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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完善
时间:2019-12-10 13:18:41 来源:76范文网

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完善 本文关键词:质押,专利权,融资,完善,平台

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完善 本文简介:专利权论文(优选10篇)之第六篇  摘要: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知识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一种创新途径。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加之P2P网贷平台自身特性的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状况不容乐观。针对我国P2P网贷平台中

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完善 本文内容:

  专利权论文(优选10篇)之第六篇

  摘要: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知识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一种创新途径。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粗略, 可操作性较差, 加之P2P网贷平台自身特性的限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状况不容乐观。针对我国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应完善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 健全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制度, 建立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

  近年来, P2P网贷的发展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发展, 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 由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及弊端, 加之P2P网贷处于发展的上升期, 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导致P2P网贷平台专利权质押融资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成功率及实效并不尽如人意。加强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研究, 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界定

  界定, 即给所研究的对象一个概念。概念是判断和论证问题的逻辑起点, 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只有严格地限定概念, 我们才能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对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研究, 首先应当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权利质押, 是指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将其所持有的或者第三人所持有的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 以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权人的债权期限届满未能受清偿时, 即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其占有的财产权利变现, 从而实现其债权。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种类, 是指权利人在一定年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则是为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投资公司取得贷款, 债务人以其所持有的或者第三人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债权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 质权人即可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专利, 并就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作为现代经济社会背景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对于帮助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资金, 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 从而扩大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专利权质押融资除具有担保融资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用益型担保方式的融资。专利权的质押设立完成后, 出质人仍然可以继续实施该专利, 之所以如此, 一方面是因为专利权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价值, 即专利权人主要通过自己实施专利、将专利转让以及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等方式发挥专利权的价值, 使自己受益, 如果没有专利的实施或者转让、许可等环节, 专利权的营利性经济价值则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是因为专利权人要想实现专利权的经济价值, 绝对不能长时间将专利搁置一旁, 相反, 其必须将专利投入产业化应用, 否则本来具有强大经济价值的专利可能由于技术的进步而磨损其经济价值, 使其逐渐贬值甚至最终被市场淘汰。因此, 专利权质押设立完成后, 债务人获得需要的资金, 出质人仍可继续实施该专利, 从而实现专利权的营利性经济价值。二是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作为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财富, 该精神财富以非物质性方式存在, 表现为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 这种基于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从而获得信息的交换价值正是出质人所质押的。三是专利权质押融资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时间性是指不论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等都具有一定的保护期, 权利人基于不同类型专利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得到法律保护, 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 相关专利就进入公共领域, 法律不再对其进行保护。因此, 出质人基于融资需要设立专利权质押时, 其必要要件是专利权仍处于法律保护期限内。需要注意的是, 出质人与权利人之间设定的质押担保权的期限必须短于或者等于设质专利权的保护期, 否则将会发生实现质权的条件成熟时, 权利人的担保利益难以实现的情形。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地域性, 是指专利权只能根据一国的法律产生, 且只能在该法域内发生效力, 依据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受法律保护。因此, 设立专利权质押融资, 其重要前提是该专利在我国具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

  二、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P2P网贷平台对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在我国,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立法规定最早见于我国《担保法》, 《担保法》第75条规定,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该条规定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且明确了能够质押的只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将专利权中的人身权排除在质押范围之外, 之所以这样规定, 是由专利质权标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特征所决定的。同时, 《担保法》第79条规定,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当事人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办理出质登记, 且登记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2007年《物权法》第223条、第227条分别对专利权等权利质权及其登记做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227条对《担保法》第79条进行了完善, 将登记作为质权的设立要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近年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专利权质押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随着P2P网贷平台的不断发展, 相关法律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规定同样适用于P2P网贷平台。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政策明确了可以通过专利权质押进行融资, 且专利权质押融资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但是现实中, 由于我国P2P网贷平台起步较晚, 其本身发展并不成熟, P2P网贷平台中利用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主要发生在一线以及二线城市, 在三线城市不够普及, 而且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大部分是一些信用比较好、技术比较高的大企业, 也就是说,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全面、充分的开展。究其原因, 主要是P2P网贷平台自身的特性使其在与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P2P网贷作为一种风险投资, 其主要特征是融资期限较短并且融资利率比一般金融机构要高, P2P网贷平台的这些特征表明, 其主要是为满足企业或者个人短期融资的需要, 从而使该平台及时获得收益。然而对于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 由于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规模较小, 资金紧张, 专利技术本身并不成熟, 仍然需要经过市场的考验才能逐渐实现产业化, 专利产品要想实现产业化, 不仅需要企业投入较高的管理技术、务实的营销策略, 同时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 这就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获得融资成为必要, 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专利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 意味着其能够承受的贷款合约需要较长的时间, 这与P2P网贷平台提供短期限融资、较高收益的性质发生冲突。另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 P2P网贷是一种高风险融资, 并且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 因此资金供给方防御风险的意愿非常强烈, 为了能够收回投入的成本以及利息, 资金供给方更倾向于接受资金借贷方提供的有形资产抵押, 因为相对于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难、变现难等特征, 抵押的有形资产价值评估较简单, 变现较为容易。并且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信息不全面、信息不对称、信息不真实等弊端, 如果国家不通过相关政策扶持及宏观调控措施来弥补市场的缺陷, 民间资本在短期内就难以接受P2P网贷平台中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

  (二) 基于P2P网贷平台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将知识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一种创新途径, 尽管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予以认可,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1.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 其在《担保法》《物权法》以及《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然而我国仅仅在《担保法》以及《物权法》中对专利权质押进行了较为笼统的规定, 仍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难以为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实施过程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具体来说,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不完善的方面:首先,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不明确。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但却没有明确可以设立质押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具体包括哪些, 可以设立质权的专利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等, 也就是说,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是不明确的, 这为实践中基于P2P网贷平台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带来诸多困境。其次, 专利权质押融资采用的登记生效主义过于繁琐。在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中, 规定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物权法》第227条明确规定,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进行质押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然而, 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法律将登记作为质权设立的对抗要件, 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以及《英国专利法》等均规定, 质权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采取的登记生效主义不仅会因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手续繁多而增加当事人的成本, 也降低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效率, 使得专利权的营利性经济价值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对于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而言, 也使得其程序更加复杂。再次, 专利权质押融资中质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物权法》第216条规定, 出现质押标的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难以保障质权人权利的情形时, 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拒绝提供的, 权利人有权将质押财产变现以提前实现其权利或者提存。虽然该条规定了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途径, 但专利作为一项垄断性的知识财产, 其不仅存在价值明显较少的风险, 也存在设质专利权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专利权在有效期内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此时对质权人的权益如何进行保护, 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使得实践中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融资更加困难, 因为部分投资人可能怯于接受专利权质押方式。

  2. 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制度不健全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专利权质押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的方式, 但是不完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阻碍了该质押融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广泛适用, 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缺乏普遍认可的专利评估方法。现实中, 专利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并不被社会普遍认可, P2P网贷平台中的资金借入方和资金借出方难以对专利权的评估价值达成合意。在我国现行的规范体系中, 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标准, 仅仅在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有一些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笼统标准, 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尽管《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了成本法 (开发专利过程中的研发及交易等成本除去专利的贬值) 、市场法 (将该专利与市场中已有的几个同类专利进行比较, 参照已有专利的市场价格来评估该专利的价格) 和收益法 (将能用货币衡量其预期收益的专利总收益转化为现值) 等几种评估方法, 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成熟的专利技术市场, 导致成本法和市场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性不强, 专利评估机构使用更多的是收益法, 然而由于专利的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笼统规定, 使得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次, 缺乏权威的专利评估机构。专利权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 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要比房产等有形资产困难得多, 因此市场上的很多评估机构望而却步, 导致市场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专利评估机构少之又少。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事业本来起步就晚, 再加上缺乏无形资产评估所必要的技术标准以及信息储备, 导致专利权评估结果的准确度大打折扣, 从而抑制了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再次, 专利权自身存在的特性导致其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方面,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不同种类的专利权以及相关专利实施程度的不同对专利权的价值具有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 专利技术的成熟程度、专利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产业化程度等也影响着专利权的价值, 专利评估机构要详细调查、综合分析这些因素才能比较客观地评估专利权的价值, 这在理论层面上是万无一失的, 但是实践中, 专利权的实施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导致专利权的价值也处于波动状态, 因此, 专利评估机构的评估只是对垄断无形财产的未来营利能力以及经济价值的一个预期。该预期既可能与实际状况一致, 也可能与实际状况相背离, 所以专利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不完全绝对。

  3.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较大

  相较于有形资产, 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权的价值稳定性较弱, 其价值不仅会随着法律环境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而且易基于其自身原因以及侵权而发生价值减损, 这种潜在的价值波动导致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较大。随时可能发生的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存在, 使得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丧失权威性, 导致P2P网贷平台在融资中可能提高借贷利率, 从而增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成本以及法律风险。再者, 对于不同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等专利类型, 其价值波动情况不可能完全相同, 对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并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专利权侵权的发生与否, 相对而言, 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其专利权发生侵权的概率比较小。除此之外, 比较成熟以及发展前景比较好的专利受到科技进步的冲击较小, 相应地, 该专利权基于P2P网贷平台进行质押融资的风险也较小。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的不完善, 加之专利权授权机构对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审查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的存在, 加剧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基于P2P网贷平台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三、完善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措施

  “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 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不但涉及诸多精细的技术规范, 更涉及取舍难断的各种价值考量。结合P2P网贷特点, 审视我国相关法律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规定, 针对基于P2P网贷平台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的不足, 进一步完善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设计,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完善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

  我国的权利质押融资制度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 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因此,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促进我国权利质押融资尤其是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通过P2P网贷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渠道。在美国, 关于专利权质押制度的规定在《统一商法典》的第九章, 该章对集体财产、无体财产担保的设立及其实现等做了详细的专门规定。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 为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统一商法典》拓宽了处置质物后权利人可以支配的财产范围, 不仅包括出质人实施该专利后获得的收益, 同时还包括转让费、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而获得的许可费以及发生专利权侵权而获得的赔偿金等。《统一商法典》规定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中的专利不限于专利本身, 还包括专利的替换、衍生等, 且没有强制性规定登记是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设立要件, 而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除此之外, 《统一商法典》在质权人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 赋予了质权人有权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日本的《专利法》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规定将专利权记载于特定的账簿上作为专利权质押的生效要件, 并且只有经过所有的专利权人同意后才能将专利权出质进行融资, 而且质权人可以使用该出质专利权, 但是必须以出质人的同意为前提。从美国、日本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来看, 其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发展得比较成熟, 除了这两个国家以外, 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也比较完善, 为本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启发我国必须制定详细完善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 这不仅有利于传统融资模式的发展, 而且为新形势下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 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

  通说认为, 权利质权的标的应满足必须属于财产权、该财产权必须可以转让且与质权的性质不违背等条件。由此得知,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属于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毫无疑问的。虽然学术界对专利权在性质上是单纯的财产权还是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专利权营利功能的增强, 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具有人身权性质的署名权等内容排除在专利权的内容之外, 认为专利权首先是一种独占权, 这种独占权是基于专利权的财产性质而产生, 此外, 专利权还是一种处分权, 这种处分权是基于专利权的独占权而衍生出来的。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中, 只是笼统地规定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但是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 应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首先, 应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包括专利申请权。在实践中, 尽管学界对专利申请权能否作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这是因为, 一方面尽管专利审查机关是否赋予申请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若将专利申请权归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 质权人未来可能面临风险, 但事实上专利权作为质押的标的本来就存在风险,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仍有可能因发生侵权而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另一方面权利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申请能否取得专利权的风险是明知的, 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权标的, 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 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因此, 专利申请权可以成为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其次, 应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不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究其原因, 一方面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 不属于财产权。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行使署名权, 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该发明创造的真正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一方面署名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署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 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身不可分离, 也不影响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的变化, 即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进行了转让, 受让人亦不享有署名权。因此,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不能成为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最后, 应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不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报酬权。这是因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表面上看虽然具有财产属性, 但其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 这就使得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不能成为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

  2. 拓宽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我国《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对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均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即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 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处理设质专利权, 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也规定了拍卖、变卖以及折价的方式。由此可知, 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拍卖、变卖以及折价三种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这种规定难以满足P2P网贷中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需要, 不利于维护质权人的利益, 因此应拓宽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首先, 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质权实现方式。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意志是独立、自由的, 并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合意, 从而确定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此时的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并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拍卖、变卖以及折价, 可以在此之外设立其他方式。比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通过将设质专利权出租以及许可使用等途径来实现质权, 拓宽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不仅能激发传统模式下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 同时也能增加P2P网贷平台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概率。其次, 规定将专利权连同该专利权投入实施的设备一同质押。在P2P网贷平台设立专利权质押融资时, 可以将专利权连同该专利权投入实施的设备一同质押, 一并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 将专利权与设备一同设质并没有违反质权的标的范围, 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所以将专利权连同将该专利权投入实施的设备一同质押, 因为大部分专利有很强的技术性, 导致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过程中, 部分潜在购买者可能基于设质专利的技术性强、实施难度大、投入使用的成本高而放弃购买, 以至于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更加困难。如果将专利权连同该专利权投入实施的设备一同质押, 那么潜在购买者便可以利用该设备而实施专利权, 从而有效地缓解潜在购买者的担忧, 更容易吸引潜在购买者购买该专利, 从而增加P2P网贷平台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概率。

  (二) 健全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制度

  “最优美的制度不是创造而是进化的”, P2P网贷平台专利权质押融资中, 尽管P2P网贷门槛相对较低, P2P平台只对企业的背景、借款的用途、担保财产的相关材料以及信用水平等进行审查, 使得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 但是P2P网贷严格来说是一种高风险投资, 资金供给方防御风险的意愿非常强烈, 完善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

  1. 建立专业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

  专利权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 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要比房产等有形资产困难得多, 因为专利权的价值在专利的保护期内处于不断的波动中, 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并且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涉及法学、经济学以及会计学等学科, 因此, 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就导致市场上的很多评估机构望而却步, 市场中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的专利评估机构更是少之又少。虽然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利权价值评估业务, 但是它并不是专业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 从业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 执业能力有待提高, 评估结果并不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这导致评估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应当建立专业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

  2. 统一专利权价值评估标准

  我国现行的规范体系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仅仅在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有一些专门针对无形资产的笼统标准, 以至于其在实践中没有很强的操作性。各地方政府基于该标准陆续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指导意见, 但是各地方制定的具体指导意见的具体标准不一, 实践中出现依据不同地方标准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 这严重影响了专利权的质押融资。在这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及日本的做法, 美国政府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标准, 如《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操作标准》, 并且由专业评估师协会选用相对应的评估方法对处于不同阶段的专利权进行权威的评估。日本政府也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标准, 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因此, 为了提高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的精确度, 建立我国统一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标准势在必行。

  3. 加强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的中立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处于双向的互动关系之中, 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帮助其拓宽融资渠道, 另一方面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进行评估服务而获取业务收入, 这种双向互动关系极有可能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形成利益关联体, 容易导致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为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而过高地评估专利权的价值, 导致专利权的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严重影响专利权评估价值的权威性。因此, 必须加强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的内部控制、规范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 将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理念上升到评估机构的文化以及战略高度, 将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只有这样, 才能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之间建立起良好、健康的互动关系。

  (三) 建立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基于专利权本身的特点以及专利权作为质权标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建立P2P网贷平台中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势在必行。

  1.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数量较多、运营期限较短, 其信用数据不完整, 这极大地增加了P2P网贷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征信成本。要解决此问题可以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内部方面, 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要加强其信用建设, 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始终将加强信用建设作为企业的一项严峻任务;外部方面, 政府机关可以实施一些优惠政策来补贴P2P网贷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征信, 并且建立专门的公共数据库,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该公共数据库中, 这些将极大地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征信成本。

  2. 鼓励专业担保公司的参与

  我国传统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专利权担保以及专业的担保公司三方主体的参与, 之所以将专业担保公司纳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关系中, 主要是因为专业担保公司的加入可以有效地减少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 从而加强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意愿, 最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新型的P2P网贷融资模式中, 同样可以让专业担保公司参与进来, 因为P2P网贷平台属于高风险投资, 专业担保公司的参与将有效缓解投资人的风险,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更多的机会, 进一步促进P2P网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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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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