大学生作为社会各类人群中综合素质较高的群体,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观念和态度对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多数大学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了解不多,不能准确判断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是否侵权,不能判断使用的资源是否正版,对是否使用了盗版资源也持无所谓的态度。相比诉诸法律,更倾向于使用沟通协商等私力救济方式维权。对国家采取保护措施的期待值较高,希望国家主动打击和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自主维权的积极性较低。由此展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层面的研究,发现网络知识产权定价无序、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补偿不足、相关宣传不足、产生新的利益矛盾等问题,并针对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调查;法律保护

大学生群体属于社会各类人群中知识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认识较一般群众高,其群体的观念态度对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本项目旨在以大学生网络知识产权观念调查为核心,围绕其中反映的问题探索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不足及相应对策。

一、问卷分析

本次大学生网络知识产权观念调查开展于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1日,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115份,回收有效问卷108份。

(一)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

将调查对象对自身感觉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分为1~5级,1为完全不了解5为非常了解,其中,选择的程度为1、2的人群占52.78%,4、5的仅有11.11%。结果表明,大部分大学生主观上认为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不足;而问卷中设置的对网络知识产权了解程度测试的选择题和判断题,全部答对的仅有11人,占总调查对象的10.19%,说明客观上,大部分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是不足的。

(二)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态度

1.对付费使用正版网络资源的态度。对于付费使用需付费的网络资源的频率,65.74%的调查对象表示“没有付费过”“每月多次”和“每月1次”,对使用非官方下载方式下载需授权资源的频率,64.49%的人选择了“每月5次左右”,体现被调查大学生付费频率较低、侵权人数多但平均侵权频率较低的特点,但这也反应了多数大学生已具有一定的知识付费意识。2.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态度。提问使用非官方资源的原因,有33.64%的人对使用官方还是非官方资源表示无所谓,尽管在“你如何看待网络知识产权”一题中,93.52%的人都认同了“知识产权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表明被调查人群中,部分大学生潜意识中并未对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加以重视,没有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同样是劳动成果,相较于侵犯实体财产权,人们对无形财产权的感受并不深,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自身运用此项权利的情况较少,另一方面,在许多利用他人网络知识产权的场合中,使用者并没有意识或不能准确判断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对各种保护措施的态度。在给国家保护的立法和执法评分(1~5分,分数越高认可度越高)结果中,24.08%的大学生打出4~5的较高分,25.92%的大学生打出1~2的较低分,50%的给予3分的评价,表明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认为国家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处在中等水平。而另一方面,在“选择认为最为有效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一题中,“进一步健全法律保护制度”和“增加打击行动和打击力度”远高于“降低维权难度”“提高全民守法意识”,表明大部分被调查对象对国家采取保护措施的期待值较高,希望国家进行主动的打击和保护,自主维权的积极性较低。这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多数人群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自主维权方法了解不多且自主维权的难度和成本较高。但在被侵权的自我救济措施中,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有6.48%,而有56.48%、50.93%、42.59%的人选择“与侵权方沟通协调”“向网站投诉”“请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调解仲裁”,多数被调查对象都更倾向于沟通协商等私力救济方式,而将诉诸法律作为最终手段,因此,有必要重视降低被侵权方的自主维权难度。在提问“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是否可以让人们自觉不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事”一题中,44.44%的人选择“不好说”,24.07%选择“不可以”、31.48%选择“可以”,结合上文认为有效的保护措施中“提高全民守法意识”26.85%的支持率,表明多数被调查对象不看好用普法、靠自觉维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效果,再加上前题中对国家保护较高的期待值,国家应当更加重视主动加强保护行动、打击侵权以及相关的宣传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方

1.使用正版成本高。由使用非正版资源的原因一题反应(支付费用有压力45.79%、没有渠道获取或获取官方资源的条件太复杂59.81%),多数大学生在搜索正版网络资源时供给方存在价格过高,供给渠道不明或获取条件较复杂的情况。价格问题,以知网为例,知网是学术资源查阅、论文写作的重要平台,可谓是论文的“刚需”,然而其使用费却是令人咋舌的高高在上,《谁来管管中国知网的垄断暴利》一文中显示,首都师范大学2013年在知网的花费为150万元,2014年为179.99万元,2015年为215.99万元,年涨幅高达20%。知网经过二十几年的积累,其期刊数据库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网络学术资源界目前也没有能与之抗衡的其他平台——知网成了这个领域的垄断巨头,手握版权及其定价标准,而我国目前尚未对版权定价有足够完善的制定规则,使得本质上还带有公益性质、本应服务于学术交流和社会进步正版网络学术资源成了“用不起”的“奢侈品”。诸多对高价付费服务的质疑源于对如今的网络知识产权定价机制的质疑,不仅在网络学术领域,也存在于网络影音、文学、游戏等领域。网易云音乐副总裁丁博在2017年“影响城市之声”论坛中评价:“中国最大的泡沫其实未必是房产泡沫,恐怕是互联网泡沫……当一集电视剧可以炒到一两百万的时候,那到底是用什么原则来定价?其实音乐行业现在也在经历这个阶段,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以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版权定价是非常不理智的。”由于影响定价的因素本身多变(潜在需求、竞争对手定价等)和选取计算方式的不同,现有可参考的定价模型多种多样,存在比较大的弹性空间。且目前的版权定价市场尚不成熟,需要国家予以适当的引导,促进版权定价市场健康发展。2.维权现状。问卷调查结果(选择你认为最有用的两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措施:进一步健全法律保护制度70.37%,增加打击行动和打击力度67.59%,降低产权人维权难度35.19%,提高全民守法意识26.85%)显示,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大学生认为降低产权人的维权难度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效措施,权利人维权难是影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因素。以下就此方向,以盗版情况最为猖獗的网络商业小说领域分析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维权现状中存在的问题。(1)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补偿不足。以网络小说为例,盗版屡禁不止的原因不仅出在盗版网站上,正版网站一定程度上的怠于维权也是推波助澜的暗流之一。一方面,维权成本高,金钱上需要承担不低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举证费用等,诉讼进行的时间也长。艾瑞咨询《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保护白皮书》中有对网络文学网站法务的采访记录:“从立案到开庭一般需要两个月到半年,判决书送达需要一到三个月,被告不服上诉,维权时间将进一步拉长至一年以上。”较长的诉讼周期使盗版网站得以较充分地应对诉讼,同时也有机会撤回、减少侵权内容试图减轻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在于补偿不足。正版小说网站获得的赔偿数额(多数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并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诉讼成本和损失,也无法对侵权法起到震慑和彻底制止作用,网站平台的维权积极性自然不高。(2)打击难度大。盗版网站数量众多,进入成本低,目前网络上存在大量的扫描与采集软件,无需太多技术要求,全程自动跟进,从正版网站抓取一篇文章只需不到30秒。网站编辑或通过关键词搜索优化,或依靠外链等技术手段,使得自己的网站在拥有同样盗版内容的网站中排位更高,更易在众多搜索结果中被读者点击到,轻松分走正版网站的流量。又可通过在国外架设服务器(匿名注册,更难追查)、更改网站名称和域名等逃避监管惩处,被侵权的作者、网站甚至找不到起诉对象。而被告盗文网站,有的在胜诉判决生效一年后仍未完全履行公开道歉声明等义务,甚至存在恶意转让域名以逃避执行或换个域名卷土重来的情况。目前,似乎只有罚没服务器一途能够比较有效地触及盗版网站的痛点,减少盗版反复发生的可能性。(3)利益各方矛盾的更加突出。盗版这一利益链条中,矛盾不仅只存在于正盗版之间,在正版授权代理网站和作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也日渐浮现:网站自身的利益不等同于作者的利益。以网络小说为例,正版网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着盗版网站存在,因为非法转载对网站而言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变相进行了免费的宣传。更有甚者,未经作者许可再授权给其他网站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盗版网站披上了授权转载的外衣,网站所获收益却没有作者的份。不仅是网络小说,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作品都有此侵权隐患,随着网络的发达,作品被层层转载,此类利益矛盾和侵权情况有扩大之势。除去对外来利益中的矛盾,商业小说网站与作者们也存在一个内部固有矛盾:对网站而言,过千万点击量的热门小说能够带来的利润和与仅有几千点击量的冷门小说不可同日而语,保护的重视程度自然不同。但是热门小说除靠付费阅读收益外,还可通过授权改编为影视、游戏等途径获利不亚于付费阅读的利润,冷门小说则只能靠着少量的点击付费获得收入。这样一来,即使是几家网站的盗贴也是致命的:新的读者被盗版分走,本来看正版的读者也被带动去看盗版,算是断绝了作者获取收益的唯一途径。在正是最为需要网站平台帮助维权的一部分作者却难以引起网站的重视的现状下,如何降低个人维权难度和成本应当引起重视。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平台和权利方之间的利益矛盾日渐突出等问题不只存在于网络小说领域,也普遍存在于影视、软件、游戏、音乐等各个领域。如郑慧心的《网络视频直播的版权纠纷及规制》一文显示,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视频直播产业,在数量庞大的网络直播视频中,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发现难,加之网络直播营利的即时、快速的特点,权利人发现时已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进行取证时,权利人难以直接从直播平台处直接调取。诉讼往往旷日持久,维权成本高,获得的赔偿又与侵权人的获益相差悬殊。权利人难以维权、获得补偿,侵权行为也就日益猖狂,给网络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和相关法制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二)资源使用方

根据问卷中对知识产权了解程度的自我评价和考核题,反映出即使是在平均素质较高的大学生群体中,仍然有不少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不足,还不能较准确地判断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现象是否属于侵权。要使资源使用方参与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行列中,至少要让网络用户们对知识产权有大致的认识,不至于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侵权行为而不自知。除了因认知不足难以自觉维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还存在着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持无所谓态度的。相较于现实中对实体权利的侵犯,对知识产权这类较抽象的权利的侵犯感官不如对实体权利强烈。如在现实中买到伪劣产品和在网上下载盗版资源,人们对于前者大多会感到愤怒并采取投诉换货等多种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对于后者,在正版资源能够被较容易地复制、正盗版资源实际功用几乎没有差别的时候,许多用户意识不到或难以判断自己是否侵权。而想要从这样的根源意义上逐渐转化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漠视,还需要长期的宣传、教育和人们素质的逐步提升,辅以对相关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

(三)国家

1.相关宣传不足。在“给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打分”和“认为国家目前的保护有哪些不足”两题中,多数人对国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印象分不高,许多人认为国家目前的执法打击行动少,侵权现象常见且处罚过轻、容易出现反复。但根据《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在司法执法保护方面,“剑网2017”专项行动在立案调查和行政查处的案件数量上均有稳步提升,共检查网站6.3万个,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立案调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1.07亿元;立法保护方面,修订《著作权法》、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定。而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公布的部分数据,其在动漫、电影、综艺、音乐、文字、手游作品等的监测维权方面,侵权链接删除率都在89%以上。以上取得的成绩都体现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但却并未给人们留下足够清晰的印象。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法工作应当受到重视,与司法执法相互促进,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预防作用。2.法律保护不足。“缺乏专门惩罚此类犯罪的罪名”(31.48%)也是被调查对象对现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普遍印象之一。网络知识产权市场繁荣发展,侵权行为也日新月异,现有法律规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情况自然发生了。以网盘侵权为例,侵权入口、播放器、内容存储均由不同主体各自提供,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追责困难较大,还有由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授权的对象进行网络版权经营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网络直播未授权作品的行为定性、混合抄袭行为界定等问题,都存在法律保护缺失亟待解决。

三、相关对策

(一)构建资源整合平台

加快对同类网站现有资源的整合,建设统一大数据管理平台,如信息平台、维权平台,互通资源和信息。对网络知识产权权利方而言,降低维权取证难度和成本,广开维权渠道;对使用方,充分发挥市场对价格的影响作用,使知识产权定价反应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知识产权使用成本。

(二)新技术应用于司法

网络知识产权多生于网络或由通过网络传播使用,应当重视网上维权方式,发挥网络的信息传播整合的快捷性,降低取证维权难度,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便捷地为权利方完成网上确权、取证,乃至进行起诉、法官校验流程;同时逐步推广建设互联网法院。随着网络版权市场的繁荣,相关违法犯罪数量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势在必行,且网络版权案件本身与信息网络技术密不可分,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在网上完成具有先天优势,能够成为法院案件审理模式效率革命的先驱。

(三)完善相关立法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使被侵权人得到适当的赔偿。合理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如被侵权人可补充请求惩罚性赔偿、考虑主观恶性、侵权数量和损害程度、侵权人经济状况和侵权获益等,科学认定赔偿基数金额,区分带有惩罚性的法定赔偿,将赔偿数额控制在赔偿基数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四)降低维权难度

立案方面,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同时通过信息数据处理技术辅助案件的初步筛查,提高效率同时减轻工作人员负担。办案方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连通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方的网络平台,交流使用统一证据标准和数据,让公检法三方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办案,提高效率也能减少错案发生。各区域之间也需建立信息网络互通平台,使案件证据收集、执行在全国范围得到顺利进行。案件处理方面,法院可以发调查令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即使无法查清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法院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网络著作权同样可以得到适当保护。此外,由于网络版权侵权多是以网站为单位,可以网站为案件处理单位,由网站集中提起诉讼、执行判决结果。(五)重视宣传工作重视基本普法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媒体宣传日常生活常见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侵权现象,让大众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也要重视对打击网络盗版侵权案例的宣传,发挥法律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和预防作用。此外,权利方在将作品传至网络时,由于当前普通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认识水平还不够高,对侵权发生也并无主观恶意,权利方或平台可以传播时进行主动的权利声明,采取适当提醒以主动预防无恶意侵权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张崇.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6,5(中).

[3]袁秀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知识产权.2015(7).

[4]郑惠心.网络视频直播的版权纠纷及规制.法制与社会.2019,1(下).

[5]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保护白皮书.艾瑞咨询.

[6]2018年中国泛娱乐产业白皮书.艾瑞咨询.

[7]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谁来管管中国知网的垄断暴利.2016-06-22.

作者:岳璟 袁英 田颖 杨一忱 张子艳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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