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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和结构)
时间:2019-05-23 11:26:12 来源:76范文网

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和结构) 本文关键词:开题,婚姻家庭,结构,报告,内容

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和结构) 本文简介: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它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今天就以《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讲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论文题目: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1、选题意义和背景。  在201

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和结构) 本文内容:

        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它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今天就以《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讲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

论文题目: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1、选题意义和背景。

  在2018年的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面称《解释》),被关注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被修改,根据现在的法律实施的时候争议最明显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对于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以及公平维护两方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

  所以,笔者觉得需要讨论和研究怎样对我们国家的夫妻债务认定体制进行完善,我们看外国的发展历史,笔者觉得处理现在的实务界的共同债务的重点在于创建日常家事代理体制,对日常的家事范畴进行明确。

  对我国来说,大陆地区对这个体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上的规制,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7 条(下称《解释(一)》第 17 条),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不高,并且对于这个规定的本身出现不一样的理解,需要在对《婚姻法》修改的时候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相比较台湾和香港有所欠缺,其是暗含在一些规定中,而台湾和香港有关日常家庭代理制度的规定在系统层面是标准化的,比较完整。

  对国外来讲,美国和英国都是普通法系,在传统方面一般只是表明妻子对丈夫的家庭事务的代理权利,且平时家庭事务的范畴按照“日常家庭生活所必需”。

  作为根据。因此,丈夫在此范畴内,承担着家庭在对外事物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而创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最开始的时候也是为了方便妻子对外处理例如日用品购买等小数目的事情。

  上面的国家(地区)有关日常家庭代理的准则几乎一样;配偶两方在日常家庭代理过程中,对其所带来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在所有国家(地区)中,最完整的有关日常家事代理体制的法律是瑞士,不但对配偶两方相互有家事代理权进行明确,而且把配偶两方的连带责任和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规定;我们国家的台湾和香港地区和英国和瑞士还有美国一样,也有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利的实行和因为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所带来的负债的的承担相关规定。

  我们国家的日常家庭代理体制的规定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看到(《解释(一)》(第 17 条)), 立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而且这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处理权利的理解,但是它没有对日常家事代理体制自身的单独特性的意义进行强调;这几年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对内实施变革,经济发展很快,配偶间对外负担的债务也逐渐变多。但是遗憾的是,现在对于我们国家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探索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相关刊物中,还没有特别探索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利的书作。因此,作者觉得需要让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更加完善,所以要添加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1、相关立法例。

  由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情况不一样,它们所明确的日常的家庭事务范畴也不会全部相同。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

  (1)韩国法。

  《韩国民法》第 827 条强调:“配偶有关日常家事是彼此拥有代理权的。”

  这个法规不单真的实现了夫妻平等的还让婚姻生活的交易以及稳定变得更加方便,因而认同了夫妻相互之间的公平的代理权利,并且对交易的第三方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2)法国法。

  在 1965 年修改颁发的《法国民法典》的第 220 条强调:“为了家庭的一起生活的需求,配偶双方都有权利独自签为了保障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的协议。配偶一方所签署的此类条约同时对配偶的另一方产生相应的连带约束力。”[3]从该条认识到:当夫妻一方在在没有得到另一方同意的状况时,夫妻一方使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去支付款项,夫妻对方不对连带的负债进行负担;然而这个小数目的借款是家里平时琐事所需的花费,男女两方一起负责。

  (3)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第 1357 条强调:(1)夫妻两方都拥有去哪里去处理一定程度上家庭琐事。配偶两方都对这样的事务的代理有权利并然后承担责任,然而法规强调的可排除在外。(2)配偶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制约或排除配偶一方解决家庭事宜的能力和解决资金的事宜的权利;没有具体和特殊的理由而进行限制或排除的,法院应依申请予以废止。(3)配偶分居的,不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4)瑞士法。

  瑞士民法典有关平时家事代理权利的强调是在 163 到 165 条。在瑞士民法典第二编亲属法的第 5 章普遍的婚姻强调中,对妻子的代表身份的普遍的代表权利给出了相关的认定。第 163 条规定:(1)妻子以及丈夫对平时家事的代理有一样的权利(2)丈夫对妻子所进行的日常家事代表行为要担责,但是能被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所知道的除外。第 164 条:(1)假如妻子对家庭日常事务的代表行为,超过了法律的代理权利或者被表明其没有实力实施家事代理权利的时候,丈夫能取消妻子平时家事代理的权利。(2)妻子的代理权被丈夫取消后后,又被相关部门明确,就能够对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第 165 条:(1)在清楚上面的权利被取消或被控制的时候,法官一定会按照女方的要求对相关决定实施取消。(2)已经产生的代表权利被剥夺的时候,对代表权的测校也一定要实施公告。

  (5)日本法。

  《日本民法典》中 762 项关于家事债务相关连带责任指出:夫妻双方若有一人与其他人发生日常家事时,此时该方需要对因为这件事情产生的相关债务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6)中国台湾法。

  中国台湾民法中,第 1003 项指出: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事务中,可以互相作为对方的代理人。

  

        (7)英国法。

  英国曾于 1935 年发布的《法律改革法》之前,其规定妻子不拥有个人的私人资产,亦不享有对自己签署的协议承担责任,所以,为了保护与妻子签署协议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中指出由妻子签订的相关合同与产生的交易活动,丈夫应该为其担负责任。

  2.立法例之评析。

  综上所述,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都将日常家事代理体制增加到自己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并按照不同程度对其进行界定与制定。当有案例设计日常家事相关的内容时,法官可以从国家(地区)立法中找到相关的法条进行判案。 英美法系国家和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于配偶间家事代理权是源于法定代理并且是自动形成的代理这一点上是没有分歧的。

  3、参考文献。

  (一)学术着作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6]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8]王利明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许莉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0]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1]蒋月主.《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12]罗结珍.《法国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3]蒋月.《婚姻家庭法》[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14]薛宁兰.《亲属与继承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5]崔吉子译.《韩国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6]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7]罗结珍.《法国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二)学术期刊
  [1]马忆南.《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J].《法学家》2000.(04)。
  [2]杨晋玲.《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探析》[J].《现代法学》2001(23)。
  [3]张学军.《锁匙权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2004.(1)。
  [4]邓建华.《论家事代理权及其司法适用》[J].《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2)。
  [5]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J].《政治与法律》2005(3)。
  [6]李明建.《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J].《长沙大学学报》2007(1)。
  [7]石光乾.《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与伸张性》[J].《法学研究》2010(1)。
  [8]赵莉.《论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制度之必要—日本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带来的启示》[J].《江海学刊》2009(2)。
  [9]王歌雅.《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J].《学术交流》2009(9)。
  [10]石光乾.《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与伸张性》[J].《法学研究》2010(1)。

  4、论文提纲。

  目录引言一、夫妻日常家事的界定(一)夫妻日常家事的概念(二)夫妻日常家事的具体判断标准(三)夫妻日常家事的范围1、相关立法例2.立法例之评析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内涵(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2、内容的特殊性3、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三、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一)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状况1、立法沿革:夫妻财产制度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2、司法解释现状(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之不足1、未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2、未明确夫妻日常家事的范围四、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设想(一)明确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地位(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三)界定夫妻日常家事范围结语注释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

        5、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现有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构建完善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6、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文章通过查阅相关国家立法资料,对我国现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体制进行完善,难免存在资料查找不够全面,对于个别特殊情况无法涉及,主要研究结论适用于大多数案件,对于家事代理制度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需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7、预期的结果。

  通过研究形成适用于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8、论文写作进度安排(略)。

以上就是婚姻家庭法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你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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