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范文网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
时间:2019-08-23 14:37:10 来源:76范文网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

关于印发供用电管理等六项规定的通知各单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实际,公司修订完善了供用电管理、运输管理、主要固定设备管理、井下电气管理、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油脂使用管理等六项规定,原公司机运管理制度废止。现将六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录公司供用电管理规定1第一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供用电管理等六项规定的通知各单位: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实际,公司修订完善了供用电管理、运输管理、主要固定设备管理、井下电气管理、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油脂使用管理等六项规定,原公司机运管理制度废止。现将六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

公司供用电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电力成本管理
2
第四章
供用电技术规定
2
第五章
生产用电管理
4
第六章
生活(置业公司)用电管理
6
第七章
转供电管理
7
第八章
电力直接交易管理
7
第九章


8
公司运输管理规定
9
第一章


9
第二章
基础管理
9
第三章
轨道管理
11
第四章
平巷运输管理规定
12
第五章
斜巷安全设施及信号
15
第六章
斜巷管理
18
第七章
绞车安装
20
第八章
井下蓄电池充电硐室
21
第九章
连接装置
22
第十章
大件、长料装车固定管理规定
23
第十一章
架空乘人装置
24
第十二章
无极绳绞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28
第十三章
副井口运输安全
37
第十四章
齿轨卡轨车
39
第十五章
单轨吊
41
第十六章
采区辅助运输设备选型细则
46
第十七章
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54
第十八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规定
59
公司主要固定设备管理规定
61
第一章


61
第二章
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61
第三章
主排水设备管理规定
67
第四章
主通风机管理规定
69
第五章
空气压缩机管理规定
70
第六章
瓦斯抽放泵管理规定
71
第七章
矿井主要固定设备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73
第八章
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管理规定
74
第九章
工业锅炉管理规定
76
第十章
制氮机管理规定
80
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82
第一章


82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82
第三章
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83
第四章
电缆管理
84
第五章
井下供电系统
86
第六章
电气保护
88
第七章
电气设备
91
第八章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操作
92
第九章
局扇自动切换开关管理规定
94
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100
第一章


100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业务范围
100
第三章
设备更新
103
第四章
订货管理
103
第五章
新设备引进与应用
104
第六章
基础管理
107
第七章
仓储管理
110
第八章
报废与残体回收
111
第九章
统计管理
112
第十章
设备大修管理
112
第十一章
设备维修质量验收制度
113
第十一章


113
公司机电设备油脂使用管理规定
114
公司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供用电安全,降低用电成本,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含托管单位)内部生产、生活供用电及转供用电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机运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关于供用电的政策法规,制定公司供用电管理制度。
2.对所属单位的供用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对所属单位电力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3.负责编制公司原煤电力成本建议指标。
4.负责电力报表的汇总及上报。
5.参与审查公司供用电设施更新、技术改造方案。
6.参与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
公司所属矿(厂)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运营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供用电管理制度。
2.负责本单位35kV(1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变电站的安全、经济运行。
3.负责本单位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用电指标的制定、分解、分析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单位电费结算业务。
6.定期向公司报送电力报表。
7.参与电力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置业公司职责:
1.置业公司应建立供用电管理体系,负责供用电安全和经济运行管理,负责电力指标成本的控制和完成。
2.各置业分公司供用电的管理范围为:矿地面35kV变电所内、生活区6kV高压柜负荷侧以下的所有用电设备和线路。
第三章
电力成本管理
第六条
各矿(厂)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本矿(厂)供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供用电管理职责,提高安全供用电保障能力,降低电力成本。
第七条
各矿(厂)供用电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电力成本负责,应及时分析、总结本矿(厂)各生产系统和用电单位的电力指标完成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力消耗定额体系。
第八条
各矿(厂)应建立覆盖所有用电系统的考核办法。根据生产安排,将电力成本指标纵向分解到各用电单位、生产系统,并逐月考核。
第九条
各级用电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负荷变化情况,遇特殊情况及时调整电力成本指标。
第十条
各矿(厂)应建立覆盖所有用电网络的用电管理员机制,用电管理员负责监管、检查本单位电力指标完成及供用电的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矿(厂)每月应进行一次用电情况分析,对照指标分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分析情况报公司机运部;公司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用电分析会,综合分析公司用电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高供用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章
供用电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的变压器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各矿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停电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健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能力,减少停电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夏季高温季节,各矿应针对主要供用电设备、长期重载设备以及老旧设备的运行特点,编制并执行高温状况下设备运行的特殊技术措施,防止设备超温、超负荷运行,确保矿井输变电装置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对输变电设备(尤其矿井35kV、110kV线路、风井线路)的定期巡视(周期为每月一次)、夜间巡视、故障巡视以及在恶劣气候和重要保电时期的特巡工作。做好防雷、防雨、防火、防污闪等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重载、大档距、交叉跨越线路导线弧垂和交叉跨越距离的检测和线路走廊的清理。
第十六条
各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经济、高效、低耗、合理的电力运行模式及管理机制。加大调荷避峰力度,多用低谷电、控制平段电、少用高峰电,提高负荷率、低谷比和力率。
第十七条
供用电管理工作应做到“五清、四定、三落实”。
五清即供用电设备、用户清;各用户、设备用电性质、规律清;各用户、设备用电负荷、容量、线损大小清;各种电耗及其升降原因清;浪费电力及不合理用电状态清。
四定即定单耗(企业综合电耗、原煤生产电耗、洗煤电耗等);定用电量;定电力负荷;定用电时间。
三落实即组织落实、指标落实、措施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主排水泵、压风机、抽风机、瓦斯抽采泵等大功率设备的效率监测,对效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必须维修、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及生产系统的延伸、改造或新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机电、运输、用电管理等部门参与审查,进一步优化、简化系统,降低能耗。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利用,节约电能;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大力开展节电降耗改造工作。
各矿(厂)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模式对现有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前必须编制技术改造方案,论证技术改造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效益,报公司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矿(厂)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降低综合平均电价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生产班次安排,大型固定设备运行时段、最大负荷控制、功率因数管理等。
第五章
生产用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新采区、新系统的供用电系统,应依照安全、节能的原则设计,合理选型设备,从源头杜绝浪费。
第二十三条
井下用电管理:
1.用电单位应根据审查后的供电设计提出用电申请,矿用电管理部门根据设计负荷,结合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负荷变化,审批相适应的计量设备(或带有计量表的开关)。矿用电管理部门参与计量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确保计量设备准确。矿用电管理部门现场将计量设备铅封并抄留表底。
2.矿用电管理部门应按旬抄表并对用电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用电单位对所用计量设备的准确性有疑问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矿用电管理部门组织对计量设备进行校验。用电单位不得私自搭接、拆除、挪移计量设备,用电负荷或用电线路需要变化时,须提前申请,经矿用电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3.各矿应制定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办法,定期对井下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杜绝计量设备损坏、私自改动计量装置、私自增减负荷现象。
4.计量点的设置应科学合理,便于用电考核。原则上,应按用电单位设置计量点,当两个以上单位共用计量点时,要明确用电量的分配办法。
5.各用电单位应执行分时用电,做好避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分时用电政策降低电价:
1.原则上,检修安排在高峰时段,生产安排在低谷时段。
2.发挥井下水仓的储水能力,利用低谷时段排水,减少平段时段的排水时间,禁止在高峰时段排水。
井下主水仓的有效容积应保持在设计容积的60﹪以上。
正常情况下,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的启动要服从本矿电力调度人员的指挥,避免大功率设备同时启动,控制最大负荷。
3.根据生产需要和用风规律,应及时调整压风机的运行时间和运行台数。高峰时段、交接班期间,应减少压风机的使用台数、时间及开停次数。
4.充分利用各类煤仓的储煤功能,低谷时段全部用于生产,集中出煤。
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电措施:
1.井下照明装置应推广使用LED冷光源,井下无人工作的场所严禁长明灯。
2.逐步完善分时计量装置,做好各主要供用电系统的月度电能平衡工作,控制线损、变损。
3.加强主副井提升管理。副井提升物料时,车辆必须装满;提升人员时,应定时、定人数。无特殊情况严禁空钩运行。
4.除检修期间必要的试车外,所有生产设备严禁开空车。
5.井下局扇功率应根据实际需要分时间段选择,逐步增加能力,避免浪费。
6.明确辅助生产用电管理的主体责任,禁止辅助生产用电无指标、无考核、无管理。应根据季节变化,合理安排路灯等公共照明开关灯时间,做到分时控制、区别控制;加强办公区域及地面车间用电管理,杜绝灯长明、扇常转、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
7.矿驻工人村单位(含工人村内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单身宿舍、体育场、职教科、电视台等)、公司驻工人村单位(救护大队、培训中心等)等用电必须有计划、有考核。
第六章
生活(置业公司)用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电方矿井不承担置业(分)公司任何电力成本费用。置业(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用电户,应与矿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并结算电费,其用电应接受矿用电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十七条
矿35kV变电所向置业分公司供电的生活区6kV高压柜关口表为矿与置业分公司结算表计,置业公司与矿用电管理部门、纪委、经管部门按月度共同抄见的高压关口表数字,作为当月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矿以关口表电度指数加上变线损,乘以当月矿综合电价(含税)向置业公司结算当月电费,计算公式:电费=(本月电度数+本月电度数×变线损率)×本月综合电价。
变线损率以矿井实际变线损率为准,变线损率无法确认时,按7%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电:
1.鼓励居民使用社会电网用电。
2.置业公司应结合居民生活规律制定公共照明管理细则,定时间、定电量并明确责任人。严禁工人村亮丽工程用电,严控路灯、广场照明灯的数量和照明时间。
3.大力宣传实施分时电价的作用和意义,促进居民养成“低谷时段多用电、高峰时段少用电”的习惯。
第三十条
工人村所有供电必须装表计量。矿属驻工人村的单位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和置业公司进行电费结算。工商、税务、派出所等地方单位用电均属置业公司管理和收费。
第七章
转供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生产矿井向公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社区、村庄转供电。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需要的临时转供电,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划分责任边界:施工单位的用电安全由其自身负责;各矿(厂)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但不承担任何转供电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
矿井临时施工用电价格按安徽省目录电价执行,线变损可在总用电量的基础上加收12%的损耗电量。
第八章
电力直接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电力成本。
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采用电力直接交易。
申请电力直接交易资格,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发改委申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电力直接交易的领导工作。机运部、电力部负责研究国家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政策,负责协调电力直接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矿(厂)应成立电力直接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用电管理的矿领导任组长,用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电力直接交易实施工作。
公司各用电单位应按照规定上报电力直接交易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各交易意向单位的让利幅度,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预选电力直接交易对象,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用电单位应按照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规定,编制分月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计划,每月进行电费结算。
第三十八条
各用电单位每月应对余缺电量进行分析,制定余缺电量平衡计划并上报公司机运部。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降低最大负荷,提高负荷率,年利用小数目标达到5000小时。
第四十条
各用电单位应根据生产情况,及时预测用电量变化情况,进行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分析和调整,参与年度交易电量的调整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实施错峰、避峰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瓦斯电厂电量、电力优化配置电量不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供用电管理规定》(机运〔2010〕14号附件5)同时废止。
公司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运输安全管理,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矿区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矿应明确运输职能管理部门职责,完善运输管理制度,建立运输系统安全环境、运输设备安全状况的动态监督检查机制,主动管理,超前管理,精细管理;对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先管理、后使用,管理不留盲区;对运输系统存在的各种隐患,先整改、后使用,现场不留隐患。
第三条
积极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通过管理进步、技术创新、装备更新,积极构建本质安全型运输环境。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有定期(季度)更新的运输系统图,并与实际相符。
第五条
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以下运输管理台帐。
1.矿车管理台帐
2.特种车辆管理台帐
3.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4.斜巷运输管理台帐,具体内容为:
(1)斜巷的位置、名称,长度、倾角、轨型、轨距、服务范围。
(1)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单位。
(2)提升系统图:绞车安装位置、斜巷保险设施的规格和安装位置。
(3)绞车的型号、钢丝绳规格、控制开关型号。
(4)绞车的最大提升重量和最大串车提升数量。
(5)供电系统图。
第六条
斜巷运输要有选型设计,经审批后再安装。
选型设计内容:绞车、钢丝绳有选型计算书,计算书存档管理,安全设施的形式及位置,绞车、基础设计及安装位置,躲避硐室的尺寸及位置。
采区主要运输斜巷(主要绞车道)的提升绞车应选直径为1.2m以上的提升绞车。
第七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要根据实测的破断力总和及实际最大静载荷进行校验,并把钢丝绳的检验报告进行存档管理。
第八条
大型运输设备及设施(如单轨吊、齿轨卡轨车、大型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等),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由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若改变设备、设施(如单轨吊、齿轨卡轨车、大型绞车、井口操车等)原设计性能的,必须将改造方案上报公司机运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斜巷管理制度:
1.选型设计:作业规程中应有绞车的选型设计内容,绞车的选型设计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
2.安装验收:小绞车安装完毕后,必须由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大型设备经矿验收后上报公司,按第八条执行),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单位使用。
3.使用、维护制度:小绞车使用实行“申请制”和“上锁管理”,各单位使用设备时,必须执行“申请制”。小绞车执行日检制度,检修、维修必须明确单位,责任到人,并有详细检修记录。
4.交接:设备交接时必须填写移交单,由管理单位牵头,双方签字验收。
5.牌板管理:要做到绞车型号及相关参数、轨道参数、使用地点、使用管理单位、包机人等内容明确;并现场悬挂。40kW及以上绞车现场还应悬挂绞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6.监督检查:矿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关于斜巷绞车和斜巷安全设施的检查。
7.各矿小绞车从选型计算、安装、验收、交接、使用等资料必须归口到一个单位统一建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岗位培训制度:各矿运输专业要制定员工外部和内部培训计划。包括信号工、把钩工、押车工、各类绞车司机(架空乘人装置、内齿轮绞车、绞车等),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限及时进行复训。
第三章
轨道管理
第十一条
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及《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轨道的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不得使用非标准道岔,井下的道岔必须采用电动或气动操作机构,并且控制道岔操作机构的位置距离道尖前后应不小于2m。
主要运输线路的道岔必须安装岔位显示装置。
第十三条
轨道要定期巡查维护,维护质量符合标准,不得有杂拌道,轨道端头及轨道螺栓孔不得采用气割方式切割。不同型号的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过渡变头或异型夹板,主要运输倾斜井巷要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第十四条
倾斜运输必须设置托绳轮,托绳轮要安装牢固、部件齐全、转动灵活;托绳轮规格、间距符合设计和现场使用要求,以不磨轨枕为准;变坡点处应增加托绳轮并提高托绳轮强度。
第十五条
变坡点使用的拱弯道、底弯道要圆滑过渡,禁止采用截道搭接,过渡段两端留有500mm以上的直道,以保证与直轨的可靠连接。拱弯道、底弯道的曲率半径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9m。
第十六条
斜巷轨枕间距不得大于800mm,并与钢轨垂直,接头处无失效,道渣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
第十七条
主要串车提升斜巷道岔装置要实现远程控制,把钩人员不得进入斜巷操作道岔。
第四章
平巷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运输线路要求:
1.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及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规定。
2.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必须采用专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3.地面轨道机车运输线路实行封闭式管理,杜绝人员穿越、翻越轨道,地面轨道机车运输线路所有的平交道路口、井下运输大巷各联巷口及各弯道两侧的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完好。
4.主要运输线路联巷口及各车场副道两端必须装设阻车装置,并保持常闭,同时要求阻车装置位置与警冲标对应,车辆停放时,应放在阻车装置远离主要运输线路侧。
5.主要运输线路要有充足的照明。
6.在翻车机和副井罐笼正常进车的轨道线路补车范围内,应安装车辆限高和限宽装置。
7.摘挂钩地点、机车运行的车场副道应具备电机车运行安全空间,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在大巷中行走时必须要走人行道,且巷中要设有明确行人标识,当车辆从行人旁边通过时,行人必须目视车辆,做到车来人停;如果人行道宽度不符合安全规定标准的,矿要有具体安全措施,必须做到车来人进躲避硐,车过人行。
9.地面架线平交道口的两侧必须安装防护门,且应安设架线自动升降系统;没有安装自动升降系统的,防护门开启后必须能断开该段架线的电源。
10.摘挂钩作业必须在车辆静止的情况下进行,在摘挂钩区域内,轨道要保持水平,不得使摘挂钩后的车辆自行滑动。
11.应设置固定的摘挂钩区域,该区域两端要设置阻车装置,并悬挂标识牌,进行摘挂钩作业时,必须关闭两端阻车装置。
需要临时摘挂钩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并瞭望前后方轨道,无危险车辆时,方可摘挂钩。
12.不得在推车机、补车机运行区域内进行摘挂钩作业。
13.预警信号(声、光)装置(含所有其它设备的预警信号装置),预警提前于设备启动的时间不少于5秒。所有预警装置必须保证完好,预警声、光要保持清晰、明显,并能全面覆盖设备运行区域。
第十九条
机车的使用和矿车的检查维修要求
1.矿必须明确电机车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机车的测试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测试不合格的机车禁止使用。
4.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运行车辆在停车前,必须发出停车信号。
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操纵手把转至零位,取下换向手把自己保管,扳紧停车制动,但不得关闭车灯;离开作业现场必须关门上锁。
机车门窗要进行防护,确保人员不能将手伸进驾驶室
5.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6.矿井的各种入井矿用车辆每月至少要检查维修一次,并有详细记录。不完好的车辆要及时退出使用。
车辆完好标准:车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不大于2mm,车耳无裂纹,车耳销与车架连接齐全牢固,连接碰头与车体焊接牢固,两端必须配置防脱销和碰头,每端碰头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部件齐全,没有严重变形和破损。
7.要明确规定在运送大件、特殊材料、矿车等不同条件下,机车的运行速度、挂车数量,运送大件、超高、超长、超宽物料时,要编制专用措施。
机车运送大件车辆的连接装置要满足强度要求,连接装置不得有弯曲变形等缺陷。
8.双司控机车只能具备与机身位置相反方向的单方向开车功能。
9.需要用机车抵车时,车辆的最前端必须设置监视人员,在确认车辆运行轨道前方没有人员、障碍物,轨道状况完好,道岔位置正确且闭合紧密后,方可抵车,抵车速度不得超过0.5m/s;监视人员与机车司机之间要有联系信号,抵车过程中发现异常立即联系机车司机停车,监视人员距离车辆的距离不得低于十米,且不得站在轨道上。
第二十条
平巷人车、人力推车和电机车顶车管理规定
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车辆启动或停止时,机车司机和人车押车工必须要发出互应信号。人车应采用推拉式车门,车门下部封闭高度不小于500mm,关门时,应有可靠闭锁机构。
2.乘车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同一个停车点,人员只能单边上下。
3.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推车前,要明确推车行驶的路线区段,经井下调度站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推车。
4.地面滚笼房、选矸楼、副井上、下口及井下主要斜巷上、下口车场的进车区域,必须装设两道气动或液动阻车器,两道阻车器之间实现反向联动,且后阻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若安装补车机的,补车机必须与第一道阻车器之间实现电气闭锁;在上述区域外口及里端人员作业处,必须装设顶车联系信号和语言报警装置;电机车向上述区域抵车前,电机车司机必须用信号联系里端的作业人员,在得到允许抵车的信号后,电机车司机方可抵车,语言报警装置在抵车的过程中必须能正常报警。
第五章
斜巷安全设施及信号
第二十一条
斜巷串车提升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各类挡车装置。
斜巷长度大于30m时,上口必须装设联动保险档。
斜巷长度不大于30m时,上下口的阻车装置必须实现联动。
内齿轮绞车应与斜巷上口安全档之间实现电气闭锁。
斜巷上部为平车场时,在距变坡点上口联动保险档略大于保险档工作半径处设置一道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斜巷下口挡车栏安装在变坡点向上5~10m处。
安装1.2m以下绞车的斜巷,如果斜巷倾角大于3°,连续斜长大于80m,要装设跑车防护装置。1.2m及以上绞车,上部为平车场时,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跑车防护装置应与绞车联动。
斜巷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第二十二条
斜巷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按期检修和试验,确保装置处于灵敏可靠状态。试验周期不超过一周(常闭式自动跑车防护装置除外),并有记录,试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1.2m及以上绞车串车提升的斜巷,必须安装具有缓冲功能的自动跑车防护装置、视频监视、道岔远程控制,并安设可靠的防过卷装置。
第二十四条
新设计采区主要斜巷(上、下山)的上部车场必须采用甩车场,下部车场与大巷之间的缓冲距离要符合设计规范;各车场必须设信号硐室(信号硐室设置在道岔岔心相对的上(下)山的巷道侧),其宽度不小于1.2m,深度不小于0.7m,高度不小于1.8m。
新设计的主要斜巷要报公司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采区内部非主要斜巷“上部车场”推荐使用甩车场,不能采用甩车场的“上部平车场”有关尺寸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斜巷的倾角设计要控制在6°~25°之间。
上部平车场线路坡度应以3‰~5‰向变坡点方向上坡。
变坡点到绞车的距离不小于一钩串车长加7m。
甩车场的信号硐室设置在道岔岔心相对的上(下)山的巷道侧。
曲线半径选择:
综采:
平曲线、竖曲线均不小于12m,炮采:平曲线不小于6m,竖曲线不小于9m。
各平车场及甩车场要统一建档、挂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必须使用带有防护罩的双滑轮组,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导向滑轮的额定拉力要大于钢丝绳的最大拉力。导向轮选型、固定、检查维修、提升载荷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山掘进工作时,在矿车停止位置下方必须设置合格的临时挡车装置;下山掘进工作时,矿车停止位置上方必须设置合格的临时挡车装置。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挡车装置的动态位置。
第二十八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与绞车联动的红灯。红灯安设在斜巷上下口及各车场安全挡以外、斜巷每个躲避硐口,红灯要悬挂在显著地点,保证行人在接近斜巷时能清楚地看到红灯。
所有提升兼行人的斜巷,在斜巷中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装设红灯。
第三十条
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第三十一条
多水平提升的倾斜井巷,必须使用多水平提升信号装置。双钩提升的应设置有错码信号。各车场与绞车房之间的信号必须集中统一转发。
绞车信号必须采用声光信号,严禁串接信号,每台绞车只允许一处信号能直接发到绞车司机,严禁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代替信号。
第三十二条
斜巷信号、道岔、阻车器、挡车栏等设施必须在信号硐室内操作,电话必须设置在信号硐室或躲避硐室内。操作机构上要有管理责任牌。
第三十三条
信号装置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必须装有消音器,且距信号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三十四条
斜巷上车场为平车场时,要装设顶车信号和机车停车终点位置标志。
第三十五条
小绞车的操作按钮和声光信号应集中上板管理,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六章
斜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倾斜井巷的净高、净宽、断面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斜井和主要上下山设永久水沟,水沟畅通。
第三十七条
新斜巷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八条
井下主要斜巷高差超过50m时,必须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装置运送人员。巷道设计要预留乘人装置的安装空间,为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乘人装置必须有选型设计、安装设计、安装验收,并经过试运行,在满足设计要求和运行环境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运人倾斜巷道内要有照明,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上下人地点要有充分照明,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
第四十条
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提升过程中如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件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严禁不带电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第四十一条
斜巷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严格规定提升容器的一次牵引数量及提升载荷。系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订技术措施。
每次运送材料时,必须指定当班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斜巷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斜巷运送特殊物料时必须配套使用合格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
提升大件、超长、超宽、超高等特殊物料时,要编制专用安全技术措施,降低绞车的速度;必须有干部跟班,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提前检查运输路线,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绞车提升作业时,巷道内严禁有行人和其它作业。在斜巷内处理车辆掉道时,必须按照措施施工,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严禁脱钩处理。
斜巷内严禁摘掉钩头和连接装置。
第四十四条
在斜巷运输线路中进行其他作业时,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其内容应包括:基本状况、施工时间和地点、施工方法与步骤、施工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作业负责人和劳动组织、主要危险源、验收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禁止在同一斜巷内多点同时施工。
斜巷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跑物料、矸石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机轨合一巷道及其它难以保证行人安全的地点,要实行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
封闭式管理巷道各通道口应悬挂禁止行人警示牌板。
第四十六条
倾斜井巷设计时,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要求留有停(存)车场。严禁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四十八条
提升轨道有转弯区段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并在转弯巷道内侧装设能转动的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和巷道。
第四十九条
在同一条斜巷内采用接力提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条
内齿轮小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提升时,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严禁使用同一部绞车双向牵引。
第五十一条
绞车停用时,绞车电源控制开关手把必须处于分断位置或将绞车的控制按钮上锁。
第五十二条
禁止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
第五十三条
在斜巷中布置绞车时,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装置保护绞车司机,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影响绞车的正常运行。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操作的要求,并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超载使用提升设备。
第七章
绞车安装
第五十五条
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并有充足的照明。内齿轮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控制开关不得摆放于绞车运行方向前方,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0.7m。
第五十六条
井下斜巷运输应选用25kW及以上内齿轮绞车,不得使用11.4kW小绞车。新购置的内齿轮绞车应有紧急制动功能。
内齿轮绞车(含慢速绞车)安装应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基础及安装必须有设计,有施工和验收记录,绞车的基础、安装方式、固定方式要满足绞车的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第五十七条
内齿轮绞车固定后,必须有可靠的生根绳,固定地锚上,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接头用不少于3副绳卡卡紧。
第五十八条
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至少要用2个压板压牢。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长度不得超过绞车铭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铭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适应。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为所用钢丝绳直径的2.5倍以上,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严禁钢丝绳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锈蚀等现象。
第五十九条
内齿轮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2mm厚合格的金属护身挡板。
第六十条
40kW及以上内齿轮绞车前方必须设置排绳装置。
第六十一条
变频绞车的供电应采用有效措施隔离谐波对电源的污染(可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及控制电缆采用屏蔽电缆,变频及其控制设备要单独可靠接地。
第八章
井下蓄电池充电硐室
第六十二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六十三条
充电硐室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设备和物料,门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警示牌。
第六十四条
充电硐室内消防设施必须齐全,配备2个合格的灭火器和不少于0.2m3黄砂。
第六十五条
充电硐室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六条
充电硐室必须备有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必须配备充电工穿戴的防护用品;必须配备蓄电池的起吊工具。
第六十七条
充电房内应悬挂充电工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蓄电池管理制度等牌版。
第九章
连接装置
第六十八条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器,连接器的选型及试验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要求。对于试验合格的连接器要有永久标志,试验资料要求集中管理并建档存放。变更连接器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最大静荷重重新进行校验。
平巷矿车使用的连接链的要求:所选棒料的直径不得小于28mm;采用的焊接链,其焊接处的直径应不小于棒料的直径,也应不大于实际棒料直径的1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线部分,焊接链表面应光洁,焊口处不允许有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采用的锻造链,其表面应光洁、无裂纹。
平巷矿车使用的连接链严禁在斜巷内使用。
第六十九条
绞车钢丝绳、链环和插销的试验应明确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
内齿轮小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护绳环。采用钢丝绳绳卡做提升勾头时,绳卡的数量要根据钢丝绳直径确定,钢丝绳直径≤10mm设3个,10~20mm设4个,21~26mm设5个,25~36mm设6个,36~40mm设7个,卡接时,绳卡的U形环方向相同(朝主绳)。绳卡的间距应等于钢丝绳径的6~7倍。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绳。
第七十一条
斜巷连接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由专人每半个月对斜巷连接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变形等,并有检查记录。
第七十二条
把钩工(链环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使用过程中发现变形、出现裂纹、松动、严重磨损等影响连接装置强度的现象,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章
大件、长料装车固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对大件、长料的装车固定方式及车辆的选择要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有明确要求。
大件装车前要对使用车辆的车体、轮对、底盘、碰头等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
第七十四条
所装物品规格种类要一致,严禁混装(小型材料允许用矿车混装),所装设备不能影响车辆防脱销的正常使用。
第七十五条
装运轨道或钢管等长材时,要进行有效的封堵,防止在斜巷运输中出现下窜。
第七十六条
在转运易滑动的长材或物料时,要采取防滑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
运送有地脚螺丝孔的大件时,应采用螺丝将该设备同平板车固定在一起,螺丝不得有松动,并确保大件重心与车辆承载中心保持一致。
第七十八条
用平板车装运不能拆解但高度超过要求的物品,可制作专用斜撑,以降低高度,但所有装车物品,必须捆绑稳固,确保大件重心与车辆承载中心保持一致。
第七十九条
打运综采设备、皮带机、刮板机等大件时,利用专用车辆打运,应在车辆上设置可靠的机械限位装置,确保斜巷运输时不下窜、大件重心与车辆承载中心保持一致。
第八十条
运送不便用钢丝绳连接的大件设备时,可使用专用多链环连接器同车体进行紧固,多链环必须张紧,保证大件设备在斜巷运输时不得有下窜现象。
第八十一条
转运U型棚、锚索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且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辆两侧自带的堵板高度。
第十一章
架空乘人装置
第八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安装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规定。
2.架空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第十章相关条款的规定。
3.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使用中钢丝绳的断丝面积、锈蚀情况、直径变化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4.架空乘人装置应采用软启动装置,实现主电机低速启动,减少启动对牵引钢丝绳的冲击。
5.架空乘人装置安装要求:
(1)架空乘人装置的传动装置、机尾回头轮,采用落地式安装时,应采用砼基础;采用架空式安装时,应采用钢梁框架结构,其尺寸和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安装在轨道斜巷内的架空乘人装置,蹬座中心至安全档最突出部位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如间距不足0.7m的,必须在乘人装置运行时,将斜巷内的安全档打开并进行可靠的机械闭锁。
使用吊挂式跑车防护装置的巷道内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在乘人装置运行时,必须将巷道内的跑车防护栏进行可靠的机械闭锁。
绞车运行前,必须对斜巷内所有打开的安全档、跑车防护栏必须进行解锁。
(3)运载索与巷道底板之间的距离:无载荷时,大于1.9m(在上、下人地点除外);有载荷时,大于1.8m(在上、下人地点除外)。
(4)乘人状态下,吊椅下部脚撑离巷道底板的净高度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其他地点在0.2m~0.6mm之间。
(5)光照充足,电缆、灯具吊挂整齐。
第八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维护:
1.必须制定架空乘人装置检修周期表,并严格按照检修项目及周期对钢丝绳、主驱动轮、回头轮、托(压)绳轮及各种安全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杜绝出现设备在不完好的情况下运行。
2.按规定周期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测检验,发现技术性能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待整改完毕,复检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方可使用。
3.固定抱索器,每月要至少进行一次移位,移位距离不小于400mm,移位后,要立即对原固定抱索器位置的钢丝绳认真检查,并留有记录。
新购置的固定抱索器应优先选取碟形弹簧预紧式的锻造抱索器;顶杆预紧(棒销)式要加强对抱索器及座椅的维护,定期紧固,确保抱索器的预紧力,确保棒销无卡阻,杜绝出现抱索器下滑。
加强对活动抱索器摩擦衬垫的检查及维护,缺少衬垫或衬垫损坏的,严禁使用。
4.不得在吊杆与托绳轮之间加装垫片,要保证托绳轮的吊杆与托绳轮内边的间隙不得大于8mm(活动抱索器除外)。
5.出现紧停事故后,要立即对钢丝绳及接头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运行。
6.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每天要对巷道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巷道出现影响乘人安全的隐患,架空乘人装置要立即停止运行。
对巷道内的锚杆、锚索等突出物,要进行有效的防护,不得影响乘人安全。
7.整机运行平稳,传动装置和轴承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所有紧固件连接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减速器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系统各旋转部件(托绳导向轮、张紧装置导轮、回头轮、压绳轮、改向轮)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8.外露旋转部件和张紧装置上的移动部件,应安装防护栏(罩)。
9.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
工作制动灵活可靠,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秒;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0%或欠速20%时能自动施闸停车。
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架空人车启动时,安全制动应先于工作制动2~4秒打开。
制动器的制动带(块)接触面积不得小于80%。松闸状态下,闸轮与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闸块为阻燃材料。
10.制动系统使用的液压油,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液压油自使用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八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
1.钢丝绳采用插接方式联结,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2.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3.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4.钢丝绳的张紧力不应超过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
5.驱动轮和尾轮装置的导轮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0倍。
第八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保护:
1.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2.架空乘人装置应当有断轴的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
3.各上下人地点应设置具有打点、通话和急停功能的通信装置。机头、机尾及中间联巷应设置下车语音提示信号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4.电气设备应具有过电流、欠电压、漏电等保护功能。
5.乘人装置机头和机尾必须安装防越位保护装置(零速度上下的除外),乘人越位时主电机能自动断电,保险闸制动。
6.架空乘人巷道沿途装设的急停拉线开关间距应不大于50m。
7.架空乘人装置的变坡点、拐弯点,必须设置掉绳脱槽保护,当钢丝绳脱落时,控制系统实现停车保护。
8.机尾滑移架后应设断绳保护,拉紧重锤下必须设限位保护。
9.架空乘人装置座椅的防过摆装置应齐全可靠,主驱动轮、回头轮要安设机械捕绳装置(活动抱索器除外)。
10.速度保护装置的安装方式应便于试验及维护。
11.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12.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八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使用管理:
1.架空乘人装置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架空乘人装置机头附近,应悬挂操作规程、检修维护制度、安全保护试验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设备技术特征表、斜巷技术特征表等管理牌板。
3.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乘坐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或工具的,重量不得超过15kg,长度不得超过1m。
4.每天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各种安全保护要灵敏可靠。
5.电动机、减速机、电液制动闸均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参数。
托绳轮支架要编号挂牌管理。
第十二章
无极绳绞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总则
第八十七条
在巷道设计时,要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无极绳绞车的使用条件,预留必要的安装及检修空间,为无极绳绞车的安全运行创造条件。
使用无极绳乘人车运行时,乘人车距离风水管路,电缆,通风设备等不得小于300mm;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管道落地敷设时不得妨碍行人)。
第八十八条
无极绳绞车要有选型、安装设计,并具备以下资料:
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压绳装置、拐弯装置的选型计算书,基础设计图,安装验收资料。




第八十九条
基本要求:
牵引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张紧装置及尾轮处,必须安装照明灯,要求光照充足,吊挂整齐。
绞车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设计混凝土基础,并牢固地安装在混凝土地基上。
第九十条
制动系统
无极绳绞车应具有工作和紧急制动(兼作停车制动)两套制动闸。
紧急制动闸(兼作停车制动闸)应动作灵活,制动可靠,结构为失效安全型,其制动力应为绞车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秒;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在这一速度运行6s的行程。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制动带(块)接触面积不得小于80%,松闸后的间隙不得大于2.5mm,制动装置闸块材料应为阻燃材料。
制动系统各连接紧固件应可靠、不松动;电液闸推动器内液压油充足。
制动轮不得有裂纹,制动带(块)摩擦衬垫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表面无油迹。
第九十一条
滚筒
钢丝绳
滚筒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滚筒轮衬不得有明显的错位和高差。底座不得有开焊和裂纹,基座螺丝紧固,护板完整齐全,无变形。齿轮罩联接牢固,安全可靠。
滚筒绳衬与干燥钢丝绳之间的静摩擦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金属绳衬不小于0.12;非金属绳衬不小于0.3。
绞车滚筒上绳衬直径应满足以下要求:抛物线滚筒绳衬直径至少应为牵引钢丝绳直径的50倍;绳槽式主滚筒绳衬直径至少应为牵引钢丝绳直径的40倍,导绳副滚筒直径至少应为牵引钢丝绳直径的28倍。
齿轮和衬套润滑良好;减速器不得有渗油现象。
传动装置和轴承在工作时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主轴承温度在测量外端处应不超过70°C,减速机表面最高温度不得大于80°C;
钢丝绳插接:无极绳绞车尽可能选用一根钢丝绳。当一根钢丝绳不能满足长度要求时,钢丝绳之间要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插接后插接段钢丝绳的直径不得大于绳径的5%。
钢丝绳在梭车上应采用楔块固定,避免钢丝绳受到损伤。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8条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操作台
仪表
新购置的无极绳绞车操作台的可视界面,应具有梭车位置、运行速度、报警状态、运行方向等工况模拟显示功能。






第九十三条
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螺钉连接处不得有松旷。
第九十四条
张紧装置应牢固且稳定地安装在混凝土地基上,且基础上表面必须水平;张紧装置基础不得低于巷道底板。
第九十五条
两端导向轮的方向应与钢丝绳的走向保持一致。
第九十六条
运行时张紧装置的动轮框架、配重必须能上下移动自如,导向轮、张紧绳轮转动灵活,不得有卡滞现象;张紧装置的移动部件,要安装防护网进行封闭。


第九十七条
轮对
梭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3mm。
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小于6mm。
车轮定期注油,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柱轴承不超过3mm。
第九十八条
车架
车架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铸钢碰头无裂纹,弹簧无断裂或永久变形。
梭车必须使用防脱销,梭车和车辆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的规定:
储绳筒转动灵活,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
第九十九条
梭车保护
断绳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梭车与被牵引货物车辆之间应使用活保险绳。


第一百条
压绳轮组
底座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螺栓联接牢固;轮组不得有严重磨损;弹簧无断裂或永久变形;销轴不得有严重变形、磨损。
主压绳轮组(开闭式)在梭车通过时应能灵活打开托绳,在梭车通过后应能快速复位压绳。每个压绳轮组的两轮间隙最大不得超过8mm,且钢丝绳不得弹出。
压绳轮组安装规范:
1.要求坡度平缓过渡,巷道变坡处要求垂直曲率半径≥15m,变坡点≥15°时,要求垂直曲率半径≥20m。
2.压绳轮组安装位置在巷道起伏变化点附近安装。
3.压绳轮组安装原则为:设计压绳轮组的入绳角为3°,不满足3的倍数按就大倍数原则计算(例如20°按21°计算)
。布置间隔按弧长段均匀布置,使每组压绳轮的受力均匀。
例1:坡度α=15°,竖曲率半径R=15m
弧长计算:L=α2πR/360=3.95m
轮组数量:入绳角按3°计算,需最少使用15/3=5组
轮组间隔:在变坡处均匀布置,间隔为弧长3.95/5=0.79m。
例2:坡度α=25°(按就大倍数原则27°计算),竖曲率半径R=20m
弧长计算:L=α2πR/360=8.73m
轮组数量:入绳角按3°计算,需最少使用27/3=9组
轮组间隔:在变坡处均匀布置,间隔为弧长8.73/9=0.97m。
第一百零一条
托轮组
在巷道内为减少钢丝绳与轨枕的摩擦,减少运行阻力,沿途每20米左右布置一组托绳轮组,但以不磨轨枕为准。变坡点处应增加托绳轮并提高托绳轮强度。
托绳轮转动灵活,不得有卡滞现象。
底座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螺栓联接牢固;轮组不得有严重磨损;销轴不得有严重变形、磨损。
第一百零二条
尾轮
尾轮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
尾轮转动灵活、并进行封闭防护。
尾轮应采用砼基础或地锚安装固定,基础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弯道护轨装置
护轨装置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螺栓联接牢固可靠。
转向轮转动灵活,不得有严重磨损,不得有卡滞现象。
弯道护轨装置安装规范:
1.水平拐弯处的曲线半径≥9m,(异型轨曲线半径≥6m)但弯道处不得有变坡和道岔。
2.按左、右弯道及钢丝绳布置形式区分布置弯道护轨装置。
3.从直道与弯道接头处开始安装弯道护轨装置,覆盖所有弯道。
4.在弯道两端,弯道与直道接头外2m的直道上需安装压绳轮组。
5.根据弧长长度确认弯道护轨装置数量,每组弯道护轨装置按弧长1m安装(弧长按四舍五入计数);
例1:转弯半径R=9m,转弯角度α=90°。
弧长计算L=(180-α)2πR/360=14.13m
则需要弯道护轨装置14节。
例2:转弯半径R=12m,转弯角度α=150°。
弧长计算L=(180-α)2πR/360=6.28m
则需要弯道护轨装置6节。


线

第一百零四条
绞车主绳的牵引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
第一百零五条
轨道
轨距:直线段及曲线段加宽后偏差-2mm~+5mm。
水平:直线段两股钢轨应水平,误差不大于5mm:曲线加超高后误差不大于5mm。
接头平整度:轨面及内侧错差不大于2mm。
方向:曲率半径要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水平转弯半径不小于9m,垂直转弯半径不小于15m。
轨缝:不大于5mm。
扣件:鱼尾板、螺栓、弹簧垫与轨型配套,数量齐全、密贴、紧固有效。
道钉:规格与轨型配套,数量齐全,浮离不大于2mm,混凝土轨枕螺栓、压板或卡轨式固定销齐全、不松动,浮离不大于2mm。
轨枕间距误差:轨枕间距不得大于800mm,并与钢轨垂直,误差不大于50mm。
接头方式:对接悬接,错距不大于50mm。
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应优先选用无极绳专用道岔,道岔必须采用气动操作机构,并且控制道岔操作机构的位置距离道尖前后应不小于2m。
变坡点使用的拱弯道、底弯道要圆滑过渡,禁止采用截道搭接,过渡段两端留有500mm以上的直道,以保证与直轨的可靠连接。拱弯道、底弯道的曲率半径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5m。
异型轨的轨道接头质量按普轨的要求执行,底弯道及拱弯道要圆滑过渡,曲率半径要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水平转弯半径不小于6m,垂直转弯半径不小于15m;要每天对卡轨制动车的轮系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
无极绳绞车运行在无起伏的倾斜巷道,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斜巷管理要求安装安全设施;有起伏的巷道,摘挂勾区域在斜巷上口的,变坡点前安装常闭保险挡防止车辆进入斜巷,摘挂勾区域在斜巷下口的,斜巷下口变坡点上方安装常闭保险挡防止车辆进入摘挂区域。




第一百零六条
配套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2000、GB3836.2-2000和GB3836.4-2000的规定,且应经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一百零七条
安全保护
无极绳绞车的安全保护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机头和机尾必须安装防越位保护装置,越位时主电机能自动断电,保险闸制动。在张紧装置(或首轮)和尾轮前方各安装一道阻车装置。
机械阻车装置与电气越位保护装置的安装符合以下要求:
两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在2~4m之间,且中间不得存放其他车辆,要保证梭车末端停在平巷段。
第一百零八条
矿用通讯、信号装置
外观:零部件齐全、完整、紧固;外壳无锈蚀,无严重变形,无油污、积垢或水珠;观察窗清洁、无破损。
接线:接线及接线端子整齐、清洁,导线标志清晰;插销接线装置紧密、牢固,接头接触良好。
绝缘性能:导线绝缘良好,无破损、老化现象。
控制、检验、监视、信号、显示系统的声光显示正常;通讯系统声音清晰,音量适当。
绞车与梭车之间必须设置漏泄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应具有打点、通话、急停(直接使绞车断电制动)功能。
无极绳绞车已经配备声光信号器(沿线固定式信号器)的,以上每种信号均应在操作台上显示,均应具有打点、通话、急停功能,并有方向闭锁功能,且与绞车的启动回路相闭锁(即任何一种信号不发出均不能启动绞车)。
第一百零九条
控制设备
有起动、运转、停止的位置标识。
隔爆性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接地装置符合规定。


使

第一百一十条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极绳绞车必须制定检修周期表,并严格按照检修周期表进行检修。
每天要对无极绳绞车的钢丝绳(特别是钢丝绳接头)、机尾轮、托(压)绳轮,拐弯装置、张紧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进行检查、试验。
无极绳绞车的托(压)绳轮数量、拐弯装置的抗绳轮数量要满足设计要求,且处于完好状态,禁止出现脱绳、跳绳现象。
检修压绳轮或压绳轮段的轨道时,必须制定防止脱绳、跳绳的安全措施。
每班运行前,必须检查梭车上固定钢丝绳的两只楔块,如有松动情况应立即加以紧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绞车位置附近应悬挂:操作规程、检修维护制度、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设备技术特征表、运输系统图、最大牵引重量等管理制度。
运输系统图中应包含运输长度及最大倾角,变坡点位置及曲率半径,拐弯点位置及曲率半径,托(压)绳轮、抗绳轮位置和数量。
电动机、减速机、电液制动闸均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参数。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超载使用无极绳绞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械变速的无极绳绞车,必须在停车状态下进行换挡操作,换挡机构应灵活、可靠,在运行时不得出现定位销自行滑移现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设置能够覆盖无极绳运行区域的声光报警装置,无极绳启动之前,预警时间不得小于15秒。
无极绳拐弯处要设置警示牌或语言报警信号,拐弯段钢丝绳内侧均严禁行人;在弯道内侧从事其它作业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止钢丝绳弹出伤人。
无极绳绞车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滚筒上的钢丝绳不得有跳绳、压绳、乱绳现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无极绳绞车需要复轨时,必须按照措施施工,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
正常停车时,车辆不得停在坡道上,否则,要对车辆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运行期间,司机要时刻观察钢丝绳运行情况,发现钢丝绳打滑、突然松动、颤动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待查出原因并处理后方可运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无极绳运行区域进行其它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设置信号闭锁装置,只有在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无极绳绞车方可运行;在无极绳运行区域占道作业时,必须提前申请,占道作业期间,对无极绳绞车停电并挂牌。
第一百二十条
无极绳绞车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护轨装置,必须使用具有卡轨(或抱轨)功能的牵引车及制动车,必须设置跟车工。每天对制动装置的制动性能进行试验,制动失效或不灵敏的不得运行。
第十三章
副井口运输安全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电机车向井口房内直接顶车。在副井口出车侧必须安装两道反向阻车装置。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打点信号室位置设置,要方便信号工看清推、装、卸车过程。打点信号室内,必须张挂井口操车设备与安全门、摇台、阻车器的闭锁关系原理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副井井口的安全设施要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2.罐笼到位后摇台落到位,才能开安全门;装车(上人)完毕后安全门关到位,才能起摇台。
3.副井口进、出车侧都必须安装信号副机,且两个副机后发有效,并与本水平提升信号闭锁。
副机要满足以下标准:
3.1
每个信号副机操作箱上具有副机1和副机2两个操作按钮。
3.2
副机1信号闭锁安全门和摇台的操作,即当车辆或人员全部入罐,经把钩工确认安全后,把钩工发出副机1信号,此时信号工方可关闭安全门、起摇台。
副机1有效时间小于30秒,超过30秒后,副机1信号自动清除。
上层平台装设的副机1,功能、闭锁关系与下平台副机1功能相同,但与下平台副机1各自独立。
3.3
副机2信号对提升信号闭锁。
安全门关到位、摇台起到位后,经把钩工确认安全后,把钩工发出副机2,信号工方可发出提升信号。
安全门未关到位、摇台未起到位时,副机2发不出信号;副机2发送信号后,摇台不能落、安全门不能开。
副机2发出后,只有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才能消除所有副机信号。
4.平罐方式
每一水平井口要单独设置上下层的罐到位信号;
上层平台罐笼没有到位,上层安全门打不开;
5.配车方式
操车系统选择提人方式时,不允许配车(不能动作);
操车系统选择配车方式时,前阻打不开(不能动作)
6.混合提升方式
上下人时,操车系统状态选择为提人方式;
信号按照提人方式发送,若信号系统为提物方式,发不出开车信号。
操车系统为提人方式时,前阻打不开,推车机不能动作(前进、后退)。
第一百二十四条
操车检修方式的转换开关(或按钮)必须为带有钥匙的转换开关,钥匙不得由操作工保管,只有检修工在检修期间方可将操车系统转换成检修方式。
在下放或提升大型设备、重载荷时,必须明确大件重量、配重重量和上下井口装、卸车程序。
双车罐笼内装单车时,车辆必须固定牢靠。
罐帘门与安全门、摇台必须由把钩工进行操作、确认。
同一水平混合提升时,必须先装车再上人。
在打运四超车辆及炸药等特殊型材料时,不论有几台绞车均不得升降人员。
第十四章
齿轨卡轨车
第一百二十五条
齿轨卡轨车巷道要满足轨道的铺设要求:垂直曲线半径≥20m,水平曲线半径≥5m,
严禁在转弯处有变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齿轨卡轨车的轨道应采用锚杆固定在岩石底板上,轨道的底板要坚实,如果底板为非岩石底板时,应采用混泥土进行浇注硬化处理,轨枕垫板下方必须放置枕木,保证轨道不得出现下沉或变形的现象。
轨道的铺设质量要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轨道接头处,轨道的左右错差不大于4mm,垂直错差不大于2mm,齿条左右及垂直错差不大于2mm。
第一百二十七条
齿轨卡轨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第一百二十八条
掘进迎头使用齿轨卡轨车的,在轨道末端应安装防止齿轨卡轨车驶出轨道的阻车装置和警示牌板等,以提醒司机准确停车;在放炮或喷浆时,齿轨卡轨车必须开离迎头不小于150m的距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车辆运行时,必须保证轨道无杂物;齿轨卡轨车距离风水管路,电缆,通风设备等不得小于300mm。
第一百三十条
柴油齿轨卡轨车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器。
齿轨卡轨车运行巷道内的气体的浓度、风速以、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建立建全齿轨卡轨车检修记录、运行记录、柴油注油记录、故障记录、轨道维修记录,建立齿轨卡轨车季度检测检验制度,并严格按要求按时填写。
认真编制齿轨卡轨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使用齿轨卡轨车的地点,应悬挂操作规程、检修维护制度、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设备技术特征表、最大牵引重量、最大适应坡度等管理牌版。
第一百三十三条
新安装的齿轨卡轨车设备及系统,必须经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齿轨卡轨车使用的柴油、液压油、柴油机油在使用前必须取样化验,不化验或化验不合格的严禁下井使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
齿轨卡轨车存油地点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各类油油脂要认真管理,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清晰的标识。
齿轨卡轨车机车用油要符合规定,不准随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油不能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时必须对设备润滑部位进行彻底清洗。
根据齿轨卡轨车机车说明书及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润滑管理。润滑管理要实行“两专”、“五定”,“两专”即:专桶、专加油工具,“五定”即:定润滑点、定质选油、定量给油、定时加油、定人负责。
机车机油、液压油、齿轮油按照说明书要求的行车时间进行更换。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下人地点必须保证照明充足。上、下人地点及沿途电缆、管线等吊挂整齐,并不得影响人员的乘车安全和上下安全。严禁超员运行。
齿轨卡轨车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每班运行前,必须检查齿轨卡轨车的液压系统、通讯装置、照明装置、制动装置、蓄能器压力、启动装置、连接装置、灭火器、环境瓦斯浓度、车门完好情况等,经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运行期间出现车辆掉道、颠簸等异常紧急情况时,押车工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紧急停车。
第一百三十八条
齿轨卡轨车运行时,前后两控制室都要有司机,停用时,蓄能器开关控制手把必须打到关闭位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应有专人负责检修维护,按照技术文件要求对齿轨卡轨车进行日常及定期检修。
第十五章
单轨吊
第一百四十条
巷道净断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必须满足拉运最大载荷的要求,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但严禁在弯道处有变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设计轨道线路时,必须满足行人、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满足载荷、速度、运行的要求,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布置轨道。
第一百四十二条
单轨吊的轨道末端应安装防止单轨吊驶出轨道的阻车装置、警示牌板等,以提醒司机准确停车;掘进迎头使用单轨吊的,在放炮或喷浆时,单轨吊必须开离迎头不小于150m的距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轨道与道岔的安装要求:
1.轨道的吊挂方式必须有设计,根据所运载的最大载荷计算每处悬吊点的受力情况,确定每处所需锚杆(锚索)的规格及数量。
当巷道岩性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改吊挂方式设计(设计必须经过审批),以保证每处悬吊点的受力不小于设计值。
2.轨道线路悬吊高度,必须保证运输物料下方与底板距离不小于0.1m;
吊链采用的圆环链必须经过选型计算,其规格不小于设计要求,吊链铅垂偏角不得大于600;
连接螺栓,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φ20mm的高强螺栓(采用40Cr材质),不得采用普通螺栓,螺栓必须紧固牢靠,配齐弹平垫。
3.直轨线路接头的水平偏差不得大于1mm、垂直偏差不得大于2mm,目视直顺,轨道无明显变形,接头摆角水平偏差不超过3°,垂直偏差不超过7°,下轨面接头轨缝不得大于3mm。
弯轨线路接头的水平偏差不得大于1mm、垂直偏差不得大于2mm,曲线段目视圆顺,轨道无明显变形,接头摆角水平偏差不超过3°,垂直偏差不超过7°,下轨面接头轨缝,不得大于3mm,水平弯轨曲率半径不小于4m,垂直弯轨曲率半径不小于10m。
4.道岔的悬吊应满足设计要求,轨道接头处摆角允许偏差不大于3°,下轨面接头轨缝不大于3mm,道岔轨道无变形,活动轨动作灵敏,准确到位,道岔活动轨与连接轨接头处必须设置机械闭锁装置,且闭锁可靠,道岔控制采用风动或电动控制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
柴油单轨吊机车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器。
柴油单轨吊运行巷道内的气体的浓度、风速以、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新安装的单轨吊设备及系统,必须经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认真编制单轨吊操作规程及单轨吊复轨措施,经审批后严格执行。
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柴油单轨吊机车使用的油脂管理同柴油齿轨卡轨车。
第一百四十七条
按规定周期对单轨吊机车进行检测检验,发现技术性能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待整改完毕,复检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方可使用。
建立建全单轨吊车检修记录、运行记录、柴油注油记录、故障记录、轨道维修记录,建立单轨吊车季度检测检验制度,并严格按要求按时填写。
使用单位要制定设备、设施日常化检修计划和设备管理办法,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包机到人,确保单轨吊机车达到下列标准:
1.车体:
机车车体(包括承载车、控制梁主框架、驾驶室等)无开焊裂纹、明显变形和严重锈蚀,表面清洁,各连接件紧固良好。
必须前有照明,后有尾灯,灯光照射距离不得小于40m,喇叭声音洪亮。
驾驶室内座椅、灭火器齐全,操作杆操作灵敏可靠。
瓦斯报警仪齐全灵敏可靠;仪表齐全,显示灵敏准确;驾驶室上方警示灯齐全醒目。
2.驱动部分
柴油机符合相关完好标准、不失爆。表面温度不超过150℃,排气温度不超过77℃,冷却水温度不超过95℃。
主泵组、制动泵组、控制泵组、手压泵组符合相关完好标准,工作正常,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
冷却水箱、废气处理箱、油箱等容器无破损变形,不漏液、不漏气。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进气栅栏完好不阻塞。
驱动轮表面光洁平整,磨损量不超过规定。
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
夹紧油缸不漏油,伸缩灵活,制动力为最大牵引力的1.5~2倍。
闸块齐全、无裂纹、无破损、无油污;限速装置动作准确、可靠。
3.控制梁
主框架无裂纹或明显变形,无开焊和严重锈蚀,表面清洁。
防爆电控箱无失爆,检测显示正常,PLC可编程控制器及其相关模块、继电板、航空插头及各种电源工作正常。
电缆吊挂整齐,符合标准。
4.液压系统
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油箱、蓄能器及各类阀工作正常。
液压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
各油缸密封良好,活塞动作灵活,活塞缸镀层不剥蚀。
液压站:液压油管、接头无变形,管路排列整齐,无滴漏、渗油现象。液压泵组压力、流量满足要求。防爆电机符合完好标准,液压油泵、油箱、阀体、电磁换向阀、蓄能器、单向阀、截止阀工作正常。
5.起吊装置
起吊装置的链、钩、重锤无损坏变形、转动应灵活。
起吊马达完好,工作正常。
6.承载装置
承载轮、导向轮转动灵活,无异响,不得有卡阻现象,各部螺栓紧固有效,连接可靠,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乘人车厢和物料集装箱无破洞、裂纹或明显变形,无开焊和严重锈蚀,连接牢固可靠,表面清洁。
7.通用部分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齐全,牢固可靠。主要连接部件或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应采用防松措施。
轴无裂纹、损伤或锈蚀,运行时无异常振动。轴承润滑良好,不漏油,转动灵活,无异响。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运行规定:
单轨吊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单轨吊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方可运行。
严禁在设备不完好、制动装置不可靠、吊挂不牢固、超负荷等情况下运行,严禁在车外开车。
单轨吊系统和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两种系统不得同时运行,且单轨吊运行的安全距离满足相关要求。
在上下山区段运行时,严禁行人或施工。
机车运行到车场、道岔、维修硐室、换装站、弯道、上下坡起点处、峒室口、风门、装卸载点前20m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运送综采支架、特殊物料及≥5吨的物料时,车速不得超过1.5m/s,运送其他物料车速不得超过2m/s。
第一百四十九条
装车规定
起吊重物时符合以下要求:
起吊前要检查起吊点的支护、吊轨等情况,不完好时严禁作业。
起吊前要核对被起吊物的重量,严禁超载起吊。
起吊用具必须配套使用,与被起吊物可靠连接。
必须使起吊梁载荷分布均匀,起落匀速,并且高低水平一致,严禁拖拉物料。
起吊和下放物品时,人员不准在起吊梁两侧。装卸物料,要将周围杂物清理干净。起吊物料时,必须保持物料重心平衡,不得出现歪斜。
起吊重物时,操作人员注意观察吊链运行情况,防止断链伤人。操作人员应避开在重物可能突然下落或歪倒方向的地点操作。
吊运物料应使用专用集装箱、平板车。使用机车专用集装箱起吊时,集装箱专用挂钩应挂牢固。
起吊大型设备必须悬挂专用起吊梁。
第一百五十条
乘人规定
运送人员时,必须采用专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上下人员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小于1m,高度不小于1.8m。
每班运行前,必须检查单轨吊的液压系统、通讯装置、照明装置、制动装置、蓄能器压力、启动装置、连接装置、灭火器、环境瓦斯浓度、吊挂装置及车门完好情况等,经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运送人员。
运行人车时,人车尾部挂红灯警示。
不得超员乘车;严禁人员和物料混合运输。
第十六章
采区辅助运输设备选型细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选型原则
(一)不得采用内齿轮绞车接力提升的辅助运输方式。
(二)辅助运输设备的选型要兼顾巷道掘进期间和后期使用期间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能力。
(三)巷道的最大设计倾角应能满足辅助运输设备的使用要求。
(四)巷道倾角满足胶带机运行条件的,宜采取胶带机出货。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施工期间的辅助运输设备选型
(一)运送物料
1.巷道设计长度小于200m时,可选用:25kW及以上且配有安全制动的内齿轮绞车。
2.配置无极绳绞车、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掘进工作面可选用风动单轨吊倒转物料。
3.起伏巷道,倾角小于20°时,可选用:
(1)无极绳牵引普轨车: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运输长度和最大运输载荷的要求。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2)无极绳牵引异型轨卡轨车: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运输长度和最大运输载荷的要求。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3)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的巷道,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运输长度和最大运输载荷的要求。
使用条件: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4)柴油机驱动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5)柴油机驱动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单轨吊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4.起伏巷道,倾角在20°~25°之间时,可选用:
(1)无极绳牵引异型轨卡轨车: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运输长度和最大运输载荷的要求。
使用条件:巷道的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2)柴油机牵引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3)柴油机驱动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单轨吊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5.起伏巷道,倾角在25°~30°之间时,可选用:
柴油机牵引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二)运送人员
1.起伏巷道,倾角小于20°时,可选用:
(1)无极绳牵引普轨车:牵引长度及载荷必须满足绞车牵引力的要求;运送人员配套普轨抱轨人车。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2)无极绳牵引异型轨卡轨车:牵引长度及载荷必须满足绞车牵引力的要求;运送人员配套异型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3)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的巷道,牵引长度及载荷必须满足绞车牵引力的要求;运送人员配套单轨吊人车。
使用条件: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4)柴油机驱动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齿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5)柴油机驱动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单轨吊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单轨吊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2.起伏巷道,倾角在20°~25°之间,可选用:
(1)无极绳牵引异型轨卡轨车:牵引长度及载荷必须满足绞车牵引力的要求;运送人员配套异型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2)柴油机牵引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齿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3)柴油机驱动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单轨吊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单轨吊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3.起伏巷道,倾角在25°~30°之间,可选用:
柴油机牵引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齿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4.使用内齿轮绞车和提升绞车运输时,可选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架空乘人装置使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巷道竣工后的辅助运输设备选型
(一)运送物料
1.采区内部辅助斜巷(联巷):可选用25kW及以上且配有安全制动的内齿轮绞车。
2.服务于采区的主要轨道斜巷或暗斜井:不得采用1.2m以下的提升绞车。
3.起伏巷道,倾角小于20°,可选用:
(1)无极绳牵引普轨车: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运输长度和最大运输载荷的要求。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2)无极绳牵引异型轨卡轨车: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运输长度和最大运输载荷的要求。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3)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的巷道,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运输长度和最大运输载荷的要求。
使用条件: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4)柴油机驱动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5)柴油机驱动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单轨吊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4.起伏巷道,倾角在20°~25°之间,可选用:
(1)无极绳牵引异型轨卡轨车: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运输长度和最大运输载荷的要求。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使用条件: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2)柴油机牵引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3)柴油机驱动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单轨吊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5.起伏巷道,倾角在25°~30°之间,可选用:
柴油机牵引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二)运送人员
1.主要行人通道采用架空乘人装置:架空乘人装置使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起伏巷道,倾角小于20°,可选用:
(1)无极绳牵引普轨车:牵引长度及载荷必须满足绞车牵引力的要求;运送人员配套普轨抱轨人车。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2)无极绳牵引异型轨卡轨车:牵引长度及载荷必须满足绞车牵引力的要求;运送人员配套异型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3)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的巷道,牵引长度及载荷必须满足绞车牵引力的要求;运送人员配套单轨吊人车。
使用条件: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4)柴油机驱动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齿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5)柴油机驱动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单轨吊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单轨吊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3.起伏巷道,倾角在20°~25°之间,可选用:
(1)无极绳牵引异型轨卡轨车:牵引长度及载荷必须满足绞车牵引力的要求;运送人员配套异型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9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2)柴油机牵引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齿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3)柴油机驱动单轨吊车:适应于顶板稳定、不易变形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单轨吊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单轨吊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4m。
4.起伏巷道,倾角在25°~30°之间,可选用:
柴油机牵引齿轨卡轨车:适应于底板稳定、岩性好、不易底鼓的巷道。运送人员配套齿轨卡轨人车。
使用条件:采区具备形成齿轨卡轨车运输网络的条件,运输重载荷、大倾角的巷道,巷道的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10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新设计的巷道按照本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将组织专项研究。
第十七章
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下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具有煤安标志,带式输送机应有选型设计,设计必须根据运量、长度、角度要求,选择计算带宽、带强、运行速度,并校验输送带的安全系数,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以下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托辊所用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胶料,必须具有阻燃性和抗静电性,
修复的托辊和滚筒所使用非金属材料必须有阻燃性、抗静电性的检测证明和相关合格证,资料应建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胶带,新购置的胶带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入井,胶带不足2000m时应取样一个,每超过2000m应再取样一个进行检验,阻燃胶带由矿设备库统一管理、发放,阻燃胶带的入库台帐必须注明该批次胶带的检验报告编号,新阻燃胶带的发放记录应注明检验报告编号、使用地点,阻燃胶带的检验报告必须统一建档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的维护与现场管理要求:
1.带式输送机应建全以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皮带接头定期检查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包机制度;
操作规程应悬挂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采用集控的皮带机,必须有集控与就地控制切换流程)。
2.带式输送机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3.加强带式输送机维护检修,确保带式输送机完好。做到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跑偏、无异响,防护装置可靠,保护灵敏,机巷整洁无杂物、无积煤,水沟畅通无积水。
4.胶带下面的浮煤应及时清理,避免浮煤与胶带摩擦。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保护装置,同时必须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防打滑保护采用磁铁型式时,磁铁安装在皮带机导向滚筒上,磁铁与传感器间距不大于20mm;
防跑偏保护应装设在机头部位附近,装置应固定牢固,当运行的输送带超出托辊端部边缘20mm时,跑偏保护应动作;
堆煤保护传感器吊挂在卸料点附近,位置合理有效;
撕裂保护应装设在该皮带的受料点附近,位置合理有效;
温度传感器安装在距驱动滚筒10~120mm范围内,烟雾监测装置应安装在驱动滚筒回风侧5~10m范围内;自动洒水喷头应装设在驱动滚筒后方,喷头朝向驱动滚筒,采用多滚筒驱动时,每个驱动滚筒应装设温度保护;
在输送机人行道一侧,沿线设置急停闭锁装置,装置间距不宜超过100m。
第一百六十条
煤眼上口应有蓖子,煤眼下口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使用给煤机给料。
第一百六十一条
跑偏、堆煤保护应每天试验一次;防滑保护应每月试验一次;温度保护应每季度试验一次;烟雾保护应每季度升井试验一次,烟雾传感器试验后必须清理积尘,试验应留有记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主要运输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倾斜井巷中安装的带式输送机机架应有防倒设施,机头安装在倾斜巷道中时,机头必须固定牢固;在巷道的起坡和凹陷段应安装压带装置,防止飘带撒煤。
第一百六十五条
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必须有足够照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固定敷设的主要带式输送机,胶带强度超过1400S应采用硫化接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采用集中控制的带式输送机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应具备顺煤流、逆煤流开车功能;
2.煤仓应配有料位计。
3.在机头、机尾及各个装载点应装有摄像头,集中控制室配置显示屏。
4.在带式输送机沿线每隔100~150m应设有起动预告信号和通讯装置。起动预告信号传递时间应不低于10秒。
采用集中控制的带式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换至就地控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主要带式输送机减速机及液压站用润滑油,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其它物品代替。
第一百七十条
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
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1m(带式输送机机尾搭接皮带机或转载机时,机尾护栏高度应不低于滚筒高度),立杆间距不超过180mm,护栏的底边应不高于底皮带。
机尾护栏的长度:沿皮带方向距滚筒距离不低于800mm。
护栏应牢固、可靠。护栏能够有效防止人体接触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机头两侧护栏应连续封闭。
第一百七十二条
带式输送机机尾护栏(包括皮带机中间设置的滚筒)应设闭锁保护(护栏打开,带式输送机停止运行),闭锁装置应每天试验一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应安装清扫装置、集煤槽,清扫下的煤能落入集煤槽内,在集煤槽内设置有固定运行轨迹的刮煤板,能够把集煤槽内的煤清理出来。清扫装置应安装在距带式输送机尾滚筒3m范围内的底皮带上,并定期检修,保证清扫效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胶带输送机卸载点、装载点下皮带运行前方、驱动点的前方和机尾滚筒前方下皮带处应装设清扫器,清扫器接触面积不小于80﹪,清扫后的胶带表面不得粘带煤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安装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过桥应安装牢固、可靠,严禁过桥单独承接在带式输送机机架上,过桥应有护栏,桥面距皮带高度不得影响胶带机的运行,安装过桥处的巷道,支护应完好。上、下皮带之间严禁设过桥和人行通道。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等运转部位作业或在皮带机上作业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止运行,控制带式输送机的开关必须打到零位并闭锁挂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带式输送机上方进行巷道修护等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措施经矿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处必须搭建独立、牢固的作业平台,平台的高度不得影响胶带机的运行,并安装信号装置和急停按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支护良好,在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输送机与巷帮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当电机、减速器在巷道内侧时,必须有人行巡查通道。
机、轨合一巷道,在皮带机机头处必须设置皮带机操作硐室。皮带机与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轨道行车时不得行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必须敷设消防水管,每隔50m有一个闸门和管接头;机头必须配有至少2支灭火器和不少于0.2m3的灭火沙和撒沙工具,并配有不少于25m的消防软管及配套管接头。
第一百八十条
煤仓上口必须设防护栏,在煤仓护栏不能有效防护的地点作业(在带式输送机机头上段作业、处理卡眼等)必须佩戴保险带,以防人员坠入煤仓。在煤仓下口检修,必须把闸煤板闸到位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设施,防止水煤从煤仓蹿出伤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处理煤仓堵眼时应制订安全措施,如果煤仓内有水煤,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煤。
第十八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刮板输送机(综采工作面内刮板输送机除外)的机头、机尾两侧必须打牢压车柱或采用锚杆固定方式。压车柱严禁直接打在减速机、电机上,压车柱必须栓有保险绳,防止压车柱摔倒伤人;采用单体作为押车柱时,必须定期补压,每班检查一次,压强不低于11.4MPa;采用锚杆固定机头、机尾时,锚杆必须打入岩层内,拉拔力不低于80kN,锚杆与机头、机尾连接应牢固可靠。
第一百八十三条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规定量注入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定期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其它物品代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刮板输送机溜槽内严禁行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制订刮板输送机常见故障处理预案。
刮板输送机发生卡链条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运行,严禁强行正、反向开车。
刮板输送机发生飘链条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运行,处理飘链时,严禁在运行中人力踩压或用工具撬、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刮板输送机机尾必须设护罩。
第一百八十七条
行人跨越刮板机处必须设过桥,过桥应安装牢固、可靠,过桥应有护栏,安装过桥处的巷道,支护应完好。
第一百八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一百九十条
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必须对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股份公司主要固定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主要固定设备的规范管理,确保主要固定设备的安全运转,提高煤矿技术管理水平,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各矿主要固定设备现状,制定此规定。
第二章
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
提升机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有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记录、设备履历表、设备更新改造记录、大修记录、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设备事故记录、历次技术测定和关键零部件探伤记录及分析报告。
第三条
车房内应张挂液压制动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巡回检修图表、操作规程、提升系统示意图及技术特征参数等,操作室内应存放运行日志、巡回检查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簿、定期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保护装置检查试验记录等。
第四条
矿井要制定提升系统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按岗位要求配齐管理、技术、操作、检修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和岗位责任。
第五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紧急停车故障后,不得动车,要逐级汇报至分管领导,分析故障和隐患涉及的范围,全面探查现场状况,制定处理方案,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条
矿井要制定管技人员车间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二次;主管单位科(区)长、技术主管每周不少于一次;副科(区)长、队长、技术人员每周不少于二次。
第七条
提升系统的设计参数和控制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运行速度、加减速度、最大负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制动系统定值的调整要有计算依据;控制程序的调整要经过生产厂家认可;闸控系统的控制回路和液压回路的调整要委托生产厂家来完成;所有调整工作,必须报分管领导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
提升机的电控、传动、液压、信号等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时,技术方案必须报公司机运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改造结束后由机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九条
矿井要制定提升系统的定期检修制度,编制定期检修项目,明确检修周期、检修标准和责任人;定期检查项目要包括设备的运行环境的安全检查;提升人员系统的定期检修必须有班队级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定期检修工作要留有记录。
第十条
矿井要制定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的试验制度,明确试验项目、试验周期、试验方法,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对试验结果达不到要求的设备或设施,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
在安全保护失效或解除、设备存在故障或有故障报警、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司机有权拒绝开车并向相关人员汇报。
第十二条
提升机滚筒无开焊、裂纹和变形。提升机主轴表面无裂纹,无严重腐蚀和损伤。滚筒的组合连接件,包括螺栓、铆钉、键等必须紧固、轮毂与轴的配合不得松动。
第十三条
天轮、导向轮的轮缘和轮辐不得有裂纹、开焊、松脱或变形,衬垫固定要牢靠,通过天轮、导向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轮缘,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十四条
天轮、导向轮的轴承温度、震动无异常,定期加油,油量要适当,并留有记录。
第十五条
活滚筒离合器必须能全部脱开或合上,其齿轮啮合情况良好,液压离合器的油缸动作应一致,油缸和油管不得漏油。
第十六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应选用摩擦系数不小于0.25的衬垫,固定块和压块应可靠的压紧摩擦衬垫,固定后不得有窜动,固定块与摩擦轮筒壳应接触良好,压块与摩擦轮筒壳应留有一定间隙,以便能均匀的压紧摩擦衬垫。绳槽中心距差不得大于1.5mm,绳槽磨损深度不应超过70mm,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同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
新安装的衬垫,绳槽的深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3,绳槽底部距滚筒中心的距离要保持一致,使用中的衬垫不得有缺损。
第十七条
滑动轴承的轴瓦合金层无裂纹、无剥落,粘合牢固,顶间隙符合技术规定、侧间隙约为顶间隙的1/2。轴瓦的润滑油的油量要适当,油质符合规定,轴承座不得漏油,采用油环润滑方式的轴瓦,油环转动要灵活。采用强迫润滑时油压符合技术要求,油路要保证畅通。合金轴瓦温度不超过65℃,铜瓦不超过75℃。
第十八条
滚动轴承:轴承元件不得有裂纹、脱落、伤痕、锈斑、点蚀或变色等,保持架应完整无变形,转动灵活无异响,轴承内、外圈与轴和轴承座的配合要符合规定。润滑油的油量要适中,油质符合规定,轴承座不得漏油,采用润滑脂时,应定期进行更换,更换时要对轴承进行清洗并留有记录。轴承运行中应无异响,温度不得超过75℃。
第十九条
减速器整体无裂纹和变形、不漏油。齿轮无裂纹、无断齿,齿面点蚀、齿面接触斑点符合规定。润滑油合格,油量适当,润滑油要经过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润滑油每半年取样检验一次,使用一年后每三个月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要及时更换;过滤器每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条
主副井液压站的运行压力应稳定,油量、油质符合设计要求;每年更换一次液压站油,换油时应对管路、阀组和容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更换的新油必须经过检验,在用油取样检验周期为半年,检验不合格必须及时更换。
矸石山及井下斜巷提升绞车的制动系统液压油,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液压油自使用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取样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取样检验1次,不合格必须更换。
对于双套液压系统的液压站,每三个月至少倒换一次。
第二十一条
闸瓦或闸盘无开焊或裂纹、无严重磨损。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不应超过2.0mm,同一副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均匀,其差值不应超过0.1mm。同一副制动器两闸瓦工作面的平行度不得超过0.3mm。
第二十二条
闸瓦闸衬无缺损、无断裂,表面无油迹,制动时闸瓦与制动盘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
闸瓦的平均摩擦半径必须等于或略大于设计的平均制动半径。
第二十三条
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制动时,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在更换制动器或更换制动器的蝶形弹簧、液压缸、活塞后,必须对制动力矩进行重新测试。
第二十四条
制动系统的机械、电气闭锁装置动作要灵敏可靠。
第二十五条
深度指示器操作机构和传动杆件动作灵活、运转平稳,指示准确,指针移动时不与指示板相碰。螺杆、传动和变速装置润滑良好。
第二十六条
使用牌坊式深度指示器的固定绞车,指示器指针的工作行程不小于指示板全行程的3/4,指示器丝杆不得弯曲。
第二十七条
提升机应有可靠的双电源供电系统,高压开关柜的过流、欠压等保护应定期整定,确保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第二十八条
提升装置装设的保护需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急停开关动作灵敏可靠。
第三十条
制动油有过欠压、超温保护,润滑油有超温保护、断油或欠压保护,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三十一条
卸载曲轨保持清洁无杂物,接收仓下给煤机停运时,车房应有报警信号。
第三十二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提升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缓冲托罐装置的检修维护写入循环检修图表,定期检修,保证灵敏可靠。
第三十三条
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2.罐笼必须铺满钢板,如需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不得有孔。
3.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距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4.提升矿车的罐笼必须装有阻车器。
5.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不得小于1.9m(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其他各层净高不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6.罐笼每层乘人数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7.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量装载。
第三十四条
罐笼必须设防坠器(多绳摩擦提升除外),防坠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检查性试验应每月进行一次,不脱钩(静负荷)试验6个月一次,脱钩试验一年一次,试验数据要记录,符合规定后方可继续使用,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提升、下放大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专人负责,专人开车并降速运行。
第三十六条
对金属井架及其固定联接螺栓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紧固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存档保管。每年至少对井架的沉降情况进行一次测量,对每次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三十八条
多绳摩擦提升的连接装置应使用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装置,油缸不允许在上、下极限位置运行,严禁漏油,圆尾绳连接装置转动灵活。
第三十九条
每年对刚性罐道各面的磨损量测量一次,测量结果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
定期检查罐道梁有无变形、弯曲和锈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主井箕斗实行定重装载,装载设备要定期检查。
第四十二条
每季度检查一次井筒中的管路、电缆固定情况。定期对井筒杂物进行清理,进行清理作业时应自上而下进行。
第四十三条
提升机司机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第四十四条
提升机司机应按制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巡检内容按时对运行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巡回检查路线、巡检内容、巡检结果、巡检时间有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主、副井提升机每天要有不低于4小时的检修时间。强雷电天气情况下,主、副井提升系统应停止运行,控制系统要有防止或隔离过电压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提升机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搭接其他负荷。
第四十七条
信号系统与提升机控制系统之间应有闭锁,不发开车信号提升机不能起动。
第四十八条
提升机操作室与井口、井底及各水平信号之间应设立直通电话和紧急停车信号。
第四十九条
上、下井口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监视范围需覆盖进出车两侧、装卸载以及尾绳等部位。
第五十条
主井上口应加装检修信号闭锁装置。
第五十一条
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主、副井防过卷、防过放缓冲托罐装置进行检修。检修项目、内容、周期按设备说明书和相关要求执行,结果记录于检修记录簿中。
第三章
主排水设备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主排水泵联合试运转,并有试验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主排水泵房要张挂主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循环检修图表,操作规程。要有运转日志、巡回检查记录、事故和检修记录本等。
第五十四条
主排水泵各阀门使用正常,操作灵活不漏水。压力表、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齐全,指示正确。
第五十五条
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能在5分钟内启动主排水泵。
第五十六条
供电系统采用双回路供电,主排水泵启动柜保护齐全,整定正确,动作可靠。接地系统完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主排水泵转动的部位有防护罩并标明电机转向,水泵应定期切换使用。
第五十八条
大泵司机应按制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巡检内容按时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五十九条
泵房与大巷相连的出口应设置易于关闭,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密闭门的密封要完整、可靠,密闭门的锁紧装置要完整、灵活、可靠。
第六十条
水仓要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泵房内要有准确的水位指示装置和高低水位声光报警装置。
第六十一条
水仓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六十二条
潜水电泵每月至少运行一次。运行前要认真做好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及各种控制、视频、保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
潜水电泵电气及机械必须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六十四条
潜水电泵缺水、过流、欠压等保护动作可靠,绕组温度、环境水位、电流、电压、流量等信号参数在上位机显示正常。
第四章
主通风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主通风机要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有安装总图、使用说明书、安装竣工资料、设备履历表、主要零部件更换、大修记录,历次技术测定和主轴、叶片探伤记录。
第六十六条
机房应张挂技术特征参数表、循环检修图表、操作规程、反风操作规程、供电系统图。要有运转日志和巡回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和维修记录等。
第六十七条
主通风机的供电、监控、风叶、轮毂、风门等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时,技术方案必须报公司机运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改造结束后由机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六十八条
通风机启动前、停运后,应对风机内部检查一次,确保风机叶片、轮毂、防火花铜环、风道设施、密封装置等完好,各种紧固件完好可靠。
第六十九条
通风机零部件应齐全、完好、性能稳定,风机机壳、风门不漏风,防腐良好。
第七十条
通风机每月倒换运行一次,倒换风机要有专项措施,备用风机能在10分钟内启动并正常运转。备用风机不能起到备用作用时,必须制定单机运行专项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一条
通风机司机应按制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内容按时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第七十二条
转动部件要加防护罩并标明转向。
第七十三条
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准确可靠,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并留有记录,风机轴承和电机轴承要有超温报警装置。
第七十四条
供电系统采用双回路供电,起动柜保护齐全,整定正确,动作可靠,接地系统完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第七十五条
通风机监控系统应保证功能完好,数据显示准确可靠。
第七十六条
防爆门应严密不漏风,风机停运时能自动打开。防爆门每六个月检查维修一次,留有记录。
第七十七条
每三个月对反风设施全面检查一次,确保完好;反风时,要确保10分钟内改变巷道内的风流方向,反风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第七十八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空气压缩机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设备总装图、维护使用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纸、设备履历表、大修记录、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
第八十条
空气压缩机房内应张挂操作规程、循环检修图表、供风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及断水、断油、超温保护系统图,有运行日志,巡回检查记录,检修记录簿等。
第八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应台台完好。电控设备完好符合要求,接地系统完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第八十二条
螺杆压缩机必须根据其技术要求,明确检修内容和消耗品更换周期,使用合格的润滑油,并按规定的期限更换油脂,对滤芯等消耗品要定期保养和更换,更换记录存档。
第八十三条
安全阀须每周进行一次手动试验、每月进行一次加载试验,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超过额定压力的10%,有安全阀整定校验报告。
第八十四条
水冷式空气压缩机有断水保护装置,声光具备,动作可靠,出水温度低于40℃。
第八十五条
压缩机有断油、超温、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可靠。
第八十六条
压力表、温度计、电流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指示正确,动作可靠。每年进行一次校验,留有校验记录,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
第八十七条
三滤按规定清洗或更换,留有记录。
第八十八条
风包设在室外阴凉处,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必须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无规定时,试验压力应符合:
1.额定压力<0.6MPa时,应用1.5倍的额定压力做水压试验,持续5分钟不渗漏或变形。
2.额定压力0.6~1.2MPa时,应用大于额定压力0.3MPa做水压试验,持续5分钟不渗漏或变形。
3.风包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4.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放压力为空压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压阀每3个月检查清理一次,保证联接螺栓无松动,接头不漏气,各部件无锈蚀变形。
第八十九条
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2.风包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六章
瓦斯抽放泵管理规定
第九十条
瓦斯抽放泵的管理、维护、运行需明确责任单位,机电检修应采用包机制。
第九十一条
泵房要张挂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抽放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机电检修制度及图表。现场要有运转日志、巡回检查记录、事故和检修记录本等。
第九十二条
瓦斯抽放泵台台完好,各阀门正常使用,操作灵活。各测量表计齐全,指示正确。
第九十三条
供电系统采用双回路供电,启动柜保护齐全,整定正确,动作可靠。接地系统完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第九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转动的部位有防护罩并标明转向,抽放泵应定期切换使用。
第九十五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应按制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巡检内容按时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第九十六条
瓦斯抽放泵的开停,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瓦斯抽放泵要做到有计划停运;
2.如停电、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瓦斯抽放泵临时停机,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及分管领导,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泵房内必须备有足量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九十八条
泵房内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内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
第九十九条
泵房内严禁吸烟与明火,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失爆。
第一百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一百零一条
瓦斯抽放泵应有断油、断水保护,水质、水温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启动或停止抽放泵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润滑油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自使用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取样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取样检验1次,不合格必须更换。
第一百零二条
人员进入泵房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前必须释放人体携带的静电。
第一百零三条
应明确界定瓦斯抽放泵站与瓦斯电厂管理范围。
第七章
矿井主要固定设备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主要固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项目、测试周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主要固定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和钢丝绳检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测试报告存档保管。对检验项目的不合格项,要制定计划整改。
第一百零六条
煤矿主要固定设备安全性能测试、探伤检测检验项目:
(一)提升机
1.检测检验依据行业标准:AQ1014《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6《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检测检验主要项目:外观质量检查、导向轮、主轴、天轮装置、盘型制动器、液压站、减速器、深度指示系统、安全防护装置检查、电气保护、制动性能、防滑安全试验、提升速度图、提升加速度图等。
3.提升机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防坠器等主要承载件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探伤试验。立井提升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板、销轴、楔形连接装置进行探伤。
(二)主排水泵
1.检测检验依据行业标准:AQ1012《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检测检验主要项目:流量、扬程、效率、额定输出功率、轴承温度(温升)、噪声、振动、联合试运转试验、水泵性能曲线等。
(三)主通风机
1.检测检验依据行业标准:AQ1011《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检测检验主要项目:证件审查、风量、全压(静压)及全压(静压)偏差、最高全压(静压)效率、噪声、电机最大输出功率、机械运转试验、振动、轴承温升、通风机性能曲线等。
3.风机主轴、叶片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探伤试验。
4.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多曲线性能测试。
(四)空气压缩机
1.检测检验依据行业标准:AQ1013《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检测检验主要项目:压力、流量、效率、温度、安全阀动作压力、保护(两超、两断)、压缩机比功率、振动、噪声等。
第八章
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钢丝绳的检查、检验、使用、更换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钢丝绳的计算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钢丝绳要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和记录,包括出厂合格证、技术特征表、检验记录、试验资料、日检记录等。
第一百零九条
钢丝绳设专职检查人员,责任明确到人,钢丝绳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机电科长和机电分管领导要定期检查钢丝绳的使用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钢丝绳在运动中如果遭受卡罐,忽然停车等猛烈摇晃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损坏严重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罐道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地方应停车详细检查,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一百一十二条
钢丝绳检验更换:
1.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时必须更换。
3.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钢丝绳使用期限为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为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可继续使用,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间,须加强对钢丝绳的检查,严格落实日检查制度,每月向机电副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领导汇报检查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矿机电管理负责人至少每月查阅一次钢丝绳检查记录簿,查阅后签字并注明日期;矿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应根据钢丝绳日、周检记录,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整理出技术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机电部门要建立主要提升设备的钢丝绳档案。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经检查、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每年将钢丝绳采购、备用计划报机运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储存一年以上的钢丝绳,要求室内存储。短期室外存储时,必须用防水材料对钢丝绳进行可靠的防护,严禁钢丝绳受到雨雪侵蚀。
第一百一十六条
钢丝绳的存储地方要保持干净、通风、干燥、不易受到意外损伤;钢丝绳不得与地直接接触,绳卷表层钢丝绳不得受到挤、压,且绳卷与地之间保持空气流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钢丝绳不得受到化学烟雾、蒸汽或其他腐蚀媒介的侵蚀。长期储存时,钢丝绳要定期旋转(转动180°),以防止油脂流动积聚、脱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如果钢丝绳需要维护,要保证所使用的油脂类型与出厂使用的原始油脂类型相同,不得更换。
第一百一十九条
钢丝绳储存原则上使用生产商配套的绳滚;如不能实现,代用绳滚的直径不得小于生产商配套的绳滚直径。
第一百二十条
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验证明等资料要妥善保管备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更换提升机主提升钢丝绳时,要加强对钢丝绳的保护,不允许使用钢丝绳卡直接卡绳,换绳时不得损伤钢丝绳,提倡采用新的换绳工艺,以达到安全、快速换绳之目的。
第九章
工业锅炉管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锅炉“三证”(即质量证明书、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证)齐全、技术资料齐全。
1.出厂资料齐全,至少应包括:质量证明书、合格证、锅炉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各种辅机的合格证等。
2.锅炉使用登记证必须悬挂在锅炉房内。
3.在用锅炉必须持有锅炉定期检验证并在检验周期内进行检验,不得超检验周期使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对锅炉房进行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按照锅炉房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锅炉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应当有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质管理制度:应当按照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指标和项目进行执行,明确水、汽定时检测的项目和标准。
7.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节约能源和资源(燃料、电、水)以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措施。
8.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措施,保证通道畅通,制定并贯彻落实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辅机附件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使用单位人员自行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程要求定期校验,排污装置无泄漏。
1.安全阀:
1.1
安全阀必须结构完整,安全可靠,动作灵敏。每年至少检验一次且铅封完好,每月自动排放试验一次,每周必须手动排放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及签名。
1.2
按规定配置,合理安装安全阀。
2.水位表:
2.1
水位表必须安装合理,灵敏可靠且便于观察。
2.2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二只独立的水位表。
2.3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2.4
水位表应设置放水管并接至安全地点。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3.压力表:
3.1
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
3.2
按规定选用精度等级不低于2.5的压力表。
3.3
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的量程范围,一般应在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4
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表的刻度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
3.5
至少每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后铅封。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按规定设置保护装置。
1.水位报警装置:额定蒸量大于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2.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3.热水锅炉出口处应装设超温报警联锁装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给水设备应能可靠供水
1.给水设备:给水设备应能保证安全可靠的供水,有低水位自动补水联锁装置。
2.水处理:分为炉内和炉外两种;2t/h以下的锅炉可采用炉内水处理,2t/h以上的锅炉应进行炉外水处理。
水质化验员应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化验,监控水质,记录齐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运煤设备(燃料输送系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安全可靠,运行良好。
第一百三十条
除渣设备:应能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并保持整齐干净,不影响周围环境。
第一百三十一条
通风设备:
1.合理配置,运行良好,节能降噪。
2.锅炉应有炉排、引、送风机联锁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二条
炉体应完好,构架牢固,严密完好,基础牢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后,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设置在蒸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锅炉运行过程中如遇锅炉缺水(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严禁向锅炉进水,必须通过叫水确定实际水位后,再确定是否进水还是停炉。
第一百三十五条
锅炉开停前必须做联锁保护试验,运行中要做模拟联锁保护试验,试验周期不得超过十天。
第一百三十六条
锅炉开停必须按设备先后顺序进行开停,引风机开启3分钟以后,方可开启送风机,严禁同时启动,严禁带负荷启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备用锅炉的转动设备应每天进行盘车一次,并在交接班簿上记录。
第十章
制氮机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制氮机的使用,必须明确管理单位和包机责任人,制定制氮机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及图表、机电检修制度及检修图表、交接班制度,并悬挂在现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制氮机应安装在进风巷,自压缩机至制氮机应顺风流方向。
开机前应仔细检查整个制氮装置,确认无任何工具、零件或其他物件留在空压机中,并确认消防设施完好、消防水正常。
第一百四十条
制氮机司机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制氮机司机必须熟悉制氮机的结构、性能,并能熟练处理设备应急事故。
制氮机因故障停止运转时,制氮机司机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管理单位。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制氮机台台完好,正常使用期间,应保持清洁、无油污。司机每小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巡查并填写记录,详细记录各种参数,包括出现的故障及时间。
停止运行期间,应定期检查,每周试运转一次,检验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确保装置具有良好的待机状态。
长期停放时,应该彻底断水、断电,并做好防锈、防冻等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润滑油,并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换,对滤芯等消耗品要定期保养和更换,并留有记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有断油、超温、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可靠。安全阀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并加铅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制氮机及其系统上的配件、仪器、仪表,不得随意断开管路系统,影响制氮机的正常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制氮装置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必须在停机、断电的情况下进行。制氮装置20m范围内不得进行烧焊作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带压元件必须保持完好,并有明显的标识和警告,拆卸带压元件,必须确保整个系统处于无压状态。
第一百四十七条
每套制氮机处应配置消防铲、不少于0.2m3的消防沙、4支干粉灭火器。
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
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
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
机电科
(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
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及井下供电系统设计的审查工作。
2.负责督查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高、低压馈电开关保护整定检查,收集并保存整定计算资料,备查。
3.负责井下检漏保护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测定等管理及记录的收集工作。
4.参与井下新安装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单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6.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负责督察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井下电气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参加井下电气事故(包括无计划停电,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追查、分析。
第六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网。电管队设立井下防爆检查组,对全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各区(科)机电维修队要配1~2名专(兼)职防爆电工,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电气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电气防爆工作。
第三章
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第七条
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矿应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第九条
矿每月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一次以电气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并安排下月工作,及时解决电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
第十条
井下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整定值校核,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第四章
电缆管理
第十一条
矿应设置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
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鉴定;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第十二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3条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建立《电缆压号台帐》,要求能够通过每根电缆的压号找到对应的电缆厂家及阻燃试验报告。针对高压交联电缆无法压号管理,应在台帐中注明厂家、生产日期、《阻燃试验报告》日期及编号、使用地点等信息。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
第十三条
新购置的煤矿用阻燃电缆入库前必须按照《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要求进行检验,电缆检验报告或复印件应归档备查。
电缆入井前必须对电缆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第十四条
电缆应入库管理,禁止将橡套电缆露天堆放,护套及绝缘龟裂老化或破损的电缆不得下井,电缆入井前应检查绝缘。
第十五条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六条
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20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距两端头各1.5m~2m间进行压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宜贴层打号。
第十七条
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2条、第464条至第467条规定;
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保证在意外受力时能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单独吊挂,接线盒两侧电缆不得受到拉力。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第十九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分支点、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等内容。
第二十条
巷道修护作业等有可能对电缆造成损伤的作业点,必须加强对电缆防护,施工措施中应制定完善、有效的电缆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定期对电缆在大负荷运行期间的运行温度进行巡查,杜绝电缆超负荷运行、杜绝因电缆老化或质量问题造成的电缆超过允许温度运行。
第五章
井下供电系统
第二十二条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7条规定的内容注明,并标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
采区变电所、变配电点、两回路供电的配电点及移动变电站处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供电系统图。
第二十三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二十四条
井下中央及采区变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电操作,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严禁在故障点未切除情况下合联络开关。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禁止两套总检漏保护并联运行。
第二十五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二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采区变电所必须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机电副总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公司审查。新采区变电所安装完毕后,由矿机电副总组织预验收,并报公司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
供电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因设备型号、电缆长度等原因造成设计与实际安装的供电系统不符时,应及时变更设计。
井下供电设计及整定计算实行档案化管理,计算及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井下供电系统改线、搭火、拆除时,必须进行整定计算,填写搭火申请单,经电管队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三十二条
井下临时变电所应设置防护栏、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安装位置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
第三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的主、备电源均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三十四条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第六章
电气保护
第三十六条
井下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无保护、缺保护、甩保护运行。
第三十七条
检漏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
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和总检漏),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运行中,网络绝缘降低时,必须查明原因;检漏保护动作时,应查明故障原因,不得强行送电。检漏试验应将试验电阻与辅助接地极连通接地进行。
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包括支路和总检漏)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留有记录。
井下1140V、660V供电系统应设置总、分两级漏电保护,不设第三级开关漏电保护;只有总检漏保护的供电系统,总检漏保护不准设延时跳闸。
严禁在一个低压供电系统中两台总漏电保护(附加直流电源型)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三十九条
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
第四十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十一条
井下高、低压防爆馈电开关的过流整定值,要与开关标志牌、供电系统图标定的整定值、供电设计或整定计算资料相一致;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
第四十二条
高、低压防爆馈电开关入井前应对其过流保护刻度进行校验。
第四十三条
变电所内高压防爆开关采用微机保护器,过流保护应每3年校验一次,采用继电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应每年校验一次。
第四十四条
采用微机保护器的井下高压隔爆开关,每半年进行一次保护跳闸试验。
第四十五条
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应进行一次保护动作试验,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应留有记录。
第四十六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四十七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保护接地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第476条至第480条规定执行。
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导线。
第四十八条
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接地电阻必须在投入运行前测定,测定数据列入技术资料中。
第四十九条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矿井投产或新采区投产时应进行接地电容电流测试。
第五十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七章
电气设备
第五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严禁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在采区内使用。
第五十二条
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型号、编号、整定值、保护末端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等项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固定。三台以上高压防爆开关需在开关前、后两面标注用途。
第五十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检查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要求。
第五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做到:
1.
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埋、压。
2.
设备内部洁净。
3.
设备要摆放整齐。
4.
电气设备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
5.
五小件上板管理。
6.
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应有标志牌。
第五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修复后,矿应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要求组织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
第五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五十七条
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一般不准倒装使用。
第五十八条
安装在井下大巷、主要运输系统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壁龛内。井下配电点位置应选择在无淋(积)水和噪音小的地点。配电点的安装位置不应在弯道范围内。开关距轨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7m,若安全距离小于0.7m时,应另开壁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壁龛内,壁龛长度根据设备台数确定,
壁龛高度应满足开关检修的要求。在机车运行的巷道内检修设备时,在距离检修人员两侧各50m处设警示牌,以防车辆碰伤检修人员。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进尺超过400m,迎头同一条供电线路启动器超过2台(套),应配置馈电开关控制启动器。
耙矸机和喷浆机的控制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设施。
第六十条
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隔离开关)必须在停电位置,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第六十一条
井下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
第六十二条
推广使用高压侧采用真空断路器的移动变电站,逐步取消带有高压负荷开关的移动变电站。
井下控制潜水泵的开关,推广使用能够根据水位自动控制的启动器,对双回路供电的潜水泵推广使用具有自动切换功能的启动器。
第八章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操作
第六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编号、建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井下停电作业必须有停电申请单,经调度所、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第六十六条
井下停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负责送电。
井下停电作业过程中,严禁挪移“停电牌”,改变停电范围。
不在同一地点的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并确认开关在分断状态,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封接地线,接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截面符合要求。
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六十八条
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第六十九条
在突出矿井的巷道内进行瓦斯抽放钻孔、探煤孔、泄放孔打钻施工及煤层注水期间,严禁在施工巷道内及其回风流中检修电气设备
第七十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七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项目及周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3条规定。
第七十二条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有专职人员值守的变配电所,停送电操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操作。
操作井下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并使用操作票(事故处理及拉合断路器的单一操可以不用操作票)。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井下高压电气工作票及操作票式样附表(各矿可根据实际修改)。
第九章
局扇自动切换开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利用采区变电所的每天检漏试验同时进行),试验期间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出现故障时应急处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第七十四条
各矿应制订局专线路切换试验制度,试验时间应相对固定。
采区变电所做检漏试验时,必须经矿调度所同意;在采区变电所检漏试验前,局扇监护人员必须先检查、确认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处于正常状态,再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在接到局扇监护人员汇报后,通知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漏试验;在试验期间,局扇监护人员应注意观察自动切换开关的切换是否正常,试验时,要在主局线路切换试验跳闸1分钟后,再进行复位、送电;试验完毕后,采区变电所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通知局扇监护人员试验结束。局扇监护人员要对自动切换开关的试验结果记录并存档备查,并汇报矿调度所后方可离开。
第七十五条
各矿应制订高压供电系统联络开关的运行措施。
每年雷雨季节,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地面35kV(110kV)变电所的6kV(10kV)母线必须分段运行,其它高压供电系统应分段运行(高压联络开关分断);当高压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在故障未修复或故障区域未切除时,高压联络开关严禁合闸。
第七十六条
在雷雨、大风等恶劣气候情况下,高瓦斯头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第七十七条
采区变电所局扇专用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掉电时,要立即安排电工检查,修复后方可送电;为尽快查到故障点,可采用逐级试送电的检查方式,但只准试送电一次,在试送电期间,存在故障的低压供电系统内,所有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必须有专人监护;局扇停风时,必须安排专人快速到达局扇切换开关现场检查、处理,处理故障必须是持证电工。
第七十八条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七十九条
备用局扇每周要至少运行30分钟,备用局扇运行结束后,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必须采用自动方式切换,把主局扇投入运行,并记录试运行情况。
第八十条
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应定期停电检修,重点检查插件和接线的连接是否有松动和过热等现象,加强对设备的防潮维护,设备检修项目应有记录,发现局扇在非检漏试验时段出现自动切换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处理。当一路局扇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
高瓦斯掘进头局扇供电线路、设备检修及局扇单回路运行期间,局扇应设专人看管。
第八十一条
掘进头施工结束后,切换开关、局扇必须升井检修。
第八十二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八十三条
高瓦斯掘进头使用的局扇自动切换开关附近(不超过50m)应设有电话。
附表
╳╳矿倒闸操作票
编号:操作开始时间:





分至


操作任务:
顺序
操作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操作人:监护人(唱票人):╳╳矿井下高压电气工作票
第____号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_________班组:____________________
2.检修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_____人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计划工作时间:自年







分至




5.安全措施:
下列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下列由变电工(操作人员)填写
应拉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包括填写前已拉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注明编号)
已拉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注明编号)
应装接的线(注明确实地点)
已装接地线(注明接地线编号和装设地点)
应挂标示牌
已挂标示牌(注明地点)
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变电工(操作人员)签名:
6.许可开始工作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___分
变电工(操作人员)签名:___________工作负责人签名:________
7.工作负责人变动:原工作负责人____________离去,变更______________为工作负责人。
变动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_分。
工作票签发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8.工作终结:
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接地线共_____________组已拆除。
全部工作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_______分结束。
工作负责人签名:

变电工(操作人员)签名:
9.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票和操作票填写说明: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任务,操作执行监护复诵制。工作票填写一式两份,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工收执,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工作票和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工作票和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股份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装备技术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煤炭行业颁发的《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财政部原煤炭部《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有关文件及折旧年限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分为公司、矿、科区三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相应的业务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成立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基建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机运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工程部、财务部、经管部、供应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机械总厂的负责人及从事具体设备管理的业务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机运部是公司机电设备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机电设备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机电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制定公司中、长期机电设备发展和更新规划。
3.参与基本建设矿井及改扩建矿井成套设备的选型和计划审查工作。
4.参与公司年度机电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计划的审查工作。
5.参与机电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审核工作。
6.参与设备招标及设备验收工作。
7.负责机电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8.定期组织机电设备检查评比工作;组织交流推广机电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
9.组织公司机电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汇总、上报;参与报废残体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司闲置设备的封存及平衡调剂。
11.负责公司设备台帐管理及报表统计上报。
12.负责或参与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
13.负责督查使用单位落实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
14.组织全公司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15.组织、参与矿区质量标准化动、静态检查工作,是全公司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运转的业务主管单位。
16.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各矿设备信息(ERP)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1.生产技术部:负责大型成套综合机械化设备的更新规划,选型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
2.通防地测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控、地测、防治水装备的更新规划、选型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
3.销售公司:负责选煤厂装备的选型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
第六条
设备租赁分公司是公司下属的直接为公司生产服务的租赁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
2.负责公司租赁设备的管理工作。
3.负责收取租赁设备的租金,统计设备动态信息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
4.负责租赁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租赁设备台帐并实行信息化(ERP)管理。
第七条
供应公司负责设备的订货、仓储、发放及商务纠纷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公司颁发的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及编制机电设备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并上报机电设备更新及大修理建议计划,在公司年度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根据本矿生产安排及相关工程进度情况编制所需机电设备的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公司机运部和工程部。
3.负责检查各科区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4.负责或参与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分析、统计及上报工作。
5.负责设备台帐、牌板和档案管理工作,正确填写有关报表并及时上报。
6.负责机电设备管理指标的分解、考核和实施工作。
7.参与本单位机电设备的到货验收、发放、安装调试工作。负责设备到货验收后的登记、建帐、建卡,并及时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卡。验收卡由矿设备科(机电科)、财务科、计划科、市场办等部门共同填写,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名负责。
8.负责检查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待修率达到规定要求、降低事故率。
9.负责入井设备各类资质证的查验工作,杜绝不合格设备下井,确保井下在用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10.负责井下设备的跟踪检查和设备标准化管理工作。
11.负责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大修记录的分类建档,并列入“ERP”系统管理中。
12.负责各种设备管理和整改记录的收集、整理、汇总、保存、建档工作。
第九条
各科区在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贯彻执行公司、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负责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使用、保养工作,做好各种交接班记录,搞好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3.认真及时做好停用、待修设备的回收、升井和验收入库工作。
4.做好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分析记录。
5.积极努力完成公司、矿下达的设备管理“三率”指标。
第十条
各单位机电矿长、机电副总、设备主管为公司设备管理网员,公司定期召开设备管理网员会议,研究解决设备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备更新
第十一条
主要设备(大型成套、综合机械化、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等)的更新改造,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会同设备使用、资产管理、监督等部门共同组织设备选型的前期调研工作,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的经济论证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列入年度技术改造和更新工程计划,进入设备招标管理程序,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年度设备更新、大修理建议计划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年度建议计划报公司工程部,按照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计划;年中增补计划的审核流程比照年度计划执行。所有计划都必须经过工程部正式下发后实施,其费用一并核入年度公司总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备更新计划实施时,必须由分管领导和机电副矿长(副总)审核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按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订货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选型的原则:
1.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设备选型应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以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为准则,确保设备的通用性、互换性、可维修性及配件的储备、通用、互换。
2.标准化原则:设备选型应选择标准产品,具体配置应统一,相同技术性能的设备应统一型号。
3.适用性原则:设备选型时不可盲目地提高配置和增加配置,要与煤矿的实际及整体装备水平相结合,做到科学、适用、合理。
4.可竞争性原则:在确保设备通用的前提下,引进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5.选购的煤矿生产设备必须“三证、一标”齐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符合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6.选购高效低耗、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节能产品。
第十五条
供应公司负责对设备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煤安标志等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对于需组织验收的设备,由设备主管单位牵头,组织设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经营和技术管理单位按照设备订货合同及有关技术要求对订货设备进行验收,大型设备要到厂验收(需进行配套试验的设备,如厂方不具备条件,可在矿井地面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生产急需、抢险救灾及其它特殊情况下所急需的设备,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
第十八条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设备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设备入库管理的相关手续,及时与供应和财务部门联系在投入使用前转增固定资产,并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大修理和租金等费用指标,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应组织检查核实。
第五章
新设备引进与应用
第十九条
凡是第一次在本矿区使用的设备都视为新设备;新设备要充分体现出技术先进、整体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作业效率高、环境适应性强的优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设备对本质安全性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关注各专业新设备的发展动向,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需求,提出新设备的引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新设备引进工作的科学性,对于重要设备,由公司成立新设备引进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预选的试用单位组成;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调研新设备的生产和实际使用情况。
2.研究新设备是否符合行业的相关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研究新设备的适应性。
4.预测新设备产生的安全和经济效益。
5.研究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提出解决方案。
6.研究新设备的推广价值。
7.写出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报告经公司审查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确定新设备的试用单位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工作小组对新设备在技术、性能、工作参数、配置、服务、商务等方面提出要求,作为编制招、议标文件的基础,由公司负责招标。
第二十四条
新设备引进工作组中的职能部门和供货单位参与新设备的试用工作,供应部门负责组织新设备的中检和到货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试用单位是新设备试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定试用工作的总体负责人和协调人,并根据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相关要求,从管理、人员、安装、现场使用条件等方面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新设备试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试用单位要做到:
1.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熟知新设备的结构和工作性能。
2.编制新设备在运输、安装、检验、试车等环节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3.编制新设备的操作、检修等作业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4.编制并贯彻应急预案。
5.详细、实事求是地记录新设备试用期间出现的故障、问题、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新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车必须在供货单位的技术指导下进行,严格保证安装质量。
第二十八条
新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内容包括:技术资料,到货验收资料,施工记录,检验记录,安全保护试验和技术测定,操作规程,检修规程,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试用单位要充分认识新设备试用过程的复杂性,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设备,严格按照规程检修、维护设备,并根据试用情况,及时调整相关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对试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试用单位要及时向新设备引进工作组反馈,协调供货单位及时整改,如果发现新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试用工作。试用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从试车时算起)。
第三十一条
试用工作结束后,由试用工作小组编制试用报告,对新设备的试用效果进行验收和总结,结合矿区的实际条件,对新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提出改进要求,作为后续招标或议标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根据使用情况,完善设备的操作规程、检修和试验规程及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具备推广价值的新设备,由公司组织召开推广现场会,从安全效果和效率、效益方面体现新设备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具备新设备推广条件的单位,要积极通过新设备的使用提高现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工作效率、机械化水平和技术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环境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对新设备加强维护,培训并提高操作和检修力量,禁止违章、超能力使用设备,及时解决问题,使设备尽快正常运行,发挥设备的安全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新设备的推广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考虑现场各方面的条件,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安全和效益的同步提升。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备到货后,各矿设备科(机电科)、设备租赁分公司、供应公司配合设备使用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1.及时按装箱单、定货合同(对照技术协议)对到货设备进行清点,不得有缺件。
2.对所有零部件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损坏,质量必须合格。
3.设备到货验收后,应进行登记,建帐建卡,并及时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卡。验收卡由设备(机电)、财务、监察等部门共同填写。
4.到货设备必须与票据、技术资料相符,票、货、随机技术资料缺一者不予决算。
5.在设备到货验收和安装过程中发现的技术不符、质量缺陷等问题,设备使用单位要迅速做出反应,并由设备订货单位在索赔期内及时向制造厂家要求索赔。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扎扎实实做好设备基础管理工作,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图、物四对照;设备帐、财务帐两相符。
1.每年的10月1日起,各矿都应组织进行一次设备大清查,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设备清查表报送公司机运部设备科。
2.通过清查,对于年终决算,调出调入,价让以及报废的设备资产要及时调整设备台帐。
3.建立设备现场使用分布图,并时时更新。
4.建立四种台帐,即设备固定资产台帐;附机设备台帐;仪器、仪表台帐,材料性设备(低值易耗)台帐。每台一卡,认真记录设备技术性能、使用变更情况、修理次数和修理内容等。
5.所有设备必须按照租赁和非租赁设备分别逐台编号管理,并做到设备编号终身制。
6.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反映各矿设备全貌且和实际相符。
7.每年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一次设备台帐、理清设备资产数量和总值。
8.每年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含设备租赁分公司)与机运部核对一次设备台帐。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新调整的租赁和非租赁设备,其折旧年限,折旧费提取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并建立相应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完善设备档案和资料管理。
1.基本建设移交的设备其设计、安装、验收等图纸资料档案。
2.大型设备(矿井四大件、2t/h及以上的锅炉、各类起重行车电梯、35kV的变压器、采煤机、综掘机、液压支架、挖掘机、钻机、机车、机厂设备)要建立履历簿,并要有以下档案资料:
(1)说明书;
(2)合格证;
(3)装箱单;
(4)到货验收单;
(5)随机图册;
(6)安装图纸、隐蔽工程记录、调试记录、验收单;
(7)历次试验记录、性能测试记录、检验合格证;
(8)技术改造文件、内容、效果分析;
(9)历次大修记录、大修检修卡和验收资料;
(10)维修手册;运行记录;
(11)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
(12)锅炉、行车、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强检报告。
3.各矿要建立设备技术特征档案。
4.主要设备技术特征档案(电子版)应报公司机运部一份,以后如有变动,应随时修改上报。
5.各矿要绘制提升、运输、通风、压风、排水、通讯、供电、供热、供水等系统图,绘制井下电气设备安装布置示意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并随着情况变化时时更新。
6.各矿要建立大型设备的特种备品、备件储备库。
7.要建立设备封存、转让、外借、报废资料库。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调拨、借出、租赁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公司内部调拨设备时,实行无偿调拨,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机运部、财务部批准,调入、调出单位在“固定资产设备调拨单”上盖章,再经机运部、财务部盖章后生效。
2.调出的设备,必须保持完整、完好,并将附属设备,专用工具、设备档案(含图纸技术资料、使用状态情况、维修记录)等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
3.向公司以外的单位借出设备时,一般设备必须经机运部、财务部同意,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矿井主要设备、综机、大、精、稀设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4、机电设备的租赁由设备租赁分公司统一负责,按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及待报废的设备严禁作为闲置设备出售和出租。
第四十三条
各矿要做好闲置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凡在本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包括特种储备)都属于闲置设备。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制定业务范围内闲置设备调剂方案,机运部负责闲置设备调剂的协调工作,优先在公司内部平衡调剂闲置设备,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十五条
闲置设备根据公司《闲置物质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对于暂不需用的设备应进行封存。封存设备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封存设备,必须保证是完好设备。
2.需入库保管,但因条件限制需就地保管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关闭各种阀门,做到防尘、防潮、防腐。
3.封存的设备应挂标志牌,注明封存日期和保管负责人姓名。
4.井下停用的大型设备,要及时升井维护、保养,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开机空运转;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体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矿闲置设备虽经多方调剂,但5年调剂不出去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贬值处理。需要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
第四十八条
设备严禁拆套使用,因现场设备损坏影响生产,需要拆套时,必须经机运部同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同时要求限期归还或补套;否则将按原值赔偿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凡抢险救灾设备,公司下令调剂时,各单位应无条件的执行。
第七章
仓储管理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设备入库验收制度,做好设备保管工作,减少设备的有形磨损,必须做到下列要求:
1.各矿要建立专用的设备库,存放备用、闲置等设备。
2.设备库应保持清洁整齐,分类存放,排列成行,每台设备有标志牌。
3.严禁露天存放设备。如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库,需在露天存放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潮、防锈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严格设备发放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手续的,库房保管员按规定有权拒绝发放。
第八章
报废与残体回收
第五十二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报废鉴定工作。各单位必须由机电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组织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在11月底前报机运部。由机运部、财务部、经管部、审计处等部门对各资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废的设备进行核查、汇总、上报、审批。
第五十三条
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购价值70%的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四条
设备资产的产权属公司,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以前,应妥善保管,对已报废的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或将设备残体转让、销售。严禁以物易物、变更设备编号,防止报废设备流失。对具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可分类拆卸,建帐保管,留作备用或转让。
第五十五条
报废设备的残体回收,根据股份公司《废旧钢材回收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司统一处置。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矿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机运部报送月度设备动态、设备调剂信息、季度闲置报表。报表要做到数字清晰,正确无误,并实行网上报送。
具体要求如下:
1.每月5日前,以设备清查表的形式,上报月度设备动态信息。
2.每月24日前,上报月度设备调剂信息。
3.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季度闲置设备信息。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每月向机运部报送设备更新、大修理进度报表,实行网上报送。
第五十八条
各矿及设备租赁分公司必须及时准确的录入设备信息资料,做到流程顺畅、数据准确、更新及时、资源共享。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生产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建立使用档案。记录设备投运时间、过煤量(或进尺)、故障及大修理等情况(设备租赁分公司相应建立租赁设备使用档案)。
第十章
设备大修管理
第六十条
加强设备的大修管理,建立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1.矿应建立设备大修管理制度,成立设备维修领导小组,加强设备大修管理。
2.送修的设备必须保证零部件和附件的完整齐全。丢失的零部件按原值的100%赔偿。
3.加强设备大修定价的监督管理,实行专业化检修和许可证检修制度。设备的大修要严格执行开工预算、竣工决算报告制度。
4.设备大修的相关资料要建档管理,将修前鉴定、维修合同、设备维修后的检测报告或质量验收报告归档管理。
5.根据公司各矿设备资产总量科学安排设备大修费用,全年设备大修费用实行总承包管理制。
第十一章
设备维修质量验收制度
第六十一条
加强设备维修质量管理,建立设备维修质量验收体系。
1.矿应建立设备维修质量验收制度,所有维修设备,必须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矿设备维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维修设备的质量验收工作,设备的质量验收应由使用单位、专业技术、经管、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3.矿应根据维修设备性能,制定设备维修后的质量验收项目、内容。质量验收的项目、内容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4.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GB3836.13-2013相关要求;对防爆外壳变形、防爆间隙超标的防爆电气设备直接进行报废处理。
5.机械总厂承担的租赁设备维修,维修竣工后,先由承修单位自检,合格后通知设备租赁分公司,由设备租赁分公司组织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决算费用。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矿(含托管单位)、基本建设矿井、新井筹备处、设备租赁分公司、机械总厂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集体单位、非煤单位等。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补充或修改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机运部设备科反映,以便于修订。
公司机电设备

脂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油脂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指煤矿生产设备所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压缩机油、变压器油、乳化油。
第三条
各矿健全油脂管理制度,明确油脂管理责任人和技术人员,建立油脂管理档案,编制设备用油计划,负责油脂验收与油样送检、废油回收与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油脂到矿后,应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口油脂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并对容器外观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要存档。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油脂必须取样送设备管理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与分析,油脂使用前必须具备合格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
各矿建立设备润滑规程,明确设备的润滑点,明确设备各部位使用的油脂品种和牌号,明确加油脂的时间或周期,明确各机械润滑部位用油脂量及日常维护加额。
第七条
按设备技术文件指定或推荐的品牌、牌号选用油脂,按技术文件的要求使用、监测、维护油脂。确需更换品牌的,必须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选择并经油脂管理责任人审批。
第八条
主要设备建立用油档案,主要内容:油脂名称和牌号、设备的换油周期、取样检验周期、油脂厂家、油脂检验报告编号、注油日期、加注油量、注油人员。其中,油脂名称和牌号、设备的换油周期、取样检验周期、换油日期和取样检验日期应记入现场管理牌板。
第九条
不同厂家、不同牌号的油脂严禁混用。提升绞车的液压系统要使用同厂家、同批次、同牌号的油。
第十条
主要设备换油时,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第十一条
正常换油,油桶应在现场静置24小时。
第十二条
设备换油或取油样时,必须规范作业过程,有防止杂物、灰尘和水汽等进入油箱的措施,防止油脂受到污染。
更换新油时,要同时对油箱、管路等进行清洗。
加油时要认真核对,严防用错油。
加油桶要专桶专用,桶外必须有明显的标示。
如发现油有乳化、杂质、标记不清等情况时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润滑脂在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当润滑脂出现稠度明显变小、表层浮油、颜色深浅不一、硬化结块、乳化、变味时,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油脂应存放在具有防雨、防晒、防潮设施的专用库房内,并按不同种类分别存放,各种类、各批次的油脂应有明确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牌号和进货日期,不同种类、不同批次、不同厂家的油脂不得混放,存放油脂的库房、必须同时满足消防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油脂经过高温、寒冷季节或存放超过半年的,在使用前必须重新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油脂的领用要遵循早进早出的原则,油脂的储存期不应超过3年(以出厂日期为计算起点)。
第十五条
主要设备的润滑油和各种液压站用油,取样检验周期不超过六个月;矿井各类变压器在用油,取样检验周期不超过一年;所有升井检修的设备,油脂要全部更换;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与油脂有关的异常或报警时,必须立即取样检验。
第十六条
主要设备包括:直径1.2米以上的提升绞车、压风机、抽风机、主排水泵、综采机组(采煤机、运输机、转载机)、掘进机,采区及矿井主胶带运输机。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机运,管理规定,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
由:76范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yuan0.cn/a/108339.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最近更新/ NEWS
推荐专题/ NEWS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模板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怎么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如何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格式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范例参考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开头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开头语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范文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范例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格式大全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_机运,管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大全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格式模板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免费模板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免费格式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格式如何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开头如何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免费范文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免费范例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免费参考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模板下载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免费下载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模板怎么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格式怎么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开头怎么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开头语怎么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模板如何写 集团公司机运管理规定开头语如何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