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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发证
时间:2017-04-27 06:47:46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合同

农村宅基地确权确权登记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定作人(甲方): 合同编号: 承揽人(乙方): 签订地点: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范围(包括调查区地点、面积、调查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内容(包括土地调查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项目费: 1、取费依据:

2、取费项目及预算总价款:

3、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调查工作量核计实际项目价款总额。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调查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保证项目款按时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

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 日内组织调查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调查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调查成果。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对于质量检查过程中提出的质量、技术问题,乙方应及时答复并改正。

7、本项目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8、乙方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建立二级检查制度;并把投入调查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详单作为合同的附件提供给甲方。(见附录2、附录3) 特别声明: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更换。其他技术人员变化不能超过10%。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变化超过10%,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扣100%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调查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土地成果应于年 月 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的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成果验收报告书,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调查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属于甲方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调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调查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并预付项目预算总价款的%,人民币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项目总量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项目价款的 %,人民币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项目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项目价款的%,人民币元。

4、乙方项目完工之日起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项目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项目价款结算依据。自调查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根据项目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项目价款。

第十一条

1、自调查项目费全部结清之日起 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

方交付全部调查成果。(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调查成果 份。甲方如需增加调查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 元。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项目费的10%,人民币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价款,并按预算项目费的%( 元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项目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3、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土地调查成果,甲方有义务

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项目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项目价款的%,人民币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项目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项目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调查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项目总造价款的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调查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调查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天,到 年 月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调查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并与甲方签订《土地调查数据及技术文件保密协议》(见附录1)。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项目费 %(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二: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宅基地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切实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1 调查单位和单元 调查单位为完整县级行政辖区。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称为一宗地。

1.2 规程适用范围和调查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也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内的每宗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范围外的的集体建设用地。

1.3 地籍测量方法 宅基地使用权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和解析法。

1.4 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有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资料,对宅基地使用状况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核查),查清宅基地宗地的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6 工作程序

1.6.1 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或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等工作。

1.6.2 权属调查或核查: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状况;

1.6.3 地籍控制测量:依据有关控制测量规范,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等级的控制网。

1.6.4 地籍细部测量: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以控制点为依据,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

1.6.5 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以 2 乡(镇)为单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1.6.6 登记发证:各类调查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1.6.7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上述调查成果,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建立地籍专题数据库。

1.6.8 成果整理:主要包括统计汇总、图件编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1.6.9 检查验收:包括对各类工作成果的自检、复验、预检、验收等工作。

1.6.10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给类成果的存档、逐级汇交、保密等工作。

1.7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 个一级类,57 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编码、名称及含义见附录A。

1.8 地籍图的投影类型、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1.8.1 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正形投影。

1.8.2 平面坐标系统。原则上应采用1980 西安坐标系。

1.8.3 当长度变形不大于2.5cm/km 时,应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抵偿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8.4 抵偿面和抵偿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须通过认真计算确定。

1.8.5 高程基准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9 地籍图及比例尺

1.9.1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

1.9.2 地籍图的分幅、编号

1.9.2.1 地籍图不论其比例尺大小,均采用50cm×50cm 正方形分幅,其图幅理论面积及边长见表1。 表1 地籍图图廓参数 比例尺 图廓线实地长、宽度 图上图廓对角线长度 图幅理论面积 1∶500 250m×250m 70.71cm 0.0625km

1.9.2.2 地籍图图幅编号。采用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10 公里数(小数后两位)编号,X 坐标在前, Y 坐标在后,中间以半短线连接。

2 准备工作

2.1 方案的制定与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也 3 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起编制。

2.2 组织准备 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队伍,组建登记发证队伍。

2.3 资料准备

2.3.1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包括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000 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以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有关资料。

2.3.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平面图、地形图、平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2.3.4 收集房屋普查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2.4 表格仪器准备

2.5 人员培训及试点计划 3 权属调查(核查) 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3.1 基本要求 已经发证且资料完整、宗地实际现状未改变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无误的,作出书面说明(可用表格或文字记载,并由核查者签字盖章),可不再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未发证或已经发证但资料不全、宗地实际现状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3.2 宗地编码 3.2.1 宗地代码结构。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如下图所示: XXXXXX XXX XXX XX XXXXX 县级行政区划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土地权属类型 宗地号 3.2.2 编码方法。第一层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第二层为地籍区,代码为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层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 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第五层为宗地号,代码为5 位,用00001—99999 表示。宗地代码表见附录。 3.2.3 赋码规则。 3.2.3.1 地籍区、地籍子区原则上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行政村界线划分,如有必要如有必要也可按 4 照明显的或不可移动的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所依附界线或线状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3.2.3.2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码用“000”表示,地籍区代表地籍子区。 3.2.3.3 宗地不得跨越地籍子区、地籍区、县级行政区划。当现有宗地跨越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时,应调整相应的界线,以保持宗地的完整性;当宗地跨越县级行政界线时,以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 位于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的宅基地,应保持原有编码不变。未分宗的,应重新调查。 3.3 界址点编码 一般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编号,同一街坊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 3.4 权属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3.3.1 收集调查工作底图 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影像平面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做为调查工作底图。也可以利用按街坊或小区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3.3.2 划分调查区 在县级行政区划内依次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应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的街道、街坊保持一致,做到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3.3.3 划分宗地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宅基地,要确定分摊面积,分摊原则是有协议的按协议定,无协议的按共有宗处理; 农村居民点或农户穿插在原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

范围内的,已经调查过的,符合本次调查要求的,可不再重新调查。 3.3.4 发放调查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或登门送达地籍调查通知书或电话通知。通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相邻宗地使用者按时到现场指界。送达的通知书,应由土地使用者签名并留存根备查,电话通知必须有电话记录。 3.3.4 调查土地权属状况 3.3.4.1 土地使用者名称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5 3.3.4.2 土地权属性质可分别填写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空闲地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 3.3.4.3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3.3.4.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联营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他证明文件等。 3.3.4.5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的,由四邻认可,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3.3.4.6 其他资料 3.3.5 调查土地利用分类 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依据,结合权属调查成果,逐宗地调查核实土地的利用类别、位置、分布、面积等。 3.3.6 确认界址点、界址线 3.3.6.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件上的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3.3.6.2 宅基地须由户主指界,签字,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户主外出的,由其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按手印,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见证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可只按手印,由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见证栏签字,并注明按手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完善签字手续。 3.3.6.3 土地权属或宗地界址有异议的,应及时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未能调解的,应在调查记事栏内写明争议原因,并标绘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在现场难以调解的,应在土地权属争议登记簿上注明相关情况。 3.3.6.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3.3.6.5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 3.3.6.6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 3.3.6.7 所有宗地界址点都必须编号,并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界址标志见附录D)。 3.3.6.8 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c.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 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 两条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附录E)。 6 3.3.6.9 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3.5.8 条的规定处理。 3.3.7 记载地籍调查表

3.3.7.1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土地座落,权属

性质,宗地四至;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3.3.7.2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表、图、实地三者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填写的各项内容只可划改、不得涂改,也不允许连环划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每一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3.8 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检核地籍图精度的原始资料,必须实地绘制。 3.3.8.1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地物点间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土地使用者名称及相关地物;指北线、图框、比例尺、丈量者、丈量日期等。 3.3.8.2 宗地草图绘制要求 a. 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为A3、A4, 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 b. 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图上所有数据必须实地勘丈并现场记录。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c. 勘丈数据均须在图上标注,界址点间距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 d. 用2H、3H 铅笔绘制草图并注记,数字注记字头朝北或朝西,斜线排列的数字,注记字身应垂直于斜线。 e. 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 f. 每个宗地均须绘制宗地草图。 7 4 地籍控制测量 5 界址点坐标测量 界址点坐标测量方法有解析法、图解法。 5.1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是以各等级已知地籍控制点为依据,外业采集已知控制点与界址点间的距离和角度数据,利用数学公式解算每个界址点的坐标。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极坐标法、截距法、测距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测角交会法等。根据不同的条件使用不同的方法。

5.2 图解法是利用量取界址点之间、界址点与其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点坐标可在图上图解获得。图解法确定界址点图上平面位置的方法有平板仪法、图解距离交会法、图解角度交会法等。 5.3 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见表16。 表16 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类 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 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 允许误差 (cm) 界址点与邻近 地物点关系距离 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0 ≤±10.0 ≤±10.0 ≤±10.0 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 ≤±7.5 ≤±15.0 ≤±15.0 ≤±15.0 村庄内部的界址点 注:界址点测量精度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不论采用何种测量方法,均须达到表16 要求。 6 测绘地籍图 6.1 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内容主要包括数学基础、地籍要素、地物要素和有关土地利用要素等。 6.1.1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包括: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及注记、控制点及注记、比例尺、图幅编号与有关注记等。 6.1.2 地籍要素

篇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新政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新政

摘自:诸暨日报 2014-8-18 | 打印 | 关闭 |

日前,《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出炉了,这个有多重要?就是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明确了造着房子的这块地方究竟属不属于你,有多少是属于你的。从登记时间、拆翻建、异地建房、房屋结构、子女分户等方面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

4个时间节点规定都不同

意见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时间划分。

1987年1月1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或加层后未超过三层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联村干部实地踏勘、签署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98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

〔2013〕20号)规定的监管时间之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可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120平方米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013年1月1日后的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建误差在3%以内按现行政策予以登记。

拆翻建、异地建房、有悬空外挑的看仔细

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宅基地,意见也有了相应的确权登记政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未经批准拆翻建,超过证载面积的,但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相邻权纠纷、2012年12月31日前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均按“无违建”创建政策处置到位后,分别由所在镇乡(街道)和规划、国土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户口人员,以合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并

在土地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1999年1月1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审批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宅挑台、门台、室外楼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悬空外挑的,外挑部分不计占地面积;处罚后的门台、室外楼梯落地的计占地面积。

分户问题明确了

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分户(立户)认定的条件为农户只有一个子女,且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户;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男1991年1月1日前出生,女1993年1月1日前出生)的子女可以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成年子女,不可单独立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61号)下发前离婚分户的可以认定。


宅基地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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