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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放射源的启示
时间:2019-12-09 13:48:41 来源:76范文网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放射源的启示 本文关键词:放射源,环境污染,启示,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放射源的启示 本文简介:党XX、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核安全与辐射安全工作,2016年4月,****出席华盛顿核安全峰会,提出我国将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共同提高放射源安全监管水平。“十三五”期间,我国放射源数量以每年5%~10%的速度递增,保障放射源安全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已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与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放射源的启示 本文内容:

党XX、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核安全与辐射安全工作,2016年4月,****出席华盛顿核安全峰会,提出我国将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共同提高放射源安全监管水平。“十三五”期间,我国放射源数量以每年5%~10%的速度递增,保障放射源安全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已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与辐射相关的内容在现有的保险产品中都是作为除外条款出现,均未涉及放射源事故导致的辐射事故赔偿,而近年来放射源辐射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就会给环境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发公众的恐慌。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数额可能很巨大,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导致受害人很难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给政府财政带来压力,因此,引入放射源责任保险很有必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情况20世纪60年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首次提出,经过多年研究与实践,美国、德国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较为成熟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油污损害、危险废弃物等领域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律体系、承保范围、保险模式、索赔时效、承保机构等方面取得较大发展。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求管理者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购买保险,先后颁布《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超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美国成立专门承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保险集团开展承保,保险模式主要是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包括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由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两类,索赔最长期限为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30年。德国1965年开始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于1990年制定并实施了《环境责任法》。保险模式采取强制性责任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承保范围最初只针对突发性污染造成的损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成长,逐渐将渐进性环境污染产生的责任纳入承保范围。赔偿范围包括对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的损害,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赔偿限额规定最高不超过1.6亿马克。索赔时效截至保险合同有效期后3年,实践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这一时效。英国和法国实行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保险模式。法国于1998年颁布《法国环境法》,涵盖了所有环境保护领域。赔偿范围包括环境损害赔偿和清理污染的费用。赔偿数额低于200万法郎,由保险公司自行核赔;如果超过200万法郎,则由技术委员会提出附加意见。承保集团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承保。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两类。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主要体现在一些单行法中,如1965年颁布的《核装置法》,明确规定必须投保最低500万英镑的核环境责任保险。英国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对渐进、协同、潜伏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予以投保。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日本于1973年制定了《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建立了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应对土壤污染风险的责任保险、应对非法投弃风险的责任保险以及应对加油站漏油污染的责任保险。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发展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不断受到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先后在多个省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少部分城市开展试点。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与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仅限于油污责任,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丹东、本溪等城市相继试点。第二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探索。2005年年底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效应和环境代价直接催生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大步推进,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等省市开展试点,覆盖面逐步扩大。第三阶段,在全国大范围推行。2013年,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和原环保部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涉重金属企业”和“高环境风险企业”将作为强制保险的试点企业,正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入强制保险行列。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出台,提出鼓励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2015年9月,中共XX、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原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将一些企业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一是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和制度体系,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承保范围逐渐扩大,从起初只承保非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逐步扩大到同时承保渐进环境污染事故。三是逐步推行强制保险方式,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针对污染责任者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核损害、海洋油污和危险废物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倾向于实行强制保险。四是索赔时效的长期化,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比一般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要长。五是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支持,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范围过窄,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需要有专门的承保机构并得到政府的扶持。

我国放射源数量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

“十二五”以来,我国核技术利用事业不断发展,应用领域十分广泛,放射源总数逐年增长,然而放射源辐射事故时有发生,Ⅲ类工业探伤源丢失和Ⅱ类放射源落井失控多为较大级别事故,一旦发生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放射源数量不断增长,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十二五”以来,放射源总数逐年增长,平均每年增幅7%左右。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6.5万余家,其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1.4万余家,涉及在用放射源12万余枚。放射源应用的行业分布十分广泛,涉及医疗、机械制造、探伤、水泥建材、冶金、科研教学等20多个领域。辐射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监管仍需加强据统计,2011—2015年,我国共发生涉源辐射事故41起,其中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4起、一般事故36起,无特别重大级别的辐射事故。这些事故类型均为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及放射源落井事故,重大事故为南京放射源丢失,造成1人受到超剂量照射并引发急性放射病;较大级别的事故多为Ⅲ类工业探伤源丢失事故和Ⅱ类放射源落井失控事故。发生在核子仪应用领域辐射事故共24起,基本上都是Ⅳ类或Ⅴ类放射源,事故影响较小;发生在医疗应用领域辐射事故2起,是敷贴器及含源仪器丢失、被盗事故;而放射性测井和工业探伤领域发生事故共15起,放射性测井辐射事故主要是测井过程中发生的含源设备卡井或落井,工业探伤事故基本都是工业γ探伤机丢失、被盗,两类事故数量约占事故总量4成左右,是我国近年来辐射事故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考虑到Ⅲ类工业探伤源丢失事故和Ⅱ类放射源落井失控事故多为较大级别的事故,一旦发生,不仅威胁人类健康,而且对社会秩序的冲击极大,容易引发公众恐慌,同时放射性物质会在空气中蔓延,波及范围广,公众所受的危害也将持续很长时间,是加强辐射安全监管、降低事故发生率应关注的主要方面。

我国推行放射源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推行放射源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分散企业风险,降低政府财政压力,稳定社会秩序,完善放射源污染事故救援机制,促进企业从“污染后治理”转向“事先预防”,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企业而言,一旦发生较大级别的辐射事故,往往难以面对高昂的赔偿金和治理费用,导致破产,在放射源领域推行责任保险可以使企业免于巨额赔偿,实时转移风险;也可以使放射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减少企业压力,实现风险救济社会化;同时可以提高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水平,规范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定期派专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实现污染事先预防,减少事故发生。对受害人而言很难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推行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完全的救济,也可以保障环境受到损害能及时得到恢复。对政府而言,污染企业无力支付赔偿费用,政府只能被动承担,推行责任保险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财政的巨大压力。对保险公司而言,推行和实施放射源责任保险,不断开发新的领域与业务,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污染事故赔偿、风险管理以及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积极介入,可以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业务水平。我国开展放射源责任保险的建议近年来我国较大级别的辐射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较大。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推动核安全“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亟须在放射源领域引入责任保险。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等方式明确规定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顺利推行的前提条件。建议相关部委先以文件形式完善政策措施,在政策上对放射源责任保险进行支持,从财政和税务上进行扶持;同时建立相关立法保障,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订中考虑对放射源辐射事故责任保险作出要求,或者尽快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法;鼓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率先开展放射源辐射事故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工作,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选择切实可行的保险模式我国有6万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考虑到我国核技术利用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现阶段不具备全面推行强制保险的市场基础,但如果完全采用自愿保险方式,部分企业财力有限,缺乏社会责任感,可能不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建议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对于风险较大领域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选择高风险行业或企业先行试点我国放射性测井和工业探伤领域现有约2000家企业,近年来放射性测井和工业探伤领域使用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发生事故较多、级别较大,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也较大,建议在放射性测井和工业探伤领域试点推行放射源责任保险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后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全行业推广。建立放射源保险共同体和保障基金由于放射源的特殊性,仅仅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不太现实,建议参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核损害责任保险,由政府引导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共同体经营放射源责任保险,共同承担风险;适时建立放射源保障基金,一旦发生重特大辐射事故,当赔偿超出责任保险的限额之外,且投保人无力承担赔付责任时,可以从保障基金中提取。强化政府管理部门作用核安全管理部门依托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技术支持单位业务优势,进一步摸清核技术利用行业特点,深入研究承保范围、投保人的投保能力、除外责任、保险限额、索赔额度、索赔时效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核安全管理部门有限介入放射源责任保险技术层面工作,在保险试点企业清单的制定、试点企业风险状况的调查、保险费率的初步测算、保险产品的初步设计等方面提供建议,尽快推动放射源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08(5):60-62.

[2]王学冉.国外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保险,2012(5):47-50.

[3]曲云欢,周晓剑,李小丁,等.核技术利用“十三五”辐射安全规划基本思路研究[J].辐射防护,2017,37(6):490-494.

作者:曲云欢 张月君 李小丁 董毅漫 聂鹏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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