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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涉爆
时间:2017-05-05 05:57:34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涉爆涉刀涉枪活动总结

涉爆涉刀涉枪专项活动工作总结

2012年,为了坚决消除各类涉爆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防止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发生涉爆安全案件和事故,根据团党委、团政法办、团司法所统一部署安排,我连在全连营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危爆物品安全生产整治集中行动,取得明显效果我们的做法是: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统一协调和指挥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立“危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连长薛新树、书记刘武营担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于勇担任,成员由连队农业副连长周昌华、副连长刘党明、机务副连长曾强新、卫生站站长柴瑞、政工员刘晓鹏、技术员黎敏组成。为了使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我连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12年危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到时间有安排,整治有步骤,措施有落实,整改有反馈。

我连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及排查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我连结合日常安全检查,进行督促落实,使安全生产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切实抓好排查工作

按照我连工作部署,我们组织2个检查小组分别深入连队营区进行检查,要求开展排查安全隐患,明确排查工作重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举报保密措施,确保2012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同时,要求营区内各辖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按时间及时做好防范保护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在团党委、团综治办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连的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十连社会治安大局平安稳定,连队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正常有序。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一是打击整治和防控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创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下一步,我连将以“流动人口管理与清查”专项行动成功开展为新的起点,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综治管理工作,为提升“平安连队”水平、服务连队职工群众,建设“和谐幸福小康连队”作出新的贡献。

十连综治工作领导小组

篇二:无涉爆涉枪涉刀责任书

无涉爆涉枪涉刀责任书

为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特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一、服从公安机关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检查。

二、认真学习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治爆缉枪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内容、要求。

三、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四、对发现的涉爆涉枪涉刀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积极与涉爆涉枪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六、积极参与涉爆涉枪涉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辖区民警与签订部门双方各存一份。

八、本责任书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订部门:莎车县公安局古鲁瓦克派出所

年 月 日

篇三: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 2012年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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