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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完善措施
时间:2019-07-24 11:41:06 来源:76范文网

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完善措施 本文关键词:保证书,证人,民事,完善,措施

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完善措施 本文简介:[摘要]证人保证书制度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新制度,它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并通过签署保证书以承诺和负责自己的诉讼行为。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虽都在积极适用保证书制度,但总体效果差强人意。文章通过借鉴域外证人宣誓制度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实践中证人保证书制度显现的弊端,提出通过完善证人保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制

民事证人保证书制度完善措施 本文内容:

[摘要]证人保证书制度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新制度,它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并通过签署保证书以承诺和负责自己的诉讼行为。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虽都在积极适用保证书制度,但总体效果差强人意。文章通过借鉴域外证人宣誓制度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实践中证人保证书制度显现的弊端,提出通过完善证人保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制定当事人虚假陈述和证人作伪证的惩罚措施等具体改善措施,从而保障证人保证书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证人保证书;宣誓制度;改善措施

一、证人保证书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和担保不同,与诉前保全、证据保全、暂予执行保全等也不同。关于保证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民事证人保证书即具结书,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承诺负责,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其核心是通过法律来约束证人作证行为,在强调证人如实作证的同时,把证人作证行为纳入到受法律约束的范围内。

关于证人保证书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也同样有了此制度。关于证人具结,《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证人作证之前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以及作伪证的后果,并无具结的内容。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作出了关于具结的规定,即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第119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证人进行作证之前,人民法院首先要告知其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第二,证人必须签署保证书,不得拒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对证人具结后果的规定,也是对第119条的呼应。

二、两大法系的证人宣誓制度

证人宣誓制度,已被各国广泛立法,但因各国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不同,因此各国对于证人宣誓制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形式、程序上等。

(一)英美法系的宣誓制度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其《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在作证前必须承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有宣誓与誓章两种形式。②1978年,英国颁布的《宣誓法》规定,除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外,证人在作证之前都必须进行宣誓或者作出庄严的承诺或者声明。英国《证据法》规定宣誓一般由法院书记官或官吏主持,可以不向上帝发誓,择其他代之以作出某种保证,以此证明自己的证词是可靠的,即以誓愿方式作出。③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所有的证人在作证之前必须通过宣誓或庄严声明等方式,以求唤起证人的良知来增强证人的责任感,来确保其能够如实的提供证词。《联邦证据规则》对于不信仰某种宗教的证人的宣誓也作了规定,只要证人在提供证词前作了庄严声明,该证词也同样具有证据能力,并不必须进行宣誓。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第21条规定,证人作证前可以选择宣誓或郑重声明。

(二)大陆法系的宣誓制度

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其对宣誓的主体、方式、地点等方面规定地十分详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1条至第393条对民事诉讼中需要宣誓的情形及誓词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证人在作证前应当宣誓,宣誓方式是起立朗读有凭良心陈述真实情况、决不隐瞒歪曲事实等内容的宣誓书,并在上面签字画押。④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规定,法院根据申请或依职权询问当事人本人时,可以让该当事人进行宣誓。在询问当事人本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拒绝宣誓或陈述时,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有关询问事项为真实。经宣誓的当事人作虚伪陈述的,法院可裁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裁定,可以即时抗告。如果作虚伪陈述的当事人,在诉讼系属中承认该陈述是虚伪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撤销罚款的裁定。⑤

综上所述,英美法国家除英国有专门的《宣誓法》外,其他国家缺乏统一的形式,大多体现在判例之中。而大陆法国家则以诉讼法典立法的形式,明确、详细地规定了此制度。

三、保证书制度的实践现状及效果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虽未明文规定保证书制度,但某些法院实践中已有证人宣誓制度的试用。2001年12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率先试行证人宣誓制度。⑥2013年11月,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法院实施了“证人保证书”制度;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证人保证书制度后,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起草保证书文本,责令每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签署保证书;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首次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湘潭县人民法院首次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责令证人张某、李某等5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等等。

关于保证书格式的相关内容,一些法院也作了规定。例如南昌市市高新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专门就保证书格式进行讨论,最终确定了证人出庭保证书格式:第一部分系证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系证人作如实陈述的保证,第三部分系证人签名、时间。此外,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也研究确定了《保证书》格式样本等。

目前,证人保证书制度虽在我国普遍适用,但其取得的效果却不太明显。宣誓制度有一定的仪式功能、证明功能、威慑功能,能够通过庄严的公开宣誓仪式对证人在作证前产生一种约束和警醒,并且若拒绝签署保证书,其证言是难以被釆信的。我国只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却并未让其进行当庭宣誓或者当庭公开宣读其保证书。通过“签署”这种正式的方式也能起到一定的约束和威慑作用,但是相比于在法庭上公开宣誓这种庄严的形式,其对约束的作用还是有差别的。笔者通过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可知,未签署保证书,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法院告知了其权利义务,其证言也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只要该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相矛盾的情况下是可以被采纳的。既然是否签署保证书并不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那么此制度就有了形同虚设之嫌,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未签署保证书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制。另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往往会因维护这种关系而提供虚假证言,对于这种特殊的证人来说,是否签署保证书,其效果根本就是微乎其微的。

四、证人保证书制度不足之处和完善措施

结合两大法系的宣誓制度和我国的实践现状及其效果来看,笔者认为制度本身不可避免地显示出一些问题。

(一)保证书制度的不足之处

1.保证书缺乏统一的格式

对于证人保证书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保证书的具体格式、其中包含的内容都没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中也是没有统一的做法。较为正式的如上述南昌市高新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专门就保证书格式进行讨论,确定。但也不乏一些法院直接通过网络下载保证书模板让证人签署。保证书缺乏统一的格式,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证书的严肃性,不能更好地引起证人对签署保证书这一行为的重视,导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知降低。

2.保证书制度缺乏配套的法律实施规范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独立存在,某一项法律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必然依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保证书制度也不例外。我国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人民法院责令证人签署保证书,但是对于怎么签署保证书,具体在哪一个时间上签署保证书,签署保证书时法官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应该对其指引和释明,保证书签署完毕以后是否还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当庭宣读等等,我国并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这可能会导致保证书在适用中出现差异,影响司法的秩序。

3.对于证人的惩罚措施缺乏详细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0条中,有“当事人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的规定,⑧但对证人并没有相应规定。对于证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构成伪证罪,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是当证人作证没有到达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时,对于证人虚假作证这一行为又该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我国并未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那么在实践当中就要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对于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最后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各法院、各法官在对当事人和证人适用惩罚措施上出现偏差,造成司法混乱,影响司法公信力,破坏公平正义。

(二)保证书制度的完善措施

1.统一证人保证书的格式和内容

为了保证适用的统一性,必须完善保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对保证书进行如下规范:第一,保证书的名称可以使用“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或“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第二,保证书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当事人或者证人的一些基本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第三,保证书的第二部分,是关于当事人如实陈述或者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虚假陈述或者作伪证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四,保证书的第三部分,是关于保证书制度的相关法条的列明;第五,最后一部分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签名以及时间的落款。

2.出台保证书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保证书真正的实用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出台保证书实施细则刻不容缓。对于具体的实施规范,笔者认为可以如下:保证书的签署时间为庭前,签署时法官或书记员可对其不懂或认为有必要的地方进行阐明,以便证人加深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唤起证人的良知,引起其对此行为的认真性和严肃性。诉讼过程中,在法官和旁听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庭宣读保证书,以此对证人产生警示作用,促使其真实的陈述和作证。

3.明确证人作伪证的惩罚措施

法律的威严和效力体现在对违反者的制裁和处罚上,仅仅规定义务而不落实制裁措施,法律是很难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的。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证人作伪证的诉讼行为,可根据其主观恶性和行为恶劣程度采取相应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语

证人保证书制度是促进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民事纠纷得到合理公正处理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完善证人保证书制度,制定统一的保证书格式,建立相应配套机制,使证人保证书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作者:刘慧娟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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