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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探亲
时间:2017-04-25 06:22:06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士官的选取、晋升

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

(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

(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

(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

(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部队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

(七) 体检不合格的。

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的十月份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连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四)总队、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结合日常的考察,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提交党委研究。

(五)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

第十一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二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高级士官由总队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必须在本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

第三章 士官的培训

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后、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具体分工:

(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培训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士官的培训,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为依据,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由总队、支队组织。

第十八条:士官委托地方培训,必须经过党委研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士官的在岗培训,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3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并做好检查指导,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器材、场地、教员等便利条件,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要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四章 士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专业理论、条令条例为主,初、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抽考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选取中、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队组织,考核内容包括体能、队列、条令条例、业务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操作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由支队组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考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做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核、考核不及格或考评不称职的不得选取为士官或晋升警衔工资档次。

第五章 士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二十九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支队每半年应组织士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问题。

第三十条:适时开展士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每年3月份,支队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周。重点解决士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士官兵的意识和奉献意识。

第三十一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回“家门口”部队服役。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士官原则上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士官不得参与地方交“笔友”“网友”和“空中交友”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士官提出结婚申请,必须经司令部门严格审查,并出据意见后,由政治部门办理手续。不经司令部门同意,不准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食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同住、同执勤、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士官档案材料的转递、借阅必须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士官的探亲休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

第六章 士官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实施奖励的下月起,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 选取为士官后累积荣立三等功两次的;

(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或优秀士官的;

(四) 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 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士官获得符合提前增加本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支队要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奖励材料报总队司令部。

第四十条: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初级和中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士官的福利发放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与士官的现实表现挂钩,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队批准士官可以代理排长职务,代理排长职务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士官代理排长职务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以支队正式文件公布命令,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现实表现优秀,管理能力强,因部队需要长期留队而又无专业技能的士官,应在适当时机安排其选学一门专业技术。

第四十四条:士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暂缓提高工资档次3—6个月,取消士官年度奖励工资。

第四十五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 违反纪律,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权限单位

批准,从批准的下月起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担任职务或享受岗位津贴的士官,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时间为6个月(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无故不参加工作、学习和操课,情节比较严重的;

(二) 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 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以及私自将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

(六)考核连续2次达不到标准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实施留用察看,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长期无故不参加部队的学习、训练和各项活动的;

(二) 违反条令条例和规定,经教育拒不悔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发生严重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执行义务兵的最高津贴标准。

第四十八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由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一)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 留用察看期间仍表现不好的;

篇二:探亲

义务兵探亲待遇的具体内容

义务兵探亲待遇是义务兵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士兵在服役第二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开支的探亲路费由部队报销。义务兵探亲路费采用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它包括义务兵探亲的车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费。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探亲路费的区别

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的探亲路费相比,义务兵探亲路费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乘坐车船的等级比军官、干部低。义务兵探亲只能报销火车硬席坐位票和轮船四等舱位票!

二是义务兵探亲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义务兵探亲的条件及标准

义务兵服役2年,准予探亲1次,假期10天(不含路途)。

义务兵探亲报销交通费的范围及规定

(1)车船费。义务兵探亲可乘坐火车、轮船、长途车等交通工具,其标准规定如下:义务兵探亲坐火车的,其标准规定为硬席座位票(含加快票空调费)。

义务兵探亲乘轮船的,其标准规定为四等舱。

(2)城市交通费。城市交通费包括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到家及中转车(船)住宿时的市内直线公共汽(电)车、轮渡费,出租车票由本人负担。

(3)民用交通费。即义务兵在探亲途中,遇到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的地区,车、船都无法通行或无此类交通工具,而必须雇用畜力或畜力车等而开支的费用。由于各地条件不同,在全军范围不好做出统一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范围。

义务兵探亲报销住宿费的规定

住宿费。即士兵在乘车、船探亲途中,不得不中转的,每中转一次,每地按15元住宿费报销。但途中遇到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交通暂时中断,等待恢复交通期间的住宿费,可按天数计发。

义务兵探亲途中报销伙食补助费范围及规定

义务兵探亲途中,伙食补助费,即义务兵在探亲途中和等候车船期间所享受的一种补助。如果义务兵所经过的是特殊地区(即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为20元/天,如果经过的地区是其他一般地区,则为15元/天。特殊地区补助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

义务兵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

(1)在车船上、招待所、饭馆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区的,每天每人补15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20元;

(2)在机关或职工食堂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8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25元,连以上建制部队调动途中不分地区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3)在部队驻地附近出差,早出晚归,因误餐需要在市上或招待所就餐的,早餐标准为3元,午、晚餐标准备为6元。(注:此题中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也适用于干部和士官)

义务兵探亲乘坐飞机、卧铺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不能报销飞机票,如果乘坐飞机的,飞机票与享受标准差额自理。乘火车卧铺的,卧铺票价与享受标准差额自理。

哪些义务兵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

(l)空勤、潜艇、快艇、潜水人员;

(2)在编的专业文工团、军乐团(队)、体工队人员;

(3)执行押运任务后在12小时内返回的人员;

(4)参加全国、全军或总部、军区、军种、兵种英雄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会议的人员;

(5)军队和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在部队见习期间担任军官和文职干部职务的人员;

(6)入院、转院的重病人员和随行的医护人员。

义务兵调学人校、毕业离校行李托运费是怎样规定的

行李托运费重量为50公斤。

义务兵退伍行李托运费规定标准

(1)铁路、水路规定为35公斤;

(2)公路为45公斤。

义务兵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直系亲属来队处理丧事的差旅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直系亲属来队处理丧事的差旅费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凭据报销。但只能与义务兵出差报销差旅费的标准和范围相同,不能报销飞机票和火车卧铺票。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亲规定的义务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回家路费怎样报销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亲规定的义务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经团以上领导批准,可报销往返车船费,列“差旅费”报销。

义务兵调动差旅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调动,转移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标准发足差旅费,到新单位多退少补;不转供给关系的,其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和结算。

接收新兵的路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怎样报销

(l)新兵伙食费规定,在停留期间按一类灶供给;在途中除按当地一类灶标准供给外,另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连以上建制部队步行的,除供基本伙食费外,每人每天补助8元。入伍途中伙食补助费,列伙食费开支。

(2)接收新兵住宿应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解决,不准租用旅馆。

(3)接收新兵乘火车、轮船者,不论过夜与否,一律报销硬席座位票;乘坐轮船者,报销统舱票;乘汽车者,如行程在40公里以上,组织食宿又确有困难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乘坐汽车,雇请地方车辆开支的运费按规定报销。

义务兵探亲住勤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行李寄存、托运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期间不能报销住勤费;可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义务兵探亲,不予报销卧铺票;义务兵探亲行李寄存费、托运费,由本人自理。

义务兵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车票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车票按实准予报销。

义务兵探亲时开支的订、退票手续费能否报销

义务兵探亲时开支的订、退票手续费由本人自理,不能报销。

篇三:士官管理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

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


士官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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