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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时间:2019-12-09 13:48:29 来源:76范文网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随着金融产业链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金融安全的组成部分,消费方式与消费理念早已伴随着科学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更新,金融消费虽给我国公民带来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企业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使金融市场的矛盾日益凸显,在金融交易中却出现了许多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金融产业链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金融安全的组成部分,消费方式与消费理念早已伴随着科学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更新,金融消费虽给我国公民带来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企业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使金融市场的矛盾日益凸显,在金融交易中却出现了许多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作为新型金融消费者的一类,值得关注。文章通过对互联网保险消费的现状及消费者遭遇的困境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及其特征

(一)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此可以认识到消费者不同于其他经营者、生产者,它是以自然人为中心,为了家庭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与此同时,通过上述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有着相类似的关系,其本质都是一种需求,“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但金融消费者又有着一定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消费的对象是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而非一般的生活服务和产品。

(二)金融消费者的特征

金融消费者具有两个特征,第一,金融消费者具有保值增值的投资意愿,其中,保值是指保持保证原有的价值,增值是指在保持保证原有的价值基础上,又有新的价值增加。保值是基础,增值是目标。第二,金融消费者具有心理依赖的特征,其消费行为易受周围人群影响,符合心理学中所说的“羊群效应”。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

在金融消费中,首先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比较大。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个人隐私的泄露早已成为严重的网络问题,那么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不一定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经营者为了利益,将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出卖给第三方机构或者其他个人,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环境特殊,其与一般的生活消费者同样处于消费关系中的弱势地位,需针对其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二、互联网保险消费现状

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网购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零售行业传统销售模式的转变,同时催动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尤其是保费低廉贴近生活的小险种逐步成为互联网保险消费的主要对象,例如“运费险”“手机碎屏险”“驾考无忧险”等。此外,此类保险多数以嵌入式服务作为主要的营销模式,例如支付宝中的嵌入式保险。众安在线于2013年成为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成为将保险从实体销售变为线上销售的先行者。线上销售大大体现了网上购物的便捷性,程序简单易懂,险种贴近生活,投保便捷,多数理赔迅速,对消费者的主动消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互联网保险繁荣发展的背后也隐藏了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面临新挑战

保险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合理的保险监管对于一国金融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一方面,保险业务经营的对象是货币这种特殊商品,具有负债性、社会性以及公共性的特点,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有必要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附随性,因保险合同多数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存在。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会出现不对等,也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也使得一般的投保人,局限于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经验不足而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其次,保险监管页数为了实现保险业长久健康的发展。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长期以来由国务院下设的银保监会(原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与确保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在理论上有公示方式、形式监管方式、实体监管方式。公示方式是最宽松的一种,指政府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定期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公示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告财务报表、公告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订立边际偿付能力标准等。公示方式有利于营造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但也有明显弊端,例如不利于评判企业优劣,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形式监管方式是指有政府预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保险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和保险经营的一般准则,要求同业共同遵守的方式。实体监管方式是指国家制定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我国采用实体监管方式,较为严格。传统的保险监督管理措施包括组织监管、财务监管、业务监管三个方面。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新颖性和特殊性,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措施并不能达到全面有效监管的目标。互联网保险交易便捷,合同大多以电子合同的形式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网络途径签署,涉及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技术性的问题,电子合同相较于纸质合同易修改,不利于在纠纷发生时进行举证。这为监管者带来了诸多新挑战。

(二)消费者维权障碍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在传统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有利于投保人针对保险合同进行询问和理解。互联网保险多以线上形式进行销售,保险人多以加粗加大字体或其他方式标明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投保人与保险人交流不够顺畅、便捷、直接,导致许多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只是走形式,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此外,由于保险消费者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向保险人维权的难度也很大,线上销售中缺乏对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特别规定,不利于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三)保险产品创新不足

当前,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不足,很多产品知识披着互联网的外衣进行传统保险的交易,但却比传统保险产品易于逃避监管。

三、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维权困境分析

(一)维权知识匮乏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作为普通公民,其在保险及法律领域的知识经验积累很有限,保险合同又多以格式合同形式存在,普通消费者无法完全判断复杂的合同条款是否对自己有利,容易陷入合同中的不利地位。

(二)保险人规避责任

我国保险法中虽然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但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繁多、保险产品种类复杂,提示说明义务具体应当如何履行,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一般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履行方式,互联网保险产品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一般采用在电子合同中加入提示注意条款,或用加粗加大字体提示注意,或由在线客服履行,形式灵活多样,但也难以监管和留取证据。

(三)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保险法中虽然已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总体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度较大,应在法律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标准、违反后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增强其实用性。

四、相关保障制度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提升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

通过丰富多彩的方式,如公益普法活动、律师公益咨询、线上普法,提升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具体可以采用如下方式:第一,互联网保险机构、保险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可以定期在社区设立流动宣传站点,普及保险相关法律常识,提升公民的金融、法律素养减少保险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第二,将保险法律知识带入校园,通过课堂教育,向大学生普及保险法律知识,从而带动其他社会群体学习相关知识。

(二)明确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法中其体现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要如实提供保险人所需的与投保相关的信息,比如年龄、健康状况、疾病史等,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对应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负有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一般为非保险专业人士,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面前,其处于不利的合同地位,因此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就合同中迷惑的部分进行询问,要求保险人解释说明,此外,投保人要主动针对不利于保险人的条款进行提示,提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合同风险。但《保险法》中并未规定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完全履行的标准,致使此项规定常常落实不到位,保险人逃避提示说明义务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保险法》中应当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标准、履行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也要结合互联网保险和实体保险产品的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其真正落实,更好地起到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三)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消费者,由于自身知识经验的局限性,很难准确找到对应的维权途径,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列举维权方式和方法,此外,消费者协会和保险业协会也应在维权方面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帮助和指导,鼓励其积极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维权氛围和条件。权利无分大小,即使是投保金额较小的保险险种也要提供对应的维权渠道和方式,平等地保护每一位保险消费者的权利。

(四)完善相关案件举证制度

互联网保险产品,多数采用线上销售的方式,采用电子合同、格式合同形式订立,格式合同的制定主动权掌握在保险人手中,且电子合同易修改,不易保存,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险合同中条款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保险人负担,并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由合同造就的不平等地位。

作者:张雯雯 单位: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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