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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时间:2017-04-25 06:17:55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2016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人员名册表

2016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人员名册表

注:1、此表1式2份;分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或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篇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重点

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吉人社联字〔2014〕43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30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分别确定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

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的,或受省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对单位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使用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

(一)合格等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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