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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时间:2017-04-25 06:18:30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农村房屋如何确权

农村房屋如何确权

1.请给提供一下当前农村有关的宅基地确权和土地承包确权的规定,要详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坚持30年不变。

2.零三年买的村集体的废弃房产,同年又在中间加盖了一排房子 ,等到现在宅基地确权了,宅基地给分成了两个宅基地,政策规划不是说一户一宅吗,想要再弄一个户口,村里也不让半,让我们怎么办?还有问一下规划的宅基地有多大面积,超出的部分怎么半?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对于超出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暂不影响居住权。

3. 现在农村宅基地已经开始确权,别的村已经开始或者都结束了,西果里村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现正按照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逐镇逐村开展中。按照工作计划到你村时,将会通知村“两委”,土地使用权人要根据村“两委”的通知和要求提交确权登记发证资料。

4. 农村办理房屋房产证怎样办理,需要什么条件,JC和JB原则上怎样办,有没有专人评定。这次办证的目的是什么?

答复:经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 领导好,我反映一件事情,我的亲戚88年左右因工作户口全家全部调出户口咋外地,家中现有农村房屋一套,这几年一直由家中老人居住,去年老人去世了,家中已经无人居住。这段时间农村进行房屋产权确认,我的亲戚手中有房屋的原先的房产证。到家中进行办理时他的老家侄子进行阻拦,说是他奶奶留下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但是他手中没有房产证。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对此停止了办理。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说只要村书记证明房产是我亲戚的就可以办理,但是村书记又不敢证明。我就想问一下,手中有房产证为啥不给办理产权确认!!!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此次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存有争议的,暂不予发证。因此你亲戚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未妥善处理好争议之前暂缓确权发证。

6. 领导您好:我是新城农村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我现在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原来分家时分的老房子;另一处是94年买的他人的房子,随后进行了翻盖,现一直住着新翻盖的房子,老房子一直闲置着。请问这两处宅基地都能确权吗,我的名下可以同时拥有这两处房产吗?如果只能有一套,那么另一套咋整,该办理啥手续?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转让。关于你现居住的宅基地,需根据你提供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是否符合确权发证条件。对私自买卖、转让取得的宅基地是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但暂不影响其居住权。

7.你好!请问现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主要是测量宅基地面积还是包括宅基地上房产建筑面积,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如何处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的界线范围是按照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关于 “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情况,根据现行确权发证政策,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8. 领导好:我是王沟村的, 我家兄弟二人(二弟调北京), 原来有两处宅基地。 因为一村民结婚急需宅基地。 村里又临时划不出地。 我作为村领导自动让出自己的一处宅基地 当时写好了文件证明此事。 并许诺准备在合适的时间还给我一套宅基地。 现在村里面临拆迁补偿问题。 我想申请办理宅基地,弥补自己的损失。该怎么走手续?

答复:经调查了解,村民韩松林当年出让自己的宅基地系个人行为,并且其兄弟户口并未在王沟村,按照出台的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已经无法新划宅基地。

9. 起凤镇什么时候开始发放?如果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也发证吗?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起凤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下,将按照调查程序,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主体是依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对于未经批准使用的,不予确权登记。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

——来自中国招商网

篇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什么好处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什么好处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什么好处?土地确权引起了农民的热议,网络上也分成了两个派别,有拥护的,还有说不好的。农民大多对土地确权一知半解,光知道好像是好事,可到底好在哪里?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什么好处】

好处一,农村二轮承包的延续,让农民放心。自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为30年,之后又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长久不变必定会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确权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

好处二,有效保护农民财产。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耕地的现象,而农民成为了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而现在土地确权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须和咱农民“谈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征用规定,如果咱农民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从此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

好处三,贷款方便。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这回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好处四,可大胆往地里投入、流转。以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没有统一的确权政策,虽然实际种植依然是原来开垦的农民,一些农民担心以后这地到底能不能归自己,

自己到底能种多久,而且土地流转也存在信任问题,承包土地的人对于能种多久也心里没有底,不敢贸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

对于“四荒地”确权之后,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土地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土地流转也可增加信任度,对增加收入功不可没。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多少。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第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篇三: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关系,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印发<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湖新农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程序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工作范围为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所有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农业生产用房用地。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具体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证。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私人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申请登记土地坐落的行政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国土分局审核。

(五)公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分批在各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国土分局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时间。

(六)登记。公示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区国土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七)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确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当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确权登记发证。

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登记发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历史上因继承已经实际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在出具继承公证书或司法调处意见后,可以按照初始登记予以登记发证。严禁将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登记发证。

三、宅基地处置的相关政策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以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一)不同阶段宅基地的处置办法。除已颁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并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可直接换证外,其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发生的时间,予以区别对待: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且四至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的宅基地,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

4.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今,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一律要求“一户一宅”,如一户多宅的,除合法宅基地法定继承外,由农户自行确认一宅,按照“一户一宅”的处置办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但其余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原则上应予以拆除。

5.对因政府性工程集中拆(搬)迁安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安置形成的公寓式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共用分摊。多套套式住宅合计实际共用分摊面积未突破规定标准的,可以视为“一户一宅”。

6.农户购买村或生产队等集体农业生产及管理用房,或市政府为改善农村养殖专业户生产条件,批准城镇规划区外每户45平米生产用房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临时生产用房。

7.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相关农户首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

界线单独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8.对有合法权属来源但未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依据合法权属来源直接申请登记发证。对于没有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则由村民本人出具不具有土地证的证明,由村委会进行核实后方可办理。

(二)违法宅基地的处置办法。在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违法宅基地上的房屋,除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补办的,应列入“三改一拆”范围予以拆除。

1.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建设用地的,要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非建设用地的,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在2001年12月31日前,因违法占地建房被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缴纳相应罚没款,至今仍保留现状,也未建(改)造过其他任何农村住房的,其进行罚没款处理的房屋可以暂缓拆除。

(三)暂缓办理宅基地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农村居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5.已列入2015年底前新农村建设或旧城(村)改造计划的;

6.空闲的农村宅基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宅基地管理中“户”的认定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户”,是指南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村民,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结合南浔区实际,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对分户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子户连同父母、祖父母按一户计算。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二)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外嫁子女(包括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能和父母分户。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四)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子女未婚的,不得分户。

2.子女已婚的,且配偶户口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分户。

3.子女已婚的,若配偶户口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所在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

4.子女已婚的,配偶户口既不迁入,也不作出相关承诺的,不得分户。

5.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

(五)上述情形中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五、其他

(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管理。

(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突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用地补办方面要充分尊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村民民主自治管理。

(三)2009年以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已经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在核发新证之前,一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上交并由区国土分局统一销毁。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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