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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标权视角的继承法修改分析
时间:2019-12-09 13:36:23 来源:76范文网

基于商标权视角的继承法修改分析 本文关键词:继承法,商标权,视角,修改,分析

基于商标权视角的继承法修改分析 本文简介:商标权论文(汇总10篇)之第九篇  摘要:《继承法》自1985年4月20日颁布,并于1985年10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没有经过修订和完善,是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民事法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的社会环境较之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法律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主体的财产

基于商标权视角的继承法修改分析 本文内容:

  商标权论文(汇总10篇)之第九篇

  摘要:《继承法》自1985年4月20日颁布, 并于1985年10月1日生效以来, 至今没有经过修订和完善, 是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民事法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的社会环境较之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法律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页随着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继承法已经无法适应当代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的需要。《继承法》修改已经被提上议程, 立足于对商标权的分析, 拟对《继承法》的修改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继承法,遗产,商标权

  一、继承法的客体

  继承关系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 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法律关系。继承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 属于民法的一部分。继承权的客体, 即为继承法律关系之客体, 是指继承人因为继承开始所继承的对象, 是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①关于继承法客体的范围一致争论不休, ②但本文主张遗产说。

  (一) 继承法的客体是遗产

  在古代法上, 继承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并且身份继承具有首要地位。③而现代继承法沿袭了古罗马法的概括继承原则, 摒弃了对身份的继承, 只保留财产继承, 即被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拥有的各项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因此, 继承的客体就是遗产, 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④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认为我国继承的客体是遗产, 并且将遗产定义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 依照继承法能够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一定范围的财产义务”⑤。《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一书中也持相同观点。

  这种说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得到普遍认同。比如, 《日本民法典》第896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 承受属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一切权利、义务。但是, 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者, 不在此限。”再比如, 《瑞士民法典》第560条规定:“ (1) 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取得全部遗产。 (2)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被继承人的债权、所有权、其他物权及占有物, 无例外的移交给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务, 即为继承人的债务。”还有我国台湾地位“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 不在此限。”

  (二) 遗产的特征

  继承法的客体就是遗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财产。”遗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财产, 具有时间性。

  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的个人财产。公民在生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 预先决定死后如何处分自己合法财产, 比如将一部分或全部财产赠予他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但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 公民所处分的财产不能被称之为遗产, 其所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 这些被公民预先处分的财产仍然是该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任何人不得侵犯其私有财产, 受遗赠人无权以遗嘱为由要求公民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 否则构成侵权。

  2.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具有财产性。

  只有被继承人生前具有所有权的个人财产, 才可以被作为遗产转移给其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财产仅仅是给予某些原因生前占有并不具有所有权的, 那么这类财产是不能够用作为遗产, 被转移给继承人的。比如,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国家或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国家或集体组织只是将这些财产分配给农民长期使用, 农民仅仅占有这块土地, 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但该土地不能构成公民的私有财产。再比如, 共有财产也不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公民订立遗嘱将共有财产完全视为个人财产并对其进行处分, 涉及共有人部分财产的遗嘱不发生效力。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及知识产权等都具有财产性, 因此可以被作为遗产, 在公民死后处分。

  3.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具有合法性。

  非法取得的财产, 包括偷窃、抢劫、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财产。一旦公民的财产属于使用上述不正当手段非法所得的财产, 那么该财产无法作为遗产, 被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有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合法财产, 才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 遗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他人, 具有可转让性。

  只有可转移给他人的财产, 才可以作为遗产。如果公民的财产是专属于个人的, 无法转移的财产, 那么该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他人继承。比如, 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费, 复员费、转业费等由公民生前专有的, 无法转移的财产;再比如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与劳动者人身权利密不可分的劳动权, 专属于劳动者, 不能被作为遗产继承。

  5. 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与一定范围内遗产财产义务的统一体, 具有统一性。

  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 遗产的范围不仅仅只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财产权利, 还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负财产义务, 比如债务。当继承发生时,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 财产义务随着财产权利一并转移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那么继承人不能继承财产权利, 同时也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

  由此可见, 遗产是指,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权利及一定范围的财产义务。其中, 财产性是遗产最重要的属性。

  二、商标权继承的理论基础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知识产权继承的范围限定为著作权和专利的财产权利, 没有将商标权列入可继承的知识产权范围内, 违反了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立法精神, 存在明显的瑕疵。

  (一) 商标权主体的适格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 既包括自然人, 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 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被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因此,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继承仅限于知识产权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形。①也就是说, 只有当自然人死亡时, 继承才会发生效力, 被继承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才会发生转移, 继承人才得以继承该财产权利。然而《继承法》颁布之时,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还仅仅只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并不包括中国的自然人。1982年的商标法对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1986年的民法通则允许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申请商标;1988年和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就自然人而言, 2001年修改前的中国商标法只允许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普通的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 单纯的中国自然人一直被排除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之外。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条已经明确将自然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

  (二) 商标客体的财产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 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本质属性是一种财产权, 具有可转让的性质,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 通过继承实现这种财产权利的流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围已经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继承立法和知识产权法所认可。②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除了包括财产权利之外, 知识产权同样兼具人身权的属性。但有观点认为, 财产权才是知识产权最本质的属性, 其所具有的人格权属性是偶然之产物。③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影响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可继承性的基础。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部分, 也是具有财产属性的。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 即“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④商标的价值源于对商标使用所产生的价值。商标注册人通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排他性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以及禁用权。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 收取许可费;或者与他人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 获得对价。当商标权人为自然人时, 商标权人死亡后, 商标专用权转移给继承人。

  三、完善《继承法》的建议

  我国现行继承法自实施之日, 一直没有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物质生活不断丰富, 公民的财产概念和财产形态也日益多样化, 因此为了契合继承法的立法精神, 遗产的范围应当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现行继承法在规定遗产的范围时, 采取了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相规定结合的方式。在《继承法》第3条第6项规定中, 对可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范围, 采取了穷尽式的列举方式。即只包括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随着商标注册主体的改变, 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满足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商标中财产权利的继承只能适用《继承法》第3条第7项, 即兜底条款中。这种情形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正值《继承法》修改之际, 应当将商标权财产权利的继承明确写入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范围之中, 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完善知识产权的继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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