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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
时间:2017-05-02 05:41:25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合同

农村宅基地确权确权登记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定作人(甲方): 合同编号: 承揽人(乙方): 签订地点: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范围(包括调查区地点、面积、调查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内容(包括土地调查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项目费: 1、取费依据:

2、取费项目及预算总价款:

3、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调查工作量核计实际项目价款总额。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调查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保证项目款按时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

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 日内组织调查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调查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调查成果。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对于质量检查过程中提出的质量、技术问题,乙方应及时答复并改正。

7、本项目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8、乙方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建立二级检查制度;并把投入调查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详单作为合同的附件提供给甲方。(见附录2、附录3) 特别声明: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更换。其他技术人员变化不能超过10%。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变化超过10%,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扣100%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调查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土地成果应于年 月 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的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成果验收报告书,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调查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属于甲方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调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调查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并预付项目预算总价款的%,人民币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项目总量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项目价款的 %,人民币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项目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项目价款的%,人民币元。

4、乙方项目完工之日起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项目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项目价款结算依据。自调查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根据项目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项目价款。

第十一条

1、自调查项目费全部结清之日起 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

方交付全部调查成果。(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调查成果 份。甲方如需增加调查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 元。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项目费的10%,人民币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价款,并按预算项目费的%( 元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项目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3、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土地调查成果,甲方有义务

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项目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项目价款的%,人民币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项目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项目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调查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项目总造价款的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调查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调查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天,到 年 月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调查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并与甲方签订《土地调查数据及技术文件保密协议》(见附录1)。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项目费 %(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解读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5-07 10:17:36.0稿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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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关于“滴水”和“夹巷”的问题如何解决?

按照我们苏北地区约定俗成的建房习惯,房前屋后普遍留有“滴水”,东西存在“夹巷”,一是部分村民不清楚土地权属界线,邻里双方各执一词;二是双方共同指界的比例很低;三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无法准确界定“滴水”和“夹巷”的尺寸。确权登记过程中参照其他地区及我市其他市县的普遍做法和《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权。

篇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要想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之前、当中,我们有必要提高对工作业务的熟悉度,深刻理解工作要求,不断熟悉和巩固业务流程,更好开展确权工作。

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第二步、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第三步、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第四步、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第五步、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第六步、颁发发土地证

经过公示审批无异议、且登记注册成功后,农民朋友们就可以拿到土地确权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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