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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
时间:2017-05-07 06:19:13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合伙人的选择与股权分配

合伙人的选择与股权分配 导读:雷军曾在一次公开演讲中表示:创建小米最困难的是寻找合伙人。不管是选择合伙人,还是股权分配,这是每一个创业公司绕不过去的难题。解决好了就可以造就一支具有超强战斗力的团队,即使创业失败也有东山再起的可能;解决不好往往就一地鸡毛,创业项目也会夭折或发展受阻。

从估值上亿到一夜分家的明星初创公司“泡面吧”,到因为股权纠纷散伙的“西少爷”,无数初创公司死在股权分配问题上,狂热的互联网创业潮催生了众多年轻且优秀的创业者。类似“泡面吧”和“西少爷”这样因为股权纷争而散伙的创业团队,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什么样的人适合一起创业

一、合伙人的选择问题。

我认为创业选择合伙人必须看两点:一是价值观一致和事业方向认同;二是能力资源互补。大部分创业团队散伙分家要么是由于创始人价值观不一致或不认同而产生严重分歧,要么是某人能力或资源对公司发展未带来核心价值被迫出局。股东之间的理念、性格及信任程度,决定了公司生死。

二、为什么要找合伙人。

参与创业的每一个合伙人应该是优势互补且在创业过程中不可替代的。比如我的创业项目需要一个研发,我可以找一个研发合伙人,但是,我的项目并不是技术主导的,那也许我5万块把这个技术外包出去更划算。这种情况下,技术合伙人不是必须的。如果我的创业是技术方向,某人正好是技术大牛或者能够管理技术人才,那么请他来一起合伙可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替代的合伙人都不要,尽管你们私交可能很好。

三、选择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人。

例如你的同学、同事或你信任的人推荐的朋友,你们对彼此的价值观和性格、能力、资源等方面有较深的了解,创业初期的强执行力往往来自于创始团队的相互熟悉与信任。

股权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一、最大责任者一股独大

在美国,几个创始人平分股权,公司也能做起来。但中国正相反,能够做起来的公司,更多是一股独大。比较成功的模式是这样的,有一个大家都信服的大股东作为牵头人,他是公司决策的中心,对公司承担最大的责任;另外搭配1-2个占股权10-20%、与大股东互补的能力和资源的合伙股东,能发出跟大股东不同的声音,对公司有一定的影响力。基于这样的一个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见,又有人拍板和承担责任。

股权分配在根本上是要让所有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心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事,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容易被忽略的。再复杂、全面的股权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显然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但是绝对无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创始人最好开诚布公的谈论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赢得你创业弟兄们的由衷认可。

投资人在投资早期项目的时候,通常会认为比较好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50-60%+ 联合创始人20-30% + 期权池10-20%。

这里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很多创业者认为点子是自己提出来的,所以自己理所应当占据最大的股份,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误区:创业是一个艰苦的多年过程,而不是一个点子。点子本身都是靠做出来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的试错和调整,创业项目能够成功,所有的产品和业务与当初最早的点子相比,早已面目全非。如果点子提出者在公司成长过程中无法做出真正的贡献和价值,其他创始人很大可能因为分配不公而抛弃你另立炉灶。

二、杜绝平均和拖延

创业团队的股权分配绝对不能搞平均主义。很多时候,创始人不愿意谈论股权分配问题,这个话题不容易启齿,所以他们要么完全回避这个问题,要么只是说一些模棱两可的约定,比如“我们是平等的”、“先做事其他好商量”,或者拖延这个问题的讨论说“我们之间还有什么不好说的,以后再说吧”。如果有3个或3个以上的创始人,这种讨论就变得更加困难了。

创始人普遍会犯的错误是:没有在第一天就把股份的分配问题谈清楚,并写下来。股权的分配等得越久,就越难谈。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是项目成功必不可少的功臣,关于股权分配的讨论就会变得越来越难以进行。

我的建议是,尽早进行股权分配的讨论并达成共识。谈这个问题的理想时间是,几个人决定一起做事情之前、正式开始做事情之后。

三、股份绑定,分期兑现

仅仅达成股份比例的共识还不够,如果一个创始人拿了很多股份,但后来做事不给力怎么办?如果有人中途离开公司怎么办,股份如何处置?

在美国,初创公司一般对创始股东的股票都有关于股权绑定(Vesting)的机制设置,公司股权按照创始人在公司工作的年数或月数逐步兑现。任何创始股东都必须在公司做够起码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创始人)。好的股份绑定计划一般按4-5年期执行,例如4年期股份绑定,第一年给25%,然后接下来每年兑现25%。这个事容易忽略。如果股权已经分配好,忘了谈这个事情,大家必须坐到一块,加上股权兑现的约定。

中国的创业公司没有执行“股权绑定”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后果可能十分严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或公司倒闭。你看到有些公司的几个创始人没日没夜地工作了好几年,然后你发现有些混蛋加入后2个星期就离开,让后他还以为他仍然拥有公司25%的股份,就因为他工作过的那2个星期。没有“股权绑定”条款,你派股份给任何人都是不靠谱的!

“股权绑定”还有另外一个好处:有效平衡合伙人之间出现股份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最初订立的股权分配比例更多是拍脑袋,但项目进行一段时间之后,发现之前股权分配较少的乙对项目的贡献或重要性,比股权分配较多的甲要多,董事会可与甲乙商量后做决议,把双方的还没有vest的股份重新分配,甲乙都会比较容易接受。因为已经vest的股份不变。而且如果一方不接受的话,离开公司,也有一个明确公平的已经vest的股份。

Vesting是一个很公平的方法,因为创业公司是做出来的。做了:应该给的股权给你。不做:应该给的不能给,因为要留给真正做的人。避免一些创始人离开公司以后手上一直还有公司股权,不劳而获。

没有经历过股权纠纷的创业者,都不喜欢vesting,因为担心自己一旦在项目中发挥不出真正的价值而失去股份。而那些经历过股权纠纷的创业者,会在项目一开始的时候就和他的合伙人商量好vesting的方式。

四、遵守契约精神

股权分配最核心的原则是“契约精神”。对所有的创始团队成员而言,股权一旦定下来,也就意味着利益分配机制定好了,除去后期的调整机制不说,接下来干活的时候,每个人的努力和贡献其实和这个比例没啥关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是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所有的早期创业者来说,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创业成功了,即使只拿1%也很多;创业不成功,就算占有100%也分文不值。

篇二:创业公司如何设计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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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

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合伙人之间是[长期][强关系]的[深度]绑定。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

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

(1)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2)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

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3)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

(4)早期普通员工

给早期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面激励。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比如,B轮融资后)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5%股权解决500人的激励问题,且激励效果特好。

1、早期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设计主要牵扯到两个本质问题:一个是如何利用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另一个是通过股权分配帮助公司获取更多资源,包括找到有实力的合伙人和投资人。

2、股权分配规则尽早落地。

许多创业公司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创业早期大家一起埋头一起拼,不会考虑各自占多少股份和怎么获取这些股权,因为这个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等到公司的钱景越来越清晰、公司里可以看到的价值越来越大时,早期的创始成员会越来越关心

自己能够获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容易导致分配方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

3、股权分配机制。

一般情况下,参与公司持股的人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人(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投资方。在创业早期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的时候,要保证这样的股权结构设计能够方便后期融资、后期人才引进和激励。

当有投资机构准备进入后,投资方一般会要求创始人团队在投资进入之前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中预留出一部分股份作为期权池,为后进入公司的员工和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预留,以免后期稀释投资人的股份。这部分作为股权池预留的股份一般由创始人代持。

而在投资进来之前,原始的创业股东在分配股权时,也可以先根据一定阶段内公司的融资计划,先预留出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权池用于后续融资,另外预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权池用于持续吸引人才和进行员工激励。原始创业股东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权池的股份由创始人代持。

4、合伙人股权代持。

一些创业公司在早期进行工商注册时会采取合伙人股权代持的方式,即由部分股东代持其他股东的股份进行工商注册,来减少初创期因核心团队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等到团队稳定后再给。

5、股权绑定。

创业公司股权真实的价值是所有合伙人与公司长期绑定,通过长期服务公司去赚取股权,就是说,股权按照创始团队成员在公司工作的年数,逐步兑现。道理很简单,创业公司是大家做出来的,当你到一个时间点停止为公司服务时,不应该继续享受其他合伙人接下来创造的价值。

股份绑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须在公司做够起码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创始人),然后逐年兑现一定比例的股份。没有“股份绑定”条款,你派股份给任何人都是不靠谱的!

6、有的合伙人不拿或拿很少的工资,应不应该多给些股份?

创业早期很多创始团队成员选择不拿工资或只拿很少工资,而有的合伙人因为个人情况不同需要从公司里拿工资。很多人认为不拿工资的创始人可以多拿一些股份,作为创业初期不拿工资的回报。问题是,你永远不可能计算出究竟应该给多多少股份作为初期不拿工资的回报。

比较好的一种方式是创始人是给不拿工资的合伙人记工资欠条,等公司的财务比较宽松时,再根据欠条补发工资。

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解决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有的合伙人为公司提供设备或其它有价值的东西,比如专利、知识产权等,最好的方式也是通过溢价的方式给他们开欠条,公司有钱后再补偿。

创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如何处理合伙人手里的股份,才能免因合伙人股权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1、提前约定退出机制,管理好合伙人预期。

提前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持续长期的服务于公司赚取的,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股东中途退出,股权溢价回购。

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

3、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但却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1、现场有创业朋友问到,合伙人股权分期成熟与离职回购股权的退出机制,是否可以写进公司章程?

何德文先生认为,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业用他们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权的这些退出机制很难直接写进公司章程。但是,合伙人之间可以另外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在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

2、现场也有创业朋友问到,合伙人退出时,该如何确定退出价格?

股权回购实际上就是“买断”,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一个原则,一个方法”。“一个原则”,是他们通常建议公司创始人,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这个基本原则,不仅仅关系到合伙人的退出,更关系到企业重大长远的文化建设,很重要。“一个方法”,即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比如,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基数,不同商业模式的公司会存在差异。比如,京东上市时虽然估值约300亿

篇三:股份制合伙人合同

股份制合伙人协议

合伙人(甲):姓名_,性别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合伙人(乙):姓名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_____ 合伙人(丙):姓名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合伙人(丁):姓名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_,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

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友好协商,按股分红,共担风险,体现公平的合伙宗旨,为一个合伙人大家认可的项目,努力去创造共同的事业。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项目为猫王牌照明产品,由此成立照明事业部,包括产品引进、品牌定位、招商推广,合作范围:所有区域各种渠道合作。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10_年,自_2014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2024_年_____月___日止。期满后如有机会继续合作,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第四条、股份比例、方式

1. (甲姓名),以猫王品牌入股,无需出资,占 40 %股份;乙姓名),占 20 %股份; ___ ___(丙姓名),占20 %股份 ;____ __(丁姓名),占 20 %股份。

2.如果照明事业部需要合伙人出资,则由乙、丙、丁三人平均分担。

3.本合伙出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财务为依据,年终决算以后按股分红。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的共有公司财产偿还,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遵守公司章程并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合作五年之内不得任何理由退伙;

②除有不可抗拒的理由方可退伙;

③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④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⑤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⑥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

①合作期满五年后,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②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作形式、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作形式

①品牌授权为10年,合作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期满后根据合作意愿再决定合作模式; ②设立独立公共账户、独立财务系统、独立订单系统、费用开支独立核算;

③猫王照明事业部,销售目标第一年1000万,毛利润25%-50%,净利润15%--20%;销售目标前五年递增100%,后五年递增50%。

2.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每月销售情况、网点开发、费用支出、发货、库存、实际盈利等相关数据通报各合伙人; ⑤支付合伙债务。

3.为品牌营运负责人,其主要负责:

①照明产品的种类引进、供应商的选择;

②品牌策划、定位、招商等。

4.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类似项目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④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合同自订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五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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