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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时间:2019-10-25 13:31:12 来源:76范文网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本文简介: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21-01.制定目的和依据21-02.适用范围21-03.基本要求21-04.违反手册规定的责任41-05.修订41-06.施行时间4第一编执法信息来源6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72-01.基本要求72-02.编制原则及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
(2016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2
1-02.适用范围
2
1-03.基本要求
2
1-04.违反手册规定的责任
4
1-05.修订
4
1-06.施行时间
4
第一编
执法信息来源
6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7
2-01.基本要求
7
2-02.
编制原则及考量因素
8
2-03.
执法计划的内容
9
2-04.
编制程序
11
2-05.
其他
13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14
3-01.
基本要求
14
3-02.
举报投诉方式
14
3-03.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15
3-04.
举报投诉奖励
18
3-05.其他
19
第四章
交办报请移送
21
4-01.上级机关交办
21
4-02.下级机关报请
21
4-03.
相关部门移送
21
4-04.其他
21
第二编
现场检查
23
第五章
检查前准备
24
5-01.
了解相关情况
24
5-02.
文书及证件准备
24
5-03.
装备准备
24
5-04.
其他规定
24
第六章
现场检查
26
6-01.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26
6-02.
现场检查一般程序
26
6-03.
检查方式
28
6-04.
现场检查内容
29
6-05.
现场检查记录
53
6-06.
现场处理措施
54
6-07.其他处理措施:
56
第三编
行政处罚
58
第七章
行政处罚一般规定
59
7-01.
行政处罚的种类
59
7-02.
行政处罚的管辖
59
第八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62
8-01.
适用范围
62
8-02.
处罚程序
62
第九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65
9-01.
立案
65
9-02.
调查取证
65
9-03.
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67
9-0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8
9-05.
文书及送达
69
9-06.
特殊情况应对
71
第十章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73
10-01.
听证告知
73
10-02.
听证的组织
73
10-03.
听证基本程序
75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77
11-01.行政处罚的裁量
77
11-02.行政处罚的执行
80
11-03.结案
81
11-04.
备案
81
第四编
行政强制
84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
85
12-01.
行政强制概念
85
12-02.
行政强制原则及要求
85
第十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
87
13-01.一般规定
87
13-02.
查封、扣押
88
13-03.
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90
13-04.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92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执行
93
14-01.一般程序
93
14-02.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95
14-03.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95
14-0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7
第五编
行政许可
100
第十五章
行政许可一般规定
101
15-01.
一般概念
101
15-02.
行政许可事项
101
15-03.
其他规定
102
第十六章
行政许可程序
103
16-01.
一般程序
103
16-02.听证
108
16-03.
变更及延期
111
16-04.
吊销、撤销及注销
112
16-05.特别规定
114
第六编
案件移送
116
第十七章
一般案件移送
117
17-01.一般概念
117
17-02.移送的情形
117
17-03.移送的提出
118
17-04.移送的批准实施
118
第十八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120
18-01.
移送情形
120
18-02.
移送标准.
121
18-03.
移送程序
129
18-04.
移送处理
130
第七编 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
133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
134
19-01.
行政复议一般规定
134
19-02.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135
19-03.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36
19-04.
行政复议的证据及材料要求
138
19-04.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139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
144
20-01.
应诉机关
144
20-02.
应诉准备
145
20-03.
出庭应诉
148
20-04.
上诉和执行
150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
153
21-01.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范围
153
21-02.
申请受理
154
21-03.
审查决定
156
21-04.
赔偿
158
第八编
文书制作与案卷归档
162
第二十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163
22-01立案审批表
163
22-02
现场检查方案
170
22-03
现场检查记录
173
22-0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78
22-0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82
22-06整改复查意见书
185
22-07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89
22-0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93
22-09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196
22-10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198
22-11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201
22-12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204
22-13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207
22-14
询问通知书
210
22-15
询问笔录
213
22-16
勘验笔录
219
22-17
抽样取证凭证
225
22-18
现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28
22-1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32
22-2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237
22-2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240
22-22
鉴定委托书
244
22-23行政处罚告知书
247
22-24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251
22-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56
22-26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260
22-27听证笔录
263
22-28听证会报告书
269
22-29案件处理呈批表
273
22-30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76
22-31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280
22-3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284
22-3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287
22-3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290
22-35
罚款催缴通知书
293
22-36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6
22-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99
22-38
文书送达回执
302
22-39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305
22-40
强制执行申请书
308
22-41
案件移送审批表
311
22-42
案件延期审批表
314
22-43
案件移送书
317
22-44
结案审批表
321
22-45案卷(首页)
325
22-46
卷内目录
328
第二十三章
案卷归档
332
23-01.
立卷归档
332
23-02.移交登记
335
23-03.保密借阅
336
23-04.保管销毁
33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手册。
1-02.适用范围
1.本手册是指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本手册所称的安全监管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手册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7)执法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管执法,严禁下列行为:
(1)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2)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求其他利益;
(3)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4)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收取费用;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5)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6)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7)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手册规定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手册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调离执法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手册定期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手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1条、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53条、第55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第15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31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6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履职行为“四个零”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
安监总党〔2013〕27号)第一编
执法信息来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2-01.基本要求
1.监管执法计划。执法计划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预先拟定的行动指南。通过计划检查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2.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3.月度执法计划。月度执法计划应在年度执法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它既是对年度检查工作目标任务的进一步分解,也是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月检查计划,应本着先主后次、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工作的重点,安排检查的内容,一般应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企业。
2-02.
编制原则及考量因素
1.
编制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2.
考量因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3.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4.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5.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
(7)开展机动执法;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
6.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病假、事假;
(4)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6)参加党群活动。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行政执法工作日,按照本机关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
2-03.
执法计划的内容
1.执法计划应包含的内容:
(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3)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4)执法检查;
(5)行政许可;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7)综合监管事项;
(8)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9)其他有关事项。
2.执法计划内容的基本要求:
(1)主要任务应当根据国家、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包括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法制宣传等。
(2)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出名称,并作为执法计划的附录。涉及中央企业的,应当列出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名称。
(3)执法检查除包括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外,应当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列为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次数及检查时间。
(4)行政许可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和负责人等。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月等重点宣传事项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安排、重点内容等。
(6)执法计划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本年度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
(8)除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还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3.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
2-04.
编制程序
1.编制机构和时间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编制执法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执法计划,由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广泛听取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审批和备案。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初步拟订执法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制定执法计划时,应当听取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1月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组织或者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调整及变更。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
(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
(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执法计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2-05.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9条第2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6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第3项-23项、第25项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3-01.
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3-02.
举报投诉方式
1.
“12350”举报投诉电话。“12350”举报投诉电话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受理生产安全举报投诉。
“12350”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尚未开通“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2.网络信息系统。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设立的举报投诉系统、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等方式举报投诉。
3.信件信函。通过信件信函等方式举报投诉。
4.其他方式。举报投诉人直接来访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等其他方式举报投诉。
3-03.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1.审查登记和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及时受理。对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以及管辖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举报投诉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办理部门或机构。
(2)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
(3)准确记录举报投诉方式、内容诉求、时间、办理机构等信息,形成台账备查。
2.受理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情况。
3.核查处理。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2)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后,应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逐级转交下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听取举报投诉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4)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4.
挂牌督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1)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2)跨2个或2个以上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3)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
(4)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5)反复、多次举报投诉的;
(6)承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2)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挂牌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3)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5.反馈核查结果。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6.其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举报材料:
(1)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门保管;
(2)对举报材料的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报或者批转查处的,应当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3)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门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3-04.
举报投诉奖励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的原则。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属实,并符合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等情形的,应当对举报投诉人实施现金奖励:
(1)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地方人民政府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其规定。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4)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5)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6)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05.其他
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行为:
1.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严禁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4.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3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0〕23号)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1〕11号)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
国发〔2011〕40
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安监总财〔2012〕63号)
《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2009〕15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2011〕65号)
《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政法〔2013〕69号)
第四章
交办报请移送
4-01.上级机关交办
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自己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事项和管辖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交办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事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交办机关。
4-02.下级机关报请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指导或直接管辖。
4-03.
相关部门移送
相关部门依法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移送的,经初步核查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4-04.其他
有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执法事项的行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关执法程序,并及时回复、告知相关事项办理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6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12]13号)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46号)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
[2011]
8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10条第二编
现场检查
第五章
检查前准备
5-01.
了解相关情况
1.初次进行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制定检查方案。对于再次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事先应查阅上一次检查时的档案资料。
2.限期整改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5-02.
文书及证件准备
主要包括:执法证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程、各种空白法律文书等。
5-03.
装备准备
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需的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执法装备、器材。
5-04.
其他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根据被检查对象现场有关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安全检查可以邀请(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9条、第62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25条
第六章
现场检查
6-01.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1.编制主体。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执法计划的要求,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受委托的单位或者组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
2.编制原则。编制现场监督检查方案应当遵循依据准确、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
3.方案基本内容。监督检查方案应当涵盖被检查对象的名称、类型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内容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情况,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6-02.
现场检查一般程序
1.出示证件。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说明来意。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
,证件号码为
×××

×××
,这是我们的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
3.现场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参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听取情况介绍。进行执法检查时,应首先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的介绍,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经费投入、职业卫生管理生产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安全部位管理及实施整改情况等。
(2)实施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照现场检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①检查档案资料。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时,可依据预先制定的检查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评价、检测以及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询问核实,做好相应记录。②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安全部位和重点生产经营环节为主,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重点车间、仓库、变电室现场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整改到期需进行复查的问题等。
(3)反馈检查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本编6-06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按要求制定相关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
6-03.
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安全生产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组织开展计划检查,具体包括下列方式:
1.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1)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2)对发现的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经营的;
(3)从事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4)年度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5)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严重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的;
(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7)其他应当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
对列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覆盖1次。
2.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重要时段、重点时期,季节特点和事故发生周期性规律,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定期检查。
3.专项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特定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4.随机抽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检查以外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和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检查模式,从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安全检查人员,并合理确定“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
5.暗查暗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暗查暗访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信息,或者根据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分析研判的结果,对可能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暗查暗访。
6.联合检查。对同一安全检查对象涉及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的,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6-04.
现场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计划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参照下列检查内容,确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合理安排监督检查工作:
1.
非煤矿矿山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1
许可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查阅证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安全评价报告
2
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查阅证照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3
安全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阅资料
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有资历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提取
查阅会计账簿、询问有关人员
5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
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安全检查制度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制定各工种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8
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阅安全教育培训台账、询问有关人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且有记录
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且有记录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9
权益保障
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安全检查
制定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查阅资料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且有记录
11
职业卫生管理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
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2
应急预案
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有记录
13
警示标志
危险区域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14
安全台账
企业安全生产日志
查阅资料
爆破器材出入库登记台账
15
设计方案及图纸
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方案及附图
查阅设计报告、现场检查
露天矿山应保存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下矿山应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16
露天矿山采场管理
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型材除外),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m,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m,平台宽度不小于4m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台阶边坡角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阶段边坡角不得大于75°,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60°
台阶之间必须设置安全平台,硬质岩安全平台宽度大于2米,软质岩安全平台宽度大于3米,当开采至最终最终境界时,安全平台可合并,每2至3个台阶设立一个清扫平台,清扫平台宽度必须满足机械作业的需要
台阶坡面上不应存放危石、浮石,爆破或雨天后,必须对边坡进行清理
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山体上方设置截水沟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m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m或者坡度超过30°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露天矿内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栅栏,并应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17
地下开采矿山采场管理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m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提升竖并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保证其稳定性顶板和两帮没有浮石,不得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lm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8
爆破器材库
应平整、坚实、无裂缝、防潮、防腐蚀、不得有铁器之类的东西表露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雷管库房的地板应铺软垫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用砖和混凝土隔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小于25cm
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
库房管理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9
排土场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汽车排土作业时,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汽车排土作业时,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二分之一,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
20
尾矿库
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尾矿坝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及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及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或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
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尾矿库排水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无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运行工况正常
尾矿库库区周边山体稳定,无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活动等情况
2.危险化学品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1
证件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查阅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转让、冒用等严重违法行为
3、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所列的许可范围
4、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变化后是否变更
安全评价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合格证、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
2
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
查阅证照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3
安全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阅资料
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查阅会计账簿、询问有关人员
5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
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7
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阅教育培训台账、询问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有记录
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记录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8
权益保障
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9
操作规程
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并公布上墙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10
安全检查
进行了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查阅资料
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并有记录
11
职业预防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
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2
应急救援
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现场检查、查阅预案、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按规定进行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有记录
13
建设项目“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14
警示标志
危险区域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危险品仓库设置了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15
安全台账
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日志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危险化学品销售台账
建立了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定期检测
16
运输安全管理
从事运输的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运输岗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运行记录、安全管理台账
有设备维修、检修和使用制度
定期对从事运输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有教育记录台账
17
装卸运输
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许混合装运
现场检查
18
装载要求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运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载人的船舶、汽车不得装运危险化学品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厢、船舶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19
装卸易燃易爆品
在装车、装船前,应将车厢、船舱打扫干净,不准留有残留物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吊运时防止高空散落
不得使用电瓶车装卸
如遇雷雨闪电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应使用防爆灯
在装卸可燃液体、气体时,其管道、设备上应装导静电装置
装卸完毕后,应将车厢、船舱内和现场的残留物彻底清扫干净
20
装运工具要求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交通工具和包装物上要有醒目标志、标签,并有产品安全技术说明
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化工产品包装物、容器
21
厂区环境
厂区道路平坦、畅通、路灯明亮,坑壕、池应有围栏或盖板
现场检查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整齐堆放
厂区保持清洁,定期疏通排水沟渠
建筑物、工棚等建筑设施坚固安全
生产区、库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工作场所的设备、工作面等应便于操作
22
库房管理
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出入库前应按规定对数量、包装、警示标志进行检查验收、登记
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专人管理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3
库房要求
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清扫或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物品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且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24
作业安全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是否按照AQ3021-3028标准要求,印制符合要求、规范的作业票证,并按要求填写票证,认真执行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查看现场产品
26
危险化学品登记
是否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查阅资料
27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是否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
安全设施、设备是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查阅资料
2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是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是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查阅资料
29
出租发包
是否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查阅资料
3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查阅资料
31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查阅资料
32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查阅资料
33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查阅资料及现场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1
证件证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转让、冒用等严重违法行为
3、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所列的许可范围
4、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变化后是否变更
查阅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安全评价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安全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阅资料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
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查阅资料
4
人员资质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合格证
查阅资料
从业人员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
5
操作规程
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上墙
查阅资料、现场演练
6
应急救援
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和预防措施,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查阅预案、现场演练
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有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7
采购经营
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不得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8
职业卫生管理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
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9
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阅教育培训台账、现场检查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0
权益保障
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11
警示标志
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危险品仓库设置了严禁烟火等标志
12
剧毒品经营
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13
经营台账
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台账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台账
14
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是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5
安全生产费用
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按要求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查阅资料
16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提供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粘贴或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查阅资料及产品
17
重大危险源监控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查阅资料
18
安全评价
对于有储存经营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查阅资料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执法检查要点(需要增加)
3.烟花爆竹类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要点(需要增加)
(2)烟花爆竹批发(仓储)企业执法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1
证件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查阅证照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合格证、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
安全评价报告
2
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查阅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3
安全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查阅会计账簿、询问有关人员
5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
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7
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阅教育培训台账、询问有关人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有记录
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记录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
权益保障
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9
操作规程
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并公布上墙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10
安全检查
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企业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并有记录
11
职业卫生管理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
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2
应急救援
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查阅预案、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有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13
建设项目“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14
警示标志
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15
安全台账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日记
现场检查
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烟花爆竹销售台账,并留存两年备查
16
运输管理
具有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
运输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各运输岗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运行记录及安全管理台账
有完备的设备维修、检修和使用制度
定期对从事运输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台账
17
运输装卸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严禁抛掷、拖曳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装运烟花爆竹时不得客货混装,载人的车辆、船舶不得装运烟花爆竹
装运烟花爆竹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在装车、装船前,应将车厢、船舱打扫干净,不准留有残留物
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吊运时防止高空散落
不得使用电瓶车装卸
如遇雷雨闪电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应使用防爆灯
装卸完毕后,应将车厢、船舱内和现场的残留物彻底清扫干净
18
装运工具要求
装运烟花爆竹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交通工具和包装物上要有醒目标志、标签,并有产品安全技术说明
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包装物、容器
19
库房要求
仓库必须经公安等部门批准设置,且贮存的烟花爆竹品种及贮存数量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存储烟花爆竹的仓库、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仓库的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相关部门经验收合格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进入仓库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仓库应根据烟花爆竹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产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20
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安全生产投入
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查阅资料
21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的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无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22
隐患排查治理
是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23
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所采购产品厂家应有《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应附带产品合格证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24
是否按规定存储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
种储存
现场检查
25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任、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是否在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26
仓库单栋面积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1.1级成品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500平米;1.3级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平米,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平米
现场检查
27
库房内烟花爆竹产品堆垛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现场检查
28
库房建筑结构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
危险品仓库应当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窗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现场检查
29
仓库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
1、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平米(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平米,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3、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现场检查
30
仓库门设计要求
1、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2、当仓库设计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3、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门,通风用门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现场检查
31
仓库室外电气线路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现场检查
(3)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执法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1
证件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查阅证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任、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是否在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
人员资格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现场从业人员上岗证与本人是否一致
查阅资料
3
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4
安全教育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与教育,并经考核合格,且有记录
查阅教育培训台账、询问有关人员
5
权益保障
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6
消防设施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7
警示标志
危险区域内按按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8
营业场所
专店或专柜、专人经营,专柜相对独立,安全通道畅通
现场检查
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得超过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存放数量不得超过500公斤(产品的总重量)
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9
产品要求
经营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要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货,产品加贴封签、标签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0
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检查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或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如发现零售单位有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还应开展对供货批发企业的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
4.化工企业执法检查要点(需要增加)
5.中介服务机构执法检查要点(需要增加)
6.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执法检查要点(需要增加)
7.工商贸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1
主要负责人职责
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3
安全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
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
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安全标准化管理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不同工种和岗位的操作规程
5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查阅财务账簿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复审
变换工种教育
转岗、复工教育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教育
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7
安全生产管理
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生产、生活、储存区域设置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8
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9
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报告
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8.职业健康执法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查阅资料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3
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4
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
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查阅卫生培训档案、询问有关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卫生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6
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7
职业危害的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8
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有关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9
职业危害的告知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0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
建设项目“三同时”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2
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05.
现场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拍照取证,向其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场所。应当注明场所名称,相对多个独立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分别作出准确的描述。
2.检查时间。应当具体到检查的年、月、日、时、分。
3.检查情况。检查情况应当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等。检查情况要客观、准确,如实记载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涉及专业性检查时,应当使用专业性规范用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作为依据。
6-06.
现场处理措施
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需当场予以纠正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并送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当场纠正或者立即排除,并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文书中应当指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和对应的法律依据,并现场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对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文书送达由被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签收,主要负责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照本手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前款规定的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治理。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需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治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达到要求的事项,应当描述应当准确、具体。必要时,列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依据。
(2)整改期限原则上由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的风险、整改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3)责令限期整改文书送达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主要负责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照本手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6-07.其他处理措施:
1.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证据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立案,按照第三编规定调查和实施处罚。
2.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按照第四编十二章规定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按照第六编规定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4条第2款,第65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6条第3款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第18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10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

第三编
行政处罚
第七章
行政处罚一般规定
7-01.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书
6.其他行政处罚
7-02.
行政处罚的管辖
1.属地管辖。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2.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3.移送管辖。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按照本手册第6编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4.委托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其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八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8-01.
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02.
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4)按照本手册第8编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事项;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证据;
(3)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4)罚款数额(如果是警告则此项不写);
(5)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行政处罚的地点;
(6)行政机关的名称,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的名称;
(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3.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财务机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九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9-01.
立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或者嫌疑;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该给予的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5)有明确的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填写立案审批表。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和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申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核。
经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9-02.
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组成。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办理。
3.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03.
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1.一般案件审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2.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9-0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前告知。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规定的听证程序处理。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3.负责人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本手册第6编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住所地;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
5.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9-05.
文书及送达
1.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⑥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⑦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签收的人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却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9-06.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或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首先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急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警示、责令改正。应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应该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及时汇报带队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
3.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的或者遇到暴力抗法情形,应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挑动、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4.遇到第三方因素(如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中止执法。
第十章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0-01.
听证告知
1.需要告知听证的具体情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2.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0-02.
听证的组织
1.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当事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一方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

为保障听证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需要当场接受询问、出具证据或者提供专业服务的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3.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听证会纪律。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3)经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
(4)不得使用侮辱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5)不得有其他干扰听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10-03.
听证基本程序
1.组织听证。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无误或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2.中止听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需要重新调查取证或者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的;
(2)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3)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4)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3.终止听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3)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4)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4.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11-01.行政处罚的裁量
1.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地方,依照当地细则实施。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2)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4)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4.一事不再罚款。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罚款。
5.合并处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6.从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一款第(4)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7.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1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3)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8.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02.行政处罚的执行
1.按期缴纳罚款。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3.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或相关催缴文书,催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4.经催告,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手册第四编规定的程序依法强制执行。
11-03.结案
1.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送达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
(3)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4)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2.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11-04.
备案
1.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上级交办案件的备案。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1-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9-13条,第15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14-16条,第24条第四编
行政强制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
12-01.
行政强制概念
1.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了预防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履行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02.
行政强制原则及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循法定程序;
(2)适当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条件,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为限度。
(3)不得滥用原则。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不能达到管理目的时,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4-7条、第16条
第十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
13-01.一般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3-02.
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的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
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报告批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1)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被查封(扣押)单位(人)名称(姓名)及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申请行政复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制作日期(该日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公章或行政执法专用章。
(2)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当场开列的清单一式二份,分别由当事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存。
4.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妥善保管。查封涉案物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当事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拟查封物品的具体情况认真清点核实和确认。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5.
查封、扣押期限。
(1)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封并将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2)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的时间、内容告知当事人。
6.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查封的场所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2)解除查封、扣押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3-03.
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1.适用条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通知书应载明的事项。
(1)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行政强制审批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执法的具体时间、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②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③作出的现场处理决定及文号;
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现场处理决定情况;
⑤办案人建议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具体时间;
⑥办案人签名、日期;
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名、日期;
⑧写明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的日期(该日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日期),并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公章或行政执法专用章。
3.解除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①事故隐患消除;
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2)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应当制作并下发《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
13-04.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封存。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7-19条、第23-26条、第28条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执行
14-01.一般程序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14-02.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安全监管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
(2)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
(4)制作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14-03.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拍卖抵缴罚款强制执行时,应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抵缴罚款审批表》,写明采取拍卖措施的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专门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与拍卖机构就拍卖事宜定《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①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③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④拍卖的时间、地点;
⑤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⑥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⑦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⑧违约责任;
  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拍卖佣金原则上按拍卖所得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付给。如本次委托拍卖无人应买而无法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需向拍卖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合同后,即正式进入拍卖程序。由拍卖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进行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实施。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委托拍卖机构返回拍卖所得价款和《拍卖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清单》时,拍卖程序即为结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拍卖所得价款按当事人应缴纳罚款进行抵缴。
如有剩余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拍卖款项处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4-0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包括: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②被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和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③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④被申请人的案由、行政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内容或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内容;
⑤被申请人的案由、行政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内容或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内容;
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和强制执行的项目;
⑦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⑧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公章或行政执法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2条、第34-43条、第45-46条、第53-55条、59-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4条、第56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59条第五编
行政许可
第十五章
行政许可一般规定
15-01.
一般概念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15-02.
行政许可事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下列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2.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使用许可;
5.第一类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0.职业卫生监测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15-03.
其他规定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2)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3.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十六章
行政许可程序
16-01.
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1)申请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并在许可申请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以前一、二款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安监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当场确认。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进行登记。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出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采用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活页材料等形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收费的行政许可,还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具备条件的还应当在机关对外网站上予以公示。
前款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其许可条件、程序、材料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了原则规定的,省安监局可以予以细化规定。
(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书一般应当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免费提供,开通电子政务的应当在机关对外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
无格式文本要求的,申请人以非格式文本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收。
(5)申请人在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履行告知、说明、解释等协助义务。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业务资料、有关证明和其他材料。
2.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①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②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③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④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一致适合;
⑤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2)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本手册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日期,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用印章。
3.审查。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除本章第16-04第1项规定的特别事项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查: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按照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①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②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③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
④)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⑤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人员;
②由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承诺所述情况真实;
③根据材料之间的内容进行相互印证或者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④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⑤审查人员到实地审查核实;
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⑦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
⑧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等依法采取检验、检测、勘验等核查措施。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核查报告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4)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陈述申辩。以口头方式陈述申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笔录,并由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签字。
(5)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审查人员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安监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人员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建议书,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审查人员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到作出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阅。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或者专家评审、申请人整改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7)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初审适用本章申请和受理的规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在初审时已向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
16-02.听证
1.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申请听证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申请听证的理由、联系方式向听证机关登记。
登记人数不满30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30人的,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根据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但不得少于30人。
公告期满无人申请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举行听证。
2.听证告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听证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提出听证要求起20日内组织听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的7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4.听证委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书送听证机关。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5.听证程序。组织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与听证纪律、核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身份,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3)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
(5)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6.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事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4)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5)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6)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7)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听证主持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认为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7.作出决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16-03.
变更及延期
1.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2.延期。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制作准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不准予延续的,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并应当及时为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04.
吊销、撤销及注销
1.吊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2.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6-05.特别规定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认可;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4)其他依法应当经过特别程序办理许可的事项。
2.实施本章特别规定第(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权限、标准、条件、装备设施、技术力量、人才构成等予以审查。依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程序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依法向申请单位或组织颁发行政许可证件;需要签订备案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备案协议。
3.
实施本章特别规定第(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应当对申请单位或组织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并根据审查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实施本章特别规定第(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赋予公民特定从业资格,依法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考试或考核,并根据考试或考核成绩和相关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70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1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编
案件移送
第十七章
一般案件移送
17-01.一般概念
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三定方案”等相关规定,将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按程序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17-02.移送的情形
1.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国土资源部门。
2.涉嫌非法违法用工的,应当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涉嫌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移送投资主管部门。
4.涉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送质监部门。
5.涉嫌危险化学品场所防雷设施未按照要求检验检测,应当移送气象部门。
6.涉嫌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或者安全出口、防火间距、“三合一”场所以及危化品仓库的耐火等级等不符合要求,应当移送公安消防部门。
7.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
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17-03.移送的提出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认为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当提出移送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案情简介;
(2)当事人基本信息;
(3)受移送机关;
(4)移送理由;
(5)承办人员意见;
(6)负责人审批意见。
2.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17-04.移送的批准实施
1.对于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批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审批表》之日起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2.需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案件移送书》有关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负责办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3.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后,执法人员应注意跟踪反馈,及时向被移送机关了解该案件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待案件结案后,将被移送机关的回复函上报主管领导并办理存档。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条、第39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
第十八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18-01.
移送情形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案件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联合执法或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涉案金额、违法情节、行为后果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
(3)其他涉嫌犯罪情形的案件。
18-02.
移送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参照以下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
(1)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三)、(四)项。
(3)移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八条。
(4)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八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③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3)移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九条。
(4)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九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③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
(3)移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条。
(4)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③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移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八条。
(4)移送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
非法经营罪
(1)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移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
(4)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违法行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移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一条。
(4)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一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②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③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违法行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移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二条。
(4)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二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
妨害公务罪
(1)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3)移送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
(4)移送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移送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4)移送标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8-03.
移送程序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
2.案件移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连同《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一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案由;
(2)案件调查经过及证据;
(3)涉嫌犯罪事实分析;
(4)处理意见。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证明涉嫌犯罪的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时,可将包括查封、扣押决定书在内的案卷材料先行移送,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查封、扣押财物。移送财物同时,应当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
6.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18-04.
移送处理
1.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之前,已经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135条、第139条、第229条、第277条、第280条、第3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2条、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83条、第87-89条、第91条、第98条、第102条、第105条、第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6条、第47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9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5-36条、第38条、第40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1条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56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58-60条、第66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3-6条、第9-12条、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8-1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81-8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1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第七编 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
19-01.
行政复议一般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一般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
(1)政策法规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
  (2)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
(4)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19-02.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4)公告信息发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3.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19-03.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当场口头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初步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情况告知。
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处理决定。经初步审查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
(二)不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9-04.
行政复议的证据及材料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4)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5)答复的年月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允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4.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履行的除外;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自己主张的事实;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
19-04.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1)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
  (2)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5)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6.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7.行政复议申请由2个以上申请人共同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8.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复议决定;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通过或者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2.被申请人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1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罚款以及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解除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33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
20-01.
应诉机关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诉的,应当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诉。
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应诉机关:
(1)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复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诉;
(2)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复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诉。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诉工作机制。由法制机构负责出庭应诉。其他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等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出庭应诉。
应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应诉机关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2)组织撰写答辩状等材料;
(3)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4)指导、督促应诉人员全面收集涉案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5)负责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6)根据需要起草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20-02.
应诉准备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负责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书,准备出庭应诉,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单位的名称;
(2)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4)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5)委托单位盖章;
(6)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应证据:
(1)被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对人民法院管辖有异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4)原告不适格的;
(5)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
(6)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审阅案卷材料,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及适用依据,并作阅卷记录;
(2)熟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定;
(3)研究应诉方案,制作答辩状、答辩(代理)词,准备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4.答辩状和答辩(代理)词。
(1)答辩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答辩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②案由;
③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④反驳起诉的理由,应诉主张和要求;
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署名和答辩时间;
⑥答辩状附送的材料名称及数量。
(2)答辩(代理)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开庭应诉准备工作情况;
②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证;
③对原告方提出观点和主张的反驳。
5.答辩状、答辩(代理)词以及准备提交人民法院的案件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应当逐级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审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辩状;
(2)被诉行政行为涉及案件的基本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基本事实、认定的证据及调查经过;
(3)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4)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
(5)证人证言;
(6)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及其他证据;
(7)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授权委托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7.诉讼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监管工作秘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开庭审理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建议。
20-03.
出庭应诉
1.出庭应诉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出庭应诉时,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法庭,尊重原告,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和法庭秩序;应当着装规范、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2.出庭应诉权利:
(1)申请回避;
(2)辩论;
(3)经法庭允许向原告方或者原告方提供的证人发问;
(4)经法庭允许传召证人出庭;
(5)按规定审阅、复制庭审材料。
3.申请回避。出庭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对人民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4.法庭调查。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客观、全面阐述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协助法庭调查。
(1)宣读答辩状。
(2)如实、简明回答法庭询问,并适时宣读、出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3)对原告证人所作的陈述或者所提交的书面证言,需要当庭发问的,经法庭允许可以发问。需要当庭对质的,可以申请法庭准许当庭对质。发现有伪证时,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
(4)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异议或者需要当庭发问的,经法庭允许可以发表异议或者发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5)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5.法庭辩论。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辩论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证据等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1)原告发表意见后,宣读答辩(代理)词。
(2)围绕争议焦点互相辩论。
(3)涉及行政赔偿的,经法庭同意,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就赔偿请求提出调解要求。
法庭辩论终结,有未尽事宜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出庭应诉人员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6.查阅法庭记录。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查阅法庭记录,发现有遗漏或者与实际陈述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查阅完毕后,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7.撤销、变更被诉行政行为。诉讼期间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向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并将撤销或者变更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原告。
8.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诉讼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0-04.
上诉和执行
1.提出上诉意见。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出庭应诉人员视情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上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制作上诉状,报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时应当针对原判决或者裁定的不当内容全面阐述上诉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依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上诉。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制作答辩状,报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提交人民法院。
4.上诉后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原一审诉讼应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继续委托或者变更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5.二审诉讼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改变原行政行为。
6.必要时提出申诉、抗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
提出申诉、抗诉不停止执行判决、裁定。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10条、第26条、第31-32条、第50条、条55-56条、第67条、第85条、第9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5条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
21-01.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范围
1.赔偿义务机关。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政赔偿免责情形。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02.
申请受理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公民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申请赔偿;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
(1)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③申请的年、月、日。
(2)《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时间”具体到日,“地点”指制作该笔录的具体地点;
②记录人及单位。写明制作笔录人的姓名和所属单位;
③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④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口述如实填写;
⑤笔录制作完成后,记录人应当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在“签名”空白处签名或者捺指印。
3.出具收讫凭证。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载明下列事项:
(1)收讫日期;
(2)申请材料清单,包括所有申请材料,逐项编号并填写材料名称、份数和每份页数,每份页数按“××页/份”的方式填写;
(3)收件人在签名栏签名;
(4)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4.告知补正。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告知补正应当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告知书》,载明明确具体的补正要求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确有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适当给予帮助。
(3)补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
5.告知错列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21-03.
审查决定
1.案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赔偿申请材料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本机关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2)赔偿请求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赔偿请求事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4)是否具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5)损害程度和损害情节;
(6)请求国家赔偿是否符合下列规定的时效:
①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②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是否应当追偿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审查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审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制作《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
3.审查要求。
(1)全面审查。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请材料以及赔偿请求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
(2)调查核实。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可以调取涉及有关案件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以向赔偿请求事项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3)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赔偿的,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
4.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1)作出赔偿决定。对本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符合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符合法定时效,赔偿请求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且不具有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2)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赔偿:
①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或者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
②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③赔偿请求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④提出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的。
21-04.
赔偿
1.
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
(1)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款第3项、第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4.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
(1)文书制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针对赔偿请求事项查明的事实和理由;
②对赔偿请求事项的认定;
③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当明确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
④救济途径。行政赔偿决定,告知自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刑事赔偿决定,告知自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文书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①当面送达的,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
②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3.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
(1)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依照本手册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办理。
(2)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依照本手册行政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第7-9条、第12-13条、第33-36条、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9条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589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1]4号)第1-6条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10条第八编
文书制作与案卷归档
第二十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22-01立案审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安监管立〔〕

案由案件来源
时间
案件名称当事人电话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地址邮政编码
案件基本情况: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证号:

证号: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年月日
2.文书简要说明。立案审批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认为存在违法事实,并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依法予以处罚,但需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而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内部文书。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不需要此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立案审批表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可以按照本单位统一编写,也可以按照内设机构分部门编写,如
“京安监管立〔2016〕第(1)号”或“京安监管立〔2016〕第(危化-1)号”。
(2)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具体如下:
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③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⑤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⑦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类违法;
⑩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其他情况,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3)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主要记录案件的发现和由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部门(单位)移送和其他等。
(4)时间。应当填写知道案件的第一时间,立案时间以审批时间为准。
(5)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能够反映案件的基本性质,具备包括违法主体、案发时间、后果等,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案件名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事故类,由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案组成,如“××公司2.2较大事故案”;二是违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组成,如“××公司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三是非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非违行为+案组成,如“××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6)当事人。当事人是拟进行立案调查的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是单位的,在当事人一栏填写单位全称(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在当事人地址一栏填写单位具体地址,在邮政编码一栏对应单位具体地址填写邮政编码。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在当事人一栏填写业主的姓名,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填写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等基本情况,
在当事人地址一栏填写业主住所地址或者经营地址,在邮政编码一栏对应业主住所地址或者经营地址填写邮政编码。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在当事人一栏填写自然人全名,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填写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在当事人地址一栏填写自然人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在邮政编码一栏对应自然人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填写邮政编码。
(7)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是对案件的简要描述,是立案审批表的主体内容,是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依据。案件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初步掌握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或影响,包括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初步证据材料、后果等。
(8)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应当列出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并尽可能具体到条、款、项、目。最终表明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由承办人填写并签名,同时填写法定执法证件号码和具体日期。承办人应当两名以上。
(9)审核意见。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人签署。如同意立案的,应当填写“拟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应当注明理由。
(10)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署。如同意立案的,应当填写“同意立案”,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立案条件。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适用一般程序等因素。
对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清楚的,应予初步调查,经初步确认后再立案。对于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初步考虑四种情况:一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对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经给予了一次罚款的,不得再次给予同样罚款;三是追究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四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还不能确认该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立案调查。
(2)立案时间。立案时间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的时间。一般来说,可以在调查取证之前,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3)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存在若干责任主体时,应当分别立案。
(4)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时,不应指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
(5)该文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制作,但签名应当手写。手写用笔为蓝、黑色钢笔(碳素笔)。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安监管立〔2016〕8号
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时间2016年5月9日

案件名称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案
当事人

××公司电话

××-
××××当事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男,45周岁,总经理
当事人地址
××市××区××街××号
邮政编码
123456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气焊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承办人意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议立案调查。
承办人(签名):
张某证号:
×××
李某证号:
×××2016年5月9日
审核意见:拟同意立案
审核人(签名):王某
2016年5月10日
审批意见:同意立案
审批人(签名):张某
2016年5月10日

22-02
现场检查方案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方案
(
)安监管检查〔


被检查单位





所属行业




监督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审核意见

签字:



审批意见

签字:





注2.文书简要说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方案是依据监管执法计划制作的,载明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和检查人员组成等信息的一种执法文书,是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依据。
3.文书制作说明:
(1)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根据拟开展检查的单位具体情况如实填写。
(2)检查时间填写拟开展监督检查的日期。
(3)检查内容。根据检查检查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依照本手册6-04现场检查内容,按计划、分类别,选择明确检查检查内容。
(4)检查方式。
(5)审核意见。由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6)审批意见。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监督检查方案应当涵盖被检查对象的名称、类型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内容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情况,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2)制作时,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应当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讨论研究,编制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具体事项和内容。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审批。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方案
(×)安监管检查〔2016〕1号
被检查单位
××有限公司


××市××区××街××号



×××
所属行业
危化品经营企业




2016年×月×日
监督检查人员
×××
×××
检查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情况。3.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情况。检



按照监管执法计划规定,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审核意见
同意。
签字:
2016年×月×日
审批意见
同意。
签字:
2016年×月×日




22-03
现场检查记录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
检查时间:

年月日

时分至月



时分
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为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共




续页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2.文书简要说明。现场检查记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的书面记录,是日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书之一。
3.文书制作说明:
(1)检查场所。相对多个独立的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作出准确的描述。要注明场所名称,如××库房,××单位经营场所,尽量详写,以达到第三方角度能够“锁定”某个场所的程度。
(2)检查时间。应当具体到检查的年、月、日、时、分。
(3)检查情况。应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检查情况记录要客观、全面、准确。所谓客观,是指如实记载检查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应计入笔录。涉及专业性检查时,应使用专业性的规范用语。全面,笔录要力求全面反映检查情况,凡是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需全面收集并予记录,对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其他情况可简述。准确,文字表达要做到准确、客观,不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一般不用形容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依据。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现场检查记录制作完毕后,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收。原则上要求该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拒绝签收的,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拍照(录像)取证或由基层组织有关人员证明,并向其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5.文书制作范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址:
××市×区××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三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86532956

检查场所:
××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配电室
检查时间:
2016

5

9

9

30
分至
5

9

10

30

我们是
××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某某、侯某某,证件号码为
A11000011

A11000013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该单位配电室位于办公楼一层,为低压配电。配电室内有值班人员2名,均系电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给电工配备绝缘鞋,值班电工穿着自购皮鞋上岗作业。检查人员(签名):
刘某某、侯某某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张三
以上情况属实,无意见。
2016年
5

9
日共1页
第1页
22-0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现决〔〕


我局于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

2.

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
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

2.

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依法作出的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使用范围。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查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多种决定使用。
(2)依据。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文书中载明所引用的条款。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分别填写清楚,并与处理措施对应,不能漏项。
(3)与其他文书的区别。
①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区别。《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适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限期治理等情形。
②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对于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现决〔2016〕1号
××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16

5

9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
二车间一名工人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违规动用明火

2.

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
立即停止在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违规动用明火


2.

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
人民政府或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

×××证号: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5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共1页
第1页
22-0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安监管责改〔〕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2.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于
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消除适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3.文书制作说明。应当明逐一确限期整改的事项,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依据,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描述准确、具体,可以载明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的具体条款。
(2)时限。改正时限原则上由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3)其他。所列问题应与责令限期改正性质匹配,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采取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等现场处理措施时,应当适用《强制措施决定书》。
文书应当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不得使用部门内设机构印章。送达由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字并签署时间即可,其他人签收的,应有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同时加盖生产经营单位公章。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安监管责改〔2016〕1

×××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1、2

项问题于2016年5月13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市
人民政府或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张××

证号:
123456
李××

证号:
123456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5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共1页
第1页
22-06整改复查意见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安监管复查〔〕


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了
的决定[()安监管〔〕第(
)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整改复查意见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后
,再次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情况进行记录的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使用范围。可以针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需要进行复查等多种情况使用。
(2)复查事项。要注明复查事项,并规范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编号。
(3)复查意见。对于已经完成整改的,应当填写复查时(当日),并注明已完成整改的客观情况。未完成整改的,复查情况表述应有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依据,表述文字应紧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行为设定或者法律责任(罚则)的具体描述。复查结果应当与复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相对应。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整改复查意见书应当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等文书相衔接,涉及的整改复查事项应当与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等文书的事项一致。
(2)整改复查意见书应当描述准确、具体。对于已完成整改的,应当注明已完成整改;对于没有完成整改的,应当注明情况,对复查发现的新存在的问题,应当详细列明,并依法及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整改复查意见书应当明确复查意见仅限于复查当日的现场状况,并按规定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整改复查意见表述应当准确、客观,不得表述为“完全整改完毕”、“基本整改完毕”等字样。
(5)整改复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6)送达一般应当由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名,其他人代收的,参照本手册行政处罚送达要求执行。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安监管复查〔2016〕1

×××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了
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安监管责改〔20146〕第(1)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复查当日,你单位:1.
已经建立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
已经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以下空白。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张××

证号:
123456
李××

证号:
123456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5月
16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22-07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审批表
案件名称

公民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
拟采取的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种类及期限

案件承办人(签名):
证号:
证号:
???年?月?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2.文书简要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行政强制审批表,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前或者紧急实施后,以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停止(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等多种内部报批程序。适用该文书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文书制作说明:
(1)案件名称。同立案审批表的案件名称,尚未立案的作空白处理。
(2)当事人基本情况。本文书适用于公民个人和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两种情况,填写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并将项目填写完整。是单位的,应当根据该单位工商注册的全称填写。
(3)案件基本情况。已经立案调查或者作出执法决定的,填写有关案件基本情况,尚未立案调查的填写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4)拟采取的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种类及期限。写明拟实施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期限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下达停止(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5)审核意见。一般由行政机关的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并由其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署名。同意的签署同意,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并说明理由。
4.注意事项:
(1)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应对遵守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条的规定。
(2)情况紧急的,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9条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3条的要求,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要求,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安全生产法》第67条的要求,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审批表
案件名称
××市××公司××安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案
公民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联系电话
--
住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地址
××区××路
联系电话
123456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石灰石开采厂2号工作面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设备不符合《××》(GB××-××)的规定要求,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拟采取的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种类及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查封××设备。期限自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
案件承办人(签名):

×××证号:
×××

×××证号:
×××
2016年1月2日
审核意见
同意
负责人:
2016年1月2日
审批意见
同意
负责人: 
2016年1月2日
22-0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强措〔〕
号: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
,决定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实施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日至



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措施的,查封扣押清单见附件。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文书简要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行政强制决定书,适用于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文书制作说明:
(1)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应当具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4)依据。应当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具体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
(5)强制措施。该部分应当根据存在的问题,即违法的情形、情节以及严重程度,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
4.注意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其他事项参照《行政强制审批表》的有关要求。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安监管强措〔2016〕1号

××市××区××石灰石开采厂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
2号工作面××安全设备不符合《××》(GB××-××)的规定要求,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查封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设备。

实施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措施的,查封扣押清单见附件。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市
人民政府或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1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1月2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2-09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1.文书式样: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或者地址
单位
数量或者面积
备注
(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号?
????年


?????证号??????年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文书制作范例: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第1号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或者地址
单位
数量或者面积
备注
1
××设备
112-7型××设备××市××区××石灰石开采厂2号工作面

1(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2016年1月2日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号?×××
2016年1月2日
?×××?证号?×××?2016年1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2-10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安监管强措延期〔2016


?
?:
本机于年


日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强措
号]对你(单位)的
作出了
的行政强制措施。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将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

年?
?月?
?日。
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号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文书简要说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因情况复杂,需要依法作出延期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时间。应当填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
(2)行政强制措施文号。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文号。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列明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4)延长原因及期限。据实填写,但延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实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重要的宪法权利,所以必须慎重对待,严格依法进行。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种类、实施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二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三是延长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批准,应当按规定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
)安监管强措延期〔2016
〕1号
?××市××区××石灰石开采厂?:
本机于2016年1月?2
日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监管强措20161号]对你(单位)的××设备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因
情况复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将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月?×?日。
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1号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2-11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安监管强措处〔


???????:
  本机关于????年??月??日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监管强措〔???〕???号],对你(单位)的
作出了
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是经行政机关审批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后处理决定的文书。包括解除行政行政措施、对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处理等。
3.文书制作说明:
(1)时间。应当填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
(2)行政强制措施文号。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文号。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列明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4)处理方式。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应当按规定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安监管强措处〔2016〕1号
××市××区××石灰石开采厂:
  本机关于2016年1月2日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监管强措〔2016〕第1号],对你(单位)的××安全设备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经维修后,该设备达到国际标准要求,现予以解除查封。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2-12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安监管停供通〔



??????????:
  因???????????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我局于年


日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

的决定,该单位未执行以上决定,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为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对该单位????  ,请给予配合。
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我局将及时通知你单位解除有关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止供电或者民用爆破物品决定,送达有关单位的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送达单位。应当是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供电或者供应民用爆破物品有管辖权的供电单位或者是公安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填写拟被执行停止供电或者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3)作出的行政决定。填写作出行政决定的种类。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等。
(4)停止供应时间。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停止供电或者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的时间。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停止供电(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应当按规定送达负责供电的单位或者公安部门,并由接受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2)被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通知负责供电的单位或者公安部门解除有关措施。
(3)应当按规定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安监管停供通〔2016〕1号
?××供电公司?:
  因???××钢铁公司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我局于2016

2月3
日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
暂时停产停业的决定,该单位未执行以上决定,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为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请你单位于2016年2月6日8时30分对该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用电,请给予配合。
该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我局将及时通知你单位解除有关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2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单位。
22-13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安监管恢复通〔



??????????:
  我局??年?月?日依法对
作出了停止????  的措施,该单位已于??年?月?日将于依法履行了相关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解除
措施。请你单位于年



分对该单位给予恢复,请给予配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恢复供电或者民用爆破物品决定,送达有关单位的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送达单位。应当是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供电或者供应民用爆破物品有管辖权的供电单位或者是公安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填写恢复供电或者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3)作出的行政决定。选择填写停止供电还是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
(4)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了相关行政决定、消除安全隐患时间。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生产经营单位复查认定的时间。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恢复供电(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应当按规定送达负责供电的单位或者公安部门,并由接受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2)应当按规定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安监管恢复通〔2016〕1号
?××供电公司?????????:
  我局2016年2月4日依法对?××钢铁公司作出了停止供电的措施,该单位已于2016年2月10日将于依法履行了相关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解除停止供电措施。请你单位于2016年2月11日8时30分对该单位给予恢复供应生产用电
,请给予配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2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单位。
22-14
询问通知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询问通知书
()安监管询〔〕





,请你于

年月日
时到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
□身份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询问人。
2.文书简要说明。询问通知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一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下达的书面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发文对象。应写明具体的被通知人。
(2)原因。填写“办理+案件名称”如:因“办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案”等。
(3)地点。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办公地点,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所设定的时间应考虑可行性,即应考虑文书的送达和被通知人前往的在途时间。
(4)携带材料:应当根据案件调查需要确定,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被询问人的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二是属单位违法的,有关该单位的情况证明,如企业执照(或副本)、章程等;三是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各种收据、往来帐目等。
(5)联系人:一般应是案件的承办(调查)人员。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制作询问通知书时,以人次为单位,一次一份。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询问通知书
(×)安监管询〔2016〕1号
?
?××有限公司×××?
?????????:

办理××××××安全培训违法案??
???????,请你于??
2016??

5

12

9
时到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房间
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

?□?

身份证

??
□?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
??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
(以下空白)
?????

????????????????
??

???????
???????????????????????????????????????????????????????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市××区××路1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010-×××?????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5年5月10日
?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询问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分至





次询问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询问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单位及职务
在场人
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为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我们依法就
的有关问题向您了解情况,您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听清楚了吗?
询问记录: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签名):年








页续页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












2.文书简要说明。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记录被询问人陈述时制作的法律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应当采用问答的记录形式。
3.文书制作说明:
(1)询问时间。询问开始与结束的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进行两次以上询问的,第二次以后的,应当注明“第×”次询问。
(2)询问地点。指询问的具体地点,填写时应尽可能具体。一般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可将其通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也可以到其住所或违法行为所在地(现场)进行询问。
(3)
被询问人情况。一个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人。笔录中应当将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记录清楚,被询问人代表单位的,应当注明其代表单位的名称以及其担任的职务等情况。
(4)询问人和记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询问被询问人时,询问人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结束后,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5)在场人。在询问时,如有第三人在场,应如实记录在场人的姓名以及其与本案的关系。如没有第三人在场,在场人一栏填写“无”。
(6)询问的内容与要求:
①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二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三是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也应作为询问的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②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判。
③询问应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笔录。对被询问人陈述的记录,要客观、准确、详略得当。文书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等处理。
④在询问调查结束时,要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发现笔录有漏记、错记,应进行补充或更正,并由被询问人在补充或更正处按压印确认,然后让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在笔录末页最后定格顶行写明“以上××页记录属实,和我说的一致”的字样。若被询问人拒绝签章,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必要时,应当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字证明。
⑤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载明。涉及国外人员不能使用中文时,应当聘请翻译,做好翻译记录并由当事人和翻译人员签字确认。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人,且只能针对当次询问。笔录中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应当有被询问人作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如有第三人在场,应如实记录在场人的姓名、与本案的关系。其他各项,严格按照文书要求填写,不得空白,以免影响文书的效力。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16年5月10日9时30分至1月12日10时10分
第1次询问
询问地点

××市××区××街70号中环广场B座1411室被询问人姓名
张三
性别

年龄
35
身份证号
110109197001013333工作单位××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务

经理
住址××市××区××北路19号1号楼106电话
67785623
询问人刘某某、侯某某
单位及职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记录人
侯某某
单位及职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员

在场人

我们是
××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刘某某、侯某某
,证件号码为
A11000011,A11000013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我们依法就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的有关问题向您了解情况,您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听清楚了吗?
询问记录:
听清楚了,明白。
问:对于我们两人的调查询问,你是否需要申请我们两人或其中一人回避?答:不申请回避。询问人(签名):刘某某、侯某某
记录人(签名):侯某某

被询问人(签名):张三
2016年5月10日

2


1

续页
问:……
答:……
以上××页记录属实,和我说的一致。张三
2016年5月10日
询问人(签名):刘某某、侯某某
记录人(签名):侯某某
被询问人(签名):张三

2016年
5月
10日

共2页
第2页
22-16
勘验笔录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勘验笔录
()安监管勘〔〕

勘验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

勘验场所
天气情况
勘验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人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单位及职务

被邀请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为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进行勘验检查,请予以配合。
勘验情况:
勘验人(签名):

勘验人(签名):

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或需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页。共





续页
勘验人
(签名):
勘验人(签名):

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或需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页。共





2.文书简要说明。勘验笔录属于相对独立的证据类型。它是行政机关为查明案情,依法对违法事实的现场或者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和勘验,记载检查勘验情况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此类文书一般包括文字记录、现场图示和各种照片等内容。
3.文书制作说明:
(1)勘验时间。应当具体到勘验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2)勘验场所。应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3)勘验人。勘验或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在笔录上签字。
  (4)当事人。指与勘验现场有关系单位的现场相关负责人。由于勘验现场关系较复杂,可能涉及多个当事人时,制作时应当明确当事人的电话、地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与勘验现场的关系。
(5)勘验笔录的确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让当事人逐页签字,当事人代表单位对勘验笔录进行确认时,应有相应的授权手续,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勘验人员、被邀请参加人、记录人分别签字。
(6)其他。勘验笔录应当有序、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勘验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外形、大小以及其他情况。必要时,应当收集物证和图文音像资料。
①有序。勘验笔录的记录顺序应当与检查的顺序保持一致,宜按照先远后近、先外后里、先上后下、先一般后个别等顺序进行,避免错记或者漏记。
②客观。应当客观反映被勘验对象原始状态情形,勘验人员的分析、推理等一般不记入笔录。涉及专业性勘验时,应当使用专业性规范用语。
③全面。对关系到勘验目的的情况应当全面勘查并记录,对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其他情况可以视需要作出简单描述。
④准确。勘验笔录文字表达应当准确、客观,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形容词。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现场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技手段作出现场检测(监测)或者勘验结论的应当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现场现场制图、拍照、录像、录音的,应当载明其种类、数量和制作时间和制作人。
(2)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或者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提取物或者扣押物的地点、位置等情况,按规定制作相应的文书。
(3)勘验时,勘验人、当事人应当同时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载明理由,并由见证人(被邀请人)签字证明。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勘验笔录

×
〕安监管勘〔2016〕1号
勘验时间2016

5

10日10
时3
分至
5月10日11时5分
勘验场所
××
市××区
××大街××工地仓储用房

天气情况



勘验人
赵××
单位及职务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科员勘验人
陈××
单位及职务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科员当事人
王××
单位及职务

××
建筑公司××
项目经理
电话:1234567
当事人
李××
单位及职务
××
监理公司××
项目工程师
电话:7654321
被邀请人刘××
单位及职务
××
建筑设计院所
副所长电话:1234567
记录人

丁××单位及职务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科员
我们是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赵××

陈××
,证件号码为
A123490

B876540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进行勘验检查,请予以配合。
勘验情况:×
市××区
××大街××工地仓储用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3层,檐高17.6m,建筑面积53705m2。该工程由××
建筑公司承建,××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
。工程于2005年8月27日开工,现施工部位为地下2层。勘验人(签名):

赵××
勘验人(签名):

陈××
当事人
(签名):
王××
联系方式:
××市××大街1号当事人
(签名):
李××
联系方式:
××市××大街15号

被邀请人(签名):
刘××
记录人(签名):
丁××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或需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共2


1

续页

坍塌的临建用房位于施工现场东南侧生活区,为轻钢结构外挂水刷石板活
动房,地上三层,南北长24米,东西宽5米,高9.2米。
以下空白。勘验人(签名):

赵××
勘验人(签名):

陈××
当事人
(签名):
王××
联系方式:
××市××大街1号
当事人
(签名):
李××
联系方式:
××市××大街15号被邀请人(签名):
刘××
记录人(签名):
丁××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或需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共2页
第2页
22-17
抽样取证凭证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抽样取证凭证
()安监管抽〔〕

被抽样取证单位

现场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抽样取证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



时分
抽样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抽样取证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序号
证据物品名称
规格及批号
数量
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抽样取证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抽样取证凭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取证的方法之一,其本身作为证据,可以归入现场笔录类。依照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一般是物证。依照该取得的物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则又有所谓的鉴定结论。抽样取证方法,往往是为了最终取得鉴定结论。采用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目的是确得最终的鉴定结论。
3.文书制作说明:
(1)抽样物品记录。一是要将所抽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二是抽样时应当按照以最少的抽样数量,达到抽样目的的原则进行,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案情无关的物品不能抽样。
  (2)抽样时间。应当具体到抽样取证的年、月、日、时、分。
  (3)抽样地点。应详细记录抽样取证的地点。
  (4)被抽样单位确认。抽样取证凭证应当由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并标明日期。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抽样单位作为凭证。
(2)抽样人不得少于两人。根据需要,如果某些检验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则应予以注明。
5.文书范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抽样取证凭证

×)安监管抽〔2016〕1

被抽样取证单位:××市××区××公司
现场负责人:
王××
单位地址:
××市×区×路12号
联系电话:
12345678
邮编:××××××
抽样取证时间:2016
年5月10

13

10分至5
月10

15时
30

抽样地点:
××市××区××公司××仓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抽样取证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序号
证据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1
溴化碘
分析纯500ml
2瓶
2
环氧树脂
化学纯200ml
3瓶
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王××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张××
证号:
876549

李××
证号:
0864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

5月10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抽样取证单位。
22-18
现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及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
证据名称及数量
提请理由及依据
保存方式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月日
承办机构意见: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2.文书简要说明。先行登记保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取证方法,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同时该条同时规定了“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要求。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采取现行证据保存证据手段而报请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内部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当事人及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自然人的全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填写业主的姓名(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写业主住所地址或者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
(2)提请理由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
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则没有必要采取该措施。
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表述理由。
(3)证据名称及数量。应与实际需要保存的证据数量及名称保持一致。
(4)保存方式。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方式,案件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异地保存时应记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的姓名或者保管单位名称。
(5)适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应当在采取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①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②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措施不同,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案件名称:××贸易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
及基本情况
××市××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
地址:××市××大街甲17号,电话:12345678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0日,经群众举报,××市××贸易公司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证据名称及数量
××牌鞭炮
50箱××牌礼花50箱
××牌烟花150箱
提请理由及依据
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保存方式
异地保存至××烟花爆竹仓库
承办人意见:
建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承办人(签名): 赵××

 王××   
 2016年
5月
10日
承办机构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彭××2016年5月
10日
审核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核人(签名): 王×× 

2016年5月
10日
审批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周××2016年5月
10日

22-1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安监管先保通〔〕


   :
你(单位)涉嫌 行为。为确保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证据(证据名称、数量等详见附后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注意事项:
 
1.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本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到  
接受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决定。
2.对就地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本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你(单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短缺、灭失、损毁或擅自移动等改变证据物品的任何行为。
3.请核对证据清单后,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被通知人或被通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取证人(单位)。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成色
(品级)
单位
价格
数量
备注上述物品经核无误。
物品所有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2.文书简要说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等情况先行记录下来,再保存在原地或指定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该物品流转,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当事人的通知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本文书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
年份
〕+(序号)。
(2)物品清单。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事项要一一填写清楚。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应当在场,并应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参加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在清单中记明。
(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取证单位。
(3)应当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并送达当事人。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安监管先保字〔2016〕1号
  ××市××贸易公司 

你(单位)涉嫌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行为。为确保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证据(证据名称、数量等详见附后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注意事项:
 
1.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本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接受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决定。
2.
对就地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本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你(单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短缺、灭失、损毁或擅自移动等改变证据物品的任何行为。
3.
请核对证据清单后,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5月
10日
被通知人或被通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赵××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取证人(单位)。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成色
(品级)
单位
价格
数量
备注
1
××牌鞭炮
Z-0503
湖南省
××县
一级

160元
50箱
未开箱,包装完好
2
……
……
……
……
……
……
……
……
3
……
……
……
……
……
……
……
……
以下空白上述物品经核无误。
物品所有人(签名):
李××

承办人(签名):

赵××承办人(签名):
王××

2016年5月10日
22-2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及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证据名称及数量
提请理由及依据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月日
承办机构意见: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2.文书简要说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是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依法在七日内对所保存证据进行处理的内部审批类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当事人及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自然人的全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填写业主的姓名(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写业主住所地址或者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
(2)提请理由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表述理由。
(3)证据名称及数量。应与实际需要保存的证据数量及名称保持一致。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处理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①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②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参见内部审批类文书的制作要求。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案件名称:
××贸易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当事人
及基本情况
××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
地址:××市××大街甲17号
电话:12345678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0日,经群众举报,××市××贸易公司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证据名称及数量
××牌鞭炮
50箱××牌礼花50箱
××牌烟花150箱
提请理由及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应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作出处理决定。调查过程中,该单位向我局出示了购买被登记保存烟花爆竹的合同及相关质检、运输凭证等相关证据,证实该单位不存在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建议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
承办人意见:建议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承办人(签名):赵××
王××2016年5月16日
承办机构意见:拟同意承办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王××  
2016年5月16日
审核意见:拟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核人(签名): 彭×× 2016年5月16日
审批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周××   
  
2016年5月16日
22-2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安监管先保处〔〕



本机关于


日对你(单位)的

等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文号:(

)安监管先保通字〔


号]。现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如下处理: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市
人民政府或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取证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的决定类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该决定书依据前述审批文书作出,要注意与审批文书的内容相对应。
(2)该文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本手册的有关相关规定送达。
(3)该决定书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复议、诉讼。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安监管先保处〔2016〕1号
  ××市××贸易公司 

本机关于
2016

5月10日对你(单位)的
××牌鞭炮50箱、××牌礼花50箱、××牌烟花150箱
等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文号:(×)安监管先保通字〔2016〕1号
]。现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如下处理:解除对××牌鞭炮50箱、××牌礼花50箱、××牌烟花150箱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下空白)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市
人民政府或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取证单位。
22-22
鉴定委托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监管鉴〔〕
号:
因调查有关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需要,本行政机关现委托你单位对下列物品进行鉴定。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鉴定要求:

请于年



日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鉴定结果。
联系人:联系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注:
鉴定结果请提出具体鉴定报告书,并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公章。
2.文书简要说明。鉴定委托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于涉及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才能了解有关属性、特征、指标含量等方面的物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相应的鉴定而制作的文书。鉴定委托书,是形成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的前提。
3.文书制作说明。鉴定委托书应当详细、准确地载明向受委托人提供的鉴定物品,并写明鉴定要求。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制作鉴定委托书以及采用相关的鉴定结论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要求的有关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
安监管鉴〔2016〕1号
?××区××××研究院

???
因调查有关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需要,本行政机关现委托你单位对下列物品进行鉴定。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钢筋
ф8??
一级钢
3根
每根长50mm
钢筋
Φ16?
二级钢
3根
每根长50mm
?(以下空白)
?
?
?
?
?
?
?
?
?
?
?
鉴定要求:
??

检验以上钢筋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及韧性等力学性能指标是否

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
???????????
请于2016年5月25日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鉴定结果。
联系人:
赵×× 联系电话:1234567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2016年5月10日

注:
鉴定结果请提出具体鉴定报告书,并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公章。
22-23行政处罚告知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安监管罚告〔〕



经查现查明,你(单位)有存在下列行为:
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以上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权和申辩权的通知性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采用说理式方式填写,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3.文书制作说明:
(1)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文号应当与立案审批表等相关文书的表述一致。
(2)当事人部分。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告知对象,包括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为(事实)认定。行为的应写全面、具体、准确,涉及多个行为的,应当依次分项列明,并按照案件调查最终查明的违法事实填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物;
②具体行为实施经过及相关情节;
③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④其他与行为(事实)相关的情况。
(4)证据。简要列举已确认的证据
(5)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一般为禁止性规定或者义务性条款。
(6)处罚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拟作出处罚所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一般为法律责任(罚则)部分的条款。
(7)拟作出处罚。填写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要求符合法律权限、自由裁量适当。罚款数额应当采用大写。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相对应,按“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8)听取当事人陈诉、申辩义务。这部分应当填写听取当事人陈诉、申辩义务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信息。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违法行为应当与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表述内容保持一致,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具体情形,避免口语化。
(2)送达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签收,签收之日即文书送达之日。当场拒不接收的,可要求基层单位或者在场人员到场予以签字证明,并由2名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具体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本手册的有关相关规定送达。
(3)本文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制作。手写用笔为蓝、黑色钢笔(碳素笔)。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X)安监管罚告〔2016〕1号
××集团公司


经查现查明,你单位有存在下列行为:2016年5月9日,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1个月整改。6月12日,在复查中,现场发现张某、李某、宋某3名从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仍然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正在实施电工作业,没有按期整改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改正指令书(×安监管责改字〔2016〕第8号),证明2016年5月9日,你公司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同时我局责令限期1个月整改。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安监管复查字〔2016〕第8号),证明2016年6月12日,你公司张某、李某、宋某3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正在实施电工作业,没有按期整改。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证明张某、李某、宋某三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实施爆破作业。证据四:现场照片3张,证明张某、李某、宋某实施了电工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伍万伍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市××区××街××号

联系人:
张××
联系电话:
123456789
邮政编码:123456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6月
1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22-24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月日时分至
日时分
地点:
陈述申辩人: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承办人:

记录人:我们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为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对一案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记录:

陈述申辩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续页
陈述申辩人(签名):
承办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2.文书简要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是根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根据当事人申请,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性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陈述申辩人情况。据实填写陈述申辩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电话、联系地址及邮编。
(2)承办人、记录人。据实填写,承办人应为案件调查人员。
(3)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与立案审批表一致。
(4)各方签字。陈述申辩结束后,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当场宣读,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承办人、记录人也要逐页签名并填写日期、页码。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笔录应尽量记录各方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意愿。
(2)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需要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注明。
(3)陈述申辩人认为陈述或申辩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处应按指纹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记录人应记明情况。
(4)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承办人应当询问陈诉申辩人“是否还有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确认其是否还要陈述、申辩。
(5)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需要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注明。
(6)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2016


5

18

13

30
分至
18

14

05

地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陈述申辩人:

×××

性别:
男职务:
总经理

工作单位:×××公司
电话:12345678

联系地址:

×××市×××区×××街×××号
邮编:123456
承办人:

×××、×××
记录人:×××

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一案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记录:
承办人×××:现在请陈述申辩人×××进行申述申辩
。陈述申辩人××:……………………………………………………………………

…………………………………………………………………………………………
承办人×××:
是否还有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人×××:没有了。

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
×××

2016年
5

18

(以下空白)陈述申辩人(签名):
×××
承办人(签名):
×××
×××
记录人(签名):
×××
2016年
5

18

共1页第1页
22-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安监管听告〔〕


经查现查明,你(单位)有存在下列行为:
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以上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2.文书简要说明听证告知书,是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以本机关名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通知性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3.文书制作说明:
(1)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文号应当与立案审批表等相关文书的表述一致。
(2)当事人部分。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告知对象,包括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为(事实)认定。行为的应写全面、具体、准确,涉及多个行为的,应当依次分项列明,并按照案件调查最终查明的违法事实填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物;
②具体行为实施经过及相关情节;
③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④其他与行为(事实)相关的情况。
(4)证据。简要列举已确认的证据
(5)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一般为禁止性规定或者义务性条款。
(6)处罚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拟作出处罚所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一般为法律责任(罚则)部分的条款。
(7)拟作出处罚。填写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要求符合法律权限、自由裁量适当。罚款数额应当采用大写。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相对应,按“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8)听证义务机关。应补充填写听证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同时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听证条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2)送达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签收,签收之日即文书送达之日。当场拒不接收的,可要求基层单位或者在场人员到场予以签字证明,并由2名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具体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本手册的有关相关规定送达。
(3)本文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制作。手写用笔为蓝、黑色钢笔(碳素笔)。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安监管听告〔2016〕1号××公司


经查现查明,你单位有存在下列行为:2016年5月9日,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1个月整改。6月12日,在复查中,现场发现张某、李某、宋某3名从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仍然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正在实施电工作业,没有按期整改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改正指令书(×安监管责改字〔2016〕第8号),证明2016年5月9日,你公司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同时我局责令限期1个月整改。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安监管复查字〔2016〕第8号),证明2016年6月12日,你公司张某、李某、宋某3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正在实施电工作业,没有按期整改。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证明张某、李某、宋某三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实施爆破作业。证据四:现场照片3张,证明张某、李某、宋某实施了电工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伍万伍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市××区××街××号

联系人:
张××
联系电话:
123456789
邮政编码:123456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6月
1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22-26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安监管听通〔〕




根据你(单位)申请,关于
一案,现定于






分在

(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议,请准时出席。
听证主持人姓名
职务听证员姓名
职务听证员姓名
职务书记员姓名
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注意事项如下:
1.请事先准备相关证据,通知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
3.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4.不按时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申请听证人。
2.文书简要说明。听证会通知书,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制作的,通知其参加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和职务,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权利等事项的通知性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3.文书制作说明:
(1)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相一致。
(2)听证会时间、地点。由承办人详细填写。
(3)是否公开。如“公开”举行,则划去“不公开”三字,反之如此。
(4)听证义务机关。应填写听证义务机关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同时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确定的听证时间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听证通知时限的规定,即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
(2)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有关人员组成。
(3)本文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
(4)本文书可以手写或打印制作,手写用笔为蓝、黑色钢笔(碳素笔)。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安监管听通〔2016〕1号×××公司:

根据你单位申请,关于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一案,现定于
2016

5

28

13

30
分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议室
(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议,请准时出席。
听证主持人姓名
×××职务
处长听证员姓名
×××

职务
主任科员
听证员姓名
×××

职务
副主任科员

书记员姓名
×××

职务
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如下:
1.请事先准备相关证据,通知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
3.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4.不按时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5月
18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市××区××街××号
邮政编码:123456
联系人:×××
联系电话:1234567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申请听证人。
22-27听证笔录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笔录
案件名称主持听证机关地点听证时间








分至








主持人听证人
书记员

调查人员

证号

调查人员
证号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委托代理人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委托代理人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听证记录: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书记员(签名):











续页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书记员(签名):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2.文书简要说明。听证笔录,是对听证会组织、过程和内容的记录性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相一致。
(2)主持听证机关。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填写机关全称。
(3)听证会地点、时间。据实填写,时间应标明听证会起止具体时间
(4)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和职务。据实填写,且与听证会通知书相一致。
(5)听证记录。自始至终如实记录听证会的组织、进展过程、情况和各方发言。
(6)各方签字。听证会结束后,由各方确认无误后,在听证记录后一行,标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由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逐页签名,并填写日期、页码。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并按规定回避。没有符合条件的听证主持人的,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派。
(2)听证会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要认真阅读案件材料,熟悉案情,掌握案情的重点和关键,以及法律名称、人名、地名、专业术语等。
(3)笔录应尽量记录各方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应当真实反映各方意愿。
(4)笔录要清楚明白,尽量体现出听证按程序、分阶段进行的特征,即在笔录正文栏按听证进展过程分几个分栏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开始的情况,包括对当事人权利的告知和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权的使用情况;案件调查人员关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处罚建议的陈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人的陈述;相互的质证和辩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即最后陈述;出现听证延期、中止、放弃情况的,该情况产生的原因、过程和相关决定。
(5)记录应突出重点,对各方存在的争议和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详细记录。
(6)记录应当完整,不得缺少法定要件和程序。笔录应交由各方核对后签名。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后盖章。各方认为陈述或申辩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处应按指纹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名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笔录
案件名称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主持听证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议室
听证时间2016年5月28

13

30分至
2016年
5

28

15

20

主持人
×××
听证人
×××、×××
书记员
×××
调查人员

×××

证号
123456
调查人员
×××

证号
234567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45
工作单位(职务)×××公司

经理
委托代理人×××性别男
年龄
40
工作单位(职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
无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第三人无

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记录:
主持人XXX: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及其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案件
调查人员身份:……………………;请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今天听证会主
持人、听证人、书记员是否要求回避?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书记员(签名):×××
2016年
5月
28



2


1

续页
当事人×××:不要求回避。
主持人:先请案件调查人×××介绍案件调查情况。
案件调查人2016年
5

28
日:(关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处
罚建议的陈述);…;案件调查人×××出示案件调查取证的材料。
主持人:下面请当事人×××对案件调查情况阐述意见。
当事人对案件调查情况阐述意见:(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补充对案件调查情况阐述意见:(陈述和申辩)…。
主持人:下面,进行听证辩论,首先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请问案件调查人还需要补充说明情况吗?
案件调查人×××:没有。
主持人:请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还需要补充说明情况或提交新证据吗?
当事人×××:没有。
主持人: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请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调查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主持人:今天的听证会到此结。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分别
校阅听证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
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
2016年
5

28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书记员(签名):×××
2016年
5

28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共2页
第2页
22-28听证会报告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会报告书
()安监管听报〔〕

案件名称

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详见听证会笔录,笔录附后)
主持人意见
主持人(签名):





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2.文书简要说明。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制作的反映听证会情况和听证会后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所作的结论并报请听证机关负责人审核的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与立案审批表案件名称一致。
(2)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据实填写,与听证笔录相一致。
(3)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该部分应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陈述要点。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和第三人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和证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听证人员若有不同意见,也应当注明。
(4)主持人意见。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对拟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的评判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5)负责人审核意见。听证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听证笔录,对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意见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2)听证会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3)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应重点写明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和第三人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是否存在分歧,如有,应分别写明各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和存在分歧的事实和依据。
(4)处理意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
①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拟行政处罚意见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意见;
②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但拟行政处罚意见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③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但办案程序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④经过听证,认定违法行为轻微,提出免予行政处罚意见;
⑤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⑥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单,提出继续调查意见;
⑦经过听证,认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
(5)本文书可以手写或打印制作,但签名应当手写,手写用笔为蓝、黑色钢笔(碳素笔)。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会报告书
(
×
)安监管听报〔2016〕1号
案件名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主持人
×××
听证员
×××、×××
书记员
×××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详见听证会笔录,笔录附后)
2016年5月28日13时30分,在局会议室就×××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举行了听证会,案件调查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调查人员×××称:
2、当事人称:
3、主要分歧、辩论要点及证据:
4、认定案件事实:经双方质询、辩论,现查明×××
主持人意见
经过评议,认为拟处罚意见,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建议维持拟处罚意见。
主持人(签名):
×××
2016年
5月29

负责人审核意见
同意采用拟处罚意见。
负责人(签名):×××
2016年
5月29

22-29案件处理呈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处理呈批表
()安监管处呈〔〕

案件名称: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被处罚人
年龄
性别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违法

事实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见审批人(签名):





2.文书简要说明。《案件处理呈批表》是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经过充分的陈述申辩或者未提起陈述申辩申请,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呈报分管负责人审批的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与立案审批表案件名称一致。
(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职业等。
(3)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某个法律、法规,具体到条、款项进行处罚。
(4)当事人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申辩意见。如当事人没有申辩意见,注明“无意见”。
(5)承办人意见。指承办人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拟做出的具体处罚意见。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具体到位。在填写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承办人意见时,所以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具体到条,款,项,目,最终表明承办人的意见。
(2)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时,不应指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
(五)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处理呈批表
(×
)安监管处呈〔2016〕1号
案件名称:××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单位
××公司
地址
××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总经理
邮编
510026
被处罚人
年龄
性别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违法

事实及处罚依据
××年×月×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
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承办人意见
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并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签名):×××

×××

2016年×
月×日





同意。
审核人(签名):×××
2016年
×

×


同意。
审批人(签名):×××
2016年
×

×


22-30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讨论时间







分至









地点主持人

汇报人记录人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讨论内容:
讨论记录:
结论性意见:出席人员签名:

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在案件调查后,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案件的性质、处理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的法律文书。该记录为下达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3.文书制作说明:
(1)讨论内容。一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四是处罚依据是否准确;五是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得当。??
(2)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讨论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应当客观具体,尽量引用原话。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一并讨论决定。
(3)结论性意见。是主持人对讨论人员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原则上须经参加讨论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以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1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处罚。
③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作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
(4)出席人员签名。所有出席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严禁代替他人签名。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集体讨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已经立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案件调查工作基本完毕,违法行为事实必须已经查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不容置疑;三是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及把关负责人已形成初步的拟办意见,相关参加讨论人员就案件的整个情况已经有了具体了解,对案件实施怎样的行政处罚已经进行了自己的思考,有了具体的想法和意见。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讨论时间
2016年×

×日×时×分至
2016
年×
月×
日×

×

地点
××市安全监管执法监察支队会议室
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
×××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讨论内容:

1、拟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程序是否适当


??????????????
3、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4、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5、处罚的金额是否适当。讨论记录:
第一项:汇报人汇报案件调查的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二项:案审会(案审办)各委员(成员)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结论性意见:
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并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席人员签名:

(手写)×××、×××、×××(要全部签名,不能代替)?
22-31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监管罚当〔〕

被处罚单位: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单位)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查明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应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名称及引用的条、款、项、目。
(3)适用的范围。该违法行为满足情节简单、事实确凿的条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千元以下罚款。
(4)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在些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到其所属的处罚机关。另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相关银行。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认定的事实不完整。一是缺少违法事实的定性叙述,只叙述违法行为的现象和过程,未作法律定性。二是五何(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要素不全,该交待的事项未向当事人交待清楚。正确的做法是,执法人员应当注意在完整叙述现象与列举证据的同时以法律规定为归依,使表述符合逻辑、处罚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
(2)引用法条时表述不清晰、不完整,漏引、错引和混引等。在引用相关规定时保证法条的完整性,在引用“条”的同时,注意列明与处罚决定相关的“款”和“项”。
(3)复议、诉讼的时效表述不规范,该注明“六十日”的却写“两个月”。正确的做法是表述相关时效时,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的表述。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不符合规定。收缴罚款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条件,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告知当事人“当场缴纳”,并实施了当场收缴。执法人员应熟悉当场缴纳的适用情况,严格依法办事。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监管罚当〔2016〕1号
被处罚单位:××公司地
址:
××市××路××号
邮政编码:1234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月×日,在对×××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等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的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的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
,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22-3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安监管罚当〔〕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个人)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当事人情况。应按照文书样式的栏目认真填写。
(2)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查明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3)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应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名称及引用的条、款、项、目。
(4)适用的范围。该违法行为满足情节简单、事实确凿的条件,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在引用相关规定时保证法条的完整性,在引用“条”的同时,注意列明与处罚决定相关的“款”和“项”。
(2)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不符合规定。收缴罚款的方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条件,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告知当事人“当场缴纳”,并实施了当场收缴。执法人员应熟悉当场缴纳的适用情况,严格依法办事。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安监管罚当〔2016〕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30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市×××路×××号所在单位:
×××
有限公司

职务:
单位地址:×××市×××路×××号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
人民政府或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22-3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监管罚〔〕

被处罚单位: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本文书在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3.文书制作说明:
(1)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执法人员查明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应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名称及引用的条、款、项、目。
(3)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本文书的核心,按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要分项写明,不可有遗漏。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决定书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纳期限、缴往单位、地址、账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和途径、方法和期限等;处罚决定书落款要盖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
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安监管罚〔2016〕1号
被处罚单位:××公司地
址:
××市××路××号
邮政编码:1234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并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银行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或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22-3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安监管罚〔〕

被处罚人:

性别: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本文书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3.文书制作说明。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说明。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说明。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安监管罚〔
2016
〕1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市××区××路×号所在单位:××公司职务:
总经理单位地址:×××市××区××路×号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十条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四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银行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或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22-35
罚款催缴通知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罚款催缴通知书
()安监管催〔〕


本机关于


日发出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



日前将罚款缴至。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当事人。
2.文书简要说明。《罚款催缴通知书》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时对被处罚单位下达的催缴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被通知人。其姓名或名称要准确填写,保证通知对象准确无误;
(2)缴纳罚款的最后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般载明罚款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罚款缴纳方式。应列明指定银行的名称和帐号。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77条的规定计算履行期间。
(2)不得再次设定缴款期限。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罚款催缴通知书
(×
)安监管催〔2016〕

××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月×日发出(×
)安监管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16年×月×日日前将罚款缴至×××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当事人。
22-36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案由
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地址
违法事实
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2.文书简要说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审批的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案由。
(2)违法的事实及处罚的决定。应当填写经调查认定的当事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该违法行为具体违反了哪种法律法条法款,按照有关法律对认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
(3)承办人意见。应当写明经核查,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并写明理由。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核实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行政机关没有调查核实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而是仅根据当事人单方面的申请就决定批准其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出现了实际有能力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却给予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正确做法应该是,经过仔细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2)应当根据罚款的数额决定恰当的期数。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案由
××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安监管罚〔2016〕1号
当事人
×××
地址
×××市××区××路×号
违法事实
及处罚决定
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并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
近期原料价格上涨,又是市场需求淡季,目前资金难以回笼,特申请延期缴款。
附:当事人申请书、保证书。保证书应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延(分)期缴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
承办人意见
经查情况属实,考虑企业实际状况,建议同意延期缴款。

承办人(签名):×××

、×××
2016年×
月×日
审核意见
拟同意。
审核人(签名):
×××

2016年×月×日
审批意见
同意。
审批人(签名):×××2016年×月×日
22-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安监管缴批〔〕
号:
年月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发出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对你(单位)罚款(大写)的决定,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意你(单位):
□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



日(大写)止。
□分期缴纳罚款。第期至

月日(大写)前,缴纳罚款
元(大写)(每期均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此外,尚有未缴纳的罚款
元(大写)。
代收机构以本批准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申请人。
2.文书简要说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经审批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的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文书文号。如果批准当事人分为若干期缴纳罚款的,每期均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且每一期的批准书编制的顺序号应不同。如第一期为“302001001”,第二期则为“302001002”,以此类推。
(2)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并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
(3)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而且,每一期都应单独开具本文书,编写文书编号并写明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的余额。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对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和具体数额,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2)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每一期均应单独开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并编写相应的文书编号。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
)安监管缴批〔2016〕1号
××公司

2016年×月×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安监管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对你(单位)罚款
人民币××××万元(大写)的决定,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意你(单位):
□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年

日(大写)止。
√分期缴纳罚款。第壹期至2016

×
月×日(大写)前,缴纳罚款
壹万元(大写)(每期均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此外,尚有未缴纳的罚款
××元(大写)。
代收机构以本批准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申请人。

22-38
文书送达回执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文书送达回执
()安监管回〔〕

案件名称:
受送达单位(个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或者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备注:

注:1、一个案件各类文书的送达,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
2、各类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3、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留置送达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字。
2.文书简要说明。《文书送达回执》是记录处罚机构将有关执法文书已送达当事人或其他受送达人的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执法文书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等内容。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邮寄、留置、公告送达等。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文书送达回执

×
)安监管回〔2016〕1号
案件名称:××公司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受送达单位(个人)
×××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或者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安监管罚告〔20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印压手印)
×××××有限公司安全处
××××年×
月×日
直接送达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备注:注:1、一个案件各类文书的送达,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
2、各类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3、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留置送达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字。
22-39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安监管执行催告〔
〕号
?????????:
本机关于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
文号:尚未履行,请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





日前将罚没款

元、加处罚款
元,(合计:元)
缴至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

?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下达的书面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催告当事人。填写催告对象,包括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2)作出行政决定的名称、时间、文号。依据行政决定据实填写。
(3)催告事项。根据行政决定选择填写。
(4)联系人.一般应是案件的承办人员。
4.文书下达注意事项:
(1)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安监管执行催告〔2016〕1号
???××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月×日对你单位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文号:(×
)安监管罚〔2016〕×号,尚未履行,请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16年×月
×日前将罚没款壹万元、加处罚款××元,(合计:××元)
缴至××银行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市××区××路××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12345678
???????
?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
?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22-40
强制执行申请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安监管强执〔〕


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




日对被申请执行人
作出了
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文书简要说明。《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申请时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内容。在正文和相应空格栏目中应写清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4)附件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等情况材料,以便人民法院了解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事实。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按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安监管强执〔2016〕1号
××区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公司作出了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安监管罚〔2016〕1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
1.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书;
3.申请强制执行标说明;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月×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22-41
案件移送审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由
当事人
地址
受移送机关
案情简介
移送理由
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承办人(签名):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


2.文书简要说明。《案件移送审批表》是经审批,将立案后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单位或部门处理时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报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并附后。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在案件移送之前,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研究案情和了解相关法律,以确定接受该案的具体单位。
2.在具体操作中,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接受移送的单位做好沟通工作,使接受单位对案件事先有所了解和准备。应当做好衔接工作,受移送单位应留原件,移送单位应留复印件,移送案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3.正确把握有关移送的法律依据。有的行政机关未对涉及该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就盲目将案件移送给无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造成有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由
××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
当事人
××公司
地址
×××市×区×路×号
受移送机关
××市交通局
案情简介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
移送理由
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交通部门管辖。
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拟移送交通部门办理。
承办人(签名):×××?
??×××??
?2016年×月×日
审核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
2016年5月9日
审批意见同意????????????????????负责人(签名):×××

2016年5月9日

22-42
案件延期审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延期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基本情况
涉嫌违法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涉嫌违法个人姓名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案件延期
理由

承办人(签名):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2.文书简要说明。案件延期申请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自立案之日起,由于客观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人员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办理时限的内部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①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一致。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分别为涉嫌违法个人和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涉嫌违法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涉嫌违法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等信息。
③案件延期原因。由案件承办人据实填写。
4.注意事项。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5.
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延期审批表
案件名称:
××市××公司“1.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涉嫌违法单位名称
××市××公司
法定
代表人
王××
联系电话
123456789
地址
××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
123456
涉嫌违法个人姓名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案件延期
理由
应当事人申请听证,致使未在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该案件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延期截止时间为2016年×月×日。
承办人(签名):
×××

×××2016年×月×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2016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2016年×月×日
22-43
案件移送书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书
()安监管移〔〕


本机关于年
月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因在调查中发现,故此案已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的规定,移送你单位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责任。审理结案后,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
附该案件有关材料:


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移送单位。
2.文书简要说明。《案件移送书》是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将已经立案,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单位或部门处理时,向对方发出的证明类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受移送单位.指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因地域管辖发生的移送。如某行政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违法行为的行为地、结果地均不属本机关管辖,即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二是因职权或级别管辖发生的移送。如某行政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超出了本级机关权限时,即应移送给具有相应职权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三因违法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即行政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后,应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移送原因。移送原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填写清楚。
(3)移送材料。在案件移送中,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相关材料应当随案移送,并在文书中注明材料名称及数量。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违法行为超出本机关的管辖范围,需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3)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还要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移送机关交来的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法律明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未予以移送,而是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处理,即“以罚代刑”。
(5)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既要追究刑事责任,又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有的行政机关只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本机关不再作出其他处理。
(6)有的行政机关在接受其他单位移送来的案件后,不作处理,或未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单位。
5.文书制作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书
(×)安监管移〔2016〕1号
?××市交通局??:
本机关于2016年×月×日对××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
一案立案调查,因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件不属于本部管辖
,故此案已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移送你单位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责任。审理结案后,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
附该案件有关材料:1.
……,2.……
。共
2

12
页。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5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移送单位。
22-44
结案审批表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结案审批表
()安监管结〔〕

案件名称: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被处罚人
年龄
性别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果执行
情况
承办人(签名):





日审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年




2.文书简要说明。结案审批表,是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终结时,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关于案件查处执行完毕,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的内部法律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的案件名称一致。
(2)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相一致。
(3)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对应填写。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写明法院受理情况。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应当将缴款单据附在文书后。承办人在确认执行完毕后,应当在此栏填写“建议结案”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4)审核意见。
①审核意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人应当同立案审批表中的审核人一致。
②审核人同意结案的,应当填写“同意结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结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和处理意见。
③审批意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批人应当同立案审批表中的审批人一致。
④审批人同意结案的,应当填写“同意结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结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和处理意见。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结案条件。即确认处罚决定是否完全执行到位。
(2)结案时间。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结案审批表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五)文书范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结案审批表
(×)安监管结字〔2016〕1号
案件名称: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单位
×××公司
地址
××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总经理
邮编
123456
被处罚人
年龄
性别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
情况
截至至4月7日,该公司已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建议结案。
承办人(签名):

张某

李某2016年4月8

审核
意见
拟同意结案
审核人(签名):王某

2016年4月8日
审批意见
同意结案
审批人(签名):张某2016年4月8日

22-45案卷(首页)
1.文书式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卷(首页)
()安监管案〔〕


案件名称:案






立案:
年月日
结案:
年月日
承办人:

归档日期:



归档号:

保存期限:
2.文书简要说明。案卷首页,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案件完毕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所作的有关案卷内材料总的提示性封面。
3.文书制作说明
(1)文头。文头应当补充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全称。
(2)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的案件名称一致。
(3)案由。案由应当与立案审批表的案由一致。
(4)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一致。
(5)立案时间。同立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6)结案时间。同结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7)承办人。填写该案件具体承办人的姓名。
(8)归档日期。应当按照归档完成的日期要求填写。
(9)归档号。按照本部门统一规定的顺序排列编号。
(10)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10年、30年)两种,详见本手册24-04关于档案保管销毁相关规定。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该文书提倡打印制作,也可以手写。手写用笔为蓝、黑色钢笔(碳素笔)。
5.文书制作范例: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卷(首页)
(×)安监管案字〔2016〕1号

案件名称:(与立案审批表的案件名称一致)


(与立案审批表的案由一致。)




×××公司违反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改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伍万伍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经履行了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立案:
2016年
5

9

结案:
2016

6

20日
承办人:张××

李××
归档日期:
2016
年6月22日
归档号:
2016010601
保存期限:
永久

22-46
卷内目录
1.文书式样:




序号
文件名称及编号
日期
页号
备注

2.文书简要说明。卷内目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案件完毕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将有关案卷内材料按次序编排以供查考的提示性文书。
3.文书制作说明:
(1)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
(2)文件名称及编号。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案件全称及相应编号。案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按照:案件立案、案件调查、处罚告知及听证、处罚决定、处罚执行、案件结案的顺序依次填写。
(3)日期。对于卷内执法文书,应当填写正式生效的日期。其他文书,填写取得文件的日期。
(4)页号。将卷内文件排序后依次统一编制页码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备注。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印件。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注意目录内容和卷内文件的对应性,注意符合立卷归档要求。
(2)卷内文件均要体现在目录上,做到目录与卷内文件相符合。
(3)该文书一般应当打印制作,尚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手写,手写用笔为蓝、黑色钢笔(碳素笔)。
5.文书制作范例:




序号
文件名称及编号
日期
页号
备注
1
立案审批表(×安监管立〔2016〕第1号)
2016.5.10
1
……
……
……
……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第二十三章
案卷归档
23-01.
立卷归档
1.归档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质量要求、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2.归档的范围。安全生产监管档案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组成。
(1)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包括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立法相关材料、会议材料、安全统计分析材料、信访材料、行政复议材料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材料等。
(2)执法检查材料,包括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处理决定等执法文书材料以及相应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材料等。
(3)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包括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材料,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材料,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定审批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材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材料,职责范围内要求的各项管理工作备案材料等。
(4)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包括本单位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3.归档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应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可分阶段归档。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2)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3)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4)案卷装订前,要对卷内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整理,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全部剔除干净;破损的材料应当进行修复;原件模糊、褪色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字迹材料,应予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外文材料要与翻译材料一并归档;信封(展开放平、保留邮票、邮戳)、照片和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证据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应当折叠,纸张的折叠、裁剪以A4纸为准;
(5)档案装订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装订线在距案卷左边2.5厘米,以中眼为准,上眼和下眼与中眼的距离均为8厘米,孔径1至2毫米;装订的案卷,要求在纸张的长度和宽度一致的前提下(A4纸),达到右边齐、下边齐;案卷厚度不超过2厘米,页数不超过200页;案卷装订完毕,在卷底三眼线上贴上封纸,盖住线绳,在封纸与卷宗纸的骑缝处,由立卷人签名和加盖单位骑缝章,以示负责;
(6)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7)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清点、核对文件材料,并在移交方编制的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或盖章。
4.立卷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归档文件进行科学系统地分类、排列、编目和保管,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文档一体化进程,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分类,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或采用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按件整理。
执法检查材料可按年度、行业、地区分类,以每个被监管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可结合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行业、地区、被监管单位,采用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体系和排列方法,以一个被监管单位的一项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一项一卷。行政许可项目在审批手续完成后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形成的案卷可与申办案卷合并保管或单独排列。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以一起事故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按年度结合案卷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23-02.移交登记
(1)行政处罚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办案人员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和附卷证物进行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确因工作需要或者保管条件限制的,可由业务部门暂时管理两年,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保障档案安全,每年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行政处罚档案目录和上报档案统计数据,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2)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将有关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及时移送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3)已经归档的案卷,确需增加材料的,应当经执法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整理立卷。
(4)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应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行政区划变动部门涉及案件档案,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做好登记备查。
(5)案件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编制档案存放登记表,做到专柜储存、专人保管。档案放置应科学和便于查找,案件档案柜上或者档案盒上应标有档案年度和案卷流水号。
23-03.保密借阅
(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卷,办案人员在移交时,应当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案卷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案卷的内容。
(2)案卷的借阅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安监系统内因工作需要查阅和摘录案卷材料的,应当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执法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和摘录。查阅和摘录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不划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确需复制案卷材料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安监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公函、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行政执法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摘录和复制。外借案卷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借出单位禁止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接收借出的案卷时,要认真验收和清点核对。对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及时追查处理。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23-04.保管销毁
(1)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采用标时制,根据归档材料的价值定为30年或者10年。
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开始计算。简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为10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为30年;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2)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经行政执法负责人鉴定后,书面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案卷销毁登记表,由两人以上(一名销毁人、一名监督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名,严禁把销毁的档案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销毁档案的请示报告和销毁登记表应立卷存档。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办〔2007〕126号

《关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20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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