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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资料
时间:2019-03-26 10:25:07 来源:76范文网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资料 本文简介: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要点】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资料 本文内容: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执行口径】
1.满2年是指天使投资个人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2.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4.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执行口径】
1.满2年是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2.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3.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4.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三、
创投企业计算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所得的核算方式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1.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2.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办理程序】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四、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有限合伙创投企业2016年9月1日投资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2017年9月又增加投资300万元。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企业全部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6000万元。该合伙创投企业2018年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张某分配比例为3%。则张某可分得的经营所得是多少?张某2018年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可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额是多少?
【解析】
(1)
张某可分得的经营所得的计算:2018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
(2)
可抵扣投资额的计算:截止2018年末,该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2017年9月投资的300万元未满两年,不可抵扣。因此,合伙创投企业整个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
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投资满2年的年末),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为300÷6000=5%。
张某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
(3)
张某可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额:因为张某201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6万元<可抵扣投资额的17.5万元,故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案例二】
张某2015年9月1日投资A初创科技型企业300万元,取得A企业10%股权。至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假定,张某2017年10月转让A企业3%的股权,取得150万元。张某在转让A企业股权时,能够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若2017年12月,A企业注销清算,张某2019年8月份转让其投资的B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B企业股权转让净所得50万元,假定先不考虑B企业可抵扣投资额),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若张某2021年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
【解析】
(1)2017年9月,张某可抵扣的投资额=300万元×70%=210万元
(2)2017年10月,张某转让A企业3%股权
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300万元÷10%×3%=60万元<210万元
因此,张某转让A企业3%股权时,可抵扣投资额为60万元(剩余150万元可结转以后转让股权时抵扣)
(3)A企业注销清算后,2019年8月张某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不足36个月,其取得的股权转让净所得=50万元<150万元,可先抵扣50万元,剩余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可结转抵扣。
(4)2021年张某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为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张某投资A企业剩余的100万元投资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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