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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利润分配税务分析
时间:2019-07-12 11:15:43 来源:76范文网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利润分配税务分析 本文关键词:投资基金,股权,利润分配,税务,分析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利润分配税务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合伙制企业和居民企业同为我国目前存在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各占据着较大的份额,但是不同组织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部分利益却存在政策差异,本文以案例形式就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投资活动的税负差异进行分析,列示税负差异原因,并就笔者观点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有助于增强投资市场公平性,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利润分配税务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合伙制企业和居民企业同为我国目前存在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各占据着较大的份额,但是不同组织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部分利益却存在政策差异,本文以案例形式就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投资活动的税负差异进行分析,列示税负差异原因,并就笔者观点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有助于增强投资市场公平性,增强投资市场活力,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关键词: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分配税后利润;税务筹划

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本文主要从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这两种组织形式来探讨其税务差异。

一、不同组织形式在相同投资活动中收益的税务差异

企业在选择投资对象时,是选择居民企业还是选择合伙企业,其获得现金分红的税务处理方式有所差异。以一项经济业务为例:甲公司为居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部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活动,选取了乙公司(同为居民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在投资活动中投入资金5,100万元,乙公司又将部分资金投资于丁公司(居民企业),投资后的第三年,丁公司决定分配税后利润,乙公司按持股比例获取现金股利1,000万元,乙公司又将这笔现金股利进行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获得250万元的现金股利,假定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乙公司获得的这笔1,000万元的现金股利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属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甲公司获得的250万元的分红同样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项目,也无须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笔投资甲公司在这一年获得250万元的净收益。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下,如果甲公司将5,100万元的可用于投资的资金,与其他各方共同出资成立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假定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又将部分资金投资了丁公司,投资后的第三年,丁公司决定分配税后利润,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按持股比例可获得1,000万元的分红,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又将这笔分红分给各合伙人,甲公司作为企业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可获得250万元的现金股利,假定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依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获得分红时,其本身不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甲公司在收到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股利,由于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居民企业,因此这笔现金股利不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优惠,甲公司收到的这笔现金股利还需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62.5万元(250*25%),这笔投资甲公司在这一年只获得187.5万元(250-62.5)的净收益。上述案例中,丁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都是税后收益(在分配前已缴纳了一次企业所得税),而甲公司通过投资居民企业再投资于丁公司,这笔分红就可以免税,但通过投资合伙制企业再投资于丁公司,由于合伙制企业不是居民企业,导致这笔分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这严重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也与目前国家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精神不匹配。

二、不同组织形式在相同投资活动中亏损的税务处理

以一项经济业务为例:假定甲公司出资与其他公司共同创建了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甲公司对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乙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年经营亏损,则甲公司在出具财务报表时应该按持股比例确认亏损抵减其当期盈利,依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在甲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对合伙企业确认的亏损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得抵减当期盈利。而如果甲公司投资的乙公司为居民企业,按权益法核算,同样甲公司在出具财务报表时也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亏损,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因此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应该对这笔亏损进行纳税调增。从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相同的投资活动中亏损的税务处理是一样的,都必须进行纳税调增,而对于分红税务处理确有差异,这不利于投资市场的公平性。

三、建议

(1)由上述的案例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第26条第(二)点免税收入并不适用于合伙制企业,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条,或者可以采取备案等其他方式让合伙制企业的企业合伙人也享受免税政策,保障企业合伙人的利益,也与目前国家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精神相匹配。(2)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成立时就可以做好规划,是成立有限合伙制还是成立公司制。如果成立为有限合伙制企业,他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分红再分给企业合伙人,被投资企业和企业合伙人都属于居民企业,但由于中间的合伙制企业断开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链接,企业合伙人获得的现金股利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如果成立为公司制企业,那他本身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属于居民企业,他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分红,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他自己可以申报免税,如果他将这笔分红再分给各股东,各股东也不用缴税。从税务筹划来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成立为公司制更有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相同的投资活动中,企业选择不同的投资对象企业承担的税负差异较大,无法使投资市场的公正性得到体现,限制了企业投资的灵活性。笔者认为在实践活动中应将二者之间存在的税务差异进行调整,以此来强化企业投资的多元化,消除税负差异,避免重复纳税,增强投资市场公正性,同时也符合国家减赋降税的政策,让纳税人真切的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也为了避免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王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4(4).

[2]宋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及管控研究[J].财会学习,2016(2).

[3]李金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探讨[J].时代金融,2018(5).

[4]吴梅.上市公司参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5).

作者:贺艳平 单位: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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